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5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朝对例的纂修。清朝继承明朝对律典采取律例合编的编纂方式,大清律例就是采用这种编纂体例。一般而言,清朝将制定的例附在律文之后,成为正式律典。清朝制定的例很多,但却没有“判例”这种提法,因此,排除C项。清朝的例有条例(如西宁番子治罪条例)、事例(如光绪会典事例)、成例(如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则例(如理藩院则例、都察院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等,在各种例中,则例最多,地位也最重要。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律起源的原因,也就是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出现法律这一社会现象。A,B、C三个选
2、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选项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法律的产生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的作用,这两者缺一不可。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阶级社会特有的产物不限于法律,因此也不是法的基本特征。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狭义的立法活动相应于狭义的法律范围,即指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其中应特别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法的创立、修改、废止,以及对法律的解释。第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由于C项甲虽已年满10岁,但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只能进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而购买价值1000元的自行车显然已超出其相应的能力,故不能形成法律关系。第6题:参
3、考答案:C答案解析: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宪法的无形修改方式需要严格限制。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二为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因而选B;三为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四为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五为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六为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取消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是1975年宪法。第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朝的会审制度。清朝在明朝
4、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秋审、朝审、热审、九卿会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清统治者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注意;明朝和清朝都有会审制度,明朝会审制度的类型包括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热审、大审和会官审录。清朝会审制度的类型包括秋审、朝审、热审、九卿会审。可见,明朝没有秋审,清朝没有大审(因为清朝不允许宦官干政)和会官审录。清朝还有一种
5、会审制度,即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但不称三司会审,而称为“会小法”和“会大法”,这表明,清朝是存在三司会审制度的。第1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否定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因此,答案为C。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法的历史类型及其特点 A选项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奴隶制社会的阶级结构主要是奴隶主与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二者之间是赤裸裸的剥削与被剥削
6、、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B选项封建制法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意志内容是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和等级特权,保证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典型特征是特权和专制,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不可能存在代议制民主制度。资产阶级是以反对封建特权等级的面目出现的,资产阶级法最早宣扬平等、自由、法治,鼓吹保障人权。资产阶级法首创代议制民主制度,以表明它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其本质仍然是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代表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故选C。代议制民主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之一,但不是社会主义法律最早建立和维护的,不选D。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7、,故选项A错误。选项B、C的说法正好相反,应该是: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故选项B、C错误。无行为能力人,具有权利能力,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第1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凡法律规范不明确规定而只规定依其他法律法规者为准用性规则。这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根据本条规则不能够确定,而必须要靠所准用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确定,故为准用性规则。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是否可以担任军事机关的职务,没有限制。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特别行政区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1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投票是选民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1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
9、考点 国籍 根据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某甲应该是美国国籍而不是中国国籍。而且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1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的
10、时间。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三三制” 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即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1/3,党外进步分子占1/3,中间分子占1/3。第2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因此,B项是
11、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2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财产权 2004年修改宪法时,将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没有“神圣”二字,故答案为C。第2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较晚,在法律现象的材料有了一定积累并出现法学家阶层后才产生了法学,故A项错误。在西方,法学最早源于古希腊,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故B项正确。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和儒家并非专门研究法律问题的学派,C项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和国家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随着社会生产
12、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阶级的消灭,国家和法都将消亡,而剥削阶级法学家才把法律视为永恒和超历史的。因此,D项错误。第2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经的主要内容。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组成。其中,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的规定,后世法典有关侵犯财产类犯罪相关篇目,都沿袭法经,如秦律、汉律的盗律,开皇律、大业律、唐律疏议、宋刑统中的贼盗律等。所以,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第2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
13、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2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据劳动法的规定,日劳动时间一般是8小时工作制,每日工休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每周工作日5天,每年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如果有加班,还要有不同数量的补贴或倒休制度。第2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英国宪政制度的核心 英国宪政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人民主权,即议会主权。第2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临时性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实际需要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设定的临时性工作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都是临时性委员会。第30题:参考答案:D
14、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法律的空间效力大致可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种。选项D的说法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机构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民事关系,通常都适用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但也有例外的情况,那就是我国法律和我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时候,不再适用我国民事法律。第3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相对,是指非国家机关所进行的监督,故选项A正确。社会监督也有实质作用,故选项B错误。法律监督不仅可以在监督对象做出行为后进行,也可以在监督对象做出行为之前进行,比如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生效前,必
15、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亚热带 才能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就属于事先监督,故选项C错误。法律监督不能根绝违法行为,只能纠正违法行为,故选项D错误。第3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中央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
16、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
17、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3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唐代的法律形式 唐朝法律在中国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各方面
18、都有极大的发展。此时期的立法很多,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因此规定国家机关具体办事细则的法律形式是格,本题应选C。第3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3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的本质 “理性论”是自然法学派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格劳秀斯是自然法
19、学派的代表人物,而奥古斯丁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庞德是社会法学派的代表,因此答案选 B。第3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辩证推理的概念和特征。B、C、D三个选项都是辩证推理的特征,选项A中的“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指的是归纳推理。辩证推理应当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推理方式。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末司法改革中确立负责地方司法行政与监督的机关。清末为了适应变法修律的需要,对司法机关进行了调整。在地方司法机关的设
20、置上,改按察使司(源于明朝的提刑按察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清末司法改革时将刑部改为法部,由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需要注意,此时法那已经不再职掌审判职能,审判权限已经划归大理院。排除A项。司法部是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时期设立的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的机构。需要注意,不要把法部和司法部混淆。排除B项。按察使司是提法使司的前身。清末司法改革之后才称为提法使司,因此,排除D项。第3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秦朝的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和廷行事五种形式。其中,封诊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
21、原则以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决事比是汉朝的法律形式,它是指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者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廷行事不同于决事比,廷行事类似于判例,而决事比则是“比附断罪”。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第3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晋律的篇目和主要内容特点。西晋泰始年间,晋律(泰始律)颁布。晋律首次规定了“准五服以治罪”制度,可见,A项表述属于晋律的内容。晋律改革了刑制,这为旧五刑向新五刑过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可见
22、,C项表述属于晋律的内容。晋律在曹魏律18篇的基础上,增加到20篇,可见,篇目较前代增加。因此,D项属于晋律的内容。晋律还没有规定官当人律的内容,北魏律和陈律首次规定了官当人律。因此,B项符合题意,为应选项。第4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首先这种事实是行为而非事件,因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同时由于该法律关系的产生缘于两个事实故是事实构成而非单一法律事实。这两个事实一是双方的自愿申请,二是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战国时期法律名称的变化 中国历史上“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进行变法的一个方面内容。史籍记载,商鞅“受法经以相秦”以后曾“改法为律”,这里的法是
23、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战国时,人们不仅仅满足于法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要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律”更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因此,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应当为秦律。第4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明朝的法制。大明律是在明太祖朱元璋亲自过问下,历经前后三十年而编纂成的明朝基本法典。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朱元璋在大明律颁行后,特下令:“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意思是,哪怕群臣议论稍有更改大明律的,就以变乱祖制酌罪名处罚。因此,大明律直到明朝灭亡
24、也没有更改,始终是明朝的基本大法。可见,A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充军刑虽然在宋元时期就已经存在(不过指南认为该刑罚创制于明代),但是到了明代才得到广泛的适用,并成为法定刑。它是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者充实军伍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重于流刑的刑罚。可见,B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止臣下结党营私,紊乱朝政,加强皇权,特设奸党罪。奸党罪虽始创于明代,但并非明朝专有,清朝在大清律例中也规定了奸党罪。可见,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明朝司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厂卫干预司法,厂卫干预司法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导致了明朝的迅速灭亡。可见,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43题
25、: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第4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宪法实施。宪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4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其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故答案为
26、D。多选题第46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但并不能取代社会其他调整手段,比如道德,A不适当,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是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B不适当;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实施,其含义是中性的,并不排除牺牲实体正义的情况,C不适当。D正确。第47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点 中华民国时期的政体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和制度。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在政权体制上继续肯
27、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中华民国约法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第48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B、D项是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区别。第49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点 “不孝”罪 唐律“十恶”中不孝罪主要包括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等犯罪。因此BC是正确的。第50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A和选项B明显能够成立。违反道德的行为与违反法律的行为没有包含关系,有相互不一致的领域,故C项错误;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思想基础,故D选项正确。第51题
28、: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是盲论自由的自然延伸。科学研究自由和文艺创作自由是公民在文化方面的基本权利。第52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钦定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1814年5月17日的挪威王国宪法是现行最古老的钦定宪法。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和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是确立主权在君的钦定宪法的典型。1911年大清帝国“十九信条”也属于钦定宪法。1809年由瑞典议会通过的瑞典王国宪法,被认为是协定宪法。第53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法系是一个比较法的概念,主要与历史传统相关,它与法的历史类型不同,因而与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
29、联系不是很紧密。同时,就两大法系而言,判例的确具有不同的地位,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确具有不同的作用。第54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 法律制定也称立法,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立法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并非是指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体制。故A表述错误。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的特
30、征包括: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和主动性等。故C表述正确。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主要特点有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专属性和终极性等。故B表述正确。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它是与违法相对的一种状态。故D表述正确。第5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法治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等。第
31、56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刑部的历史沿革,刑部是我国古代重要的中央司法机关之一。隋、唐、宋时期,刑部是全国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属于“六部”之一。到了元朝,刑部取代了大理寺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刑部不仅是中央主审机关,而且也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清末司法改革,改刑部为法部,并把审判职权划归大理院,自此刑部不再具有审判职能,而成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郎。综上分析,B项、C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宋朝的中央主审机关是大理寺,而不是刑部,因此,排除A项。第57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在我国守法的范围较
32、广,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和习惯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某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某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都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在守法范围之内。第58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法律责任不具普遍约束力,确认法律责任主体也不限于司法机关,如行政责任等。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国家强制力,承担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故A、D选项正确第59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考点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60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三
33、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北齐律首次使得封建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定法典篇目为12篇,并以名例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可见,A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曹魏律以周礼记载的“八辟之法”为依据,首次创立了“八议”制度,“八议”入律,使得封建特权法得以发展和法定化。可见,B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该制度成为开皇律“十恶”制度的渊源。可见,C项表述错误,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包括:八议入律、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官当入律、登闻鼓制、死刑复奏制度、重罪十条等。可见,D项表述正确,是正确答案。第61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
34、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此,A项、C项、D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第62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对五刑制度完善做出贡献的封建成文法典。曹魏律调整了刑罚,将汉律中的刑罚合并为七种,为封建制五刑制度的确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泰始律在 曹魏律的基础上再度改革刑制,进一步简化刑名(由七种简化为五种),使得封建五刑制度真正名副其实。北魏律在泰始律的基础上将刑罚确定为死、流、徒、杖、鞭五刑,从而进一步完善于五刑制度。开皇律
35、将五刑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五刑制度最终确立。综上所述,A项、B项、C项和D项都是正确答案。第63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一个法律部门可能不只包含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法律部门就由民法通则与基本单行民事法律组成;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其组成内容,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数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等调整;而专利法从保护公民的知识产权角度町属于民法。从对专利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角度可属于行政法。简答题第64题:参考答案: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
36、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我国在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表明了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表明了我国履行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的诚意。 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按照人权理论,特定公民享有的特定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有的,所以,宪法不是赋予本国公民以人权,丽是确认公民享有的人权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可以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是经国家立法确认的人权。详细解答:第65题:参考答案:(1)们临时约法的制定。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由参议院通过三读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近代中国第一部
37、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2)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们临时约法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参议院和法院的组织与制度。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桎梏,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3)引临时约法的特点。们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从而反映出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企图利用临时约法限制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良
38、苦用心和努力。具体而言: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规定了临时约法的特别修改程序以防止袁世凯变更或者篡改约法。 (4)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使得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中国资产阶级颁布的临时宪法,它在全国民众心中建立起来的明确而牢固的民主共
39、和信念,使得任何独裁、复辟的企图都会受到民众的反对而无法实现。引临时约法还首创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首次明确划分了中国的领土疆域,从这一意义上说,它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贡献。当然,临时约法也存在巨大的缺陷,这些缺陷为独裁者任意限制与剥夺民权提供了宪法依据。考生在回答该简答题时,应当在该部宪法具有的积极意义上多下笔墨。注意:引临时约法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考生除了从简答题上掌握临时约法外,对下面的分析题也应当掌握: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
40、参议院出席及发言”;“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任命国务员等重大权力时,须经参议院同意;参议院有权弹劾临时大总统”。该分析题应当围绕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展开分析。第66题:参考答案: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有: (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临时约法第51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为了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第52条专门规定:“法官在任中部的减俸或者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2)禁止刑讯和体罚。南京临时政府先后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大总统令内务部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指出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是“维护国
41、权,保持公安”。推行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明令各官署不论审理何类案件,一律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对于犯人不准实行非人道待遇。 (3)试行公开审判、陪审制和律师辩护制度。临时约法第50条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同时引进西方资产阶级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土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并允许律师辩护,以在更大程度上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程度地利用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牵制司法权,预防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详细解答:分析题第67题:参考答案:(1)宪法依不同的标准可分属不同的范畴,上述三个同学的归类都是正确的。 (2)宪法有时是在法律部门的意义上使用的。法律部门是
42、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凡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原则,方针政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时宪法是作为法律的渊源使用的,法律的渊源是指根据法的形式效力对法所作的分类,其中主要有制定性,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等,其中制定法在各国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其中宪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有时宪法一词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43、法是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一。详细解答:第68题:参考答案: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侵犯了刘某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刘某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同时,乡、村干部还侵犯了刘某小女儿受教育的权利。详细解答:第69题:参考答案:(1)区政府的决定,侵犯了刘的三项宪法权利: 侵犯了政治权利。宪法上公民的参政权,既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政治自由权,也包括公民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权利,对此宪法第54条有明确的规定。在程序合法、考试成绩第一、政治考察合格的情况下,区政府取消刘任职资格,是侵犯其政治权利的行为。 侵犯了平等权。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当然包括政治
44、平等。区政府在公选条件未列明必须具有“科级领导”职务的情况下,以此为由最后剥夺刘任职资格,导致他与其他具有“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处于不平等地位,构成“平等权”侵权行为。 侵犯了基本人权条款。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本案中刘的政治人权受到侵犯,区政府违反该条宪法规定。 (2)刘应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撤销错误决定,恢复自己的任职资格。理由:区政府有行政违法行为;区政府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详细解答:论述题第70题:参考答案: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
45、的活动。 所谓司法中立,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并尽可能排除这些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对社会问题的态度只是以法律为准则而保持中立,严格依法办事,不因特殊情况而对法律作特殊解释,法院的上下级之间也没有指令与接受指令的关系。 司法的中立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行政权倾向性相比较而言的。第一,行政权鲜明的倾向性往往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政府总是更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和效率。因为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而司法权则是权利的庇护者,如果同一官署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
46、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第二,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具有管理性质,下令下行、上行下效是其基本特点,不需要也不强调必须具有中立性;而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一种“认识”活动,它要求保证司法机关不受不必要的其他力量的影响,并排除非法律性力量的干涉,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这种“中立”的态度和倾向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 司法中立与司法独立不同。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权独立行使,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它是机构、权力和地位的独立问题。而司法中立则主要是指司法权行使的态度、倾向问题。详细解答:更多试卷请见麦多课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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