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35.240.01L 6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SF/T 0058 2019全 国 民 事 行 政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civil administrative legal aid service 2019-11- 15发 布 2019-11-15实 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部 发 布 SF SF/T 00582019 I 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 性 文件范 引用 .13 术 义语和定 .14 服务原则.25 类服务 型.26 咨询法律 .27 诉讼案件代理.4 8 诉讼案 代
2、理非 件 .109 服务质 制量控 .11附录A( )规 性附范 录 料政 援助 文 档材民事行 法律 立案和结案 书归 .15参考文献.17 SF/T 00582019 前 言本 标准按照GB/T 1.1 2009 。出 规则给 的 起草本 。准由司法 公共法 管理局 出标 部 律服务 提本 心 。准 法部信息 归口标 由司 中本 : 、 心 。标准起 法部公共 理局 司 部信息中草单位 司 法律服务管 法本 : 汉 、 、 孙 、 、 奚 、 。标 要起草人 生 宋 李 军庆准主 施 洪流 春英 雪莲 胡琦 II SF/T 00582019 1 全 国 民 事 行 政 法 律 援 助 服
3、务 规 范1 范 围本 了 、 类 、 、定 行政 律 助 服 型以 咨询 诉讼 件代理 案件标准规 民事 法 援 的服务原则 务 及法律 案 非诉讼 代理。和 务 控制等要服 质量 求本 。标准适用于 行政法律 组织实 和监督管理全国民事 援助工作的 施 工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对 本 必 少 。 , 本 本 。下列文件 文件 不 凡是 用 仅注 期 版于 的应用是 可 的 注日期的引 文件 日 的 适用于 文件 凡 不是, 本 ( ) 本 。注 引用文件 最新版 有的修 单 用 件日期的 其 包括所 改 适 于 文 司法部 第令 124号 办 理法律 程序规援助案件 定司发通 2
4、013 34号 律援助 书格式法 文办 司 通 2017 129号 12348 国法网网上 务规中 服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术 义 本 。和 用于下列 语 定 适 文件3.1 民 事 行 政 法 律 援 助 civil administrative legal aid办 , 、行 关确 的 律 织 人员 符合条件 公民无 法律咨 民由司法 政机 立 法 援助机构组 承 依法为 的 偿提供 询 和事。案件代理 服务的法律行政 等 保障制度 3.2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legal aid agency、 , 办负责受理 助申请 派或安排承 为符合法 援助 民 法律审查法律援 指 人员 律
5、条件的公 提供 援助服务 。机的 构SF/T 0024 2017, 义定 3.23.3 民 事 行 政 法 律 援 助 承 办 机 构 civil administrative legal aid agency承 办 机 构 agency办 、 、 、依法 民 行 事 的法 机构 司法 律师事 层法律 务 或 他承 事 政法律援助 项 律援助 所 务所 基 服 所 者其 社会组。织 3.4 民 事 行 政 法 律 援 助 承 办 人 员 civil administrative legal aid personnel SF/T 00582019 2 承 办 人 员 personnel办 、 、
6、 、依法承 民事 援助事项 机构工 人员 律师 基 律服务工 者 其行政法律 的法律援助 作 层法 作 他社会 织组 工。人员 志 等作 和法律援助 愿者3.5 民 事 行 政 法 律 援 助 受 援 人 person receiving civil administrative legal aid受 援 人 person receiving legal aid, ,已 请 事 助 提交 件 经法律 助机构 批准 接 民 行 件代理等申 民 行政法律援 并 证明文 援 审查并 受 事 政案 务的服, 。人员 以 查获得法 的人员及免于审 律咨询服务4 服 务 原 则 4.1 公 正 , 、根据
7、民事行 律援助服 范围 地 所有 公 得民 行 法应 政法 务 公平公正 保障 符合条件的 民获 事 政 律援助。服务4.2 依 法 、 办 、法 援助 依法受理 审查民 法律援 申 指 人员 提供 事行政法律律 机构应 及 事行政 助 请 派承 民 援助服。务 办 , , ,提供民事 助服务 承 人员 应严 守法律法 和行 合 程序行政法律援 的 格遵 规 业规范 符 法定 维护法。确律正 实施4.3 统 一 , 一 、 、 。公民 请 民 援 案件 律援助机 统 受理 派和监申 的 事行政法律 助 应由法 构 审查 指 督 4.4 效 率 一 、 办 。法 援 构应遵循 性告知 限时 要求
8、律 助机 次 理等规定办 , 、 、 、 ,承 人 情及受 人需求 及时 咨询 和解 解 仲 等 方式员应根据案 援 通过 调 裁和诉讼 服务 提供服务 效有 维权 。受援 合 益护 人 法5 服 务 类 型 类 :律 助服 包括民事行政法 援 务 型应a) ;法律 询服务咨b) ;件代理 务诉讼案 服c) 。诉 件代理服非 讼案 务 6 法 律 咨 询6.1 角 色 划 分 :法律咨询服 角色包括务涉及的a) ;受援人 SF/T 00582019 3 b) ;援助机法律 构c) 办 。承 人员6.2 受 援 人 必 , 来 、 、受援 询时应提 真实 信 通过 和 等咨 方 提人咨 供 的
9、要个人 息 可 访 电话 信函 网络 询 式 出民事行 法政 律。援助咨询6.3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 心 、 、律援助机 应向社 提出民 行 法 询的途径 方式 在法律 法所 公共法 构 会公示 事 政 律咨 和 援助中 司 法律心 ( 、 ) 、工作站 作室 法律服 以及服务中 工 务网 “ 12348” 热 , 。公共 律服 排 解答法 务 线等 安 专人 咨询6.4 承 办 人 员 6.4.1 基 本 要 求本 :如基 要求 下a) :答咨 前解 询1) 对 , 对 , ,信 应 收到 咨询事项 行审查 同情况于 函方式咨询 先 的书面 进 区分不 在 7 个 作工 日;作出处理
10、 定内 决2) 对 来 、 , 本 , ,于 访 电话 式咨询 应 基 信息 联系方式 倾 援人陈述或网络方 登记受援人 和 听受。 , 。清事 受 的诉 拒 供身 信 应 上 明问 实经过和 援人 求 如受援人 绝提 份 息 在咨询记录 载b) :解 时答咨询1) , ,若咨询 项符合 助条件 应 知 请法律援 的条件和程 申请法律事 法律援 的 告 其申 助 序 指导其 援;助2) , 议 ;事项不 于法律援助 的 应为受 人提若咨询 属 范围 援 出法律建3) , 门 。若 事项 问 者与 律 助 受 人应 部 或渠道咨询 不属于法律 题或 法 援 无关的 告知 援 咨询的 c) , 。
11、 , 采 子询结束 好主要 询 息 工作 条件 许的地区 可 段记录咨咨 后 应做 咨 信 记录 允 取电 化手 询活 ;动d) 杂 , 办 ;复 的法 问题难以当 复的 可约 理疑难 律 时答 期e) 对 , , , ;于 应 是否 助 符合 律 助 其 请法案件咨询 审查 符合法律援 条件 法 援 条件的 指导 申 律援助本 , 权 ;符合法律 助条件 于 机构 理 应 其向有管 的法律援助援 但不属 受 的 指导 辖 机构申请f) 、 , 门 。若受援人 的老年 残疾人 可视 供上 服务为行动不便 人 情提6.4.2 解 答 信 函 方 式 咨 询办 ,人员 方 询时承 解答信函 式咨
12、除符合6.4.1 , :外 符合 下 求要求 还应 以 要a) 较 , , , ;简 的 直 回复或电 联系受 知相关 律 规 法律问题咨询事项 为 单 接书面 话 援人 告 法 法 解答b) 较 杂 , , 议 料询事项 为复 复或电话 建 其携 相关材 就近 地法律援咨 的 书面回 联系受援人 带 到当 助,机构 咨 者拨进行当面 询 或 打“ 12348” 热 。服 咨询公共法律 务 线6.4.3 解 答 网 络 方 式 咨 询 办 ,人 解 咨 时 除承 员 答网络方式 询 符合6.4.1 求外要 , 办 还应 司 通按 2017 129号 合以下规定符 要:求 a) 对 ,留 询问题
13、 应于 言咨 在 24h ;内进行解答 SF/T 00582019 4 b) 对 ,时咨询问于在线即 题 应在 5h ;行解答内进c) 对 , 。户所提问题 无法答复 可约用 暂时 的 期答复7 诉 讼 案 件 代 理7.1 涉 及 的 角 色 和 环 节7.1.1 角 色 : 、 、 办 、 办 、事 诉讼 务 的角 应 括 援 机构 承 人员 受民 行政 案件代理服 涉及 色 包 申请人 法律 助 承 机构 人和援。司 机关法行政注 : , 。申 人 有 行政法律 助代理需求 援助申请请 是 民事 援 提出法律 的人员7.1.2 环 节 司法部 第依据 令 124 , 、 、 、 办 。号
14、 民事行 讼案件代 服务 括 审查 案政诉 理 的环节包 受理 指派 承 和结7.2 受 理7.2.1 申 请 人 料 :人提 申 材申请 供 请 应包括a) ;援 申请法律 助 表b) , 权 ;人身份证 其他有 份证明 请 理 应提交有 理 的证明申请 或 效的身 申 代 人还 代c) 、 料 ;申 状况证明 证件 证 材请人经济 或经济困难 明d) 料 。与所申请 援助事项 关的法律 有 案件材7.2.2 法 律 援 助 机 构7.2.2.1 基 本 要 求 本 :律 机构 员 申请 要 如法 援助 及其工作人 受理 基 求 下a) 了 , ;案 事实 诉求 并向 请人说 法律援 的 件
15、应全面 解 件 和法律 申 明提供 助 条b) 料 一 , 类 ( ) ;申请材 次 告知书 指导 写发放 性 各 表 证 填c) 对 , 。不符合 件的 应 好告知和解 作法律援助条 做 释工7.2.2.2 接 收 申 请 材 料 要 求 料 :法律援 机构 接 请材助 工作人员 收申 要求如下a) 料 , 料 、 ;向 人出 收 申 凭 载明 请材 的名 数量和应 申请 具 到 请材 的书面 证 收到申 称 日期b) 料 , ;请材 中 复 件 要求申请 提供原件申 有 印 的 应 人c) , 办 , ,原 应要求申 提供原 的 应指导申 或其代理 签署 的件丢失的 请人补 无法 件 请人
16、 人 情况属实 承书面;诺d) 料 , 。补 应指 申 人材 当场可以 正的 导 请 当场补正 7.3 审 查7.3.1 法 律 援 助 机 构7.3.1.1 基 本 要 求 SF/T 00582019 5 本 :要 如下基 求a) 料 , 一 料认为提交 申请材 或者内 不 楚 次性告知 需要补正的经审查 的 不齐全 容 清 的 应 其 材 清单和时;限b) 料 , 门 ,经审 的申请 需要查证的 援助机构 向有 位 调查查认为提交 材 法律 应 关部 和单 进行 核实 需 地要异, ,援助 构 助 出 律援 函 请求查 事项所 法律援 机法律 机 协 查证的 可发 法 助协作 证 在地的
17、助 ;协构 作c) 未 料 , ;请人 按要 补充材 或者 的 视为撤申 求 作出说明 销申请d) 料 、 计 。人补充 所需时间 法 助机构查 时间 期申请 材 律援 证 不 入审查 限7.3.1.2 给 予 法 律 援 助 的 要 求 :律援 是 予法 援 的法 助机构决定 否给 律 助 要求如下a) ;律 助机 受理申请 日起 个 内作出 否 予 援助的决法 援 构应自 之 工作日 是 给 法律 定b) 对 , , ;符合法律援 应决定给 并制作 予法律援助 书助条件的 予法律援助 给 决定 c) 对 , , ,不符合 律援 应 不予 作 法律 助 定 予 律法 助条件的 决定 法律援助
18、 制 不予 援 决 书 并载明不 法 援助的议 权 , ;由及申请 提出异 时做好 知 解 作理 人 的 利 同 告 和 释工d) 。给予法 援助决定书 律援助决 送交申 人律 和不予法 定书应及时 请7.3.1.3 先 行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的 要 求 :法律援助 决定先行 供法 要 下机构 提 律援助的 求如a) 对 ,于 殊 案件 括 离 满 足紧急或者特 情形 包 距 法定时效届 不 7 , 、日 即申请财 保全 证的 应立 产 据执 , 对 、 、 ,或者先 行 可 发治安案 刑事案件 群 的 可决定 律援保全 予 的 能引 件 体性事件 先行提供法;助b) , 权 义 一 ,
19、律援助机构 先行提供 律援 受 送交 性 书 要 受法 决定 法 助的 应向 援人 利 务风险 次 告知 求 人援料 ;内 交申在规定期限 补 请材c) 料 , , 。律援助机 审查补 请材 认 受 人 合法律援 条件的 应终 助法 构 交的申 为 援 不符 助 止法律援 7.3.2 异 议 审 查 要 求对 议 议 :申请人 助决定 出异 及异 审 要求如下不予法律援 提 查的a) 请人 不 律援 日申 可自接到 予法 助决定书之 起 15 内向 管 法 的 法行 提日 主 该 律援助机构 司 政机关议 ;出异 审查b) 司法行 应在政机关 5 议 ;个 作 内 答复意见 并送达异 申工 日
20、 出具 书 请人c) 对 , 议 。行政机关 服的 申 人可依法提 政复 或行 诉讼司法 答复意见不 请 起行 政7.4 指 派7.4.1 法 律 援 助 机 构7.4.1.1 基 本 要 求 本 :机 派基法律援助 构指 要求如下 a) 律 机构 自 出 助 定之法 援助 应 作 给予法律援 决 日起 7 , 办 办工作日内 派或安 构及承个 指 排承 机 人办 ;员 民 政法律援 案件理 事行 助b) 办 布 、 、 、 长应根据 行政法律 的分 情 人员数量 资 业特 以及 援人当地民事 援助承 机构 况 质 专 受 意、 , 办 办 ;案 因素 机 承 人愿 案由 情等 合理确定承 构
21、和 员 SF/T 00582019 6 c) 、不 指 案 审理 利害关系 有其它 突 可能 害 援 益的机构应 派或安排与 件 结果有 及 利益冲 损 受 人利 和人;员d) 未 , 未 心 办受援人 或女性的 应优先 派熟悉 成年 女性身 特 的承为 成年人 具备条件的 指 人或 点 人员办 ;理e) 对 大 、 矛 大 杂 ,重 影响 激 患和 能 响 重 难复 指派有 社会 存在 盾纠纷 化隐 可 影 社会稳定的 疑 案件 可 或安排办 办 , 办 必 。熟悉相 的承 人 理 指 向 案机关 求 要支持关业务 员 并 导其 寻7.4.1.2 群 体 性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的 指
22、派对 :法 构 群体性 件的指 要求如下律援助机 法律援助案 派a) 办 办 ;应 受援人数 和可 数 因素 人 数量根据 量 用承 人员 量等 决定指派承 员的b) 一 双 , 一 办 一 办 。 双案 方 的 应指 人员或同 机构的 受援人 书同 件 均为受援人 不 派同 承 承 人员 但 方 同面 意, 一 办 。可指派给 承 机构的不的 同 同人员7.4.1.3 承 办 人 员 的 变 更 指 派 对 办 :律援助机 变更指 要求如下法 构 承 人员的 派a) 办 一 , :法 助机构经 查核 符 列情 更律援 审 实承 人员 合下 形之 的 应变 指派1) 办 义 , 办 ;承 人
23、不 法 人 法律 构申请更 承 人员员 依 履行 务 受援 向 援助机 换 的2) 办 、 一 ,人与承 员 法 系确认 事 认定和法律 要事项无 请受援 人 就 律关 实 适用等重 法达成 致 申 更换办 ;人员的承3) 办 ;承 人 该案件存 利益员与 在 冲突的4) 办 力 办 , 。人 不可 况 继续 请 法 另 指派承 员因 抗 等特殊情 无法 承 求 律援助机构 行 的b) 办 办 ,人或承 人 申请变 员的 法 援 机 在受援 员 更承 人 律 助 构应 5 ;个工作 内决定是否日 更换c) 办 ,更换承 人 助机构 在决定 员的 法律援 应 3 办个工作日 新的承 人 的姓 方
24、 知内将 员 名和联系 式告 受、 , 办 ; 办法 理人 亲 并 原 机构 援人解除 者变更援人或者其 定代 近 属 函告 案机关 承 应与受 或 委 理托代议 , 办协 原 人 应承 员 在 3 办 办 料 。工作日内 变更后的承 件材 移交个 与 人员 理案 手续7.4.2 承 办 人 员 办 , 办 。 办 ,接受指 后 不应将案 行转委托 人承 案 求更 应承 人员 派 件自 他 法律援助 件 请 换承 人员的 向 律援法。机 报助 构 告并经批准7.5 承 办7.5.1 收 案7.5.1.1 承 办 机 构办 :承 构收 如下机 案要求a) 自收 指派通 日起到 知书之 3 , 办
25、 办个 作 内 排承 人员 法律援助机 指派相关工 日 应安 到 构 理接受 手, 办 ;人员的 名和联系方 知法律援 机构续 并将承 姓 式告 助b) 办者 承 人自指派或 安排 员之日起 5 , 办 ,工 内 将 人 姓 式 知受 与受个 作日 承 员 名和联系方 告 援人 并、 议 , 双 权 义 ;援人 者其法 人 近亲 签 委 理协 明确 定 方的 利和或 定代理 属 订 托代 约 务 c) 对 办 办 , 办 、 执 ,案进行业 纠正承 员违反职业 业纪律的 为 可承 人员 务指导 及时 人 道德 行 视情向议 办 。律 机构 员法 援助 建 变更承 人7.5.1.2 承 办 人
26、员 SF/T 00582019 7 办 :员收 要 如承 人 案 求 下a) 权 , 权 权 ;援 签署 书 授 委托 应载明 项和 限应告知受 人 授 委托 书 委托事b) 、 , , 办为 认 和变更诉 请求 进行和 起反诉或 人员应 受援人的代 承 放弃 讼 解以及提 者上诉的 承 有 特别授权 ;c) ;接受指派 无正 应 代理后 当理由不 拒绝d) , 办 ,出 理或 法 求 无 依法 律援助职 的 经法 机因受援人提 不合 违 要 致使承 人员 法 履行法 责 律援助 构同意;后 拒 理可 绝代e) 。不应向 援人收取钱 取其他不受 物或者谋 正当利益7.5.2 承 办 人 员 约
27、 见 受 援 人7.5.2.1 办 人员应 收到指派通 之日起承 在 知书 5 、 ,个 作日 援 者其 近工 内约见受 人或 法定代理人 亲属了 :解以 事下 项 a) 、 、 议 本 ;案 经 法程 背景 争 焦 和诉讼 基 情况件事实经过 司 序处理 点 时效等b) ;援 的受 人 诉求c) 料 。案件相关 据材 及证据证 线索7.5.2.2 办 、 , :员约见受 定代理 近亲属 要求承 人 援人或其法 人 如下a) , 捺 。 力 ,应制作谈 笔录 认 无误 笔 签名 者 受 能话 受援人确 内容 后可在谈话 录上 或 印 援人无阅读 的 办承 人员, ;受援人宣 笔录 并 上载明应
28、向 读 在笔录b) 办 , 、 、受 人 案件 理情 与其商定代 解或者调 请财产 全 证据保向 援 通报 况 理方案 和 解方案及申 保、 执 ;全 行等先予c) , 料 , ;建立 件卷 援 供的 制 律文案 宗 整理受 人提 案件材 规范 作法 书d) 对 , 门 ;行 不 和 年人 提供上 服动 便的残疾人 老 可视情 务e) 、 唆 , 、不应诱 援人作 不 合 的陈述 不 泄露国家秘 的商业秘导 教 受 出 符 事实 应 密 当事人 密或者个 隐人。私 7.5.2.3 办 、 , :承 员首次约见 人或其法 代理 应 以下人 受援 定 人 近亲属 告知 事项a) 办 ;的 职责承
29、人员 代理b) 、 、 ;援 可 院 请减 诉讼费用受 人 以向人民法 申 免 缓交c) 本 ;主要诉 及法律 果案 讼风险 后d) 权 义 。援 诉讼中的 和 务受 人在 利7.5.3 承 办 人 员 承 办 准 备7.5.3.1 调 查 取 证办 :承 人员 要求如下调查取证a) , 办 , ,任 承 人 应要求受援 供所掌握 证据 集 相关根据举证责 员 人提 的 并调查收 其他 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 、 ; 权 议引起 事 政 生 更 消 据 民事行 利遭到 者发生民 行 法律关系发 变 灭的证 政 侵犯或 争 ;的 据证 妨权 义 ;民事行政 行使及 务履 和受援人碍 利 行的证据
30、有关情况等 b) , , 办 对受援人 能提供证据 供证据不 分的 位 人同 向 和 方不 或提 充 经有关单 或个 意 承 人员可 证人 事当 人、 ; 办 ,调 承 员因 因不能自 收集的 及时申 人 法 有查 收集证据 人 客观原 行 证据 应 请 民 院等 门 、关部 调 收查, ;集证据 并 申请递交书面c) , 办 ,在证 或以后 以取得的情 承 人员可 征得 意 理其据可能灭失 难 形下 在 受援人同 后 代 向公证机 或构;法院 交 全 申人民 提 保 证据的书面 请 SF/T 00582019 8 d) 办 对 、 , , 来 、 对承 人 查 收集的 据进行 写证据 录 明
31、 源 要证明 象与目员应 调 证 审查 编 目 说 证据 的 ,的 并;充证据视案情补e) 办 , 、 , 、 ,承 取证过 中 不应伪造 证据 不应 胁 利 供 证据人员在调查 程 变造 威 诱他人提 虚假 不应 对妨碍, 。当 合法 证 应 受 人伪方 事人 取 不 协助或诱导 援 造证据7.5.3.2 代 理 起 诉 应 诉办 :承 人员代 起诉应 如下理 诉要求a) 办 , 、 ;承 员 根 件情况及 取的证据 确 讼 行政诉 体人 应 据案 调 定民事诉 讼的适格主b) 办 料 ;承 人 应全面查阅 材员 案件c) 办 :承 人员 根据 情 供以应 不同诉讼 形提 下服务1) , ,
32、受 起诉 案 应 的 求代 并在举证 限内向 院提交代理 援人 的 件 依据当事人 请 写诉状 期 人民法 应相 证;据 2) , 料 , ,受援人应 的案件 应查 代写答辩 期内提 人民法院 在代理 诉 阅案卷材 状并在答辩 交 举 期证;限内向 院提 援 张的法 交支持受 人主 证据3) , ,人 确定 起 诉 写 诉状 证期限内 人民法 相应与受援 沟通 提 反 的案件 应代 反 并在举 向 院提交 证;据4) 三 , , ,受 人 人的案件 受援人请求 请参加诉 提交支 受援人援 为第 应 可代为申 讼 并向法院 持 主张。据的证5) 、 议 、 、 、 ,需要申 财产 异 调查 定
33、公开 理 案请 保全 管辖 回避 取证 司法鉴 和不 审 的 件 应与受 人援 沟, ;通商 受援人向 院提交定后 代 法 申请6) , 。 办庭通知 庭 交 据的案件 协助受援人 庭前证据 应将受法 需 前 换证 可 依法进行 交换 承 人员 人援、 类 , 一 ;提供和自 查 收集的 据进 并 证据 法己调 证 行归 整理 编制 目录 并提交 院7) ,要证 出 作 于 证期 前需 人 庭 证的案件 应 举 限届满 10 。日内向 民法院 面申请人 提出书d) 办 :人 开 应做好以 准备承 员 庭前 下 1) 了 ;解法庭 名单组成人员2) 。 对 、 、明确 于不公 审理范围 于 案件
34、 涉及 家秘 密 人隐案件是否属 开 离婚 国 密 商业秘 和个 私的案, ;据 人意 代 申 理件 根 受援 愿 为 请不公开审3) , 、 , 。见受 知庭审程 法庭组 和书记 的 名 受援人是 申请回避约 援人 告 序 成人员 员 姓 询问 否7.5.4 承 办 人 员 出 席 庭 审办 :承 庭审服务人员出席 要求如下a) , , ;按规定 间出庭 因故 出庭的申 延期 告 援助应 时 不能 请 开庭 并报 法律 机构b) , 、 、 对 本 ;与 根据 件 要 人 定人 事人就与 有关的 问全程参 庭审 案 需 向受援人 证 鉴 和 方当 案 问题提c) , 办 、 、 ; 、在法
35、调 过 承 人员应 真陈述 答辩 答 围绕证 关联性庭 查 程中 认 发问和回 据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 对 力 力 大 小 ;进行 质证 针 证 是否 以 明 的举证 据 确有证明 及证 进行说明d) , 议 , 、法 论过 中 围 者 庭调 进行发言 案件事 法律适在 庭辩 程 应 绕争 焦点或 法 查重点 就 实认定 用和 据证 力 , 未 ;等阐明观 发现案件某 清的应申 调查证明 点 些事实 查 请恢复法庭e) , ;发 法庭审理过 的程序违 问题 出 求纠现 程中 法 应及时指 并要 正f) 议 采 , 未 权 ,人 用和 或 调 纠 经特 能在和解 者调解可建 受援 优先 解 者
36、解方式解决 纷 别授 不 或 过程 对中权 ;受援人 实 利 处分的 体 进行g) 办 、 , 讲承 人 应遵循自愿 则 向受援 解和调 的法律规定 知其法律员 合法的原 人 解有关和 解 并告 后 。果 SF/T 00582019 9 7.5.5 终 止 法 律 援 助 服 务7.5.5.1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法 构 查核 法 助的律援助机 经审 实 决定终止 律援 , 根 司应 据 发通 2013 34 终 法律号制作 止 援助 , , 办 办 , 办 议 。定书 并送 受援人 告承 机 和 机 机构与受 人解除委托决 达 同时函 构 案 关 承 援 辩护协7.5.5.2 承 办
37、人 员办 :人员终止 务的要 如下承 法律援助服 求a) 办 , ;承 人员 指派后 无 当理 自 法律接受 正 由不应擅 终止 援助事项b) 办 一 ,人 有下 情 之 之 起承 员遇 列 形 的 应自发现 日 5 个 内工作日 ,向法律 助机构援 报告, 得法律征, , :助 构 后 应终止 律援助 但另 除外援 机 同意 法 有规定的1) , ;受援 状况发 变化 不再符 律援助条人经济收入 生 合法 件 2) 办 ;案件 者 销终止 理或 被撤3) ;受 托 代理援人自行委 其他 人4) ;受 人 律 助援 请求终止法 援5) ;受 用法律援 从事违援人利 助 法活动6) ;受援人 意
38、 瞒 件有关的 要事实或者 证据故 隐 与案 重 提供虚假7) 办 、 议 、 料 ,受援 承 人员 展谈话 签订 协 提交证 材 和 活 影人拒绝配合 开 委托 据 参加庭审 动等 响法;项 常进律援助事 的正 行8) 。法 法 法 援助 情形律 规规定应终止 律 的其他7.5.5.3 对 终 止 法 律 援 助 的 异 议 审 查对 议 、 :受援 终止法 提出异 获 救 法行政机 进行审查的人 律援助 及 得 济 司 关 要求如下a) 对 议 ,受援人 法 终止法 援助的决定 的 可向主 该法 构 法行律援助机构 律 有异 管 律援助机 的司 政机关提 议 ;异出 审查b) 司法 政 关
39、行 机 应在 5 议 ;日 出具 见书并送 异 申请个工作 内 答复意 达 人c) 对 , 议 。人 司法 政 关 意见不服 可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受援 行 机 答复 的 行政复 或7.5.6 通 报 和 报 告 , 办 :中 承 人 要求如下通报和报告 员a) 办 , 办 , 办 ,在 理过程中 人员 受 提供 意 知案 理 况案件 承 应及时向 援人 咨询和法律 见 告 件 情 填写司发通 2013 34 十 八 ;号 律援 格式 并附 归档法 助文书 卷b) 一 , 办 办 , 讨法 案件有 列 形 承 人员应 承 机构报告 论研究代律援助 下 情 之 的 向 提请集体 理意见,办 , 时
40、向法 援助机构报 情况 填写 发通并及 律 告承 司 2013 34 十 八助 格式号法律援 文书 并附;卷归档1) 、 大 义 ;就 证据 案 事 律 用等 在重 疑 的主要 或 件 实的认定 法 适 方面存 2) ;及群体 的涉 性事件3) 大 ;具有 社 影重 会 响的4) 杂 。其他疑难 的情形复7.5.7 庭 后 工 作 SF/T 00582019 10 7.5.7.1 办 对 。 办 , 办承 人 庭后认真 并签字 人员在庭审 示的证据 与法员应在休 核 法庭笔录 承 中出 应 院办 , , 。 办理 手续 据 交书 意 的 定 期限 承 人员应 时案人员 交接 需要补充证 及提
41、面 见 应在法庭指 的 内提交 及 签收相判 , 权 判 。文书 由 援 特 代为签收 裁 文书应及 援人关裁 受 人 别授 的 时告知受7.5.7.2 对 , 一 判 , 办 ,于可 审 决后 人员应及时 援人分析 件结 在 期上诉的案件 承 向受 案 果 并告知 上诉权 。 。内 就 上诉 受 人 告 受援 获得法律 助的途 法 受援有上诉的 利 是否 向 援 提供咨询并 知 人继续 援 径和方 人要 诉上, 办 二 。人员可引 其申请 审阶 助的 承 导 段法律援7.5.7.3 办 、 二 判 ,承 人员 政案件 简易程序 审 和审 监督 序的 人 调解代理民事行 的 程序 程 代理受援
42、 参加, ,应 民事 讼 关 行 应准 职责按照和仲裁的 均 按照 诉 相 程序要求进 相 备 代理 7.1、 7.2、 7.3、 7.4、 7.5执 。关规定有 行7.6 结 案7.6.1 办 , , 、 本 、员应于 案 制 案报告 填 结案报告表 所做工作 代承 人 结 后 作结 写 撰写包含 基 案情 主要 办 小 , 。 办理或 答辩意见等 的承 情况 并附 案 之日者 内容 结 卷归档 自 件 结 起 30 律 机构 交日内向法 援助 提、 办 料 。案 卷 相关 以供审查结 报告 承 业务 和 结案材7.6.2 对 办 、 、 料 , 一 一 。律援助 人员提 的 件 及受理 审
43、 指派等材 进 卷 案法 机构 承 交 案 卷宗 查 行整理 案办 办 , 料件卷 人员接 委托 理案件 过程 包括 案和 材宗应反映承 受 的全 立 结案文书 ( 录见附 A) , 有缺项的。说予以 明7.6.3 、 办律援 机 承 附法 助 构 机构应按照 录 A 料 。顺序 理案件立 卷和结目录整 案案 案案卷材法律援 机 应 法律援助 理信息系统 和更新民 相关数助 构 运用 管 及时存储 事行政案件 据,并将产生的 密非涉, 对 , 办 。 办数据上 司法 司 法律 息 接 实 法 援 通 享 承传 公有云 与 法部 援助管理信 系统 现 律 助 案数据互 共 人 协员应料 。助录入
44、 关案卷相 材7.6.4 料 、 料援助机 应 收 案材 结案 之日起法律 构 自 到立 材 30 日内完成审查, 。并完成结 供案审查表 提料 , ; , 料的材 符合要求的 求其补正 合要 援 构留 相 书材 件 复不 应要 符 求的 法律 助机 存据以结案 关文 原 或 、 子印件 电。件 7.6.5 子 , 。条 的法 机构可建 电 案卷 规范管有 件 律援助 立 系统 并 理7.7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支 付 办 案 补 贴办 :法 援 构支付 案 贴要求如下律 助机 补a) , 本 办 , 、机构审查 应根据 法律援助经 理 法 按照 定的 和法律援助 案卷合格的 地 费管 规 范围 标准程序, 办 办 ;及时 案 或安 直 费支付承 人员 补贴 排 接 用b) , 少 办 。机 审查 者评定代 质量不 可不发 发 补 直接费用法律援助 构 案卷或 理 合格的 或 案 贴或8 非 诉 讼 案 件 代 理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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