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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5306 T48-2020 昭通市政务窗口服务流程规范.pdf

1、ICS 01.040.03A 12 DB5 3 0 6昭 通 市 地 方 标 准DB 5306/T48 2020昭 通 市 政 务 窗 口 服 务 流 程 规 范 2020 - 04 - 02 发 布 2020 - 04 - 15 实 施昭 通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5306/T48 2020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绥 江 县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昭 通 市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局

2、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绥 江 县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吕 晓 军 、 潘 晓 滨 。 DB5306/T48 2020昭 通 市 政 务 窗 口 服 务 流 程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政 务 窗 口 服 务 流 程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昭 通 市 政 务 服 务 窗 口 服 务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3、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DB 5306/T43-2020 昭 通 市 政 务 咨 询 服 务 规 范DB 5306/T49-2020 昭 通 市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管 理 规 范3 服 务 流 程 图 图 1 窗 口 单 一 服 务 流 程 DB 5306/T48 20204 办 理 流 程4.1 材 料 审 查4.1.1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后 , 对 属 于 本 单 位 职 权 范 围 、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通知 单 (

4、 附 件 1) , 承 诺 办 理 时 限 。4.1.2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后 ,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 应 履 行 一 次 性 告 知 义 务 , 并 出 具 一 次 性 告知 单 ( 附 件 2) 。4.1.3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后 , 对 申 请 事 项 不 在 本 部 门 受 理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 不 予 受 理 。4.2 形 式 审 查 4.2.1 对 不 需 要 现 场 勘 察 、 集 体 讨 论 或 专 家 论 证 听 证 的 一 般 性 审 批 事 项 , 即 刻 受 理 并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办结

5、4.2.2 对 需 要 现 场 勘 察 、 集 体 讨 论 或 专 家 论 证 听 证 , 不 能 直 接 办 理 的 , 及 时 将 受 理 材 料 转 到 相 关 部 门审 核 , 并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办 结 。4.3 延 长 办 理因 上 级 审 批 未 完 成 , 导 致 不 能 按 期 办 结 的 , 由 本 级 审 批 部 门 出 具 情 况 说 明 和 延 时 办 结 通 知 单 ( 附件 3) 。4.4 办 结4.4.1 服 务 事 项 办 结 后 应 出 具 审 批 结 果 。4.4.2 申 请 人 不 能 亲 临 现 场 取 回 相 关 审 批 材 料 的 , 经

6、 双 方 同 意 , 可 另 行 约 定 取 件 方 式 。 5 联 合 审 批涉 及 多 个 审 批 部 门 联 合 办 理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 审 批 流 程 以 及 注 意 事 项 应 遵 循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附 件 1受 理 通 知 单XXXXXX:本 窗 口 收 到 您 申 办 XXXXXXXXXXXXX事 项 所 提 交 的 有 关 材 料 后 , 依 法 进 行 了 审 查 , 其 材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现 予 以 受 理 , XXXXX事 项 将 于 X个 工 作 日 后 办 结 完 毕 。 请 您 X个工 作 日 后 到 本 窗

7、口 取 件 。特 此 告 知 经 办 人 : XXXXXX 联 系 电 话 : XXXXXX 监 督 投 诉 电 话 : 0870-XXXXX承 办 窗 口 ( 章 )XXXX年 XX月 XX日注 : 第 一 联 申 请 人 留 存 , 第 二 联 窗 口 存 档 。 DB5306/T48 2020受 理 通 知 单 ( 存 根 )XXXXXX:本 窗 口 收 到 您 申 办 XXXXXXXXXXXXX事 项 所 提 交 的 有 关 材 料 后 , 依 法 进 行 了 审 查 , 其 材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现 予 以 受 理 , XXXXX事 项 将 于 X个 工 作

8、日 后 办 结 完 毕 。 请 您 X个工 作 日 后 到 本 窗 口 取 件 。特 此 告 知申 请 人 ( 签 字 ) : XXXXXX 签 字 日 期 : XXXX年 XX月 XX日承 办 窗 口 (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附 件 2一 次 性 告 知 单XXXXXX:本 窗 口 收 到 您 申 办 XXXXXXXXXXXXX事 项 所 提 交 的 有 关 材 料 后 , 依 法 进 行 了 审 查 , 其 材料 不 齐 全 (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 暂 时 不 予 受 理 。 请 补 充 齐 全 或 修 改 下 列 材 料 后 前 来 办 理 。需 补 交

9、 或 修 改 的 材 料 如 下 :XXXXXXXXXXXX( 一 式 几 份 )XXXXXXXXXXXX( 一 式 几 份 ) 请 您 将 上 述 材 料 尽 快 补 正 后 送 本 窗 口 。特 此 告 知经 办 人 : XXXXXX 联 系 电 话 : XXXXXX 监 督 投 诉 电 话 : 0870-XXXXX承 办 窗 口 ( 章 )XXXX年 XX月 XX日注 : 第 一 联 申 请 人 留 存 , 第 二 联 窗 口 存 档 。一 次 性 告 知 单 ( 存 根 )XXXXXX:本 窗 口 收 到 您 申 办 XXXXXXXXXXXXX事 项 所 提 交 的 有 关 材 料 后

10、 , 依 法 进 行 了 审 查 , 其 材 料 不 齐 全 (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 暂 时 不 予 受 理 。 请 补 充 齐 全 或 修 改 下 列 材 料 后 前 来 办 理 。需 补 交 或 修 改 的 材 料 如 下 : DB 5306/T48 2020XXXXXXXXXXXX( 一 式 几 份 )XXXXXXXXXXXX( 一 式 几 份 )请 您 将 上 述 材 料 尽 快 补 正 后 送 本 窗 口 。特 此 告 知申 请 人 ( 签 字 ) : XXXXXX 签 字 日 期 : XXXX年 XX月 XX日承 办 窗 口 ( 章 )XXXX年 XX月 XX日

11、附 件 3延 时 办 结 通 知 单 XXXXXX:您 向 我 窗 口 提 出 的 XXXXXXXXXX申 请 事 项 , 我 们 已 于 XX年 XX月 XX日 依 法 受 理 。 因XXXXX, 不 能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完 毕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XX条 的 规 定 ,延 期 至 XX年 XX月 XX日 前 办 理 完 毕 。特 此 通 知经 办 人 : XXXXXX 联 系 电 话 : XXXXXX 监 督 投 诉 电 话 : 0870-XXXX承 办 窗 口 ( 章 )XXXX年 XX月 XX日注 : 第 一 联 申 请 人 留 存 , 第 二 联 窗 口 存 档 。延 时 办 结 通 知 单 ( 存 根 ) XXXXXX:您 向 我 窗 口 提 出 的 XXXXXXXXXX申 请 事 项 , 我 们 已 于 XX年 XX月 XX日 依 法 受 理 。 因XXXXX, 不 能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完 毕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XX条 的 规 定 ,延 期 至 XX年 XX月 XX日 前 办 理 完 毕 。申 请 人 ( 签 字 ) : XXXXXX 签 字 日 期 : XXXX年 XX月 XX日承 办 窗 口 ( 章 )XXXX年 XX月 XX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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