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00.30 A 00 DB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1939.12019 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规范 第1部分:总则 2019 - 11 - 04发布 2020 - 02 - 04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1939.1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目标要求 . 1 5 组织管理 . 2 6 培训主体 . 2 7 政策支持 . 3 8 培训对象 . 3 9 评价与持续改进 . 3 参考文献 . 4 DB 14/T 1939.12019
2、II 前 言 DB 14/T 1939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培训机构; 第3部分:培训内容; 第4部分:培训实施; 第5部分:培训监督; 第6部分:能力评价; 第7部分:培训补贴; 第8部分:技能竞赛; 本部分为DB 14/T 1939 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部分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国旺、范振华、蒲伟、李锋艳、武建国、杨建荣、宋毅、张宁
3、。 DB 14/T 1939.12019 III 引 言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24号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山西省政府提出 加快推进我省“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工程,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现一技在身、一证在手,促进 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带动劳动者技能就业、技能增收、技能成才。培育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高 素质技能人才,实现我省高质量转型、高水平崛起。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人力资源管理中职业技能方面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健 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机制,提升培训质量,在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总则和若干业务规范组成,规定了政府补
4、贴的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要求,构成了职业技能 培训标准化实施规范。建议逐步制定相关标准配套使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体系。 DB 14/T 1939.12019 1 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规范 第1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目标要求、组织管理、培训主体、培训对象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山西省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 14/T 1939.2 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规范 第2部分:培训机构
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技能 劳动者就业所需技术和能力。 3.2 职业技能培训 指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规范)进行的职业培训。被培训者基本掌握某个领域或行业 内的完成特定工作的技能和工作方法。 3.3 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指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 3.4 就业重点群体 是劳动力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 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及其他各类劳动者。 4 目标要求 DB 14/T 1939.12019 2 4.1 总体思路及要求 4.1.1 按照“人人持证、
6、技能社会”总体思路,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4.1.2 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职业能力评价体系、政策支持保障体系、组织领导责任体系,激励和 带动更多劳动者走出一条技能就业、技能增收、技能成才之路。 4.1.3 加大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4.2 目标任务 统筹利用多种培训资源,通过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就业技能。 5 组织管理 5.1 政府职责 按照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工作格局,各级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施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制 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促进工作落实。 5.2 工作机制 5.2.1 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充
7、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 主管部门在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中的作用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并承担政策及标准制定、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 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督促落实; 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教育部门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工信、住建部门组织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年龄段内具备学习能力、有培训意愿和就业愿望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 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涉农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 文旅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
8、从业人员、乡村旅游服务人员等职业技能培训; 卫健部门负责医护、养老、母婴护理人员等职业技能培训;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 培训;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5.2.2 财政部门负责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 培训主体 6.1 主体分类 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政府组织的其他培训机构。 6.2 基本要求 DB 14/T 1939.12019 3 6.2.1 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
9、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开放,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 施目录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开发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 6.2.2 培训机构应符合DB 14/T 1939.2中给出的要求。 6.2.3 省、市、县都应将具备培训条件、能力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到政府补贴的“人人持证、 技能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范围。 7 政策支持 7.1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开展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主体支持力度,激发各类培训主体主动承担职业 技能培训任务。 7.2 加强山西省内培训结果互认,促进跨地区就业。 8 培训对象 立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面向全省适龄劳动力的普惠性职业技能培训。培训重点人群
10、主要是 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及其他各类劳动者。 9 评价与持续改进 9.1 加强对培训主体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建立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 9.2 评价应采取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9.3 培训主体应做好自我评价,通过评价实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9.4 积极引入并开展第三方评价。 9.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培训活动监督。综合采集评价信息,对全过程及时进行总结。 9.6 根据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结果,制订并实施纠正和持续改进措施。 DB 14/T 1939.12019 4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 国办发201924号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3 晋政发201761号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4 晋政发20196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 的通知 5 晋政发20191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6 晋财社20191号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7 晋人社发201831号 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 8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9政府采购法 10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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