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20.99 C 80 备案号: 26317-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353.10 200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0部分:火灾 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10: Fire alarm signaling device and Sounder system for fire emergency purposes 2009-1
2、0-20发布 2010-01-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353.10 2009 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 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2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 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 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 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 7部分: 气体灭火系统; 第 8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 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 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
3、 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 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 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 DB15/ 353第 10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15/ 353 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 DB15/ 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T 1.1-2000进行了修订 ;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和 4.1); 增加了应急广播设备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2.2和 4.2.2)。 增加了系统功能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9和 4.9)。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
4、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韩利、张树旗、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B15/ 353 2000。 DB15/T 353.10 2009 1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 验规程 第 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1 范围 DB15/ 353的本部分 规定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 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的检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5、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设设备、材料及配件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 合格证明等文件 。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 (认可) 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3.2.1 火灾应急广播
6、系统 的设置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3.2.2 应急广播设备 3.2.2.1 显示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绿色工作状态指示灯。消防应急广播设 备应设红色应急广播状态指示灯,当 设备进行应急广播时,该指示灯应点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黄色故障状态指示灯,当设备存在故障 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2.2.2 应急广播功能 3.2.2.2.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同时向一个或多个指定区域广播信息,广播语音应清晰,距扬声器 正前方 3 m处,应急广播压级( A计权)不应小于 65 dB,且不应大于 115 dB。 3.2.2.2.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
7、具有广播监听功能。 3.2.2.2.3 当有启动信号输入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立即停止非应急广播功能,进入应急广播状态。 DB15/T 353.10 2009 2 3.2.2.2.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 3.2.2.2.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分别 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实现下述功能,且手动操作优先:启动或 停止应急广播;选择广播分区。 3.2.2.2.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入应急广播状态后,应在 10 s内发出广播信息,且声频功率放大器的 输出功率应不能被改变。 3.2.2.2.7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中任一扬声器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3.2.2.
8、2.8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预设广播信息,预设广播信息应贮存在内置的固态存储器或硬盘中。 3.2.2.2.9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录音时间 不应少于 30 min。当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中断其他信息广播,故障声信号和广播监听; 停 止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在 3 s内自动恢复到传声器广播前的状态。 3.2.2.3 故障报警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在 100 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 有故障发生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3.2.2.4 自检功能 消防应急广
9、播设备应能手动检查本机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3.2.2.5 电源功能 3.2.2.5.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主电源采用 220 V, 50 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3.2.2.5.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接口。 3.2.2.5.3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 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 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正常工作。 3.2.2.5.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 220 V)的
10、110 %和 85 %范围内,频率为 50 Hz 1 Hz 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3.2.2.5.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 24 h,其容量应能提供消防 应急广播设备在监视状态下工作 8 h后,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容量满负载条件下工作 30 min。 3.2.3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 3.2.3.1 广播扬 声器 的设置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 3 W,其数量 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 25 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 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 12.5 m。 客
11、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 1.0 W。 3.2.3.2 广播扬声器 的 播放声压级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 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 声 15 dB。 3.2.4 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 3.2.4.1 应急广播设备使用的广播扩音机失真限制的有效频率范围为 80 Hz 8k Hz,总谐波失真不小 于 5 %,信躁比不小于 70 dB。 DB15/T 353.10 2009 3 3.2.4.2 应急广播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 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 1.5倍。 3.2.5 系统功能 3.2
12、.5.1 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急广播系统首先 向全楼或建筑 (高、中、低 )分区的火灾区域发出火灾警报,然后向着火层和相邻层进行应急广播,再依 次向其他非火灾区域广播; 3 min内应能完成对全楼的应急广播。 3.2.5.2 火灾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在 10 s 30 s之间,并应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 可连续广播两次。 3.2.5.3 消防控制室应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和预设广播信息。 3.2.5.4 消防控制室应手动或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 并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
13、行录音。 3.2.5.5 同时设有 火灾应急广播 和 火灾 声 警报装置 的场所,应采用交替工作发生,声警报器单次工作 时间宜为 8 s 20 s之间, 火灾应急广播 工作时间宜为 10 s 30 s之间,可采取 1次声警报器工作, 2次 火灾应急广播 工作的交替工作方式。 3.3 火灾警报系统 3.3.1 系统设置 3.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应设置火灾声警报装置。 3.3.1.2 具有多个报警区域的保护对 象,应选用带有语音提示的 火灾 声 警报 器,语音应同步。 3.3.2 安装要求 3.3.2.1 每个防火分区 的安全出口处 应设 置 火灾 声光 警报 器 。 3.3.2.2 火
14、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 1.8 m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 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 1 m。 3.3.2.3 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3.3.2.4 火灾声警报装置应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3.3.3 系统功能 3.3.3.1 火灾声警报装置在发生火灾时应发出警报。 3.3.3.2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 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 dB。 3.3.3.3 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 报时间宜在 8 s 20 s之间,同时设有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中,火灾声警报
15、应与火灾应急广播交替播放,并应设置播放 同步控制装置。 3.3.3.4 同一建筑中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 检验方法 4.1 一般要求 查验相关材料; 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DB15/T 353.10 2009 4 4.2 应急广播系统 4.2.1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的设置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 4.2.2 应急广播设备 4.2.2.1 显示功能 观察检查。 4.2.2.2 应急广播功能 4.2.2.2.1 分别通过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启动应急广播设备的应急广播和选择两个以上广播分区,观 察试样的状态转换情况并记录试样进行 应急
16、广播状态至发出广播信息之间的时间间隔。距扬声器正前方 3 m处测量应急广播声压级( A计权)。检查应急广播设备的状态指示、广播分区的显示情况、广播监 听功能和声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可调性。 4.2.2.2.2 停止应急广播设备的应急广播,使一扬声器处于故障,在此状态下启动试样应急广播,检 查其他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4.2.2.2.3 检查试样预设广播信息的贮存器件及安全性。 4.2.2.2.4 在应急广播设备处于各项状态下,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 5 min以上,然后停止使用传 声器进行应急广播,观察应急广播设备的状态转换情况,检查广播录音回放情况。 4.2.2.3 故障报警功能 在应急
17、广播设备 故障情况下,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声、光信号、状态指示情况、故障时间及部位和 类型区分情况。 4.2.2.4 自检功能 手动操作 应急广播设备 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状态。 4.2.2.5 电源功能 4.2.2.5.1 在应急广播设备于正常监视状态下,切断应急广播设备的主电源,使应急广播设备由备用 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应急广播设备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同时检查主 电源过流保护 情况。 4.2.2.5.2 使应急广播设备的输入电压分别为 187 V和 242 V,检查应急广播设备的基本功能。 4.2.2.5.3 切断应急广播设备的主电源
18、,使应急广播 设备由备用电源供电的情况下检查应急广播设备 的基本功能 。 4.2.2.5.4 如应急广播设备具有备用电源,将应急广播设备的备用电源放电至终止电压,再充电 24 h 后,在监视状态下工作 8 h后,再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容量满负载条件下放电至终止电压,观察应急广 播设备 状态并记录放电时间。 4.2.3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 4.2.3.1 广播扬声器 的设置 核对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 DB15/T 353.10 2009 5 4.2.3.2 广播扬声器 的 播放声压级 使用声级计 ,在播放范围内最远点 测量 播放声压级。 4.2.4 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 4.2.4.1 测量 应急
19、广播设备 使用的声频功率放大器的失真限制的有效频率范围、总谐波失真和信噪比。 4.2.4.2 检查火灾事 故广播备用扩音机的容量。 4.2.5 系统功能 4.2.5.1 自动控制方式,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观察记录消防联动控 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发出情况,应急广播设备的应急广播情况。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 广播情况。 4.2.5.2 检查消防控制室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和预设广播信息情况。 4.2.5.3 手动控制方式,观察记录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 音情况。 4.3 火灾警报系统 4.3.1 系统设置 核对设计图
20、纸,观察检查 。 4.3.2 安装要求 尺量、观察检查。 4.3.3 系统功能 4.3.3.1 火灾声警报装置在发生火灾时应发出警报。 4.3.3.2 在环境噪 声大于 60 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4.3.3.3 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在 8 s 20 s之间,同时设有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中,火灾声警报应与火灾应急广播交替播放,并应设置播放 同步控制装置。 4.3.3.4 同一建筑中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类别 5.1.1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分为竣工验
21、收检验、定期检验。 5.1.2 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验收检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定 期检验。 5.2 检验项目分类 5.2.1 检验项目根据其对系统 的重要性程度划分为 A类检验项目、 B类检验项目和 C类检验项目。 5.2.2 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的检验项目 分类见附录 A的表 A.1。 DB15/T 353.10 2009 6 5.3 检验结果判定 5.3.1 A类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率为 100 %, B类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率不小于 90 %, C类检验项目的 检验合格率不小于 80 %,则该系统判定为合格。 5.3.2 实际检验时,如 B类检验项目或
22、C类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率小于 5.3.1所规定的要求时,允许 施工单位现场修复,并对检验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后检验合格率达到 5.3.1所规定的要求,则 判定为合格;若复检后检验合格率仍达不到 5.3.1所规定的要求,则 判定为不合格。 DB15/T 353.10 2009 7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见表 A.1。 表 A.1 检验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 竣工验收检验 定期检验 检验项目分类 A类 B类 C类 3.1 3.1.1 3.1.2 3.2 3.2.1 3.2.2 3.2.2.1 3.2.2.2
23、3.2.2.2.1 3.2.2.2.2 3.2.2.2.3 3.2.2.2.4 3.2.2.2.5 3.2.2.2.6 3.2.2.2.7 3.2.2.2.8 3.2.2.2.9 3.2.2.3 3.2.2.4 3.2.2.5 3.2.2.5.1 3.2.2.5.2 3.2.2.5.3 3.2.2.5.4 3.2.2.5.5 3.2.3 3.2.3.1 3.2.3.2 3.2.4 3.2.4.1 DB15/T 353.10 2009 8 表 A.1 ( 续 ) 检验项目 竣工验收检验 定期检验 检验项目分类 A类 B类 C类 3.2.4.2 3.2.5 3.2.5.1 3.2.5.2 3.2.5.3 3.2.5.4 3.2.5.5 3.3 3.3.1 3.3.1.1 3.3.1.2 3.3.2 3.3.2.1 3.3.2.2 3.3.2.3 3.3.2.4 3.3.3 3.3.3.1 3.3.3.2 3.3.3.3 3.3.3.4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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