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01 B 25 备案号: 56904-2017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278-2017 绿色 干草生产 及检测 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Green Hay Production 2017 -11 -25 发布 2018 - 02 -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1278-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 照 GB/T 1.1-2009 标准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M/TC04)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
2、内蒙古草都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饲料质量监督检 验站、鄂托克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青丰、格根图、徐军、 贾玉山、 李国铖 、 张志贤 、李树林、宁淑红。 DB15/T 1278-2017 1 绿色 干草生产 及检测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干草的定义,生产绿色干草的产地环境条件、生产体系、产品检验、包装和标志 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天然草地上收获的和人工栽培种植生产的饲草类植物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3、)适用于本文件 。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 的测定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20806 饲料中中性洗涤纤维 ( NDF)的 测定 HJ/T 80 有机食品技术 规范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 394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NY/T 1054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 NY/T 1459 饲料中酸性洗涤纤维的测定 DB15/T 868 天然青干草质量检验与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DB15/T 1278-2017 2 干草 hay 天然生长或人工栽培的适时刈割 收获后,经一定时间 和方式干燥 形 成的 用于饲用的草产品。 3.2 绿色干草 green hay 按照 绿色 (有机 )食品生产体系,根据 绿色(有机) 产品生产要求, 在生产、加工、 包装 过程不使 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 、防腐剂等所生产出的 干草产品。 3.3 产地环境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production environment 参照 NY/T391。本标准中特指生产绿色干草的基本条件。包括生产地点以及周边
5、紧邻区域的空气、 水、土壤等生产要素条件。 3.4 土地取样单元 land unit for sampling 指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和检验时,用于在其上获取样品的一块特定面积的土地。 3.5 转换期 conversion period 从常规农 业生产 系统开始 ,申请 进行 绿色产品生产,到 这个 生产 系统 满足绿色产品生产要求, 获得 绿色 认证的期间。 3.6 缓冲区 buffer zone 绿色 生产体系 (地段) 与非 绿色 生产体系 (地段) 之间明确的过渡地带,用来防止受到邻近地区传 来的禁用物质的污染。 3.7 产品取样单元 unit for sampling 对产 品进行抽
6、样检查时,用于获取样品的产品包装单 体 。 3.8 检验批次 Testing lot 同一地块、同一时间收获、同一时间打捆或包装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 4 生产 要求 4.1 产地环境要求 DB15/T 1278-2017 3 除水和土壤酸碱度( pH)指标外,生产绿色青干草的产地环境其它指标应符合 NY/T 391 规定的要 求。生产绿色青干草的水和土壤酸碱度应在 pH6.5 pH9.0 之间。 4.2 生产过程要求 在生产、加工过程不 应 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防腐剂、干燥剂等 物质。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可使用的农药和肥料应符 合 NY/T 393 和 NY/T
7、394 规定 。 4.3 生产管理要求 绿色干草生产应参照 HJ/T 80 要求组织 生产管理体系 和安排生产。 4.4 产品卫生要求 绿色 干草产品须满足 GB 13078 的要求 。 5 检验 5.1 产地环境 5.1.1 土地取样单元 按照 NY/T 1054 规定执行。 天然干草产地环境检验的最大土地取样单元面积不得超过 1000hm2。人 工栽培植物产地环境检验的最大取样单元面积不超过 1000hm2。 同一次检验的地块上地形、土壤等应保 持均一。如在检验取样时目测发现有任何可能影响到地块均一性的因素 ,应即刻停止取样,重新划分取 样单元。 5.1.2 转换期 5.1.2.1 参照
8、HJ/T 80 要求设置转换期。天然草地进行补播、施肥等活动后,视活动性质以及所使用材 料特征,设 1-2 年转换期。当仅使用 NY/T 393 和 NY/T 394 容许使用的物料进行补、施肥等活动时, 设一年的转换期。当使用 NY/T 393 和 NY/T 394 禁止使用的物料时,设 2 年的转换期。对于 已经按本 生产规程管理的 草地 ,如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生产技术档案,则可以缩短甚至免除转换期。 5.1.2.2 未进行过任何人工种植或草场改良措施 (包括施肥、除杂草、灭虫、灭鼠等)的天然打草场可 不设转换期。 DB15/T 1278-2017 4 5.1.2.3 人工种植的草
9、地申请转为绿色干草生产地之前设 2-3 年的转换期。对于 已经在按本生产规程管 理、种植的 草地 ,如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生产技术档案,则可以缩短甚至免除转换期。 5.1.3 缓冲区 申请生产绿色干草的地块设不小于 500 米的缓冲区。周边 5000 米内有化工、制药等产企业时缓冲 区为 1000 米。 5.1.4 检验项目 产地环境检验项目 按 NY/T391 规定执行 。 5.1.5 免除检验 原生天然草地,或在近 5 年内未进行过任何人工种植或草 场改良措施(包括施肥、除杂草、灭虫、 灭鼠等)的天然草地,在有 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由乡、苏木或旗、县以上草原管理部门开具)条件下,
10、可免除产地环境检验。 5.2 生产过程 5.2.1 土地整备 用于生产绿色干草的天然草地可以不经任何土地整备作业直接收获干草。人工种植的干草可在播种 前 使用常规耕翻、耙磨等方法 进行机耕作业。 5.2.2 田间管理 5.2.2.1 天然草地上进行的绿色干草生产可不做任何田间作业,也可进行施肥、浇水、除杂草等项作业。 所有作业按照 HJ/T 80 执行。 5.2.2.2 人工种植的绿色干草可进行 施底肥、除杂草、追施肥料、喷施干燥剂等作业。所有作业按照 HJ/T 80 执行。 5.2.3 收获管理 适时收获。收获前应清理收获、翻晒、打捆、运输等机械。避免从外部带入非绿色草,以及受到机 械泄露的
11、油污等污染物影响。 5.3 产品 DB15/T 1278-2017 5 5.3.1 产品取样单元 参照 DB/T868 执行。 绿色干草产品检验的基本单元为草捆或草包。草捆或草包的最大重量不超过 500kg。 5.3.2 检验批次 参照 DB/T868 执行。 植物生长均匀,最大面积不超过 1000 hm2的同一地块上,在不超过 72 小时的 时间段连续作业生产的产品,划分为一个批次。 每一批次的草捆或草包数量不超过 2000 个 ,或不超过 200t 草产品。 5.3.3 抽样 田间抽样按附录 A 方法执行。仓库和料场抽样按附录 B 方法执行。 5.3.4 检验项目 5.3.4.1 外观和感
12、官性状检验 用目视法观察产品颜色、质地以及夹杂物情况,鼻闻气味。 5.3.4.2 卫生指标 执行 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除非对产品的卫生状况有强烈的怀疑时(如有异味、有明显霉斑、 腐烂等),可以不进行此项检验。 5.3.4.3 产品饲用质 量指标 参照 DB15/T868 执行。绿色干草的饲用质量指标为粗蛋白、中性洗涤纤维、酸性洗涤纤维和水分含 量。其检验方法分别参照 GB/T 6432、 GB/T 20806、 NY/T 1459 和 GB/T 6435 执行。 5.3.4.4 其它检验项目 参照 HJ/T 80 执行。 对产品中可能存在 的重金属、化学农药、化学合成 的 添加剂
13、和干燥剂、人工 激 素等,在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取样抽验。 对于符合产地环境标准,并 已经按本生产规程 管理的 草地 ,如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生产技术档案,则可以免除 此项检验 。 6 认证、标志、标签、包装、贮存、运输 6.1 认证和标志 按照 HJ/T 80 规定执行 。 包装上应有 明确显示 “ 绿色 ”的产品标志。 DB15/T 1278-2017 6 6.2 标签 按照 GB/T 10648 规定执行 。 6.3 包装、运输、贮存 按照 DB15/T 868 规定 执行。 DB15/T 1278-2017 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绿色干草田间抽样方法 A.1
14、 抽样原 则 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也即,田间的某一草捆被抽中的几率与其它草捆被抽中的几率是完全相同的。 A.2 抽样面积和抽样数量 同一批次抽样面积最大为 1000hm2。 如生产田块大于此面积,需将田块划分为 2 个以上批次抽样地 块。所抽取的样品,代表不同批次的草产品。 抽样面积与抽样数量见 表 A.1。 表 A.1 抽样面积( X)与抽样数量对应表 抽样面积 X hm2 X 10 10X 100 100X 300 300X 500 500X 1000 抽样数量 捆 7 9 15 24 30 A.3 抽样路线 田间取样可参照图 A.1 方式选择抽样位点,进行抽样。 图 A.1 田间取样路线
15、图( 处为取样点) A B C D E F DB15/T 1278-2017 8 A.4 取样方法 按田间取样路线走到每一抽样草捆后 , 徒手、借助取样器,或打开草捆,抽取距草捆边部 2cm 以 上距离的内部草样。每捆草取样重量不少于 200g。田间全部抽样草捆取完后总重量不少于 2000g。 每样取完后立即封装于不透气容器中,全部取完后将所有样品充分混合均匀后至于密封的容器中。 编写标签, 注明产品名称,批次编号、生产日期、抽样人、抽样日期、抽样地点等信息。 A.5 取样器具 可 以使用徒手取样。将手深入到取样部分抓取样品。或将草捆打开后在适当部位抓取样品。 也可以借助各种取样器进行取样。取
16、样器可以是手动的,也可以是电动的。使用取样器取样时应以取样 器能够均匀地获取草捆中各种比例的成分为原则。取样过程中,不得使取样器产生过大的热量或产生油 污等而影响所取样品的性质 DB15/T 1278-2017 9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绿色干草仓库和料场抽样方法 B.1 抽样原则 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也即,仓库或料场的某一草捆被抽中的几率与其它草捆被抽中的几率是完全 相同的。 B.2 产品数量、重量和抽 样数量 同一批次产品的最大数量为 10000 捆,最大重量为 2000 吨。 如产品数量或重量大于此两数值中相 应的任一值,需将产品根据堆放地点划分为 2 个以上批次抽样。所抽取的样品
17、,代表不同批次草产品。 产品数量、重量与抽样数量见 表 B.1。 表 B.1 产品数量( X)、重量( Y)与抽样数量对应表 产品数量 X 捆 X 50 50X 500 500X 2000 2000X 5000 5000X 10000 产品重量 Y 吨 Y 20 20Y 50 50Y 200 200Y 500 500Y 1000 抽样 数量 捆 5 9 15 24 30 B.3 取样位点 在仓库或料场的草捆堆垛应至少有三个暴露截面(正面、侧面和上面)。在 每个暴露截面上的取样 点位置可参照 图 B.1 方式安排。 每一取样点处的取样深度应与其它点处不同。要保证位于草垛中心部 位的草捆能够被取到
18、样品。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代表抽样部位。 图 B.1 草垛截面抽样位点图 DB15/T 1278-2017 10 B.4 取 样方法 按 抽样位点图找 到每一抽样 位点 后。徒手、借助取样器,或 必要时抽出并 打开草捆,抽取距草捆边 部 2cm 以上距离的内部草样。每捆草取样重量不少于 100g。全部抽样草捆取完后总重量不少于 1000g。 每样取完后立即封装于不透气容器中,全部 取完后将所有样品充分混合均匀后至于密封的容器中。 编写标签, 注明产品名称,批次编号、生产日期、抽样人、抽样日期、抽样地点等信息。 B.5 取样器具 可以 使用 各种取样器进行取样。取样器可以是手动的,也可以是电动的。使用取样器取样时应以取 样器能够均匀地获取草捆中各种比例的成分为原则。取样过程中,不得使取样器产生过大的热量或产生 油污等而影响所取样品的性质。 也 可以使用徒手取样。将手深入到取样部分抓取样品。或将草捆打开后在适当部位抓取样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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