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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 T 1110-2017 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pdf

1、 ICS 03.080.99 A 22 备案号: 52655-2017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110 2017 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 Credit terms 2017-01-05 发布 2017-04-0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1110 2017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 1 DB15/T 1110 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

2、革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信用征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 标准化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商显刚、郭俊兰、贾向春、张嘉晅、张婕。 DB15/T 1110 2017 1 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 用于社会信用信息征集、应用和管理等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3792 信用标准化

3、工作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 GB/T 2379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征信机构 是 自治区和盟市政府依法设立的 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 机构,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 信用信息平台和 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征信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信用征信中心)。 注: 定义引自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3.2 信用信息 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 主要包括社会法人和 自然人的信用信息。 3.3 信用信息平台 为各级行政机

4、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及应用服 务的软、硬件系统。 3.4 信用数据库 由社会法人信用数据库( 3.5)和自然人信用数据库( 3.6)共同组成。 DB15/T 1110 2017 2 3.5 社会法人信用数据库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索引,以法人登记注册信息为基础,收集、整合相关部门的法人(包括机 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及其他)信用信息形成的信用信息 数据库。 3.6 自然人信用数据库 以公民身份号码形成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索引,以公安部门人口登记信息为基础。 3.7 数据源单位 向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用信息的具

5、有行政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 3.8 数据使用单位 使用信用信息平台中公开和共享数据的具有行政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 3.9 数据中心 信用 信息 平台的 核 心 组成部分, 由必要的软硬件构成, 其主要功能是对各数据源单位征集的信用数 据进行统一的汇集和处理,形成统一完整的信用数据。 3.10 信用记录 完整记录信用主体一项信用行为的信用信息集合,是形成信用档案的基本元素。 GB/T 22117 2008,定义 4.2 3.11 信用报告 提供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基本 信用 信息和记录的 格式文档 ,用于 全面反映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 基本情 况、提示 信用风险 、展示信用水平 。 3.

6、12 信用信息目录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与信用有关的记录的名称、说明和编次。 DB15/T 1110 2017 3 3.13 信用信息公开 社会公众依法可查询和使用的信用信息 的公开发布。 3.14 信用信息交换 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服务于信用信息双向或多向互换的活动和过程。 3.15 信用信息共享 数据源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通过信用 信息 平台共同管理、分享信用数据数据库的数据信息。 3.16 信用信息披露 依法以特定的方式和渠道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 GB/T 22117 2008,定义 8.2 3.17 业务前置机 在数据源单位内部网络部署的前置服务器,主要负责从部门业务数据库接收部

7、门原始数据并存储于 共享信息库。 3.18 交换前置机 在数据源单位前置采集网部署的前置服务器,主要负责从部门业务前置机 接收部门原始数据,存储 于前置数据库,并将数据传递至 信用信息平台 。部门交换前置机与部门交换前置机通过网闸物理隔离。 3.19 基准数据 用于识别信用主体身份的数据。分为社会法人基准数据和自然人基准数据。 3.20 社会法人基准数据 登记注册部门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住 所等数据。 DB15/T 1110 2017 4 3.21 自然人基准数据 公安部门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等数据。 3.22 数据比对 对数据源单位提供的数据,在写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前,与基准数据进行比对,对同一信用主体身份 进行识别和确定的过程。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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