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60.30 Z 77 DB21 辽宁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3176 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2019 - 09 - 30 发布 2020 - 03- 30 实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1/ 3176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监测要求 . 3 6
2、 实施与监督 . 4 DB21/ 3176 2019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水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 法规,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治理,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欣、师晓春、王军、郎咸明、王京城、刘广、韩菲、张晓华、纪凤智、刘一 威、尤涛、包震宇、张钊、王鹏、张志强、王宇。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
3、,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联系方式如下: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电话: 024-62788609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 30号甲 邮编: 110161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电 话: 024-62780052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 30甲 -2号 邮编: 110161 DB21/ 3176 2019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 500 m3/
4、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 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
5、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 -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盐酸萘乙二
6、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DB21/ 3176 2019 2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 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 厨房等排水 。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建筑物
7、、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 和在建的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各级标准 适用情况见表 1。 4.1.2
8、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自 2021 年 xx 月 xx 日 (标准实施后两年) 起 执行本标准。 表 1 各级标准适用情况 受 纳水体 处理规模 50 m3/d(不含) -500 m3/d(不含) 10 m3/d(含) -50 m3/d(含) 小于 10 m3/d (不 含) 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类功能水 域 (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 除外)和 GB 3097 二类海域(珍惜水 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 一级 一级 二级 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类、类 功能水域 和 GB 3097 三类、四类海域 二级 二
9、级 三级 排入其他水体 二 级 三级 三级 4.2 标准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2 的规定。 DB21/ 3176 2019 3 表 2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单位: mg/L( pH 除外) 序号 污染物或 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2 悬浮物( SS) 20 30 50 3 化学需氧量( COD) 60 100 120 4 氨氮(以 N 计) 1 8( 15) 25( 30) 25( 30) 5 总氮(以 N 计) 20 - - 6 总磷(以 P 计) 2 3 - 7 动植物油 2 3 5 10 注 1: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 12
10、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 12 时的控制指标。 注 2: 动植物油仅针对含农家乐污水的处理设施。 4.3 其他规定 4.3.1 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污水禁止排放区,禁止新建排污口。 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 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回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 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5084 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 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11607 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T 18921 规定;回用于其 他用途的
11、执行国家或辽宁省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3.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鼓励经湿地等进一步净 化后间接排入水体。 4.3.4 对于受纳水体为黑臭水体的 , 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黑臭水体消除后,按照出水排放去向和 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4.3.5 对于受纳水体水质超标的,超标因子的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水体水质达标后,按照出水排 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4.3.6 出水直接排入湖、库等封闭水体时执行一级标准。 5 监测要求 5.1 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采样,并在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 5.2 排污单位 应按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
12、规定,建立 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 案,对污染物排放 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开 监测结果 。 5.3 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 要求 ,按照 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执行。 5.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3 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DB21/ 3176 2019 4 表 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或 项目 名称 方法 标准名称 方法 标准编号 1 pH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6920 2 悬浮物( SS) 水质 悬
13、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 3 化学需氧量( COD)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 4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 -中和滴定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5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6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7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 实施 。 6.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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