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30 B 41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983.32019 代替 DB22/T 1076-2004,DB22/T 1077-2004,DB22/T 1078-2004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督管理规范 第 3 部分:民航运输 Cod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transport of animals and animal products - Dart 3: Civil aviation 2019 - 10 - 14 发布 2019 - 11 - 01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2、DB22/T 983.3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DB22/T 983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督管理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公路运输; 第 2 部分:铁路运输; 第 3 部分:民航运输。 本部分 DB22/T 983 的第 3 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22/T 1076-2 004 民航运输动物监督检查规程、DB22/ T 1077-2004 民航运输 动物产品监督检查规程和 DB22/T 10 78-2004 民航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装载器具消毒技术规程。 本部分是将 DB22/T 1076-2004、D B22/T 1077-20
3、04 和 D B22/T 1078-2004 的技术内 容整合,除编辑性 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修改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2); 将“报检”修改为“报验”并修改了相关要求 (见 3.1,DB22/T 1076-2004 中 3,DB22/T 1077-2004 中 3); 删除了免疫相关要求(见 DB22/T 1076 -2004 中 4.1.1.2、5.1); 增加了对跨省调运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要求(见 3.2.2、3.2.3); 修改了“消毒”(见 3.4,DB22/T 1078-2004); 修改了“处理”(见 4,DB22/T 1076-2004 中
4、5,DB22/T 1077-2004 中 5); 将“记录”修改为“档案管理”并修改了相关要求(见 5,DB22/T 1076-2004 中 4.1.3,DB22/T 1077-2004 中 5.6)。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顺友、张明珠、王玉福、刘成、朱先杰、李文东、赵学前、林华忠、历建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1076-2004; DB22/T 1077-2004; DB22/T 1078-2004。 DB22/T 983.32019 1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督管理规范 第 3
5、部分:民航运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航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监督管理的程序、处理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民航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22/T 2917 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 67 号,2006 年 6 月 16 日农业部第 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农医发201044
6、 号),自 2010 年 11 月 2 日发 布并实施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2011 年 7 月 28 日 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技术规范(国质检动201 2665 号),自 2012 年 11 月 7 日发布并 实施 3 程序 3.1 报验 承运的航空公司应向民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并接受监督检查。 3.2 查证 3.2.1 应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2 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应按无疫区建设要求查验证明。 3.2.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应查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
7、检疫审批表。 3.2.4 运输野生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3 验物 3.3.1 动物 3.3.1.1 种类、数量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符。 3.3.1.2 临床健康检查,按相应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 3.3.1.3 佩戴动物标识的,应符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3.3.2 动物产品 DB22/T 983.32019 2 3.3.2.1 种类、数量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符。 3.3.2.2 检疫标志应符合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规定。 3.3.2.3 对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抽检。 3.4 消毒 按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4 处理 4.1 经查证验物
8、合格后,对车辆和运载器具消毒后放行。 4.2 对证物不符,未经检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胴体无检疫合格验讫标志,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 外包装无检疫合格标志,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等行为,移交属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 理。 4.3 运载器具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禁止运输。 4.4 装载染疫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器具,应给予严格消毒,并不予继续使用。 4.5 疑似染疫及同群动物送指定地点隔离。 4.6 对染疫动物、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按 DB22/T 2917 进行处理。 4.7 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的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4.8 跨省调运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不符合无疫区建设要求的,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 技术规范进行处理。 4.9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附有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的, 按动物防疫法处理。 5 档案管理 5.1 做好监督检查各项记录。 5.2 监督检查记录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即时上传。 5.3 监督检查记录归档管理,保存时间不少于 24 个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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