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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T 3514.1-2019 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规范 第1部分 网络平台.pdf

1、ICS 35.240.01L67 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B 32/T 3514.1 2019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建 设 规 范第 1部 分 网 络 平 台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of E-Government Network Part 1: Network platform 2019 -01- 12发 布 2019- 01-30实 施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2/T 3514.12019 I 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3 总 体 架 构 .23.1 网 络 层 级 .23.2

2、 业 务 区 划 分 .23.3 广 域 网 结 构 .33.4 城 域 网 结 构 .33.4.1 设 计 原 则 .3 3.4.2 省 级 城 域 网 .33.4.3 市 、 县 ( 市 、 区 ) 级 城 域 网 .43.5 分 级 管 理 .44 自 治 域 规 划 .44.1 基 本 要 求 .44.2 自 治 域 号 码 规 划 .54.3 省 自 治 域 AS号 码 分 配 .55 路 由 协 议 .65.1 基 本 要 求 .65.2 总 体 要 求 .65.3 路 由 场 景 部 署 .65.3.1 分 级 自 治 域 模 式 .6 5.3.2 路 由 通 告 .75.4 国

3、 家 、 省 级 广 域 网 对 接 .75.4.1 国 家 、 省 级 路 由 对 接 .75.4.2 出 省 业 务 地 址 转 换 .85.5 省 、 市 广 域 网 对 接 .95.5.1 双 节 点 上 联 .95.5.2 单 节 点 上 联 .95.6 省 级 城 域 网 路 由 规 划 .105.7 省 级 部 门 接 入 .105.7.1 总 体 要 求 .105.7.2 接 入 部 门 边 界 设 备 .105.7.3 接 入 部 门 接 入 模 型 .115.7.3.1 A类 部 门 接 入 .11 5.7.3.2 B类 部 门 接 入 .11 DB32/T 3514.12

4、019 II 5.7.3.3 C类 部 门 接 入 .12 DB32/T 3514.12019 III 前 言DB32/T 3514-2018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建 设 规 范 分 为 八 个 部 分 : 第 1部 分 : 网 络 平 台 ; 第 2部 分 : IPv4地 址 、 路 由 规 划 ; 第 3部 分 : IPv4域 名 规 划 ; 第 4部 分 : 安 全 实 施 指 南 ; 第 5部 分 : 安 全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技 术 要 求 与 接 口 规 范 ; 第 6部 分 : 安 全 接 入 平 台 技 术 要 求 ; 第 7部 分 : 电 子 认 证 注 册 服 务

5、 机 构 建 设 ; 第 8部 分 : 运 维 服 务 。 本 部 分 为 DB32/T 3514-2018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建 设 规 范 第 1部 分 。本 部 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部 分 由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电 子 政 务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电 子 政 务 办 公 室 。本 部 分 起 草 人 : 吴 中 东 、 李 强 、 钱 俊 、 黄 敏 、 朱 德 宇 、 李 寒 、 熊 章 远 、 叶 纪 华 。 DB32/

6、T 3514.12019 1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建 设 规 范 第 1 部 分 :网 络 平 台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网 络 平 台 建 设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总 体 架 构 、 自 治 域 规 划 和 路 由 协 议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指 导 全 省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网 络 平 台 规 划 、 设 计 、 建 设 及 运 行 管 理 , 也 可 作 为 各 级 电 子 政务 外 网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和 检 查 的 依 据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

7、。 2.1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E-Government Network电 子 政 务 外 网 承 载 跨 地 区 、 跨 部 门 的 业 务 应 用 、 信 息 共 享 、 业 务 协 同 和 不 需 在 政 务 内 网 上 运 行 的 业务 , 与 互 联 网 安 全 逻 辑 隔 离 , 是 满 足 各 级 部 门 经 济 调 节 、 市 场 监 管 、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等 方 面 需 要 的政 务 公 用 网 络 。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纵 向 连 通 国 家 、 省 、 地 ( 市 ) 、 县 ( 市 、 区 ) 、 乡 ( 镇 、 街 道 ) , 横 向

8、覆盖 各 级 党 委 、 人 大 、 政 府 、 政 协 、 法 院 和 检 察 院 等 部 门 。2.2 广 域 网 Wide Area Network广 域 网 用 于 纵 向 连 通 国 家 、 省 、 市 、 县 、 乡 各 级 行 政 区 域 , 由 各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广 域 骨 干 节 点 设 备 之间 长 途 线 路 组 成 。 2.3 城 域 网 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城 域 网 用 于 实 现 本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部 门 的 横 向 连 接 , 包 括 国 家 、 省 、 市 、 县 四 级 城 域 网 。 各 级 城 域 网通

9、过 纵 向 广 域 网 实 现 互 联 。2.4 部 门 接 入 网 Department Access Network部 门 接 入 网 是 指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接 入 用 户 自 行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本 地 局 域 网 络 或 部 门 业 务 专 网 。 多 部 门 合驻 办 公 楼 且 楼 内 网 络 由 专 门 机 构 统 一 管 理 时 , 可 以 实 现 整 体 接 入 政 务 外 网 , 办 公 楼 内 的 局 域 网 络 可 以 视为 一 个 接 入 局 域 网 。2.5 IP物 理 网 DB32/T 3514.12019 2 IP物 理 网 是 实 现 数 据

10、 、 语 音 、 视 频 传 输 的 物 理 网 络 平 台 , 由 IP层 网 络 设 备 和 传 输 线 路 组 成 。2.6 分 级 模 式分 级 模 式 是 指 省 -市 -县 纵 向 骨 干 网 由 省 级 和 市 级 政 务 外 网 机 构 分 级 建 设 和 运 行 管 理 的 模 式 。3 总 体 架 构3.1 网 络 层 级如 图 1所 示 , 省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由 省 、 市 、 县 三 级 网 络 平 台 组 成 。 乡 (镇 、 街 道 )接 入 县 ( 市 、 区 ) 网络 平 台 , 作 为 县 ( 市 、 区 ) 网 络 平 台 组 成 部 分 , 具

11、体 组 成 如 下 :a) 省 级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应 由 省 级 广 域 网 、 省 级 城 域 网 、 省 级 部 门 接 入 网 组 成 ; b) 市 级 政 务 外 网 应 由 市 级 广 域 网 、 市 级 城 域 网 、 市 级 部 门 接 入 网 组 成 ;c) 县 级 政 务 外 网 应 由 县 级 广 域 网 、 县 级 城 域 网 、 乡 ( 镇 、 街 道 ) 接 入 网 组 成 。 图 1 省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网 络 层 级3.2 业 务 区 划 分根 据 所 承 载 的 业 务 和 系 统 服 务 的 类 型 不 同 ,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在 逻

12、 辑 上 划 分 为 公 用 网 络 区 和 互 联 网 区 等功 能 区 , 提 供 政 务 外 网 互 联 互 通 业 务 和 互 联 网 相 关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a) 公 用 网 络 区 : 是 政 务 外 网 上 实 现 跨 地 区 、 跨 部 门 信 息 共 享 和 开 展 横 向 业 务 的 区 域 , 提 供 共 享 信息 交 换 、 认 证 和 公 用 网 络 服 务 , 公 用 网 络 区 须 使 用 政 务 外 网 公 共 IP 地 址 。b) 互 联 网 区 是 各 级 部 门 通 过 逻 辑 隔 离 手 段 开 展 互 联 网 业 务 应 用 的

13、网 络 区 域 , 与 公 用 网 络 区 实 现 安 全 数 据 交换 ; 互 联 网 区 使 用 可 对 互 联 网 发 布 的 公 网 注 册 地 址 ; DB32/T 3514.12019 3 互 联 网 区 在 地 方 政 务 外 网 分 级 设 置 , 政 务 外 网 广 域 骨 干 网 不 承 载 互 联 网 区 的 流 量 。3.3 广 域 网 结 构广 域 网 结 构 如 图 2所 示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a) 广 域 网 采 用 分 级 模 式 构 建 , 分 成 省 -市 广 域 网 和 市 -县 广 域 网 , 县 级 以 下 不 划 分 广 域 层 级 ;b

14、) 省 -市 广 域 网 由 省 级 广 域 核 心 节 点 和 省 级 广 域 接 入 节 点 组 成 , 省 级 广 域 接 入 节 点 与 市 级 广 域 核心 节 点 背 靠 背 互 联 ;c) 省 级 广 域 核 心 节 点 采 用 高 可 用 冗 余 结 构 , 省 级 广 域 接 入 节 点 采 用 双 节 点 冗 余 结 构 , 广 域 网 线 路实 现 链 路 冗 余 ;d) 市 -县 广 域 网 由 市 级 广 域 核 心 节 点 和 县 级 广 域 核 心 节 点 组 成 , 市 级 广 域 核 心 节 点 和 县 级 广 域 核心 节 点 背 靠 背 互 联 ;e) 市

15、 级 广 域 核 心 节 点 采 用 双 节 点 冗 余 结 构 , 广 域 网 线 路 实 现 链 路 冗 余 。 图 2 省 广 域 网 网 络 结 构3.4 城 域 网 结 构3.4.1 设 计 原 则城 域 网 遵 循 层 次 化 设 计 的 原 则 , 根 据 网 络 规 模 采 用 分 层 结 构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a) 市 级 及 以 下 城 域 网 统 一 设 互 联 网 出 口 , 提 供 给 本 级 接 入 部 门 用 户 使 用 ;b) 市 、 县 ( 市 、 区 ) 政 务 外 网 可 根 据 需 求 考 虑 合 驻 办 公 接 入 , 减 小 网 络 规

16、模 和 接 入 链 路 费 用 。3.4.2 省 级 城 域 网省 级 城 域 网 如 图 3所 示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a) 省 级 城 域 网 分 为 核 心 层 和 接 入 层 。 核 心 层 设 备 只 做 高 速 数 据 转 发 , 接 入 层 设 备 用 于 接 入 部 门 汇接 , 核 心 层 要 求 采 用 冗 余 核 心 组 网 , 核 心 层 线 路 带 宽 、 速 率 、 可 靠 性 应 满 足 城 域 网 高 速 数 据 交 换 的 要 求 ; 重 要 接 入 部 门 到 核 心 层 之 间 采 用 冗 余 线 路 联 接 , 负 载 分 担 业 务 流 量

17、, 增 加 业 务 可 靠性 ; DB32/T 3514.12019 4 b) CA/RA中 心 、 网 管 /安 管 中 心 、 数 据 中 心 等 统 一 接 入 城 域 网 核 心 层 节 点 ;c) 互 联 网 接 入 节 点 连 接 本 地 ISP, 为 本 级 接 入 用 户 提 供 互 联 网 相 关 服 务 ;d) 互 联 网 接 入 节 点 应 由 接 入 路 由 器 、 防 火 墙 、 负 载 均 衡 设 备 、 安 全 接 入 平 台 等 安 全 防 护 设 备 组 成 。 图 3 省 级 城 域 网 网 络 结 构3.4.3 市 、 县 ( 市 、 区 ) 级 城 域

18、网具 体 内 容 如 下 :a) 市 、 县 ( 市 、 区 ) 级 城 域 网 应 根 据 建 设 规 模 , 采 用 “ 核 心 -接 入 ” 二 层 架 构 或 “ 核 心 -汇 聚 -接入 ” 三 层 架 构 ;b) 数 据 中 心 、 网 管 中 心 等 功 能 节 点 接 入 城 域 网 核 心 节 点 ;c) 市 级 及 以 下 城 域 网 统 一 设 互 联 网 出 口 , 提 供 给 本 级 接 入 部 门 用 户 使 用 。3.5 分 级 管 理具 体 要 求 如 下 :a) 省 -市 广 域 网 和 省 级 城 域 网 应 由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电 子 政 务 办

19、公 室 负 责 建 设 、 管 理 和 维 护 ;b) 市 -县 广 域 网 和 市 级 城 域 网 应 由 市 级 政 务 外 网 机 构 负 责 建 设 、 管 理 和 维 护 ; c) 县 级 广 域 网 和 县 级 城 域 网 未 纳 入 市 级 网 络 平 台 应 统 一 管 理 , 独 立 建 设 的 应 由 县 级 政 务 外 网 管 理机 构 建 设 、 管 理 和 维 护 。4 自 治 域 规 划4.1 基 本 要 求多 级 自 治 域 模 型 如 图 4所 示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a) 省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规 划 为 省 、 市 两 级 自 治 域 (AS

20、), 省 级 自 治 域 由 省 -市 广 域 网 与 省 级 城 域 网 组 成 ,市 级 自 治 域 由 市 -县 广 域 网 和 市 级 城 域 网 组 成 。 DB32/T 3514.12019 5 b) 县 ( 市 、 区 ) 城 域 网 作 为 城 域 业 务 路 由 区 域 接 入 市 级 自 治 域 , 可 独 立 运 行 动 态 路 由 、 静 态 路 由等 。 图 4 多 级 自 治 域 模 型4.2 自 治 域 号 码 规 划分 配 原 则 如 下 :a) 各 市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自 治 域 号 码 应 由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电 子 政 务 办 公 室 在

21、国 家 规 划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二次 分 配 ;b) 政 务 外 网 内 部 应 采 用 私 有 自 治 域 号 码 , 按 照 层 次 性 和 连 续 性 原 则 进 行 分 配 ;c) 政 务 外 网 内 部 自 治 域 号 码 不 应 重 复 ;d) 私 有 自 治 域 号 码 应 在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内 部 分 配 , 不 应 传 递 给 其 他 网 络 。4.3 省 自 治 域 AS 号 码 分 配省 级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自 治 域 号 码 为 64785。 各 市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自 治 域 号 码 分 配 见 表 1。 表 1 各 市 电 子 政

22、务 外 网 自 治 域 号 码 分 配 表序 号 省 /设 区 市 AS号1 南 京 647862 无 锡 647873 徐 州 64788 DB32/T 3514.12019 6 表 1 ( 续 )序 号 省 /设 区 市 AS号4 常 州 647895 苏 州 647906 南 通 647917 连 云 港 647928 淮 安 647939 盐 城 6479410 扬 州 6479511 镇 江 64796 12 泰 州 6479713 宿 迁 6479814 省 网 6478515 预 留 64799 - 648145 路 由 协 议5.1 基 本 要 求省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域

23、 内 路 应 由 协 议 采 用 OSPF, 域 间 路 由 协 议 采 用 BGP或 MP-BGP协 议 。5.2 总 体 要 求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a) 省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应 实 现 承 载 网 路 由 和 业 务 路 由 分 离 , 避 免 业 务 路 由 震 荡 影 响 承 载 网 路 由 , 管 理上 层 次 分 明 , 局 部 变 动 不 影 响 上 层 路 由 配 置 和 全 局 路 由 配 置 ;b) 路 由 设 计 应 反 映 出 整 个 网 络 的 层 次 结 构 , 并 与 自 治 域 、 子 网 的 IP地 址 分 配 相 契 合 , 做 到 路 由合

24、 理 聚 合 , 减 少 路 由 表 长 度 , 减 轻 路 由 更 新 给 网 络 带 来 的 负 荷 , 提 高 路 由 的 稳 定 性 ;c) 在 同 一 AS 内 , 根 据 网 络 流 量 分 担 、 分 布 和 路 由 备 份 的 需 要 , 统 筹 规 划 路 由 Metric值 , 实 现 策略 路 由 ;d) 合 理 规 划 IGP 区 域 , 应 根 据 业 务 场 景 将 OSPF划 分 多 个 区 域 。5.3 路 由 场 景 部 署5.3.1 分 级 自 治 域 模 式多 级 自 治 域 路 由 规 划 如 图 5所 示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a) 省 级 城

25、 域 网 和 省 -市 广 域 网 为 一 个 独 立 自 治 域 , 各 市 级 城 域 网 和 市 -县 广 域 网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自 治 域 ;b) 在 各 自 治 域 内 应 根 据 规 模 自 行 划 分 IGP路 由 区 域 ;c) 在 省 级 自 治 域 中 , 省 级 到 各 市 的 广 域 网 核 心 设 备 应 统 一 规 划 到 OSPF 的 AREA0 中 , 省 级 城 域 网核 心 单 独 规 划 到 AREA 0 内 ,两 者 属 于 不 同 的 OSPF 进 程 ;d) 业 务 路 由 在 各 个 自 治 域 内 发 布 , 在 自 治 域 边 界 进

26、 行 跨 域 互 联 。 DB32/T 3514.12019 7 图 5 多 级 自 治 域 路 由 规 划5.3.2 路 由 通 告具 体 要 求 如 下 :a) 省 、 市 级 路 由 器 建 立 EBGP邻 居 后 , 进 行 路 由 通 告 学 习 ;b) 省 级 向 市 级 通 告 全 省 的 所 有 地 址 段 和 收 到 的 省 外 地 址 段 ;c) 市 级 向 省 级 通 告 市 内 所 有 可 达 地 址 段 ;d) 省 级 在 边 界 处 对 市 级 通 告 的 路 由 信 息 进 行 聚 合 、 过 滤 ;e) 省 、 市 自 治 域 之 间 采 用 Option B

27、方 式 跨 域 对 接 ;f) 纵 向 部 门 需 使 用 VPN技 术 进 行 路 由 隔 离 时 , 省 、 市 边 界 路 由 器 通 过 MP-BGP协 议 交 换 它 们 从 各自 AS的 PE 路 由 接 收 到 的 VPN-IPv4 路 由 。5.4 国 家 、 省 级 广 域 网 对 接 5.4.1 国 家 、 省 级 路 由 对 接国 家 、 省 政 务 外 网 路 由 对 接 如 图 6所 示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a) 实 现 省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和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平 滑 对 接 , 省 网 和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外 网 之 间 运

28、 行 BGP协 议 , 采 用 EBGP 跨 域 互 联 ;b) 国 家 落 地 路 由 器 和 省 级 对 接 路 由 器 为 自 治 域 边 界 , 使 用 互 联 接 口 地 址 建 立 EBGP邻 居 关 系 , 国家 向 省 网 通 告 国 家 级 及 各 省 的 全 局 业 务 地 址 、 全 局 终 端 地 址 和 全 局 管 理 地 址 中 的 可 达 网 段 , 接受 来 自 省 网 的 全 局 业 务 地 址 、 全 局 终 端 地 址 和 全 局 管 理 地 址 通 告 并 作 路 由 过 滤 ;c) 国 家 、 省 自 治 域 之 间 与 采 用 Option B 方

29、式 跨 域 对 接 ;d) 国 家 到 省 需 使 用 VPN技 术 进 行 路 由 隔 离 时 , 国 家 、 省 边 界 路 由 器 通 过 MP-BGP 协 议 交 换 它 们 从各 自 AS 的 PE路 由 接 收 到 的 VPN-IPv4路 由 。 DB32/T 3514.12019 8 图 6 国 家 、 省 政 务 外 网 路 由 对 接5.4.2 出 省 业 务 地 址 转 换跨 省 业 务 信 息 可 分 三 类 : 省 内 终 端 访 问 国 家 及 外 省 资 源 、 国 家 及 外 省 终 端 访 问 省 内 资 源 和 国 家 及 外省 和 省 内 公 共 资 源 之

30、 间 双 向 访 问 。 省 网 全 局 业 务 地 址 和 全 局 管 理 地 址 可 直 接 由 省 网 上 联 设 备 通 过 BGP协议 通 告 给 国 家 , 省 内 业 务 地 址 、 终 端 地 址 访 问 省 外 业 务 时 , 需 要 在 省 边 界 统 一 进 行 地 址 转 换 , 并 控 制 对终 端 出 省 访 问 的 策 略 。 省 级 出 口 地 址 转 换 如 图 7所 示 。 图 7 省 级 出 口 地 址 转 换 DB32/T 3514.12019 9 5.5 省 、 市 广 域 网 对 接5.5.1 双 节 点 上 联省 、 市 跨 域 互 联 ( 双 节

31、 点 方 式 ) 如 图 8所 示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a) 市 对 接 设 备 为 两 台 ;b) 省 级 接 入 设 备 与 市 级 对 接 设 备 采 用 “ 口 ” 型 对 接 , 省 级 外 网 下 联 设 备 与 市 级 外 网 上 联 设 备 建 立EBGP邻 居 关 系 ;c) 市 级 向 省 级 通 告 路 由 时 , 只 通 告 政 务 外 网 分 配 地 址 ( 59地 址 、 172 地 址 、 2 地 址 ) , 并 在 市 边界 对 接 设 备 处 做 好 路 由 汇 总 ;d) 省 级 接 入 路 由 器 负 责 对 市 级 通 告 的 路 由 信 息

32、进 行 过 滤 。 图 8 省 、 市 跨 域 互 联 ( 双 节 点 方 式 )5.5.2 单 节 点 上 联省 、 市 跨 域 互 联 ( 单 节 点 方 式 ) 如 图 9所 示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a) 市 对 接 设 备 为 一 台 ;b) 省 级 接 入 设 备 与 地 市 对 接 设 备 采 用 倒 “ ” 型 对 接 , 省 级 外 网 下 联 设 备 与 市 级 外 网 上 联 设 备 建立 EBGP 邻 居 关 系 ;c) 市 级 向 省 级 通 告 路 由 时 , 只 通 告 政 务 外 网 分 配 地 址 ( 59地 址 、 172 地 址 、 2 地 址 )

33、 , 并 在 市 级对 接 设 备 边 界 处 做 好 路 由 汇 总 ;d) 省 级 接 入 路 由 器 负 责 对 市 级 通 告 的 路 由 信 息 进 行 过 滤 。 图 9 省 、 市 跨 域 互 联 ( 单 节 点 方 式 ) DB32/T 3514.12019 10 5.6 省 级 城 域 网 路 由 规 划省 级 城 域 网 路 由 规 划 如 图 10所 示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a) 省 级 城 域 网 运 行 OSPF协 议 , 划 分 不 同 的 区 域 号 ;b) 在 OSPF协 议 中 , 通 告 设 备 互 联 接 口 地 址 和 管 理 地 址 , 使 省 级 城 域 网 设 备 之 间 路 由 互 通 ;c) 省 级 城 域 网 核 心 与 数 据 中 心 、 CA中 心 、 网 管 中 心 、 安 管 中 心 通 过 静 态 路 由 协 议 直 连 。 图 10 省 级 城 域 网 路 由 规 划5.7 省 级 部 门 接 入5.7.1 总 体 要 求具 体 要 求 如 下 :a) 接 入 部 门 应 按 照 国 家 及 行 业 相 关 安 全 标 准 规 范 做 好 边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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