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33/ 2146 2018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surface coating 2018 - 09 - 30 发布 2018 - 11 - 01 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 2146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 6 5 大气污染物监控要求 . 9 6 实施与监督 .11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 1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 1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量核算 . 2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 2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废气收集要求 . 24 附录 F(资料性附 录) 涂装工序主要的挥发性有机物 . 25 DB33/ 2146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
3、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浙江省 涉工业涂装工 序企业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 企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 点,制 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固定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三种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构成。本 标准 为 通用型大气污染物 排放 标准。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 2019年 10月 1日 起,其 工业涂装 工序大气污染物排 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已规定限值的项目 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4、。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 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是 工业涂装 工序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 家出台相应行业 型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涉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控制 要求的,当其 严于本标准 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时 ,执行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 相关规定 。 浙江省发布的行业 型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工业涂装工 序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相应行业 型 排放标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 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
5、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环境 监测中心 ,浙江工业大学 。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 21462018 1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 企业 或生产设施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 装生产线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排污许可证核发 及其投产 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
6、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AQ/T 4274 局部排放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HJ 38 固定污染物源 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
7、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 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8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 38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 收 净化装置 HJ/T 38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HJ/T 38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
8、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DB33/ 21462018 2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 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
9、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 3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涂料 coating material 涂于 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 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3.2 涂装 coating 将涂料 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
10、又叫涂料施工。 3.3 工业涂装 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 中涂料调配、表面 预 处理( 脱脂 、除旧漆 、打磨 等) 、 涂覆( 含 底涂、中涂、面涂、 罩光 等 ) 、 流平、干燥 /固化 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4 固化 curing 由于热作用、化学作用或光作用产生从涂料形成所要求性能的连续涂层的缩合、聚合或自氧化过 程。 3.5 干燥 drying 涂层从液态向固态变化的过程。 3.6 自干 air drying DB33/ 21462018 3 湿涂层暴露于常温空气中,自然发生干燥固化的过程;或因冬季低温自干过程较慢,通过简单加温 方式以
11、 加快干燥固化 的过程。 3.7 晾干 flash off 使湿涂层大部分易挥发溶剂挥发,以便再涂或进行烘烤的过程。 3.8 烘干 /烘烤 stoving 按规定施加最低温度和最短时间的热量于特定材料而使 湿涂层发生干燥固化的 过程。 3.9 刷涂 brushing 利用漆 刷蘸涂料进行涂覆的方法 。 3.10 喷涂 spraying 将涂料雾化并射向工件表面进行涂装的 方法。 3.11 浸涂 dipping 将工件浸没于涂料中,取出,除去过量涂料的 涂装 方法。 3.12 淋涂 flow painting 将涂料喷淋或流淌过工件表面的涂装方法。 3.13 辊涂 roller painting
12、 利用蘸涂料的辊子在工件表面上辊动的涂装方法。 3.14 电泳涂装 electro-coating 利用外加电场 使 悬浮于电泳液中颜料和树脂等微粒定向迁移并沉积于电极之一的基底表面的涂装 方法。 3.15 搓涂 tompoming 利用蘸涂料的纱团反复划圈进行擦涂的方法,又叫 揩涂 法或 擦涂法。 3.16 幕帘涂装 curtain painting 使 工件连续通过不断下流的涂料液幕的涂装方法。 DB33/ 21462018 4 3.17 滚筒 涂装 barrel enameling 将工件装于盛有烘漆的锥形滚筒中,使滚筒转动到所有涂件都涂上后,让滚筒在受热中继续转动到 涂膜干燥的涂装方法
13、。 3.18 溶剂型涂料 solvent based coating 以 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 或用 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 )。 3.19 无溶剂涂料 solvent-free coating 不含 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 3.20 水性涂料 water-bone coating 完全 或主要以水为介质的涂料。 3.21 粉末涂料 powder coating 不含 溶剂的粉末状 涂料 。 3.22 通用型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atmospheric pollutants for general facilities 适用于多个行业的通用设备、通用操
14、作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 要有锅炉、工业炉窑、电镀、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2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 在表征 挥发 性 有机物(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 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24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
15、中 挥发性有机物 ( VOCs) 物质进行直接测量,以 挥发性有机物 (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计;或对废气中的单项 挥发性有机物 (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挥发性有机物 ( VOCs) 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挥发性有机物 (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 计 , 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 分析结果,对占总量 90%以上的单项 挥发性有机物 (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 3.25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 NMHC) DB33/ 21462018 5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16、,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3.26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包括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 1,2,3-三甲 苯、 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等 浓度 的 算术之和 。 3.27 乙酸酯类 acetates 乙酸甲酯、 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算术之和。 3.28 单位涂装面积 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量 VOCs emission coating area 每月涂装工序所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除以底涂总面积,单位为 g/m2。 3.2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
17、 K、压力为 101.3 kPa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 浓度 限 值 均 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 3.3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单位为 m。 3.3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 ,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 3.32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33 密闭空间
18、 closed space 将污染源与周围空间隔离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 车辆、设备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应随时保持关 闭状态。 3.34 现有 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 工业 企业或生产设施。 DB33/ 21462018 6 3.35 新建 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 3.3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19、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37 大气 污染物控制设施 control facilities for air pollutants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排放而设立的除尘设备、热氧化处理装置(燃烧装置、催化燃烧装置等)、 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膜分离装置、生物处理设施、紫外光催化氧化、等离子体反应器或其 他有效的控制设施。 4 大气污染物 控制排放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 控制要求 4.1.1 现有污染源 2019 年 9 月 30 日 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 起 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 染物
20、 排放 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所有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苯 1.0 3 苯系物 40 4 臭气浓度 1 1000 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汽车制造业 120 其他 150 6 非甲烷总烃( NMHC) 汽车制造业 60 其他 80 7 甲醛 涉甲醛 4.0 8 乙酸酯类 涉乙酸酯类 60 9 苯乙烯 涉苯乙烯 15 注 1: 臭气浓度 取一次最大监测值, 单位 为无量纲。 4.1.3 根据
21、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 生 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 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 或生产设施 应执行表 2 规定 的 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 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的 地域范围、 时间 , 由省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DB33/ 21462018 7 表 2 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所有 2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苯 1.0 3 苯系物 20
22、4 臭气浓度 1 800 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汽车制造业 100 其他 120 6 非甲烷总烃( NMHC) 汽车制造业 50 其他 60 7 甲醛 涉甲醛 4.0 8 乙酸酯类 涉乙酸酯类 50 9 苯乙烯 涉苯乙烯 10 注 1: 臭气浓度取一次最大监测值,单位 为无量纲 。 4.1.4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 原料 、生产工艺过程等,结合 附录 F 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 ,筛选 确定计入 总挥发性有机物 ( TVOC) 的物质 。 4.1.5 当企业 溶剂型涂料使用量超过一定限值 时,其对 重点 工段 非甲烷总烃( NMHC) 的 去除率 需执行 表 3 规定的最低要求,并同时执
23、行表 1 或表 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最低处理效率的测定和计算方法见 4.1.6。 表 3 非甲烷总烃( NMHC) 处理效率要求 适用范围 重点 工段 处理效率 要求 年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 、 固化剂等 ) 20t/a 烘干 /烘烤 90% 喷涂 、 自干 、 晾干、 调漆等 1 75% 烘干 /烘烤 与 喷涂、自干、晾干、调漆等废气混合处理 80% 注 1: 整车制造企业除外 ,其 需 执行表 4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限值的要求 。 4.1.6 处理效率,大气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 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 量,以被
24、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 ( 1): C Q - C Q= 1 0 0 % CQ 后 后前 前 前 前 . (1) 式中: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 C前 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 mg/m3; Q前 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 m3/h; C后 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 mg/m3; Q后 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 m3/h。 DB33/ 21462018 8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 最后一 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 量为“处理
25、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 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4.1.7 汽车整车制造业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遵守表 4 规定的限值。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见附录 C。 表 4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限值 单位: g/m2 车型范围 排放量限值 说明 1 乘用车 2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1 类汽车 货车驾驶仓 55 指 GB/T 15089 规定 的 N2、 N3 类车驾驶仓 货车、厢式货车 7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1、 N2、 N3 类车,不包括驾驶仓 客车 15
26、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2、 M3 类汽车 注 1: 根据 GB/T 15089的规定, M1、 M2、 M3、 N1、 N2、 N3类车定义如下: M1 类车只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 9 座的载客汽车; M2 类车只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的的载客汽车; M3 类车只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 设计 总质量超过 5000kg的的载客汽车; N1 类车 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载货汽车; N2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 12000kg的载货汽车; N3 类车指最大
27、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kg的载货汽车。 4.1.8 采用 热氧化处理 装置处理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废气的,应监测并记录装置 出口烟气和(或) 进口废气 的氧含量, 废气 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 、 氧化反应,不需 另外 补充空气( 燃料 助燃需要补充空 气的情况除外) 的 , 按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 20%。 非 热氧化 处理 装置处理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废气 的, 按实测浓度 作为达标 判定依据。 4.1.9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1.10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28、 废气 不得稀释排放 。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 应 在废气混合前进行 监测 ,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 若 可选择的监控位置 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应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4.2 无组织排放 控制要求 4.2.1 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中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限值要求; 并 应通 过采用低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清洁生产工艺等 措施减少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的 产生。 4.2.2 产生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
29、中进行,废气须排 至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收集处理系统,达标排放。如无法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 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2.3 新建 污染源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 污染源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 起 ,执行下列厂区内及厂界污 染监控要求。 4.2.4 企业 厂 区 内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5 规定。 DB33/ 21462018 9 表 5 厂区内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 mg/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 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非甲烷总烃 ( NMHC) 10 监控点处 1 小
30、时平均浓度限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5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4.2.5 企业边界任何 1 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 6 规定的限值 。 表 6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 条件 浓度限值 1 苯 所有 0.1 2 苯系物 2.0 3 非甲烷总烃 4.0 4 臭气浓度 1 20 5 甲醛 涉甲醛 0.2 6 乙酸甲酯 涉乙酸甲酯 1.0 7 乙酸乙酯 涉乙酸乙酯 1.0 8 乙酸丁酯 涉乙酸丁 酯 0.5 9 苯乙烯 涉苯乙烯 0.4 注 1: 臭气浓度取一次最大监测值,单位为无量纲。 4.2.6 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执
31、行。 4.3 其他污染 控制要求 4.3.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应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类 分质 处理。 4.3.2 企业应 按照 HJ 944 要求建立台账,记录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产生、控制和排放等信息。台账 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4.3.3 废气 收集 和 处理系统应 符合 HJ/T 386、 HJ/T 387、 HJ/T 388、 HJ/T 389、 HJ 2000、 HJ 2026、 HJ 2027 等 相关国家和地方技术 规范、 导则 的要求 。 4.3.4 工业 涂装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
32、 重点 恶臭污染物 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 和 处理设施 ,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1、表 2 的规定 。 5 大气污染 物监控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 按照有关法律 、 环境 监测管理办法 和 HJ 819 等 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 自行 监测,保存原始 监测 记录,并公布 监测 结 果。 5.1.2 新建 污染源 和现有 污染源 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 DB33/ 21462018 10 5.1.3 企业 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
33、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建设应满足采样的技术要求。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前、后进行污染物 监测 ,以便用于核算 大气污染物控制设施 的处理效率等。 5.2 监测 采样 与 分析 方法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 HJ/T 397、 HJ/T 373 和 HJ/T 732 的规定执行。 恶臭污染物监测应符合 HJ 905 的相关规定。 5.2.2 对厂区内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无组织排放进行监
34、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 等排放口外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 下风向 1 m,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进行监测。 5.2.3 厂区内 非甲烷总烃( NMHC) 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监测采用 HJ 604 规定的方法,一般采用连续 1 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 品时,应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 3 个样品,计平均值。 5.2.4 厂区内 非甲烷总烃( NMHC) 任意 一次浓度值的监测, 暂时 按附录 A 中 相关规定执行 (以
35、碳 质 量浓度 表示) , 待国家 或 地方 出台相应 标准后按 国家或 地方 标准 执行 。 5.2.5 企业边界 大气污染物 的监测按照 HJ/T 55 的 规定执行。 5.2.6 工业 涂装工序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的具体组成与原辅材料的组成成分密切相关。监测时 可根 据企业使用原辅材料量及相应的组成成分或根据 4.1.4 确定主要监测的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物质。 常 见 的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可参加 附录 F。 5.2.7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 监测方法或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认定的等效方法。 表 7 大气污染物 浓度测定方法 序号 污
36、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苯、 苯乙烯、苯系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 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
37、J 759 3 甲醛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4 乙酸酯类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附录 B 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 5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6 总挥发性 有机物( TVOC)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附录 A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附录 B1 固定污染源废气
38、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7 非甲烷总烃( NMHC) 固定污染源 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04 注 1: 暂采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测定方法标准并实施后执行国家标准。 DB33/ 21462018 11 5.2.8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 物的测定。 6 达标判定 6.1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
39、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 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 1 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 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6.2 对于无组织排放, 对厂区内 非甲烷 总烃( NMHC) 进行 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 意 1 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 标;对厂区内 非甲烷 总烃( NMHC) 进行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 1 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 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6.3 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
40、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小时平均浓度值超 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臭气 浓度除外) ,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个整点时刻后的连续 1 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臭气 浓度除外) ,判定为不达标。 6.4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则判定为不达标。 7 实施与 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 任何 情况 下,企业应遵守本标准 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控制 措施 、 排放限值等) ,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DB33/ 21462018 12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41、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A.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主要构成为烷烃,烯烃和 /或芳香烃的蒸汽中的气态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浓 度 以碳的形式表示。 本方法的测定下限与检测器的灵敏度有关,要求检测器的检出限在 10-6(体积分数)以下 。 A.2 方法原理 废气样品经加热杆直接进入挥发性有机物测定单位,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以下简称 FID)测定挥 发性有机物的含量(以 丙烷 计)。 A.3 试剂和材料 A.3.1 零气 小于检出限或小于 10-6(体积分数) 。 A.3.2 标准气体
42、甲烷标准气:有证环境标准气体,不确定度不大于 2%,浓度按需要而定,平衡气为合成空气(氧 气 21%+氮气 79%)。 A.3.3 燃烧气 氢气:纯度 99.999%,可采用压缩钢瓶气或固体氢气。 A.3.4 气袋 用于气袋法校准仪器和废 气采集。气袋材质为符合 HJ 732要求的聚四氟乙烯材质。 A.3.5 样品加热箱 用于气袋样品的加热,温度控制范围为 120 10 。 A.4 仪器和设备 A.4.1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由采样系统和仪器主机 两部份 组成。 其中, 采样系统包括具有滤尘与全程加热及保温装置的采样管 线、流量计及其它导气管线等。采样管内衬及导气管线为惰性材料(如钝化的
43、不锈钢、硬质玻璃或聚四 DB33/ 21462018 13 氟乙烯材质等)。仪器主机包括流量控制单元、 FID检测器、氢气及相关功能测试气体与抽气泵等。仪 器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如下: 示值误差绝对值: 5%(浓度 40 mg/m3时, 10%,以碳计) 系统偏差绝对值: 5%(浓度 40 mg/m3时, 10%,以碳计) 仪器响应时间不大于 30 s 工作条件:环境温度, -10 45 ,相对湿度小于 95%。 A.5 采样和分析 A.5.1 测试准备 A.5.1.1 按照 GB/T 16157的要求,设置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连接仪器测试系统。接通电源进行仪器预 热,并将测试系统加热至 160 5
44、 。按照 GB/T 16157的规定检查测试仪器系统的气密性,合格后方可 进行测试。 A.5.1.2 零点校准 通入零气,待示数稳定后开始零点校准,校准结束保存零点值。再次进行零点验证, 示值误 差绝对值满足 4.1要求为合格。 A.5.1.3 标准气体校准 通入标准气体,待示数稳定后开始标准气体校准,保存校准值。校准完毕后再 次通入标准气体,示值误差绝对值满足 A.4.1要求为合格。 A.5.2 样品测定 A.5.2.1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直接测定 A.5.2.1.1 将便携式检测仪器采样管前端尽量插入到排气筒的中心位置(图 A.1),启动抽气泵,抽取排 气筒中的样品气体清洗采样管线 2分钟 3分钟,待仪器运行正常后即可读数。每分钟至少记录一次测试 数据,取 5分钟 10分钟平均值作为一次测定值。 A.5.2.1.2 正常生产周期内,若排气筒排放时间大于 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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