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3.160 P55 DB36 江西省 地方标准 DB 36/T 1039 2018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supervis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projects 2018 - 07 - 03发布 2019 - 01 - 04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6/T 10392018 I 目 次 前言 .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申办程序 . 4 6 质量监督计划 . 4 7 质量监督交底告知
2、. 4 8 项目划分核备 . 5 9 质量监督检查 . 5 10 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 6 11 竣工验收抽样检测 . 6 12 工程验收质量监督 . 7 13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 . 9 14 档案与信息管理 . 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 11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计划 (编写大纲 ) . 21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编写大纲) . 22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关于工程项目划分核备的意见 . 23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检查表 . 25 附录 F (规
3、范性附录) 质量监督现场巡查记录表 . 33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 工程质量核备表 . 34 附录 H (规范性附录) 阶段验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编写大纲) . 41 附录 I (规范性附录)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写大纲) . 42 附录 J (资料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举报受理书 . 43 附录 K (资料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 . 44 附录 L (资料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台账 . 45 参考文献 . 46 DB36/T 1039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
4、单位: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晓海、 胡永华 、陈建、 张志勇、张开明、李佐云、 廖石田、 周云水、管际明、 王毅、张乐文、胡舸、黄开士、黎平平、徐博然、叶萍舟 。 DB36/T 10392018 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申办程序、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 督交底告知、项目划分核备、质量监督检 查、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竣工验收抽样检测、 工程验收质量监督、质量举报调查处理、档案与信息管理等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 目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
5、建、扩建、 改建、加固)质量监督 工作 ,其他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23 水利水电建 设工程验收规程 3 术语 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quality supervision on hydropower construction project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水利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
6、督机构)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 及经批准的 设计文件等 ,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 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3.2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hydropower engineering quality responsibility subject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项 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等。 3.3 工程质量行为 engineering quality behavior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 法律 、 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 和合同 约定的质量责
7、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4 工程实体 project structure DB36/T 10392018 2 由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按一定的工艺或技术要求施工或制造、安装形成的结构体或设备。 3.5 质量行为监督 supervising for quality behavior 质量监督机构对 水利建设工程 质量责任主体等单位履行 工程 质量行为的情况实施监督。 3.6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engineering entity quality supervision 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实体质量 的情况 实施监督。 3.7 质量监督检测 qualit
8、y supervision testing 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水利行业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抽 样检测。 3.8 竣工验收抽样检测 final acceptance sampling inspection 为满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由 项目法人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 后对工程施工相应环节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4 基本规定 4.1 质量监督 事权划分 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划分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 职责。 4.2 质量监督期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
9、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4.3 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a)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 b)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 c)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4.4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a) 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b) 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勘察设 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c) 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DB36/T 10392018 3 d) 监督检查技
10、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e) 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f)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5 质量监督权限 质量监督的权限: a) 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b) 质量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 量行为进行抽查,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抽查,调阅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 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c)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技
11、术标准规定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采 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整顿的建议。 d)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纠正。 e) 向有关部门建议奖励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 f) 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建议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4.6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a)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b) 根据工程类别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c) 质量监督交底告知
12、。 d) 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 核备。 e)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开展质量监督巡查。 f)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 g) 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进行核备。 h) 核备工程质量等级,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有关工程验收。 i) 参加工程政府验收,编写和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评价意见。 j) 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建立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台账。 4.7 质量监督工作方式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采取监督巡查、质量监督检测、 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水利建设工程实施质量 监督。质量监督检查采用抽查 的 工作 方式。 4.8 质量监
13、督组织形式 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 a) 水利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实行项目组(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一般由质量监督机构成 立质量监督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不少于 2人。 b)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时,质量监督人员应不少于 2人。 c)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技术专家等形式,为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提 供技术支撑。 DB36/T 10392018 4 d)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委托咨询等专 业技术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开展评估。 5 申办程序 5.1 项目法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
14、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5.2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应提 交以下备案资料: a)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见附录 A)。 b)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概算、图纸及批复文件 等)。 c) 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及内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原件),及相关人员职 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d) 勘察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 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e) 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注册证书(复印件)。 f) 施工(含设备供应)单位中标通知
15、书、合同及其 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 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g) 工程实行代建制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及现场代建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 h) 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5.3 分期或分年度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项目法人申请,一次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分期或分年度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相关补充备案材料。 5.4 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 并签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6 质量监督计划 6.1 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 20个工作日 内,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16、编制工程质量监督 计划。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编制要求参见附录 B。 6.2 质量监督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向项目法人印发质量监督计划。 7 质量监督交底 告知 7.1 质量监督机构在签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 标准及工程特点等,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告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告知书的编制格式参见附录 C。 7.2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应采取书面交底和工程建设现场交底告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面交底告知宜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步进行,质量监督 机构签发水利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时一并将质量监督交底
17、告知书送达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7.2.2 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监督计划后,应组织开展第一次现场质量监督检查,并进行水利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现场交底告知。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现场交底告知应形成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会议 纪要。 DB36/T 10392018 5 8 项目划分 核备 8.1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按照 SL 176的规 定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 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8.2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 书面报告后,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18、后应 予以备案,并将核备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的“关于工程项目划分的核备意见”编 制格式参见附录 D。 8.3 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 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将调整情况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备案。 8.4 分期或分阶段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可分期或分阶段核备项目划分。 8.5 工程中永久房屋、公路、桥梁、船闸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 9 质量监督检查 9.1 一般规定 在工程建设过 程中,质量监督机 构 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并对 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19、9.2 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9.2.1 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检查表参见附录 E。 9.2.2 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 a)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复核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 位资质和现场人员资格;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现场组织机构是否按合同承诺配备人 员;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 察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b)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技术标准情况,特别是工程
20、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 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等情况。 c) 监督检查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控制。主要检查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 联合小组核定等情况。 9.3 工程实 体质量监督检查 9.3.1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控制资 料进行监督检查。 9.3.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基础处理、重要部位混凝土及构配 件、 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重点部位包括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 位工程等。 9.3.3 质量监督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监督的
21、项目开展工程实 体质量抽检,主要抽检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及工程实体等质量。质量监督 检测不代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检测工作。 DB36/T 10392018 6 9.3.4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质量监督检测结果通知项目法人。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 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组织整改处理或进行复核,同时 抄送相关水行政 主管部门。 9.4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与整改监督 9.4.1 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应及时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工程形象、检查范围、存 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要求等记录在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现场指
22、出,并做好现场记录和取证,与水 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交换意见,由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水利建设工程 质量责任主体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说明意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负责人不签字确认的, 应通过旁证或文字说明等方式予以确认。 9.4.2 监督检查应形成质量监督书面材料。监督检查由监督人员按附录 F的规定现场填写质量监督巡 查记录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质量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印发书面检查意见。对质量检查 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拟定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经质量监督机构 负责人批准后发送项目法人并督促整改落实;如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
23、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上 报主管部门。 9.4.3 项目法人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应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应在 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 9.4.4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视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0 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 事故处理监督 10.1 质量缺陷备案按照 SL 176有关规定执行。 10.2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0.3 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 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10.4 质量事故处理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
24、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处理完成的工程 或工程部位进行检测,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11 竣工验收抽样检测 11.1 大中型水利工程(含 1、 2、 3级堤防)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抽样检测工 作。 11.2 承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工作 的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在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不应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11.3 工程竣工验收抽样检测工作应与工程建设施工进度同步进行,由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对 检测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进行确
25、认,并将确认后的检测报告按要求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 11.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检测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相应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成果,作为项 目法人对工程质量确认的重要依据。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 10个工作日内,项目 法人一同将验收质量结 论、质量抽样检测成果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未报送相应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成果的,质量监督机 构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备。 DB36/T 10392018 7 11.5 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检测单位应分别向项目法人出具工程阶段验收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竣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对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明确结
26、论。项目 法人自收到检测报告 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检测报 告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备,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工程进行验收。 12 工程验收质量监督 12.1 工程质量等级核 备基本要求 12.1.1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质量核备工作。 12.1.2 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内容包括: a)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b) 对主体工程质量与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c)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 d)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e) 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12.1.3 工程质量核备表(见
27、附录 G)及其附件材料由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质量监督 机构,项目法人对质量等级结论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2.1.4 质量监督机构一般采取审查质量核备表、抽查相关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开展核备工作,必 要时可赴工程现场 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可聘请专家或委托质量评估单位参与质量核备工作。质量监督机 构发现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通知项目法人重新办理质量核备手续。 12.1.5 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组织进一步研究。当双方对 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或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协调解决。 12.1.6 质
28、量核备过程中发现较大质量问题或遗留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验收主持单位或法人验 收监督管理机关反映。 12.1.7 法人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将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应组织下一 阶 段验收。 12.2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核备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相关 技术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 12.3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结论核备 12.3.1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由项目法人 (或委托监理)、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有时
29、)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 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签署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见附录 G.1)。验收后 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2.3.2 质量监 督机构应在收到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备资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将 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12.4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 12.4.1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按照 SL 176的规定执行 ,分部工程验收按照 SL 223的规定执行。 DB36/T 10392018 8 12.4.2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
30、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可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12.4.3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在施工单位自评结束 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 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 G.2。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2.4.4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 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 20个工作日内,按照 SL 176有关质量评定标 准,核备工程质量等级,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12.5 单位工程外
31、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备 12.5.1 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 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确定工程外观质量标 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2.5.2 单位工程完工后 , 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检测单位对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按 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并按照 SL 176及有关规程明确的组织程序和办法,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 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 法人应将评定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2.5.3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核备资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将
32、核备意见反馈项目 法人。 12.6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 12.6.1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按照 SL 176的规定执行 ,单位工程验收按照 SL 223的规定执行。 12.6.2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 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12.6.3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12.6.4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在施工单位自评结束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 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
33、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 G.3,单位工程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见附录 G.4。 12.6.5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 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 20个工作日内,按照 SL 176的规定,核备工 程质量等级,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12.7 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备 12.7.1 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 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 G.5。 12.7.2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历次质
34、量监督检查、竣工检测、初期运行(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自查 等情况审核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结论 及相关材料,按照 SL 176的规定,核备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12.8 阶段验收质量监督 12.8.1 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 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 要增加的其它验收。 DB36/T 10392018 9 12.8.2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阶段验收前 2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为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工程质 量评价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12.8.3 质量监督机构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
35、委员会,并提交阶段验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阶段验收工 程质量评价意见按照附录 H的规定编制。 12.9 竣工验收质量监 督 12.9.1 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 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根据 SL 223的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 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12.9.2 竣工技术预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前 2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为 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供有关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并提交 工程质量监督
36、报告(格式见附录 I)。 12.9.3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 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 项目法人不应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应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2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 机构,并为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供有关资料。根据 SL 223的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应 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 13.1 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举报或投诉时,应参照附录 J的要求填写质量举报受理书;同时及时安排 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13.2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举报或者投诉内容及相关情况向主管部门
37、报告。 13.3 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质量 举报及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13.4 质量举报及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14 档案与信息管理 14.1 档案管理 14.1.1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4.1.2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和监督工作台账管理应与监督工作同步进行。 14.1.3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项目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质量管理的资料和质 量监督单位自身工作资料,应长期保存的质量监督工作档案包括: a)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文件及相应材料。 b) 质量监督计划。 c) 项目划分核备文件及相应材料。 d) 质量监督检
38、查记录及相应回复材料。 e) 整改通知及相应回复材料。 f) 质量监督简讯 。 g) 质量监督检测专报、现场质量检测报告。 h) 工程质量等级核备及有关材料。 i) 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备案资料、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 j) 质量举报调查处理相关材料。 DB36/T 10392018 10 k) 参建单位验收管理报告。 l) 质量评估报告、质量监督评价意见、质量监督报告。 m) 各阶段及竣工验收鉴定书。 n) 质量监督人员参加的各种质量会议纪要。 o) 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14.1.4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参照附录 K的内容整理归档。 14.1.5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台
39、账参照附录 L的要求建立。 14.2 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 14.2.1 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报送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报告(表)、质 量评定情况等。 14.2.2 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要求如实向质量监督单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应隐匿、瞒报。 14.2.3 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等资料应加强保密管理,不应泄露给未经授权的 任何组织或个人。 14.2.4 质量监督机构宜按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定期发布质量信息。 14.2.5 质量监督机构应掌握辖区内工程建设质量动态,并将辖区水利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报送有关水行 政主管部门。 DB36/T 10392018 11 A A 附 录 A (规范
40、性附录)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编号: 20XX年 -XX号)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申请 书 工程名称 : 质量监督机构: 项目法人 : 年 月 日 DB36/T 10392018 12 填表说明 1. 本监督 申请 书 及其附件资料等由 项目法人 填写并提供,对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 2. 项目法人 申请质量监督须报经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属地监督项目可不报)。 3质量监督机构复核 项目法人 填报的申报文件资料,满足要求的,及时签署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 通知 书;不满足要求的,应明确要求 项目法人 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后,再行签署。 4填写字迹应清晰、整洁、工整,不得使用铅笔
41、、圆珠笔。 5本申请书一式 4 份,均为原件;提交监督机构 2 份,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项目法人 各 留存 1 份。 6. 项目法人 向监 督机构提交本申请书时,须将附件要求资料一并提交。 7申请书中空格不足者,可另外附页。 DB36/T 10392018 13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量监督机构) : (工程名称) (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 、实施方案 )已批复 ,项目招 标已实施(监理、施工单位已确定),并具备了开工条 件。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等 要求 ,现提出质量监督申请,并承诺支持 、 配合质 量监督机构开展质
42、量监督工作。请予办理。 附件: 1.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 2.监督申请附件资料 (联系人: 电话: ) 项目法 人负责人(签字): 项目法人( 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属地监督项目可不盖) DB36/T 10392018 14 附件 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主管部门 初步设 计报告 或 实施方案 批准机关 批准日 期 批准文件 批复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主要建设内容 主要 工程量 土石方 万 m3 混凝土及 钢筋混凝土 万 m3 机电金结 其 它 总投资 万元 建安工程量 万元 项目 法人 名称
43、通信地址 及邮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称 电 话 技术负责人 职务职称 电 话 质量负责人 职务职称 电 话 安全负责人 职务职称 电 话 DB36/T 10392018 15 勘察设 计单位 名 称 资质等级 及证书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称 电 话 技术负责人 职务职称 电 话 项目组主 要人员 项目经理 或 负责人 执业资格及证 书编号 电 话 设计代表 执业资格及证 书编号 电 话 设计代表 执业资格及证 书编号 电 话 金属 结构 设备 制造 单位 名 称 资质等级及证 书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