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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T 468-2004 日本对虾放流增殖技术规范.PDF

1、 DB37 ICS 65.150 B 51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682004 日本对虾放流增殖技术规范 2004-12-14 发布 2005-01-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4682004 I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捕捞生产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云中、张本成、王四杰、王德志、李作朕、信敬福。 DB37/T 4682004 1 日本对虾放流增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日本对虾( Penaeus japonicus Bate)人工放流增殖的渔业水域与渔业环

2、境、苗种培 育、苗种规格与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检验规则、计数方法、苗种运输与放流技术、放流管理及回捕技 术要点等。 本标准适用于日本对虾人工放流增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588 渔业资源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2763.4-1991 海洋调查规范 GB 17378-1998 海洋监测规范 N

3、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3.1 渔业水域 鱼、虾、蟹等渔业生物的产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以及鱼、虾、蟹、贝、藻等渔业生物的增殖、 养殖场。 3.2 渔业环境 天然渔业生物、人工放流及人工养殖的渔业生物栖息繁衍的水域环境。 3.3 人工放流 将人工繁育的苗种放回天然水域以增殖其渔业资源的活动。 3.4 渔业资源增殖 用人工的方法直接在自然水域中放流经济水生生物种群或移入新种群,增加其数量,提高其质量的 经济活动。 3.5 渔业资源监测 对渔业资源状况及其环境要素进行

4、连续或定期的观测、测定和分析。 3.6 苗种 用作放流增殖的体长大于8mm的仔虾。 3.7 体长 当虾体自然伸展时从眼柄基部至尾节末端的长度。 3.8 规格合格率 体长符合规格要求的苗种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 3.9 伤残率 DB37/T 4682004 2 伤残个体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 3.10 死亡率 因病或损伤等原因而死亡的个体数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 4 渔业水域与渔业环境 4.1 放流海区条件 4.1.1 地理位置 在潮流畅通的内湾或岸线曲折的浅海海域,附近有淡水迳流入海。 4.1.2 基本条件 盐度1035;底质为沙泥或泥质沙,无还原层污泥;饵料生物丰富。 4.2 人工放流水域 位于潮

5、间带之下,低潮水位大于 1m。远离排污口及盐场、大型养殖场等进水口。 4.3 水质条件 符合GB 11607的要求。 5 苗种培育要点 5.1 培育用水 水源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培育水质应符合NY 5052的要求。 5.2 投饲 所用饲料应符合NY 5072的要求。 5.3 病害防治 药物使用应符合NY 5071的要求。 6 苗种规格 放流苗种规格分类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日本对虾放流苗种规格分类 规格分类 体长(mm) 一类 12 二类 10 三类 8 7 苗种质量要求 7.1 感官质量要求 感官质量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日本对虾放流苗种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6、大小 整齐 体色 半透明、鲜艳、浅黄色,色素点明显 摄食 胃部饱满,肠道粗、直 活力 虾体活泼,弹跳有力 7.2 规格合格率、伤残率和死亡率 应符合表3的要求。 DB37/T 4682004 3 表3 日本对虾放流苗种规格合格率及伤残率和死亡率要求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规格合格率 % 90 80 70 伤残率和死亡率之和 % 5 6 7 7.3 病害检测 严重传染性弧菌病不得检出;皮下及造血组织坏死杆状病毒(HHNBV)检测不得呈阳性。 8 检验方法 8.1 水质检验 按GB 11607和NY 5052的规定执行。 8.2 苗种检验 随机取样不少于50 尾,用直板刻度尺(精度1 mm)测量

7、体长,统计规格合格率,在解剖镜下检查 伤残个体,用肉眼直接检查死亡个体,统计伤残率和死亡率之和,并按表2 感观判定苗种质量。 8.3 病害检验 8.3.1 细菌病 严重传染性弧菌病害,依常规细菌学验测方法验测。 8.3.2 病毒病 用PCR法检测 HHNBV病毒是否呈阳性反应。 9 检验规则 9.1 水质 水质监测样品的采取、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GB 12763.4和GB 17378的有关规定执行。 9.2 苗种质量 9.2.1 放流前检验 放流前,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和第8章之8.2、8.3的方法对苗种质量进行检验。 9.2.2 组批规则 以一个放流批次作为一个检验批组。 9.2.3 病

8、害检测规则 通过查验培育记录及感官质量判定,确定疑似病害对象,并分别进行细菌病和病毒病的采样检查。 9.3 判定规则 9.3.1 水质判定 任一项水质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水质不合格。 9.3.2 苗种质量判定 9.3.2.1 规格合格率、伤残率和死亡率、病害检测及感官要求中,任一项目未达质量要求,则判定本 批苗种为不合格。 9.3.2.2 如发现有细菌病,应限期诊治后重新检验;如PCR 检测呈阳性,应重新检验。如重新检验仍不 合格,则判定本批苗种不合格。 9.3.3 复检 若对判定结果有异议,可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10 计数方法 采用重量计数法(要求将苗种装于相同的器具中,所有器具的装苗

9、数量基本相同):随机抽取苗种 (含杂质)不少于 5g,通过逐尾计数测出单位重量苗种尾数,然后随机抽取装苗器具不少于 3 个作为 DB37/T 4682004 4 样品,沥水后称重,求出装苗器具中苗种(含杂质)的平均重量,并对装苗器具计数,以此计算放流苗 种数量。 11 苗种运输 11.1 装苗器具 尼龙袋、泡沫塑料箱(纸箱)。 11.2 装苗方法 容积20L左右的双层尼龙袋,每袋先注入海水约 5L,然后将苗种装于尼龙袋,充氧后扎紧,装入泡 沫塑料箱(纸箱),用胶带密封。每箱装两袋。高温天气可外加适量冰块降温,一并装入泡沫塑料箱(纸 箱)。装苗用水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根据实际运输时间和

10、苗种规格,装苗密度参见表4。 表 4 装苗密度 苗种规格 装苗密度 (尾/袋) 一 类 1500020000 二 类 2000025000 三 类 2500030000 11.3 运输工具 用冷藏车、货车;中、小马力渔船、运输船只运输皆可。 11.4 运输方法 将已装苗的器具依车、船装载容积整齐排列,并配装空压机或氧气瓶,供途中充气或备用。护送人 员应随时检查苗种及器具状态。 12 人工放流 12.1 放流时间、水温 5月6月间,放流海区海水水温不低于16,苗种培育水温与放流海区水温相差2以内。 12.2 放流方法 将苗种用船运至放流水域,然后贴近海面分散投放水中。 12.3 注意事项 12.

11、3.1 应尽可能地使苗种贴近海面入水,以免苗种与海水碰撞而受损。 12.3.3 如放流海区风浪过大或2日以内有5级以上大风天气,应暂停放流。 13 放流管理 13.1 前期管理 13.1.1 潮间带监测 放流后3天左右,检查原放流水域附近潮间带是否有放流苗种活动及死亡苗种。 13.1.2 监督管理 盐场及大型养殖场的进水口须设置防护网;严禁推网等小型网具捕捞放流苗种。 13.2 常规监测管理 13.2.1 资源监测 定期监测增殖日本对虾分布情况,并进行生物学测定。 13.2.2 监督管理 巡查放流水域,禁止非法捕捞增殖日本对虾。 14 回捕 DB37/T 4682004 5 14.1 开捕时间

12、 流刺网、定置网8月20日开捕,拖网9月1日开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 可捕期 自开捕之日起,至10月31日。 14.3 回捕工具 14.3.1 作业类型 使用流刺网、定置网及拖网回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3.2 网具规格 回捕放流增殖日本对虾的各种网具,其网目内径均不得小于54mm。 14.3.3 渔船功率 不大于136kw。 14.4 建立回捕报告制度 参与回捕的单位和个人,应随时向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回捕情况。各辖区的回捕情况,由其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每月逐级上报至省渔业资源增殖管理机构。 14.5 放流增殖效果评估 回捕结束后,由组织实施的渔业资源增殖管理机构负责,计算回捕率等,评估放流增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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