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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T 652.2-2012 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1、ICS 13.220.01 C 8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652.22012 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12 - 02 - 10 发布 2012 - 03 - 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652.2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对DB37/T 652.2-2006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亓延军、张元祥、焦培文、张少见、王林静、闫宏、陈亮、秦璇。 DB37/T 652.22012 1 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消防安全组织、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及安全检查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行政村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对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 检查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DB37/T 1645

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民防火公约 行政村制定的村民消防安全行为规范。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九小场所” 指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建筑面积较小、或者容纳人数较少的餐饮、购物、住宿、歌舞娱乐、 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及其他规模较小的场所。 4 消防安全组织 4.1 村民委员会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村务管理内容,成立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 组,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

4、管理。 4.2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承担村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 DB37/T 652.22012 2 5 村民委员会职责 5.1 制定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 制度,并组织实施。 5.2 制定村民防火公约 村民防火公约应印发到每家每户并喷涂在村内醒目位置。主要内容包括: a) 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村委会的消防安全管理; b) 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用、圈占、埋压和损坏; c) 不在道路上挖沟、设置路障和堆放杂物,以免影响消防车通行; d) 村民家庭按照村委会划定的区域堆放草垛,并做到“四清

5、”,即:灶前清、院内清、房前屋后 清、道路两边清; e) 村内的电气设施、线路实行统一管理,村民家庭内不乱拉乱接电线,不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 丝; f) 村民离家前熄灭灶火,封好炉火,关闭燃气炉灶阀门和电器开关; g) 村民家庭内不违反规定存放汽油、柴油、煤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乱倒液化气残液; h) 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i)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 放地; j) 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k) 发现火灾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或志愿消防队值班室电话,主动向公安消防队、志愿消防 队报警。 5.3 开展消防

6、宣传教育 5.3.1 宣传教育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及GB 50039附录B中的消防安全常识。 5.3.2 宣传教育方式 5.3.2.1 在村内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或粘贴消防宣传瓷砖壁画。 5.3.2.2 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村广播及远程教育网络等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燃放烟花爆竹 等防火灭火常识,提醒村民做好防火工作。 5.3.2.3 定期到村内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九小场所”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宣传报告火警、扑救 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的常识。 5.3.2.4 定期到鳏寡孤独村民家庭提醒安全使用电器、炉灶,及时关闭电源、气源,防止发生火灾。 5.4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与管理 5.4.1

7、 有天然水源的村庄应设置消防取水设施,使用农用车、水泵等设施,扑救初起火灾;有条件的 村庄配备消防车、消防泵、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设施器材。 5.4.2 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庄应设置消火栓。 5.4.3 缺水的村庄应设置消防水池。 5.4.4 定期维护保养村内公用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5.4.5 组织志愿消防队进行灭火演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DB37/T 652.22012 3 5.4.6 严禁在村内道路上挖沟、设置障碍物和堆放杂物,保障消防车通行。 5.5 防火安全管理 5.5.1 村内建筑物的布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39 的要求。 5.5.2

8、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在村外集中统一存放,确保消防安全。 5.5.3 定期维护村内电气设施和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5.5.4 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及烧荒;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内动用明火。 5.5.5 督促村内企业、“九小场所”及个体工商户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照 DB37/T 1645 要求开展消 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5.5.6 严禁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6 检查方法、内容和要求 6.1 村民委员会应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巡查,农忙季节、重大节假日应组织全面防火安全检查。 6.2 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应定期对

9、农村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6.3 查看档案资料,村民居委会应成立了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 职防火人员,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4 查看档案资料、现场提问和实地演练,村庄应建立了志愿消防队并定期进行训练,队员应掌握基 本的防火灭火技能。 6.5 实地查看,村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检查有村民防火公约,并发至村民家庭。 6.6 实地查看,村内醒目位置应设置了消防宣传栏或粘贴消防宣传瓷砖壁画,黑板报、宣传栏有消防 宣传内容。 6.7 查阅资料并现场提问,村内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及“九小场所”应开展了消防宣传,工作人员 应掌握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

10、技能。 6.8 实地查看,村内应设置了符合要求的消防水源,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对设有消火栓的村, 查看消火栓应保持完整好用,水枪、水带等配件应齐全有效。 6.9 实地查看,村内道路不应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沟渠、障碍物,可燃物堆垛应统一存放于村外;不 应有焚烧秸秆和烧荒现象。 6.10 实地查看,村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村内企业、“九小场所”及 个体工商户应落实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措施,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6.11 实地查看,村内不应有违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现象。 7 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7.1 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宣传栏、消防瓷砖壁画设

11、置不符合要求及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村民防火 公约的,村民委员会应完善落实。 7.2 村内建筑物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村民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改正,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应予以指导。 7.3 进村道路设置沟渠、隔离桩、栏杆、堆放杂物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村民委员会应立即组 织清除。 7.4 对未将可燃物堆垛统一存放、擅自焚烧秸秆和烧荒的,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予以制止。 DB37/T 652.22012 4 7.5 对不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九小场所”,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应进行“四个能力”建 设指导。 7.6 违反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在林区内动用明火的,村民委员会应立即制止,公安派出所(警务 室)应依法查处。 7.7 对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 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制止,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应依法查处。 7.8 对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制止,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工商、 安监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取缔。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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