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Z 04 DB37 ICS 13.020.01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13722009 机动车清洗站节水、 环保与安全技术条件 Technical Code for Water Conserv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afety in Motor Vehicle Cleaning Station 2009-12-17 发布 2010-01-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T 13722009 I 前 言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
2、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辛峰,卢金铎,张永良,王锋,林蓝波。 DB37/T 13722009 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清洗站(以下简称清洗站)运营的基本条件以及清洗站的节水、环保与安全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清洗站的监督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552008 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 GB 30962008
3、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4942.12006 旋转电机整体结构的防护等级(IP 代码)-分级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901198 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32001991 水质 浊度的测定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00162006 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9419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CJJ 712000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3.1 机动车清洗站(Motor Vehic le Cleaning Station) 具有固定场所,用必备的清洗工具对机动车进行清洗的站点。 3.2 非燃烧体(Non-combustib le Component) 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 化的材料。 4 技术要求 4.1 清洗站的基本条件 4.1.1 清洗站必须具备营业执照。 4.1.2 清洗站需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 4.1.3 清洗站需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的工艺方案、作业方式和服务设施。非自动清洗站,须 配备冲洗机、蒸汽机、吸尘机等设备;自动清洗站,须配备电脑洗
5、车机、清洗机、蒸汽机、吸尘机等设 备;所有清洗站,必须具备循环水处理设备,有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清洗站节水、环保与安全技术规范 DB37/T 13722009 2 4.1.4 有合格的管理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内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1.5 应具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等制度应齐全。 4.2 节水要求 所有清洗站必须采用循环水处理设备,循环水的补水不得擅自开采使用地下水。鼓励采用机动车清 洗先进技术,提倡使用再生水资源,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4.2.1 机动车清洗用水量指标 4.2.1.1 1 客车清洗用水量指标
6、 a) 小型客车(载重量一吨以下,包括轿车),平均每车次不得大于 30 升; b) 中型客车(载重量二吨以下),平均每车次不得大于 50 升; c) 大型客车(载重量四吨以下),平均每车次不得大于 100 升。 4.2.1.2 货车清洗用水量指标 a) 小型货车(载重量一吨以下),平均每车次不得大于 45 升; b) 中型货车(载重量二吨以下),平均每车次不得大于 75 升; c) 大型货车(载重量四吨以下),平均每车次不得大于 120 升; d) 特大型货车(载重量四吨以上),平均每车次不得大于 150 升。 4.2.1.3 特种车辆清洗用水量指标 特种车辆清洗用水标准参照相应载重量货车的用
7、水标准规定。 4.2.2 清洗站应单独安装水表。 4.2.3 经循环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洗车用水应达到表 1 的要求。 表 1 洗车用水的水质要求 项 目 标 准 浊度 10 度 味、嗅 不得有异味、异臭 pH 值 6.59 悬浮物 10mg/L 石油类 0.5mg/L 4.3 环保要求 4.3.1 噪声 清洗站的泵房不宜与办公用房或居民住宅毗邻,泵房内应设置消声和减振装置。泵房噪声应不大于 84dB(A)。 4.3.2 清洗站的洗车污水应经过沉淀、除油等处理,达到 GB 8978-1996 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入城市污 水管道。 4.3.3 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 不得任意排放
8、、堆放和倾倒,应当按环境保护、 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要求处理。 4.3.4 清洗机动车必须采用中性清洗剂,其 pH 值应在 78 的范围内。 4.4 安全要求 4.4.1 清洗站应具备健全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4.4.2 清洗站设备应合理布局,在车辆行驶区应有指示标志,在电气及机械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 4.4.3 清洗站应在工作区内设置人车分流。 4.4.4 机动车清洗人员在清洗作业时应配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 4.4.5 清洗站洗车工作区的电器设备宜采用安全输出电压, 向该工作区供电的线路必须采用YZW或YCW 电缆。移动式电器设备可采用 12V 输出电压,非移动式电器设备可采
9、用 24V 输出电压,非手持式电器设 备的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5,手持式不低于 IP57。非安全电压的电器设备应置于洗车工作区之外。 4.4.6 清洗站的洗车工作区低压配电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并做好漏电保护装置的上下级配合。 4.4.7 洗车工作区的电器设备各独立电气回路对地及回路间的绝缘电阻不低于 20M。 DB37/T 13722009 3 4.4.8 电器设备应能承受历时 60s 的耐电压试验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频率为 50Hz,并尽可能为正弦 波,试验电压有效值见表 2。 表 2 试验电压对照表 电器工作电压(V) 试验电压(V) 380 1760 1500(电机用) 2
10、20 1250(其他电器) 24 500 12 500 4.4.9 清洗站的洗车工作区,其安全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连接,严禁与其它回路的带电部 分或保护线连接。用电设备非带电部分的金属外壳应作等电位连接。 4.4.10 机动车清洗站的防火用电线路必须与清洗用电和生活用电线路分开设置; 防火用电设备应采用 专用供电线路,该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 4.4.11 清洗站内消防安全设施应齐全,消防安全标志应合理设置。 5 检查方法 5.1 清洗站基本条件检查 检查清洗站是否具备 4.1 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5.2 节水检验 5.2.1 机动车清洗用水量的检测:测取每类车型
11、5 车次的用水量,取算术平均值。 5.2.2 检查清洗站计量水表安装情况。 5.2.3 循环使用的洗车用水水质检测项目按照附录 A 中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 5.3 环保检验 5.3.1 噪声测量按 GB 3096-2008 中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 5.3.2 清洗站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的水质按照附录 A 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5.4 安全检验 5.4.1 绝缘电阻测量:用 500V 兆欧表测量,在兆欧表稳定后读数。测量时,设备的各个电气开关应在 接通位置,电容及半导体器件应断开或用导线短接。 5.4.2 耐电压试验按照 GB 755-2008 规定的方法进行。 5.4.3 外壳防护等级按 GB 4
12、942.1-2006 和 GB 4208-2008 规定的方法进行。 5.4.4 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检查按照 GB 50016-2006 和 GB 15630-1995 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查规则 6.1 对新申请的清洗站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根据附录 B 机动车清洗站检查评定表进行现场审查和 检验,评定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运营。 6.2 对正常运营的清洗站必须每年接受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整改后申请复查,复 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6.3 清洗站每年需要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 a) 节水中的所有项目; b) 环保中的所有项目; c) 安全中的所有项目。 6.4 有下列情况
13、需要重新申请检查验收: a) 清洗站地址变更; b) 清洗站业务、规模变更。 DB37/T 13722009 4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清洗站洗车用水水质的检验项目、检测方法 表A.1 项 目 测定方法 检测方法标准编号 浊度 分光光度法 GB 13200-1991 味、嗅 感官评定法 /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 6920-1986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1989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 / DB37/T 13722009 5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表 B.1 机动车清洗站检查评定表 类目 评定项目 评定标准 评定方式 评定结果 备注 清洗站必须具备营业执照。
14、 清洗站需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 地。 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的 工艺方案、 作业方式和服务设施。 非自动清洗站,须配备冲洗机、 蒸汽机、吸尘机等设备;自动清 洗站,须配备电脑洗车机、清洗 机、蒸汽机、吸尘机等设备;所 有清洗站,必须具备循环水处理 设备,有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 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有合格的管理和从业人员。从业 人员必须经过内部培训、考核合 格后方可上岗。 1 基 本 条 件 应具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各种操 作规程、质量标准、服务规范、 安全操作等制度齐全。 小型客车 中型客车 大型客车 小型货车 中型货车 大型货车 特大型货车 应符合 4.2.1机动 车清洗用 水量指标。
15、 特种车辆 清洗站应单独安装水表。 2 节 水 经循环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洗车 用水应达到规范中表 1 洗车用水 的水质要求。 清洗站的泵房不宜与办公用房或 居民住宅毗邻,泵房内应设置消 声和减振装置。泵房噪声应不大 于 84dB(A)。 清洗站的洗车污水应达到现行国 家标准 GB8978-1996 的有关规定 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 及其它污物, 不得任意排放、堆 放和倾倒,应当按环境保护、市 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要求处理。 3 环 保 清洗机动车必须采用中性清洗 剂, 其 pH 值应在 78 的范围内。 DB37/T 13722009 6 表 B.1(续) 类目
16、评定项目 评定标准 评定方式 评定结果 备注 清洗站应具备健全的安全作业管 理制度。 清洗站设备应合理布局,在车辆 行进区应有指示标志,在电气及 机械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 清洗站应在工作区内设置人车分 流。 机动车清洗人员在清洗作业时应 配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安全防 护用品。 清洗站洗车工作区的电器设备宜 采用安全输出电压,向该工作区 供电的线路必须采用 YZW 或 YCW 电缆。 移动式电器设备可采用 12V 输出电压,非移动式电器设备可 采用 24V 输出电压,非手持式电 器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5,手持式不低于 IP57。非安 全电压的电器设备应置于洗车工 作区之外。 清洗站
17、的洗车工作区处于潮湿场 所,其低压配电线路必须安装漏 电保护装置,并做好漏电保护装 置的上下级配合。 工作区的电器设备各独立电气回 路对地及回路间的绝缘电阻不低 于 20M。 电器设备应能承受历时 60s 的耐 电压试验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频率为 50Hz, 并尽可能为正弦波, 试验电压有效值见表 2试验 电压对照表。 清洗站的洗车工作区,其安全电 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连 接,严禁与其它回路的带电部分 或保护线连接。用电设备非带电 部分的金属外壳应作等电位连 接。 大型机动车清洗站的防火用电线 路必须与清洗用电和生活用电线 路分开设置;防火用电设备应采 用专用供电线路,该线路应穿金 属管保护并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 内。 4 安 全 清洗站内消防安全设施应齐全, 消防安全标志应合理设置。 合计 评定人员: 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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