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40A 16 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50/T 917 2019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场 所 建 设 规 范 2019 -05- 08发 布 2019- 09-01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0/T 9172019 I 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3.1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委 员 会 ) .13.1.1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院 ( 仲 裁 院 ) .13.1.2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庭 (
2、仲 裁 庭 ) .13.1.3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员 ( 仲 裁 员 ) .13.2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场 所 ( 仲 裁 场 所 ) .2 3.2.1 立 案 接 待 服 务 用 房 .23.2.2 争 议 案 件 审 理 用 房 .23.2.3 仲 裁 业 务 管 理 用 房 .34 仲 裁 场 所 .34.1 总 体 要 求 .34.1.1 整 体 风 格 .34.1.2 区 域 布 局 .44.1.3 功 能 空 间 .44.1.4 基 本 设 施 设 备 .64.1.5 标 志 标 识 标 牌 .64.1.6 文 化 展 示 .64.2 立 案 服 务 接
3、待 区 .6 4.2.1 设 计 要 求 .74.2.2 设 施 设 备 要 求 .74.3 争 议 案 件 审 理 用 房 .74.3.1 审 理 庭 .74.3.2 调 解 室 .94.3.3 证 据 交 换 室 .104.3.4 阅 卷 ( 翻 译 ) 室 .104.3.5 律 师 室 .114.3.6 当 事 人 等 候 室 、 证 人 室 、 鉴 定 人 室 、 勘 验 人 室 .114.3.7 案 件 合 议 室 、 仲 裁 委 评 议 室 ( 合 议 评 议 室 ) .114.3.8 更 衣 室 .114.4 仲 裁 业 务 管 理 用 房 .124.4.1 档 案 室 .12
4、4.4.2 信 息 管 理 用 房 .12 DB50/T 9172019 II 4.4.3 法 律 文 书 文 印 室 、 仲 裁 业 务 资 料 室 .124.4.4 设 备 管 理 用 房 .124.4.5 安 保 人 员 值 班 室 .134.5 仲 裁 人 员 办 公 用 房 .135 信 息 化 .13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标 志 标 识 标 牌 .14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审 理 庭 平 面 布 局 图 .23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调 解 室 平 面 布 局 图 .26附 录 D( 资 料 性 附 录 ) 审 理 庭 桌 椅 样 式
5、式 例 .29 DB50/T 9172019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院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院 、 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兰 云 鹏 、 杨 洋 、 李 秀 文 、 卢 柳 、 李 洁 、 王 莉 DB50/T 9172019 1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6、场 所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场 所 建 设 的 总 体 要 求 、 设 施 设 备 、 标 识 标 牌 及 信 息 化 相 关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各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院 建 设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7、本 文 件 。GB/T 2893.1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 5076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以 下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设 立 , 专 门 处 理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案 件 的 法 定 机 构 。3.1.1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院 ( 仲 裁 院
8、 )仲 裁 委 员 会 下 设 实 体 化 的 办 事 机 构 , 具 体 承 担 仲 裁 委 员 会 日 常 工 作 及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等 业 务 工 作 。3.1.2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庭 ( 仲 裁 庭 )是 指 仲 裁 委 员 会 为 处 理 具 体 争 议 案 件 成 立 的 组 织 , 由 一 名 或 者 三 名 仲 裁 员 组 成 。3.1.3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员 ( 仲 裁 员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聘 任 的 , 依 法 处 理 争 议 案 件 的 专 业 工 作 人 员 。 DB50/T 9172019 2 3.2 劳 动 人 事 争
9、 议 仲 裁 场 所 ( 仲 裁 场 所 )由 仲 裁 院 专 门 管 理 使 用 的 , 开 展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业 务 及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的 场 所 。3.2.1立 案 接 待 服 务 用 房是 指 通 过 划 分 安 全 检 查 、 查 询 问 询 、 收 件 登 记 、 文 书 送 达 、 群 众 休 息 等 候 以 及 当 事 人 协 商 、 法 律 援助 、 仲 裁 自 助 服 务 等 仲 裁 服 务 功 能 区 , 实 现 调 解 仲 裁 立 案 接 待 服 务 的 用 房 。3.2.2争 议 案 件 审 理 用 房 是 指 保 障 劳 动 人
10、事 争 议 案 件 调 解 仲 裁 程 序 有 序 进 行 , 满 足 案 件 处 理 各 项 活 动 需 要 的 用 房 。3.2.2.1审 理 庭是 指 仲 裁 院 用 于 争 议 案 件 公 开 或 者 不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的 场 所 。3.2.2.2调 解 室是 指 仲 裁 院 用 于 争 议 案 件 案 前 调 解 、 庭 前 调 解 、 审 理 调 解 以 及 当 事 人 庭 外 和 解 等 的 场 所 。3.2.2.3 证 据 交 换 室是 指 用 于 争 议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 在 仲 裁 员 主 持 下 , 当 事 人 之 间 交 换 证 据 、 确 认
11、证 据 、 确 认 庭 审 要 素的 房 间 。3.2.2.4阅 卷 ( 翻 译 ) 室是 指 争 议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 代 理 人 、 第 三 人 等 仲 裁 参 与 人 查 阅 案 卷 以 及 翻 译 人 员 临 时 工 作 的 用 房 。3.2.2.5律 师 室是 指 律 师 在 仲 裁 院 参 加 仲 裁 活 动 临 时 工 作 的 用 房 。 3.2.2.6当 事 人 等 候 室 DB50/T 9172019 3 是 指 争 议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在 庭 审 前 及 休 庭 期 间 休 息 等 候 的 用 房 。3.2.2.7证 人 室是 指 案 件 证 人 在 仲
12、裁 活 动 中 等 候 出 庭 的 用 房 。3.2.2.8鉴 定 人 室是 指 鉴 定 人 在 仲 裁 活 动 中 临 时 工 作 、 等 候 出 庭 的 用 房 。3.2.2.9勘 验 人 室 是 指 勘 验 人 在 仲 裁 活 动 中 临 时 工 作 、 等 候 出 庭 的 用 房 。3.2.2.10案 件 合 议 室是 指 审 理 案 件 的 仲 裁 庭 ( 合 议 庭 ) 成 员 合 议 案 件 的 用 房 。3.2.2.11仲 裁 委 评 议 室是 指 仲 裁 委 员 会 对 重 大 、 疑 难 案 件 听 取 仲 裁 庭 报 告 , 进 行 讨 论 作 出 决 定 的 用 房 。
13、3.2.3仲 裁 业 务 管 理 用 房 是 指 满 足 调 解 仲 裁 业 务 工 作 管 理 及 保 障 仲 裁 场 所 安 全 等 管 理 需 要 , 实 现 案 件 档 案 、 法 律 文 书 文 印 、计 算 机 信 息 、 理 论 业 务 资 料 、 设 施 设 备 存 放 ( 供 电 、 供 水 、 供 暖 、 消 防 等 ) 、 安 保 人 员 值 班 、 公 务 用 车等 事 项 安 全 有 序 管 理 的 用 房 。3.2.3.1档 案 室是 指 仲 裁 院 用 于 争 议 案 件 案 卷 档 案 整 理 装 订 、 归 类 保 存 、 管 理 利 用 、 查 阅 复 制
14、等 的 场 所 。4 仲 裁 场 所4.1 总 体 要 求 4.1.1 整 体 风 格 DB50/T 9172019 4 仲 裁 场 所 应 体 现 端 庄 稳 重 、 仲 裁 文 明 ; 人 文 关 怀 、 促 进 和 谐 ; 简 洁 实 用 、 功 能 齐 备 ; 安 全 便 民 、 统一 协 调 的 特 点 。4.1.2 区 域 布 局4.1.2.1 仲 裁 场 所 应 根 据 仲 裁 功 能 合 理 划 分 立 案 接 待 服 务 区 、 争 议 案 件 审 理 区 、 仲 裁 业 务 管 理 区 、 仲裁 人 员 办 公 区 等 功 能 区 域 。4.1.2.2 应 实 现 对 公
15、众 提 供 服 务 的 立 案 接 待 服 务 区 、 争 议 案 件 审 理 区 与 仲 裁 业 务 管 理 区 、 仲 裁 人 员 办公 相 对 分 离 。4.1.2.3 争 议 案 件 审 理 区 应 实 现 开 庭 审 理 案 件 的 用 房 与 合 议 室 、 评 议 室 、 工 作 人 员 更 衣 室 相 对 分 离 。4.1.2.4 宜 设 置 门 禁 、 安 全 门 闸 等 实 现 各 功 能 区 域 之 间 有 效 连 通 。4.1.2.5 争 议 案 件 审 理 区 域 宜 分 别 设 置 仲 裁 人 员 专 用 通 道 和 公 共 通 道 。a) 专 用 通 道 用 于
16、工 作 人 员 通 行 , 通 道 净 宽 宜 为 1.5m 1.8m;b) 公 共 通 道 用 于 案 件 当 事 人 通 行 和 临 时 等 候 , 通 道 净 宽 应 不 少 于 4m。 4.1.3 功 能 空 间4.1.3.1 仲 裁 院 应 合 理 设 置 立 案 接 待 服 务 用 房 、 争 议 案 件 审 理 用 房 、 仲 裁 业 务 管 理 用 房 、 仲 裁 人 员 办公 用 房 。 各 功 能 用 房 的 建 筑 面 积 总 量 应 满 足 案 件 处 理 以 及 调 解 仲 裁 工 作 需 要 , 并 符 合 表 1 的 基 本 要 求 。表 1 仲 裁 场 所 功
17、能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表项 目 类 别 a 500件 500 a 1200件 a 1200件立 案 接 待 服 务 用 房 50 80 100争 议 案 件 审 理 用 房 200 400 650仲 裁 业 务 管 理 用 房 80 100 120含 通 道 后 建 筑 面 积 合 计 350 600 950注 1: a指 5年 内 年 均 案 件 处 理 量 ; 注 2: 本 表 不 包 括 仲 裁 人 员 办 公 用 房 面 积 。4.1.3.2 仲 裁 场 所 应 合 理 配 置 各 功 能 用 房 。 功 能 用 房 配 置 数 量 、 大 小 应 满 足 争 议
18、 案 件 处 理 需 要 。 其 中 ,立 案 接 待 服 务 用 房 、 争 议 案 件 审 理 用 房 、 仲 裁 业 务 管 理 用 房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2 的 基 本 要 求 。 DB50/T 9172019 5 表 2 立 案 接 待 服 务 用 房 、 争 议 案 件 审 理 用 房 、 仲 裁 业 务 管 理 用 房 基 本 配 置 表项 目 类 别a 500件 500 a 1200件 a 1200件立 案 接 待 服 务 用 房 服 务 接 待 大 厅 1间 , 设 查 询 问 询 、 收 件 登 记 、 文 书 送 达 、 法 律 援 助 等 窗 口法 律 援 助 室
19、 可 单 设 , 也 可 并 设 1间当 事 人 协 商 室 争 议 案 件 审 理 用 房 审 理 庭 1间 以 上 3间 以 上 5间 以 上调 解 室 1间 以 上 2间 以 上 3间 以 上证 据 交 换 室 可 单 设 , 也 可 与 阅 卷( 翻 译 ) 室 、 证 人 室 、鉴 定 人 室 、 勘 验 人 室等 并 设 1间 1间 1间 以 上 阅 卷 ( 翻 译 ) 室 可 综 合 设 置 仲 裁 参 加人 等 候 室 1 间 1间 1间 以 上律 师 室 可 单 设 , 也 可 并 设 1间 1间 以 上当 事 人 等 候 室 、 证 人室 、 鉴 定 人 室 、 勘 验人
20、室 1间 以 上案 件 合 议 室 可 单 设 , 也 可 并 设 合 议 评 议 室 1间仲 裁 委 评 议 室更 衣 室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仲 裁 业 务 管 理 用 房 档 案 用 房 单 设 1间 或 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配 置 专 门 的 橱 柜 。注 : a指 5年 内 年 均 案 件 处 理 量 DB50/T 9172019 6 4.1.4 基 本 设 施 设 备4.1.4.1 应 在 仲 裁 院 大 门 或 立 案 接 待 服 务 大 厅 大 门 内 一 侧 设 置 安 全 检 查 门 、 射 线 探 测 检 查
21、 设 备 , 设 立安 全 检 查 专 门 通 道 。 通 道 前 摆 放 安 全 检 查 告 知 事 项 牌 。4.1.4.2 应 配 备 电 子 显 示 屏 幕 、 信 息 查 询 机 、 公 共 视 频 广 播 等 信 息 化 设 施 设 备 。4.1.4.3 应 在 仲 裁 场 所 的 立 案 接 待 服 务 区 、 争 议 案 件 审 理 区 和 仲 裁 业 务 管 理 区 等 区 域 设 置 安 全 监 控 系统 。4.1.4.4 应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 , 无 障 碍 设 施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763的 要 求 。4.1.4.5 应 配 备 自 助 服 务 一
22、 体 机 , 宜 配 置 自 助 储 物 柜 等 用 于 服 务 对 象 自 助 处 理 事 务 的 需 要 。4.1.4.6 应 配 备 便 民 服 务 资 料 工 具 。4.1.5 标 志 标 识 标 牌4.1.5.1 应 在 距 仲 裁 院 最 近 的 干 道 路 口 设 置 路 口 指 示 牌 。 设 置 位 置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的 要 求 , 并 遵 从 道 路 指 示 标 牌 安 放 的 有 关 规 定 , 保 证 指 示 牌 醒 目 便 于 远 距 离 识 别 , 并 避 开 树 木 、 交 通 标 志 、 广 告 牌 以 及 其他 指 示 标 牌 等 。4.1.5.
23、2 仲 裁 院 大 门 正 面 应 悬 挂 仲 裁 徽 章 , 大 门 侧 面 应 悬 挂 “ 重 庆 市 XX区 ( 县 )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员 会 ” 、 “ 重 庆 市 XX 区 ( 县 )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院 ” 字 样 的 单 位 名 称 标 牌 。4.1.5.3 应 在 仲 裁 院 入 口 处 设 置 平 面 引 导 标 识 。4.1.5.4 应 在 各 房 间 门 设 置 门 牌 , 位 置 高 度 合 适 , 明 显 醒 目 。 门 牌 设 置 应 参 考 以 下 方 式 : 张 贴 于 门 框 上 方 , 位 置 为 左 右 居 中 , 距
24、上 门 框 距 离 5cm 10cm; 张 贴 于 门 框 左 侧 或 右 侧 的 墙 面 上 , 距 较 近 一 侧 门 框 的 距 离 5cm 10cm, 地 面 垂 直 距 离 应 为 门 高 上三 分 之 一 处 。4.1.5.5 各 办 公 桌 、 席 位 应 摆 放 对 应 工 作 座 牌 和 席 位 牌 。4.1.5.6 仲 裁 院 场 所 区 域 应 按 照 GB/T 2893.1、 GB 2894和 GB/T 10001.1等 设 置 标 志 标 识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引 导 性 标 志 标 识 ; 告 知 性 标 志 标 识 ; 警 示 性 标 志 标 识 ;
25、文 化 宣 传 标 志 标 识 。4.1.5.7 应 统 一 设 置 标 志 标 识 标 牌 , 字 迹 应 清 晰 可 见 , 同 类 型 标 志 标 识 标 牌 应 统 一 字 体 、 颜 色 、 材 质 、规 格 等 。 具 体 样 式 可 参 见 附 录 A。4.1.6 文 化 展 示4.1.6.1 应 充 分 结 合 仲 裁 场 所 功 能 空 间 , 采 用 平 面 、 立 体 以 及 多 媒 体 等 形 式 , 醒 目 设 置 展 示 党 建 文 化 、廉 政 文 化 以 及 调 解 仲 裁 历 史 文 化 、 仲 裁 职 业 文 化 、 便 民 服 务 文 化 、 法 律 制
26、度 和 思 想 文 化 、 调 解 文 化 、 庭审 文 化 等 内 容 的 平 台 载 体 , 宣 传 和 弘 扬 具 有 行 业 特 色 的 仲 裁 文 化 。4.1.6.2 党 建 文 化 、 廉 政 文 化 墙 、 展 板 等 的 设 计 , 应 以 红 色 为 主 色 , 文 字 标 题 字 体 选 用 大 标 宋 , 正 文主 要 内 容 字 体 选 用 黑 体 , 应 规 范 使 用 党 徽 、 党 旗 、 五 角 星 等 元 素 。4.1.6.3 调 解 仲 裁 文 化 墙 或 者 文 化 展 板 等 设 计 , 应 以 蓝 色 为 主 色 , 文 字 标 题 字 体 选 用
27、大 标 宋 , 正 文 主 要 内 容 字 体 选 用 黑 体 , 应 规 范 使 用 仲 裁 徽 章 、 调 解 徽 章 、 天 平 、 法 棰 、 齿 轮 、 麦 穗 、 橄 榄 枝 、 三 条 平 行蓝 色 线 条 ( 间 2 条 白 色 线 条 ) 等 元 素 。4.2 立 案 服 务 接 待 区 DB50/T 9172019 7 4.2.1 设 计 要 求4.2.1.1 应 实 现 功 能 有 效 分 区 , 有 序 分 流 人 群 。4.2.1.2 大 厅 应 设 置 于 仲 裁 院 入 口 范 围 处 , 方 便 群 众 出 入 。4.2.1.3 宜 采 用 “ 柜 台 式 ”
28、等 开 放 式 窗 口 。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窗 口 : 查 询 问 询 ; 收 件 登 记 ; 文 书 送 达 。4.2.1.4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仲 裁 院 形 象 墙 , 设 置 开 放 式 窗 口 的 , 形 象 墙 应 设 于 开 放 式 窗 口 后 面 的 正 墙面 。4.2.1.5 窗 口 应 配 备 符 合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的 柜 台 和 座 椅 。 柜 台 台 面 高 度 宜 为 75cm 80cm、 宽 度 宜 为60cm 80cm, 色 系 应 为 浅 色 。 柜 台 外 沿 应 凸 出 于 基 脚 , 方 便 群 众 坐 姿 。4
29、.2.1.6 窗 口 应 显 示 工 作 内 容 名 称 。 宜 根 据 具 体 场 地 , 可 采 用 吊 牌 、 挂 牌 、 座 牌 。 吊 牌 、 挂 牌 , 宜 采 用 电 子 显 示 屏 方 式 。 具 体 样 式 请 参 见 附 录 A。4.2.1.7 根 据 实 际 功 能 需 要 , 可 在 立 案 服 务 接 待 区 专 门 设 置 法 律 援 助 窗 口 或 者 法 律 援 助 用 房 、 当 事 人协 商 用 房 。4.2.2 设 施 设 备 要 求4.2.2.1 应 分 别 配 备 连 接 互 联 网 与 业 务 专 网 的 计 算 机 、 打 印 机 等 基 本 办
30、公 设 备 。4.2.2.2 应 提 供 纸 笔 、 各 种 相 关 业 务 样 表 以 及 其 他 便 民 设 施 、 资 料 等 。4.2.2.3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公 开 仲 裁 院 楼 层 图 、 布 局 图 、 调 解 仲 裁 办 案 流 程 、 受 理 范 围 、 管 辖 范 围 、 仲 裁须 知 、 人 员 信 息 、 行 为 规 范 、 监 督 方 式 等 相 关 服 务 信 息 。4.2.2.4 应 配 备 取 号 叫 号 以 及 语 音 提 示 设 备 、 自 助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 自 助 储 物 柜 , 自 助 服 务 一 体 机 ) 、公 民 身 份 证
31、 读 卡 器 、 高 拍 仪 、 录 音 录 像 监 控 等 设 备 。4.2.2.5 应 放 置 窗 口 人 员 工 作 座 牌 , 宜 采 用 电 子 显 示 屏 方 式 , 具 体 样 式 请 参 见 附 录 A。 工 作 座 牌 显 示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照 ; 工 作 人 员 姓 名 、 编 号 , 中 共 党 员 应 载 明 党 员 身 份 。4.3 争 议 案 件 审 理 用 房4.3.1 审 理 庭4.3.1.1 设 计 要 求4.3.1.1.1 应 充 分 结 合 劳 动 人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点 , 体 现 庄 重 、 平 等 、 合 作 的 氛 围 。4.3.1.1.2 按 照 5 年 内 年 均 案 件 处 理 总 量 每 200 件 应 至 少 配 置 1 间 审 理 庭 。4.3.1.1.3 审 理 庭 根 据 使 用 面 积 大 小 , 可 分 为 大 型 、 标 准 、 小 型 审 理 庭 。 审 理 庭 设 计 规 格 应 符 合 表 3的 要 求 。4.3.1.1.4 仅 配 置 1 个 审 理 庭 的 , 应 优 先 配 置 标 准 审 理 庭 。 配 置 2 个 以 上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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