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00C 50 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50/T 986 2020物 业 小 区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技 术 指 南 2020 -03-04发 布 2020- 03-05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0/T 9862020 DB50/T 9862020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卫 生 健 康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总 队 、 重 庆 市 质
2、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重 庆 市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 重 庆 市 物 业 管 理 协 会 、 重 庆 两 江 新 区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余 书 、 张 程 、 吴 飞 翔 、 何 伟 、 向 龙 宇 、 赖 世 瑜 、 朱 洪 艳 、 曾 艳 。 DB50/T 9862020 1 物 业 小 区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技 术 指 南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物 业 小 区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基 本 要 求 、 现 场 管 理 、 环 境 卫 生
3、管 理 、 人员 防 护 和 返 岗 管 理 以 及 疫 情 上 报 、 处 置 和 解 除 等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物 业 小 区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 未 建 立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的 物 业 小 区 可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4、 件 。 GB 10213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橡 胶 检 查 手 套 、GB 19082 医 用 一 次 性 防 护 服 技 术 要 求GB 19083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技 术 要 求GB 19193 疫 源 地 消 毒 总 则GB 27953 疫 源 地 消 毒 剂 卫 生 要 求YY 0469 医 用 外 科 口 罩YY/T 0969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口 罩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控 方 案 ( 最 新 版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1 疫 点 epidemic point病 原 体 从 传
5、 染 源 向 周 围 播 散 的 范 围 较 小 或 单 个 疫 源 地 。3.2 疫 区 epidemic area传 染 病 在 人 群 中 爆 发 、 流 行 , 其 病 原 体 向 周 围 播 散 时 所 能 波 及 的 地 区 。3.3 低 风 险 区 县 low risk districts and counties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无 确 诊 病 例 , 或 连 续 14天 无 新 增 确 诊 病 例 。3.4 DB50/T 9862020 2 中 风 险 区 县 medium risk districts and counties本 行 政 区 域 内 14天 内 有
6、新 增 确 诊 病 例 , 累 计 确 诊 病 例 不 超 过 50例 ; 或 累 计 确 诊 病 例 超 过 50例 , 14天 内 未 发 生 聚 集 性 疫 情 。3.5 高 风 险 区 县 high risk districts and counties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累 计 确 诊 病 例 超 过 50例 , 14天 内 有 聚 集 性 疫 情 发 生 。3.6 消 毒 disinfection杀 灭 或 清 除 传 播 媒 介 上 病 原 微 生 物 , 使 其 达 到 无 害 化 的 处 理 活 动 。 3.7 居 家 隔 离 home quarantine采 取 家 中
7、 居 住 并 连 续 监 测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14天 的 医 学 观 察 措 施 。4 基 本 要 求4.1 组 织 建 设4.1.1 物 业 小 区 疫 情 防 控 应 根 据 分 区 分 级 分 类 防 控 原 则 , 按 照 属 地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的 要 求 开 展 工 作 。4.1.2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成 立 疫 情 防 控 领 导 机 构 , 由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责 。 开 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工 作 :a) 制 定 本 企 业 疫 情 防 控 方 案 ;b) 及 时 传 达 国 家 和 地 方 疫 情 信 息 和 落 实
8、 物 业 小 区 疫 情 防 控 要 求 ; c) 负 责 所 管 物 业 项 目 疫 情 防 控 的 经 费 筹 措 、 物 资 供 应 及 相 关 统 筹 工 作 ;d) 定 期 向 注 册 地 的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机 构 报 告 疫 情 防 控 情 况 ;e)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推 进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4.1.3 疫 情 防 控 领 导 机 构 下 应 设 立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组 , 由 物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任 组 长 。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组 应 开展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制 定 和 完 善
9、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治 工 作 方 案 ;b) 协 同 街 镇 、 社 区 实 施 本 项 目 疫 情 防 控 的 宣 传 、 预 防 、 控 制 、 记 录 等 工 作 ;c) 每 天 向 疫 情 防 控 领 导 机 构 和 项 目 所 在 地 街 镇 、 社 区 报 告 本 项 目 疫 情 防 控 情 况 ;d)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推 进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4.1.4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在 街 道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发 动 物 业 小 区 全 体 业 主 、 物 业 使 用 人 建 立 联 防 联 控 工作 组 、
10、业 主 自 愿 者 队 伍 , 积 极 主 动 接 受 、 配 合 街 道 居 委 会 、 物 业 服 务 人 员 的 疫 情 防 控 、 应 急 救 援 、 心 理援 助 、 信 息 宣 传 等 防 疫 工 作 措 施 。 4.2 人 员 组 织 和 培 训4.2.1 应 建 立 疫 情 防 控 值 班 制 度 , 保 证 24h 均 有 人 值 守 , 并 向 业 主 公 布 值 班 和 服 务 电 话 。 建 立 机 动 保障 队 伍 , 以 备 项 目 应 急 调 配 。4.2.2 应 组 织 开 展 针 对 疫 情 防 控 知 识 的 员 工 培 训 活 动 , 培 训 内 容 包
11、括 但 不 仅 限 于 : DB50/T 9862020 3 a) 政 府 有 关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构 发 布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要 求 ;b)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传 染 途 径 和 防 护 方 法 ;c) 常 规 消 毒 作 业 方 法 ;d) 洗 手 及 口 罩 佩 戴 的 操 作 规 范 。4.2.3 应 做 好 员 工 情 绪 疏 导 , 多 关 心 一 线 员 工 工 作 和 生 活 , 及 时 解 决 实 际 困 难 , 给 予 员 工 更 多 的 指 导和 鼓 励 , 引 导 员 工 坚 守 岗 位 ;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可 开 展 线 上 文 化
12、活 动 , 疏 导 员 工 情 绪 。4.2.4 员 工 在 岗 期 间 应 注 意 自 身 健 康 状 况 监 测 , 按 照 “ 早 发 现 、 早 报 告 、 早 隔 离 、 早 治 疗 ” 的 原 则 做好 自 我 管 理 。4.3 物 资 准 备4.3.1 疫 情 防 控 物 资 应 准 备 充 足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基 本 消 毒 药 品 ( 包 括 含 氯 消 毒 剂 、 75%酒 精 、 免 洗 手 消 毒 剂 等 ) ;b) 防 护 器 具 ( 包 括 口 罩 、 隔 离 服 、 手 套 、 护 目 镜 等 ) ; c) 防 控 器 具 ( 包 括 测 温
13、设 备 、 喷 洒 器 具 ) 。4.3.2 防 护 物 资 应 符 合 GB 10213、 GB 19082、 GB 19083、 YY 0469、 YY/T 0969 等 标 准 的 要 求 。4.3.3 防 护 物 资 短 缺 时 , 应 立 即 向 属 地 街 镇 、 社 区 反 馈 并 寻 求 指 导 协 助 。 当 不 能 立 即 解 决 问 题 时 , 应采 取 简 易 方 法 暂 时 应 急 , 并 向 属 地 政 府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机 构 报 告 。5 现 场 管 理5.1 场 所 设 置5.1.1 应 在 物 业 小 区 出 入 口 设 置 排 查 点 、 临 时
14、 观 察 点 ( 或 观 察 室 ) 。5.1.2 应 在 物 业 小 区 出 入 口 空 旷 、 通 风 处 设 置 快 递 、 外 卖 以 及 其 他 货 物 临 时 存 放 点 , 存 放 点 应 防 雨 防晒 , 保 持 空 气 流 通 。5.1.3 备 有 医 用 酒 精 等 易 燃 物 资 的 , 应 单 独 在 高 防 火 等 级 的 区 域 隔 离 存 放 , 独 立 配 置 消 防 器 材 , 设 置 防 火 警 示 标 识 。5.1.4 物 业 小 区 出 入 口 应 配 置 红 外 体 温 测 量 仪 器 ( 设 备 ) 。5.2 疫 情 宣 传 教 育5.2.1 物 业
15、 服 务 企 业 可 通 过 横 幅 、 公 告 栏 、 宣 传 车 、 广 播 、 喇 叭 、 电 子 显 示 屏 、 微 信 群 、 微 信 公 众 号 、线 上 直 播 、 视 频 会 议 等 形 式 和 载 体 开 展 疫 情 防 控 知 识 宣 传 , 发 动 小 区 业 主 、 物 业 使 用 人 、 员 工 做 好 疫 情防 护 措 施 。5.2.2 业 主 委 员 会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及 时 关 注 小 区 舆 情 动 态 , 保 护 业 主 隐 私 , 营 造 “ 不 造 谣 、 不 传 谣 、不 信 谣 ” 的 舆 论 氛 围 。5.2.3 使 用 扩 音
16、设 备 宣 传 时 , 应 选 择 适 宜 的 音 量 和 时 段 , 避 免 干 扰 业 主 在 封 闭 式 管 理 期 间 的 正 常 生 活与 工 作 。5.3 人 员 和 车 辆 出 入 管 控 5.3.1 应 严 格 物 业 小 区 流 动 人 员 管 控 追 踪 , 加 强 巡 查 。5.3.2 应 在 出 入 口 实 行 人 员 和 车 辆 出 入 登 记 制 度 。 小 区 人 员 出 行 和 返 回 时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检 测 体 温并 登 记 备 查 。 DB50/T 9862020 4 5.3.3 外 地 返 回 小 区 人 员 和 来 访 人 员 , 物
17、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做 好 姓 名 、 体 温 、 联 系 方 式 、 是 否 来 自 疫 情 地区 或 近 期 接 触 疫 情 地 区 人 员 、 到 访 住 址 、 进 出 时 间 等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5.3.4 属 地 政 府 要 求 物 业 小 区 封 闭 管 理 时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采 取 如 下 临 时 措 施 :a) 每 个 物 业 小 区 应 设 置 1个 出 入 口 ;b) 实 行 限 制 人 员 流 动 登 记 制 度 ;c) 严 禁 本 小 区 外 的 人 员 、 车 辆 进 出 小 区 ;d) 物 业 小 区 业 主 需 外 出 工 作
18、的 按 防 疫 要 求 出 具 单 位 证 明 ;e) 物 业 小 区 实 行 住 户 定 期 派 1名 家 庭 成 员 外 出 采 购 生 活 物 资 的 外 出 管 理 办 法 ;f) 有 条 件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及 时 启 动 生 活 物 资 代 购 预 案 。5.3.5 物 业 企 业 宜 利 用 专 业 优 势 、 科 技 优 势 、 服 务 优 势 , 开 发 运 用 非 接 触 式 “ 电 子 通 行 证 ” 。5.3.6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宜 利 用 线 上 APP、 微 信 公 众 号 、 第 三 方 购 物 平 台 系 统 , 向 小 区 业 主 、
19、住 户 推 送 线上 生 活 物 资 的 购 买 服 务 。 5.4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管 控5.4.1 疫 情 期 间 ,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 健 身 房 、 儿 童 活 动 区 域 、 老 人 活 动场 所 、 会 所 等 ) 应 暂 停 开 放 。5.4.2 疫 情 期 间 , 物 业 项 目 区 域 内 应 停 止 所 有 的 装 修 或 维 修 活 动 ( 疫 情 防 控 需 要 的 情 形 除 外 ) 。5.5 快 递 投 递 管 理5.5.1 物 业 小 区 实 行 封 闭 式 管 理 期 间 , 对 于 设
20、有 快 递 投 递 箱 ( 柜 ) 的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对 配 送 邮 件 、快 件 的 邮 政 、 快 递 人 员 加 强 检 查 , 在 配 送 人 员 配 戴 口 罩 做 好 防 护 , 穿 着 单 位 工 作 装 、 出 示 工 号 , 体 温 检测 合 格 并 经 登 记 后 , 准 予 配 送 人 员 将 邮 件 、 快 件 投 递 到 智 能 快 递 箱 ( 柜 ) , 实 施 “ 无 接 触 投 递 ” 。5.5.2 对 于 未 设 快 递 投 递 箱 ( 柜 ) 的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在 物 业 小 区 门 口 或 入 口 处 指 定 快 递 暂
21、 存 区 域 ,禁 止 快 递 配 送 人 员 进 入 物 业 小 区 ; 同 时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协 助 做 好 快 递 暂 存 区 域 管 理 。 6 环 境 卫 生 管 理6.1 清 洁 消 毒6.1.1 应 配 合 属 地 政 府 及 相 关 机 构 对 物 业 小 区 内 疫 点 按 照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控 方 案 ( 最 新 版 ) 、GB 19193、 GB 27953 等 开 展 消 毒 。6.1.2 应 建 立 物 业 项 目 清 洁 消 毒 制 度 , 做 好 防 疫 消 杀 记 录 。6.1.3 针 对 消 毒 对 象 和 消 毒 现
22、场 不 同 , 应 合 理 选 择 消 毒 剂 。6.1.4 经 常 触 摸 的 公 共 设 备 设 施 应 采 用 75%的 乙 醇 消 毒 液 或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250mg/L 500mg/L含 氯 消 毒液 进 行 擦 拭 消 毒 , 每 日 应 不 少 于 2 次 ; 电 梯 按 钮 、 自 动 扶 梯 扶 手 等 经 常 接 触 部 位 , 每 日 消 毒 应 当 不 少 于3 次 。 需 擦 拭 消 毒 的 设 备 设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厢 式 电 梯 的 地 面 、 侧 壁 等 电 梯 设 施 ;b) 公 共 座 椅 、 儿 童 娱 乐 设 施 、 健
23、 身 器 材 等 休 闲 运 动 设 施 ; c) 快 递 柜 、 报 刊 箱 、 显 示 屏 、 宣 传 栏 、 衣 物 回 收 箱 、 意 见 箱 等 公 共 设 施 ;d) 电 脑 键 盘 、 鼠 标 、 复 印 机 按 键 、 桌 椅 、 空 调 等 办 公 设 施 设 备 。6.1.5 对 经 常 出 入 的 公 共 场 所 应 采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250mg/L 500mg/L含 氯 消 毒 液 进 行 喷 雾 消 毒 , 每 日 应不 少 于 2次 。 必 要 时 可 增 加 消 毒 频 次 。 需 消 毒 公 共 区 域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大 堂 、 消
24、防 通 道 、 走 廊 、 楼 梯 、 电 梯 ; DB50/T 9862020 5 b) 停 车 场 、 户 外 娱 乐 场 所 ;c) 垃 圾 存 放 点 ;d) 快 递 临 时 存 放 点 ;e) 办 公 室 及 日 常 接 待 区 域 ;f) 公 共 卫 生 间 ;g) 其 他 小 区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区 域 ( 消 防 水 泵 房 、 自 来 水 机 房 、 直 饮 水 机 房 、 监 控 室 、 电 梯 机 房 、 设备 层 、 通 讯 机 房 等 ) 。6.1.6 传 染 源 和 密 切 接 触 者 曾 接 触 的 设 备 和 涉 足 场 所 、 隔 离 观 察 点 、
25、隔 离 区 、 居 民 出 入 口 排 查 点 应 加强 消 毒 , 可 采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1000mg/L 含 氯 消 毒 液 进 行 消 毒 。6.1.7 电 梯 轿 厢 环 境 、 入 户 大 堂 、 楼 梯 间 的 消 杀 作 业 宜 采 用 拖 拭 的 方 式 进 行 。6.1.8 电 梯 内 外 按 钮 可 采 用 覆 膜 方 式 进 行 保 护 , 并 定 期 更 换 。6.1.9 引 导 居 民 进 行 居 家 消 毒 。 应 做 到 : 家 用 餐 具 应 煮 沸 或 高 温 消 毒 ; 高 频 接 触 的 物 体 表 面 , 如 门 把 手 、 桌 椅 、 玩
26、 具 等 应 进 行 清 洁 处 理 , 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卫 生 间 地 面 、 墙 面 、 洗 手 池 、 便 池 等 每 天 清 洗 , 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6.2 废 弃 物 分 类 处 理6.2.1 应 规 范 处 理 物 业 小 区 内 的 垃 圾 、 污 水 、 污 物 等 废 弃 物 , 做 到 分 类 处 理 。6.2.2 应 在 物 业 小 区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废 弃 口 罩 、 废 弃 手 套 等 特 殊 有 害 垃 圾 专 用 的 定 点 收 集 桶 。 暂 不 具 备条 件 的 , 可 用 其 他 符 合 安 全 密 闭
27、 要 求 的 垃 圾 桶 替 代 , 并 注 明 “ 供 废 弃 口 罩 、 废 弃 手 套 等 特 殊 有 害 垃 圾 使用 ” 等 字 样 。6.2.3 对 于 废 弃 口 罩 、 手 套 等 一 次 性 医 用 物 品 应 在 消 毒 后 密 封 , 丢 弃 至 专 用 的 垃 圾 桶 内 。6.2.4 垃 圾 应 由 专 人 定 时 封 闭 清 运 至 垃 圾 定 点 处 置 场 所 , 每 日 封 闭 清 运 应 不 少 于 2 次 。 运 送 时 应 注 意垃 圾 分 类 并 做 好 个 人 防 护 。6.2.5 垃 圾 筒 应 保 持 清 洁 , 可 定 期 用 有 效 氯 50
28、0m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喷 洒 或 擦 拭 消 毒 ; 垃 圾 点 墙 壁 、 地面 应 保 持 清 洁 , 可 定 期 用 有 效 氯 500mg/L的 含 氯 消 毒 液 喷 洒 。 6.3 通 风 管 理6.3.1 应 做 好 电 梯 、 楼 梯 、 公 共 卫 生 间 、 停 车 场 等 密 闭 场 所 的 通 风 , 每 日 通 风 应 不 少 于 3 次 , 每 次 不少 于 20min。6.3.2 住 宅 楼 层 通 道 设 置 有 通 风 窗 的 , 应 处 于 开 启 状 态 。6.3.3 应 引 导 物 业 小 区 居 民 做 好 室 内 通 风 , 勤 开 窗
29、 。7 人 员 防 护 和 返 岗 管 理7.1 个 人 防 护 要 求7.1.1 较 低 风 险 岗 位 的 防 护在 没 有 出 现 疫 情 ( 疑 似 病 例 和 确 诊 病 例 ) 小 区 的 门 岗 值 守 、 环 境 卫 生 、 设 备 维 护 、 客 户 服 务 等 岗 位 人 员 , 应 佩 戴 口 罩 ; 环 卫 设 施 消 毒 剂 喷 洒 岗 位 应 佩 戴 普 通 护 目 镜 和 口 罩 。7.1.2 中 等 风 险 岗 位 防 护 DB50/T 9862020 6 出 现 疫 情 ( 疑 似 病 例 和 确 诊 病 例 ) 小 区 的 上 述 岗 位 应 佩 戴 符 合
30、 YY/T 0969要 求 的 一 次 性 医 用 ( 含 )以 上 等 级 的 口 罩 ; 清 理 运 输 废 弃 防 护 用 品 的 人 员 , 应 配 置 一 次 性 防 护 薄 膜 衣 和 一 次 性 医 用 橡 胶 手 套 。7.1.3 较 高 风 险 岗 位 防 护为 疑 似 病 例 和 确 诊 病 例 家 庭 开 展 终 末 消 毒 的 相 关 人 员 , 应 按 照 当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相 关 要 求 执行 。7.2 人 员 返 岗 要 求7.2.1 对 于 部 分 处 于 轮 休 期 的 物 业 企 业 员 工 , 应 严 格 执 行 各 地 疾 病 预
31、防 控 制 机 构 关 于 人 员 流 动 的 相 关要 求 , 严 禁 企 业 强 制 性 要 求 员 工 从 外 地 返 岗 。7.2.2 对 于 身 处 重 庆 以 外 疫 情 较 为 严 重 地 区 的 员 工 , 不 得 安 排 返 岗 。7.2.3 对 于 身 处 重 庆 以 外 地 区 但 不 属 于 疫 情 严 重 地 区 的 员 工 , 回 渝 返 岗 前 , 应 居 家 隔 离 14天 , 确 认 身体 健 康 后 方 可 返 岗 。 7.2.4 对 于 重 庆 本 地 员 工 返 岗 时 , 应 提 醒 员 工 做 好 防 护 , 减 少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 加
32、强 员 工 体 温 检 查 等 必要 的 预 防 措 施 。7.2.5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提 供 交 通 车 的 , 应 做 好 员 工 登 车 前 的 体 温 测 量 工 作 , 对 超 过 额 定 体 温 的 应 拒 绝 其登 车 并 立 即 报 告 。8 疫 情 上 报 、 处 置 和 解 除8.1 疫 情 上 报8.1.1 应 按 照 相 关 部 门 要 求 上 报 物 业 小 区 疫 情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相 应 的 处 置 措 施 。8.1.2 应 通 过 公 告 、 微 信 公 众 号 等 方 式 向 所 在 物 业 小 区 居 民 发 布 疫 情 防 控 安 排
33、 和 相 关 服 务 通 知 , 如 疫情 防 控 要 求 、 活 动 区 域 消 毒 等 相 关 信 息 。8.1.3 有 发 热 、 乏 力 、 干 咳 症 状 或 密 切 接 触 史 的 员 工 、 业 主 、 物 业 使 用 人 , 应 及 时 向 就 近 的 疫 情 定 点 救 治 医 院 和 街 镇 、 社 区 报 告 。8.2 疫 情 处 置8.2.1 对 已 出 现 疑 似 病 例 和 确 诊 病 例 的 小 区 , 物 业 企 业 按 相 关 部 门 要 求 配 合 工 作 。8.2.2 应 协 助 做 好 隔 离 、 送 医 工 作 。8.2.3 属 地 政 府 疫 情 防
34、 控 指 挥 机 构 决 定 对 整 栋 楼 、 单 元 采 取 封 闭 措 施 的 小 区 , 应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 单 位安 排 摄 像 监 控 , 按 要 求 停 止 电 梯 自 动 运 行 , 做 好 该 楼 栋 、 单 元 居 民 的 生 活 物 资 配 送 、 人 员 巡 查 、 生 活 垃圾 上 门 收 取 等 服 务 工 作 ; 未 经 相 关 部 门 许 可 不 得 通 过 公 共 网 络 传 播 影 像 、 图 文 资 料 。8.2.4 应 在 疾 病 控 制 机 构 的 指 导 下 , 对 疑 似 或 确 诊 患 者 途 经 物 业 区 域 的 公 共 场 所
35、及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彻 底消 毒 。8.2.5 应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对 本 小 区 与 疑 似 和 确 诊 患 者 有 过 密 切 接 触 的 人 群 开 展 排 查 、 隔 离 。8.2.6 应 协 助 和 配 合 街 镇 、 社 区 及 属 地 相 关 部 门 、 单 位 做 好 发 生 疫 情 的 物 业 小 区 的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工 作 。 8.3 疫 情 解 除疫 情 解 除 按 照 属 地 政 府 统 一 部 署 执 行 。本 标 准 发 布 后 , 相 关 行 政 部 门 若 有 新 要 求 , 按 其 要 求 执 行 。 DB50/T 98
36、62020 7 参 考 文 献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主 席 令 第 5号 )2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88号 )3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37号 )4 关 于 依 法 科 学 精 准 做 好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 联 防 联 控 机 制 发 2020 28号 )5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新 冠 肺 炎 流 行 期 间 消 毒 工 作 的 通 知 ( 联 防 联 控 机 制 综 发 2020 89号 ) 6 关 于 加 强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社 区 防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 肺 炎 机 制 发 2020 5号 )7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分 区 分 级 分 类 防 控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渝 肺 炎 组 发 2020 6号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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