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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 T 493-2010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争议受理.pdf

1、 ICS 03.040 C 00 DB61 陕西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 T493 2010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争议受理 2010 - 02 - 24发布 2010 - 03 - 01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1/ T493 2010 I 前 言 为使我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运用标准化的管理手段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促进 养老保险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 同时,为主动接受全社会对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监督 , 特制定 本 标 准。 本标准 由陕西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厅 提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 归口。 本标准 起

2、草 单位: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 张银生、杜启光、汪卫国、 王瑞河、张燕、 殷朝毅 、 党光清、骆 红、马明 。 本标准 由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 首次发布。 DB61/ T493 2010 1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争议受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行政争议受理中养老保险复查、养 老保险行政复议、养老保险行政诉讼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 标准 适用于与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有关的行政争议受理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于

3、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 4月 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2001第 13号 陕西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垂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劳社发 2000131号 3 养老保险复查 3.1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a) 认为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 b) 对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c) 认为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对

4、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养老 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d) 认为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 3.2 时效 申请人认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 60日内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3.3 形式 申请人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口头提出。对于口头 提出申 请的,受理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 签字或者盖章。 3.4 答复时效和形式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 改变的,应

5、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 达申请人本人。 DB61/ T493 2010 2 4 养老保险行政复议 4.1 条件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直接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a) 认为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b) 认为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c) 认为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d) 认为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

6、续手续的; e) 认为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1.2 具备 3.1的情况,也可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2 时效 申请人认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 60日内,向直接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4.3 形式 申请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口头提出。 对于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 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4.4 答复时效和形式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查。行政复议申请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 复印件之日起 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 材料。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无证据、依据。 4.5 复议决定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 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 养老保险行政诉讼 5.1 养老保险行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的 相关 规定执行。 5.2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是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法人机构,具备养老保险行政诉讼资格。各级养老 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法院传票时,依据陕西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垂直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向法院作不具备应诉资格的情况申明。符合程序的养老保险行政诉讼案件由省 社会保障局按照业务归属,指定和委托业务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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