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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 T 451-2007 燃气锅炉房消防技术规程.pdf

1、I CS 备案号: 20895-2007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 DB6 3 / 4 5 1 2 0 0 7 代替 DB63/451-2003 燃气 锅炉房 消防技 术规程 2 0 0 7 - 0 6 - 0 7 发布 2 0 0 7 - 0 6 - 1 5 实施 青 海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布发布发布发布 DB63/ 4512007 I 前 言 为适应青海省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 针 对青海省内原有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 和 新建燃气锅 炉 的发展趋势,本着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维护方便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本规程包括锅炉房的位置、 锅炉房的防火间距、 燃 料管道设

2、置、 建筑结构、 电气与通风、 消防设 施 等。 本规程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规程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陈兴发、崔春起、星旭东、郭宏晓、李 芳、高 琳、韩玉平、李占新。 本规程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DB63/ 4512007 1 燃气锅炉房消防 技术规 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锅炉房的设置、燃气管道的设置及锅炉房的消防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天然气锅炉房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随后所有 的 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

3、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 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版)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1-92 锅炉房设计规范 3 名词解释 3.1 首层锅炉房 设置于建筑物主体或裙房首层内,以及与主体或裙房贴邻的锅炉房。 3.2 地下 ( 半地

4、下 ) 锅炉房 设置于建筑主体或裙房建筑内的,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锅炉房净高的 1/2者为地 下锅炉房;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锅炉房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者为半地下锅炉房。 3.3 屋顶锅炉房 设置于建筑主体或裙楼屋顶的锅炉房。 3.4 金属爆炸减压板 爆炸减压 板是 一种 薄板 ,将 这种 减 压板 以特 定的 方式 敷于 有爆 炸危 险 的建 筑物 的天 花板 、墙壁 上,当发生可燃气体爆炸时,能有效地消 除爆炸期间产生的 强烈的不稳定燃 烧压力震荡,从而 能保证 建筑物主要结 构免 遭破坏 。适 用于有 甲烷 气、天 然气 、丙烷 气、 液化石 油气

5、或者爆 炸特 性 K 不大于 8000kPa m/s的可燃气体爆炸危险的建筑物。 3.5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采用燃气直接燃烧方式,向高温发生器提供加热源、构成吸收制冷循环,并供给冷水或温水的设 备。 4 锅炉房的设置 4.1 一般规定 4.1.1 锅炉房宜设置在地上独立的建筑物内,在受条件限制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可与主体建 筑物相连或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顶层 。 4.1.2 锅炉房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内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安全疏散口的两侧。 DB63/ 4512007 2 4.2 防火、防爆 4.2.1 锅炉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

6、不低于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和楼 板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锅 炉房通往其他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地 下、 半 地下及首层锅炉房外墙 开 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的窗槛墙。 4.2.2 锅炉房应设防爆泄压设施,泄压面积不应小于锅炉间建筑面积的 10。 4.2.3 锅炉房的防爆泄压口不应正对疏散楼梯间和安全出口。 4.2.4 锅炉房内的烟道应用钢板焊接,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4.2.5 燃烧器应设熄火保护装置。 4.2.6 锅炉房内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 GB50058-92的有关规定。 4.3 地上首层锅炉房 4.3

7、.1 装机容量及参数 4.3.1.1 蒸汽锅炉房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 10t/h, 总 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 12t/h, 额 定出口 蒸 汽压力不应大于 1.3 Mpa。如果上述装机容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再设一个锅炉间,但两个锅炉间 不得贴邻设置。 4.3.1.2 热水锅炉房单台锅炉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7 .0MW,额定出水温度不应大于 950 C 。 4.3.1.3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台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 7.0MW。 4.3.1.4 以上二种热能设备的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不大于 28MW。 4.3.2 燃气锅炉房宜采用轻质屋顶作为防爆泄压设施。如确有困难,可以用泄压窗泄爆,并应

8、符合本 标准第 4.2.2 条的要求。 4.3.3 锅炉房宜设二个出口,直通室外不得少于一个。 4.4 地下(半地下)锅炉房 4.4.1 装机容量及参数 4.4.1.1 蒸汽锅炉房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 4 t/h( 2.8MW),总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 8 t/h(5.6MW)。 4.4.1.2 热水锅炉房单台锅炉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7 MW,额定出水温度不应大于 950 C 。 4.4.1.3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不大于 4.2MW。 4.4.1.4 以上三种供热设备的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不大于 14MW。 4.4.2 地下或半地下燃气锅炉房应采用轻质屋顶或窗井作为防爆

9、泄压设施,如泄压面积无法满足本标 准第 4.2.2条的泄压条件,可在锅炉房的内墙面及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 4.4.3 锅炉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燃气锅炉房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4.4.4 锅炉房宜设二个出口,直通室外的不得少于一个。 4.5 屋顶锅炉房 4.5.1 锅炉房装机容量应符合以下标准 4.5.1.1 热水锅炉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不大于 1.4MW,热水出口温度不大于 95 。 4.5.1.2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不大于 2.8MW。 4.5.1.3 以上二种热能设备的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不大于 5.6MW。 4.5.2 燃气锅炉房应采用轻质屋顶

10、作为防爆泄压设施,泄压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 4.3.2条要求,并应 避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主要交通道路。 4.5.3 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设置屋顶锅炉房。 4.5.4 锅炉间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 6 米。 4.6 锅炉房的防火间距 独立建造的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满足 GB50016-2006第 3.4.1条和 5.4.1条要求及 GB50045-95第 4.2节要 求。 5 燃气管道设置 DB63/ 4512007 3 5.1 一般规定 5.1.1 设置在屋顶的燃气锅炉房宜使用低压燃气。 使用中压燃气时, 最 大进户压力不应大于 0.03Mpa。 5.1.2 燃气锅炉房的供气系统应独

11、立设置,燃气供气管道宜直接引入锅炉房,并不应穿越防火墙。 5.1.3 屋顶锅炉房的燃气立管宜沿有检修条件的外墙明敷,如确有困难,燃气立管可设置在便于安装 和检修的独立管道竖井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 管道竖井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烧体,检 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道井内每隔 2 3 层用不燃材料作防火分隔,在立管穿过分隔层的四周应留 有适当空隙,每个防火分隔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5.1.3.2 管道竖井的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通往室外的百叶窗 , 管道井高出顶层屋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女 儿墙高度。 5.1.3.3 管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

12、设置阀门。 5.2 燃气锅炉房的燃气调压装置,宜设置在与锅炉房贴邻的有自然通风条件的房间内,并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锅炉房隔开。 5.3 当地下层、半地下层安装燃气管道时,敷设有燃气管道的房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事故排风 装置,报警信号应送到 24 小时有人值班的操作室或消防控制室。 5.4 锅炉的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GB50028-93的有关规定。 6 消防设施 6.1 燃气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6.1.1 燃气锅炉房、计量间、调压间等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自动报警装置。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 下限的 25时,应立即联动启动事故排风机,同时紧

13、急切断阀应自动切断电源。 6.1.2 燃气供气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联动自动关闭,锅炉房还应设置能够 快速人工手动关闭的阀门。 6.1.3 锅炉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信号应送到 24h有人值班的操作室或消防控制室。 6.1.4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高度应根据机组所采用的燃气相对密度来确定, 燃 气相对密度 0.75时 , 探测器应设在机房下部,距地面 0.3m以内;燃气相对密度 0.75时,探测器应设在机房上部,距楼板 顶 0.3m以内。 6.2 事故排风系统 6.2.1 锅炉房应设事故排风系统,排风量应按不小于 12 次 /h 设计。事故排风机应为防爆风机并应采 用消防电源。地下、半地下锅炉房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6.2.2 应设置锅炉房事故排风口,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6.3 灭火设备 6.3.1 设在高层建筑物主体及裙房内多层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屋顶的燃气锅炉房,当总额定供热 输出功率大于 1.4MW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3.2 锅炉房应按国家标准 GBJ140-90配置移动式灭火器材。 锅炉房消火栓系统应结合所在建筑物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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