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60 A 16 备案号:432912014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3382014 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2014 - 09 - 22 发布 2015 - 07 - 01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63/T 1338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青海省标准化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海省标准化研究所、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菁、张素梅、余应功、曹剑儒。 DB 63/T 1338
2、2014 1 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海省辖区内省、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的术语和定义、 服务质量评价和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省、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人员、进驻单位的工作人 员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县(区)级及以下人民政府行政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3/T 1337 行政服务中心 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3、准。 3.1 行政服务中心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具有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或相关单位开设窗口集中办公,为社会提供 一站式服务的组织机构。 3.2 进驻单位 按照政府要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审批、服务项目日常办理工作的部门或相关单位。 3.3 服务窗口 具有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或相关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代表本单位对外提供审批、服务的 办事组织。 3.4 窗口工作人员 行政关系隶属进驻单位,在服务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具体审批、服务的人员。 DB 63/T 13382014 2 3.5 服务对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出申请的 公民、法
4、人和其他组织。 4 服务质量评价 4.1 评价原则 4.1.1 坚持以事实和客观证据为判定依据的原则。 4.1.2 坚持标准与实际对照的原则。 4.1.3 坚持民主公开、独立公正的原则。 4.1.4 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 4.2 评价依据 服务质量的评价依据DB63/T 1337中3.1的要求及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进行。 4.3 评价组织 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评价工作人员应熟悉行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知识。 4.4 评价对象 各进驻单位的服务窗口。 4.5 评价方式 4.5.1 可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价。 4.5.2 通过评价仪、发放意见征求表或网络化等方式
5、开展评价。 4.6 评价报告 行政服务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可包括以下内 容: 评价时间、范围; 意见及建议; 评价结论。 4.7 评价应用 4.7.1 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进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并占总分的一定比例。 4.7.2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告知其主管部门。 5 改进 5.1 信息来源 实施改进的信息包括: DB 63/T 13382014 3 客户反馈意见;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门了解到的情况; 窗口工作人员及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建议、了解到的情况; 各种征求意见薄(表)、网络等反映的问题。 5.2 情况分析 行政服务中心督察部门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根据信息来源,对服务质量情况进行分析,确定现有和潜 在的问题源。 5.3 改进 根据情况分析结果,由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部门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行政服务中心的督察部门对改进过程的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价。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