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120 A 0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 Standards of Verification service for the family economy information) 2020 - 01 - 01实施 乐山 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111 四川省 ( 乐山 市 ) 地方标准 DB5111/T 2-2019 2019 - 11 - 11发布 DB5111/T 2-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类 . 2 5 工作原则 . 2 6 基本要求 . 2 6.1 核对机构
2、. 2 6.2 人员 . 3 6.3 设施设备 . 3 7 工作流程及环节要求 . 3 7.1 申请人申请核对 . 3 7.2 县级委托单位核对 . 5 7.3 市级委托单位核对 . 7 7.4 查询结果复核 . 8 8 评价监督 . 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核对申请资料内容 . 9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 核对报告 . 12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核对报告编号规则 . 15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居家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 . 16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核对服务工作事项办结回访表 . 17 DB5111/T 2-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3、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乐山 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乐山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峨嵋山市民政局、夹江县民政局、犍为县民政局、 马边彝族自治县民政局、井研县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波、卢华军、周德琼、何雯、吕晓君、彭丽萍、蔡秀芳、邓棹栩。 DB5111/T 2-2019 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工作原则、基本要求、 工作流程及环节 要求 、评价与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
4、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72-2016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MZ/T 072-2016界定的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MZ/T 072-2016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 3.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居民家庭拥有的全部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 MZ/T 072-2016,定义 3.1 3.2 核对 对居民家庭指定时期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开展调查和核对的活动。 MZ/T 072-2016,定义 3.2 3.3 核对对象 接
5、受核对的居民家庭。 MZ/T 072-2016,定义 3.3 3.4 核对机构 办理核对业务的相关单位。 MZ/T 072-2016,定义 3.4 2 DB5111/T 2-2019 3.5 委托单位 向核对机构提出委托的 相关 单位。 MZ/T 072-2016,定义 3.5 3.6 信息共享单位 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的 单位 。 MZ/T 072-2016,定义 3.6 4 分类 按核对工作需求来源的不同,将工作流程分为申请人核对、县 级委托单位核对和市级委托单位核对。 5 工作原则 5.1 无委托、不核对;先授权,后核对;只核对,不认定 核对工作应先取得申请人书面授权后,再启动核对程
6、序;无委托单位的委托,不应启动核对程序。 只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不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社会救助的相关条件。 5.2 依法、客观、公正 核对工作应依法依规,核对结果应客观、公正。 5.3 保密 核对工作应对申请信息及核对信息进行保密。 5.4 属地管理 核对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的核对工作。 6 基本要求 6.1 核对机构 6.1.1 市级 6.1.1.1 市级核对机构 宜 结合地方实际 情况 设置岗位, 具体 如下: 业务受理岗:负责接收委托单位的委托资料并 审核 ; 信息核对岗: 负责与核对工作相关的对外沟通工作, 负责核对 工作(向本级信息共享单位发出 查询请求
7、、接收查询结果、 核对、生成 核对报告 ),管理核对工作档案 。 6.1.1.2 市级核对机构 的 工作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 对辖区内 核对 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 制定市级核对实施办法 、 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以及相应的制度 ; DB5111/T 2-2019 3 建设和维护全市通用 核对系统平台; 接受核对 委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核对工作 ; 负责 核对相关政策、工作重点 工作流程、工作成效的宣传工作 。 6.1.2 县级 6.1.2.1 县级核对机构 宜 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设置岗位,具体如下: 业务受理岗:负责接收委托单位的委托资料并审核 ; 信息核对岗 ( 未建立县级核对系统 ) :
8、负责与核对工作相关的对外沟通工作,负责 将 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 提交 的申请资料上报市级核对机构; 信息核对岗 (已 建立县级核对系统 ) :负责与核对工作相关的对外沟通工作,负责核对工作(向 本级信息共享单位发出查询请求、接收查询结果、 核对、生成 核对报告),管理核对工作档 案。 6.1.2.2 县级核对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县级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或 向市级核对机构提出核对委托,完成本辖区内的核对工作; 负责核对相关政策、工作重点、 工作流程、 工作成效的宣传工作 。 6.1.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核对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职
9、责包括但不限于: 受理 申请人的核对申请, 审查 资料 的 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 ; 委托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 村( 居 )民委员会 对 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 制作核对数据包,向县级核对机构上报。 6.2 人员 应按 MZ/T 072-2016中 4.3的 要求 培训 合格 后上岗 。 6.3 设施设备 6.3.1 市 、 县级核对机构应配备 专用计算机及专用核对网络。 6.3.2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宜 配备专用计算机及专用核对网络以及 扫描仪、高拍仪、身份证 读卡器、指纹扫描仪等证件识别扫描设备。 7 工作流程及环节要求 7.1 申请人申请核对 7.1.1 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10、核对工作流程按图1 进行 。 DB5111/T 2-2019 4 申请人 村 (居 )民委员会 县级核对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市级核对机构 开始 申请 调查核实 合格 补正材料 制作数据包 并上报 上报核对申请 材料并委托 审核 合格 退回核对申请 不合格 合格 发送信息查询 请求 接收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 是否正确无遗漏 核对 生成核对报告 结束 是 否 发送信息查询 请求 接收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 是否正确无遗漏 核对 生成核对报告 结束 是 否 审核 已建立县级核对系统 接受核对请求 接受核对请求 合格 未建立县级核对系统 受理审查不合格 不合格 图 1 申请人 申请核对
11、工作流程 DB5111/T 2-2019 5 7.1.2 申请人 申请 申请人(居民家庭或个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核对 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见附 录 A.1、A.2 ) 。 7.1.3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受理审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申请材料 ,对 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审核;将合 格的申请资料制作成核对系统平台要求的数据包上报至县级核对机构;不合格的,退回村(居)民委员 会。 7.1.4 村(居)民委员会 调查核实 由村(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合格的,由 村(居)民委员会将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12、乡镇人民政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 补正 的材 料。 7.1.5 县级核对机构审核 (核对) 县级核对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一致性、合规性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合格的,由县级或市级核对机构进行核对。未建立县级核对系统的,由县级核对机构 将合格 的申请资料通过核对系统平台上报至市级核对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录 A.3) , 委托市级核 对机构进行核对 ;建立县级核对系统的由县级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按 MZ/T 072-2016中 第 6章的规定进行 核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a) 发送信息查询请求:核对机构向信息共享单位或者其他核对机构发送居民家庭经
13、济状况信息查 询请求 ; b) 接收查询结果:核对机构接收信息共享单位或者其他核对机构的查询结果 , 查询结果正确无误 则进行核对 ;查询结果错误或者有遗 漏 时,与结果提供单位联系并重新查询 ; c) 核对: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 d) 生成核对报告:核对机构 对 核对结果进行审核,生成核对报告(见附录 B) ,并通过核对系统 平台反馈委托单位 。 核对报告编号规则见附录 C。 7.1.6 市级 核对机构核对 市级核对机构应按MZ/T 072 -2016中 第 6章的规定进行核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a) 接受核对申请: 核对机构接收委托单位送交的申请资料及授权委托书,对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
14、核,不合格的退回委托单位,告知不予接受的原因;合格的,正式受理核对申请。审核次数 宜为两次且审核人不为同一人 ; b) 后续环节参照 7.1.5执行。 7.2 县级 委托单位核对 7.2.1 流程图 县级委托单位核对工作流程按图 2进行 。 DB5111/T 2-2019 6 县级核对机构 市级核对机构 上报核对申请 材料并委托 审核 合格 不合格 县级委托单位 申请并委托 发送信息查询 请求 接收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 是否正确 无遗漏 核对 生成核对报告 结束 是 否 开始 发送信息查询 请求 接收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 是否正确 无遗漏 核对 生成核对报告 结束 是 否 审核 不合格 已建立县级
15、核对系统 接受核对请求 接受核对请求 合格 未建立县级核对系统 图 2 县级委托单位核对工作流程 DB5111/T 2-2019 7 7.2.2 县级委托单位申请 委托 县级委托单位向县级核对机构提出核对申请,提交申请资料(见附录A.2 、 A.3) 。 7.2.3 县级核对机构审核 (核对) 县级核对机构应按照 7.1.5的步骤进行操作 。 7.2.4 市级 核对机构核对 市级核对机构按照 7.1.6进行核对 。 7.3 市级委托单位核对 7.3.1 流程图 市级委托单位核对工作流程按图 3进行 。 市级核对机构 审核 合格 市级委托单位申 请核对并委托 开始 不合格 发送信息查询 请求 接
16、收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 是否正确无遗 漏 核对 生成核对报告 结束 是 否 接受核对请求 图 3 市 级委托单位核对工作流程 7.3.2 市级委托单位申请 8 DB5111/T 2-2019 市级委托单位向市级核对机构提出核对申请 , 提交申请资 料(见附录A. 2、A.4 ),委托市级核对机 构进行核对。 7.3.3 市级 核对机构核对 市级核对机构按照 7.1.6进行核对。 7.4 查询结果复核 7.4.1 当核对对象对委托单位核对项目审核结果产生异议时,可向委托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委托单位 对确需复核的,填写居家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见附录 D),向出具核对报告 的核对机构提出 复核申请。
17、 7.4.2 复核后,核对对象 对 复核 结果仍有异议的, 核对机构 应告知核对 对象 向 信息共享单位 求证 。 8 评价监督 8.1.1 宜采取电话 、信函等回访的评价方式 , 如实填写核对服务工作事项办结回访表(见附录 E)。 8.1.2 各级核对机构负责具体的回访工作 , 回访对象 为 委托单位以及申请 人。 8.1.3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核对机构进行监督考核,保证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 8.1.4 各级核对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 监督电话、邮箱等 , 接受社会监督。 DB5111/T 2-2019 9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核对 申请资
18、料 内容 A.1 诚信承诺和授权书 诚信承诺和授权书应由核对对象出具。具体形式如下: 诚信承诺和授权书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委托的申请人和家 庭经济状况申报具体经办人,本人所做出的申请和申报行为代表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共同意 愿。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已充分清楚了解并保证遵守乐山市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及法律法规,承 诺提供的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属实,如有不实,愿停止申请或终止享受相关 的社会救助,对已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予以主动退回,并承担相应处罚及法律责任。上述资料如有变动, 本人或共同生活人家庭成员将于 10 日
19、内向当地相关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主 动报告。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授权乐山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和本人所提出申请的相关社会救 助管理机构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 入和财产状况。亦同意授权所有涉及到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部门或机构将所需信息 资料提供给乐山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和本人所提出申请的相关社会救助管理机构。 以上是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愿做出的承诺和授权,信守并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人(家庭成员)签字: 1、姓名 身份证号 手印 2、姓名 身份证号 手印 3、姓名 身份证号 手印 4、姓名 身份证号 手印
20、 5、姓名 身份证号 手印 6、姓名 身份证号 手印 年 月 日 DB5111/T 2-2019 10 A.2 核对对象身份证明材料 核对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应由核对对象出具。内容应包括: a) 核对对象姓名; b) 核对对象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c) 核对对象经济状况自行 申报 材料。 A.3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具体形式如下: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授权委托书 核对机构( 乐山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 ) : 现委托授权你中心对我单位提交的核对对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在整个核对的过程 中, 你中心的核对行为均代表我单位,与我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单位和乐山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将严
21、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对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绝不向与核对工作无关 的机构或个人泄露。对在核对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 人,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委托 。 委托起止时间为: 年 月 至 年 月 。 免责声明:核对机构在代理权限内完成核 对委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应附核对对象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DB5111/T 2-2019 11 A.4 临时授权委托书 临时授权委托书具体形式如
22、下(用于市级委托单位某一批次的核对委托):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临时授权委托书 核对机构( 乐山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 ) : 依照救助工作及核对工作相关政策规定, 我 单位 授权乐山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对 (填低保、 公租房等救助类别) 申请(或复核)对象 年 月 日上报批次: (填姓名、身份证号) 等 户 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名单附后,加盖公章)经济状况进行查询核对, 我 单位 对此批次核对工作涉及的所有核对对象授权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委托 。 委托起止时间为: 年 月 至 年 月 。 免责声明:核对机构在代理权限内完成核对委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 委
23、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应附核对对象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DB5111/T 2-2019 12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核对报 告 B.1 核对报告 核对报告 形式见表 B.1。 第 号( 21位) 救助类型: 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根据 政府印发的 低收入认定办法( 文 号)的规定和申请人的书面授权, 我们受 委托,对 市救助申请家庭:申请人 (申请编号: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的经济状况进行了核对,现将有关核对 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1.公积金 2.卫健委 3.不动产 4.省婚姻 5.省
24、社保卡 6.省低收入救助 7.省户籍 8.市监管局 9.车辆 10.税务 11.房产 12.医保 13.户籍 14.社保 15.残联 图例:有无 注: 1、详细信息见 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详单 。 2、本报告载入申请人救助档案,仅作为各项救助审核依据 , 不作其他用途。 市级 核对机构(盖章) : 年 月 日 DB5111/T 2-2019 13 B.2 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详单 基本 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申请档案号 户 籍 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与户主关系 性别 死亡注销类别 迁入本地时间 户号 出生地省市县区 残疾 人信 息 姓名 身份证号 现住址 性别 残疾证
25、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医 保 信息 人社城乡居 民医保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总费用 医疗救助费用 医保报销费用 入住医院 入院时间 个人支出费用 大病赔付费用 出院时间 职工医保 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住院 医院 入院时间 出院时间 住院治疗总费用 医保报销费用 补充医保费用 个人支出费用 社保 信息 退休人员社 保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月养老金 在职人员社 保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单位缴费基数 人员缴费基数 月缴金额 最末缴存年月 市监 管局 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状态 企业名称 证件 号码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工商注册号 股东姓名 经营范围 登记机构 成立
26、日期 注册资本 核准日期 公积 金信 息 姓名 身份证号 缴费单位 缴存状态 月缴金额 账户余额 房屋 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权利人 业务类型 房产证编号 房屋位置 登记价格 房屋用途 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人姓名 产权登记时间 购房时间 备案时间 房屋状态 失效时间 DB5111/T 2-2019 14 B.2(续) 税 务 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纳税人姓名 企业 (单 位)名 称 税务登记证号 登记状态 核查时间 注册地址 前 12 月缴税金额 有效核定营业额 /销售额(月) 实际申报营业额 /销售额(年) 车辆 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地址 检验有效日期 使用性质 号牌种类 初次登记日期
27、车牌号码 车辆状态 车辆型号 车辆品牌 车辆类型 不动产 登记信 息 不动产单元号 权利人 证件号码 业务类型 不动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登记价格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 共有情况 产权登记时间 房屋状 态 (是否抵押、查封) 房屋性质 卫健委 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变动类型 死亡日期 死亡填报日期 省级婚 姻登记 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配偶姓名 配偶证件号码 配偶证件类型 婚姻状况 录入机构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类型 (结婚 /离婚) 省级低 收入救 助信息 姓名 证件号码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 低收入救助编号 救助金额 收入 省级社 会保障 卡 姓名 身份证
28、号 社会保障卡卡号 社会保障卡号码 卡应用状态 银行名称 银行卡号 社保卡基本编号 省级户 籍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和身份证号 是否相符 DB5111/T 2-2019 15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核对报告编号规则 C.1 核对报告编号规则 核对报告编号规则见表 C.1。 第 号 第六层 固定用字 第五层 业务标识符 第四层 流水号 第三层 年度代码 第二层 行政区划代码 第一层 固定用字 图 C.1 核对报告编号规则 应包括: a) 第一层为固定用字,核对报告编号应以“ 第 ”开头 ; b) 第二层为行政区划代码,应取用出具核对报告的核对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c) 第三层为年
29、度代码,应取用核对报告出具时间所在的公历年4 位完整代码; d) 第四层为流水号,用 7位数字表示。前 2们为月份代码,取用核对报告出具时间所有月份 2位完 整代码,后 5位为流水号,按照核对报告出具 的顺序依次生成的流水码,每月 1日 00: 00重新开 始于 00001; e) 第五层为业务标识符,标记核对报告所属核对项目类型,由 2位字符组成,取值范围为 aa-zz: aa:最低生活保障; ab: 特困 人员供养; ac:受灾人员救助; ad:医疗救助; ae:教育救助; af:住房救助; ag:就业救助; ah:临时救助; ai-zz: 其他核对项目 ; f) 第六层为固定用字,核对报
30、告编号应以“号”结束。 DB5111/T 2-2019 16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居家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 D.1 居家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 居家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见 D.1。 复核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证件号码 E-mail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序号 核对编号 复核数据项 复核原因 经办人签字: 复核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DB5111/T 2-2019 17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核对服务工作事项办结回访表 E.1 核对服务 工作 事项办结回访表 核对服务工作事项办结回访表见表E.1 。 被回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所在地 (单
31、位 ) 回访人姓名 单位 回访时间 回 访 流 程 首问语 您好!这里是县(市、区)单位,为改进工作,现对您进行电话回访,请您支持。请问您最近到我单位办理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 服务 工作 事项吗? 办事内容 服务态度 您认为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怎么样? 好;较好;一般;不太好;不好;(问清原因并如实记录) : 办事效率 是否按承诺办结时间办结? 是;否;(问清原因并如实记录): 流程规范 工作人员是否公开了 核对 服务 工作 事项的有关信息? 是;一般(部分);不是;(问清原因并如实记录): 是否按公开的流程办理 核对 服务 工作 事项? 是;一般(部分);不是;(问清原因并如实记录): 综合评价意见 非常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 征询意见 您对我们改进工作有何好的意见或建议? 结束语 好的,我会将您反映的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并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处理和整改。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问题记录栏 问题处理结果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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