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99A 16备 案 号 : DB5115( 备 ) -03 2019 DB5 1 1 5宜 宾 市 地 方 标 准DB5115/T 032019宜 宾 市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规 范 2019-0 4 -17发 布 2019-0 5 -0 7 实 施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115/T 03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要 求 .45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要 求 .46 服 务
2、内 容 及 要 求 .57 管 理 要 求 .88 人 员 要 求 .9 9 消 防 与 安 全 要 求 .1010 过 程 控 制 .1011 服 务 监 督 .10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申 请 表 .11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每 月 服 务 提 供 一 览 表 .12 DB5115/T 03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宜 宾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宜 宾 市 养 老
3、 服 务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 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宜 宾 市 康 养 服 务协 会 、 宜 宾 市 家 政 服 务 协 会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小 琴 罗 洪 、 黄 训 玉 、 张 旭 、 宋 丽 。 DB5115/T 032019 1 宜 宾 市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提 出 了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 规 定 了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的 服 务 项目 、 服 务 要 求 、 服 务 管 理 、 设 施 设
4、备 、 服 务 监 督 等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宜 宾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1 4 9 3 4 食 ( 饮 ) 具 消 毒 国 家 标 准G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5、 置 要 求GB/T 3 3 1 6 8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基 本 要 求GB/T 3 3 1 6 9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设 施 设 备 配 置MZ/T 0 3 2 养 老 机 构 安 全 管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社 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指 为 社 区 内 老 年 人 提 供 膳 食 供 应 、 个 人 照 料 、 康 复 保 健 、 文 化 娱 乐 、 教 育 培 训 等 日 间 服 务 的 养 老服 务 设 施 。3.2 老 年 人指 60周 岁 及 以 上
6、 的 人 。3.3 服 务 对 象接 受 社 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的 老 年 人 及 其 家 庭 。3.3.1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对 象 DB5115/T 032019 2 指 符 合 政 府 相 关 政 策 并 由 政 府 支 付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费 用 的 户 籍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60岁 以 上 特 困 老年 人 、 特 殊 群 体 的 老 年 人 。3.3.2自 费 购 买 服 务 对 象指 有 服 务 需 求 且 自 费 选 择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的 老 年 人 。3.4 社 区 养 老 服 务指 依 托
7、社 区 养 老 服 务 资 源 , 为 60岁 以 上 有 需 求 的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照 料 、 康 复 护 理 、 文 化 娱 乐 、精 神 慰 藉 等 服 务 。 3.4.1咨 询 服 务指 为 服 务 对 象 解 答 业 务 咨 询 , 满 足 其 了 解 相 关 信 息 需 求 的 服 务 过 程 。3.4.2评 估 服 务指 自 行 组 织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评 估 组 织 对 短 期 托 养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自 理 能 力 评 估 , 作 为 提 供 服 务 的 依 据 。3.4.3日 托 服 务指 为 社 区 老 年 人 提 供 日 间 照 料
8、 及 午 休 , 满 足 老 年 人 日 间 生 活 照 料 需 求 的 服 务 。 3.4.4助 餐 服 务指 向 社 区 老 年 人 提 供 集 中 用 餐 、 上 门 送 餐 或 登 门 入 户 做 饭 服 务 。3.4.5助 洁 服 务指 为 社 区 老 年 人 个 人 清 洁 提 供 帮 助 , 包 括 收 取 洗 涤 衣 物 、 提 供 入 户 家 政 保 洁 和 理 发 服 务 。3.4.6助 浴 服 务指 为 社 区 老 年 人 提 供 洗 浴 服 务 或 外 出 助 浴 服 务 。 3.4.7陪 伴 服 务 DB5115/T 032019 3 指 为 有 需 求 的 社 区
9、老 年 人 提 供 陪 聊 、 伴 读 、 陪 行 、 伴 游 等 服 务 。3.4.8心 理 慰 籍 服 务指 通 过 语 言 沟 通 、 情 绪 疏 导 等 手 段 , 排 解 老 年 人 心 理 和 精 神 压 力 , 保 持 其 身 心 健 康 的 服 务 活 动 。3.4.9代 办 服 务指 接 受 服 务 对 象 委 托 , 工 作 人 员 代 为 办 理 购 物 、 取 件 等 个 人 事 务 的 服 务 过 程 。3.4.10助 医 服 务 指 根 据 社 区 老 人 或 家 属 预 约 , 派 出 工 作 人 员 陪 送 老 人 到 指 定 医 院 就 诊 或 体 检 的 服
10、 务 活 动 。3.4.11康 复 保 健 服 务指 为 社 区 老 年 人 提 供 健 康 康 复 咨 询 、 教 育 指 导 、 康 复 训 练 等 康 复 保 健 服 务 活 动 。3.4.12文 化 娱 乐 服 务指 利 用 内 设 的 文 化 娱 乐 资 源 , 组 织 社 区 老 人 开 展 丰 富 多 彩 的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 包 括 阅 览 、 绘 画 、 书法 、 摄 影 、 游 戏 、 手 工 制 作 、 歌 舞 、 上 网 等 , 活 跃 社 区 老 年 人 的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3.4.13 教 育 培 训 服 务指 组 织 开 展 养 生 保 健 、
11、 营 养 、 法 律 、 安 全 等 内 容 的 讲 座 , 满 足 社 区 老 年 人 及 其 家 庭 照 护 者 了 解 相关 信 息 和 知 识 的 服 务 活 动 。3.4.14交 通 服 务指 为 有 出 行 、 就 医 、 体 检 以 及 接 送 等 需 求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交 通 便 利 的 服 务 过 程 。3.4.15维 修 服 务指 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登 门 维 修 家 电 、 家 具 、 厨 卫 设 施 等 服 务 活 动 。 3.4.16志 愿 者 服 务 DB5115/T 032019 4 指 为 志 愿 者 提 供 培 训 与 指 导 的 服
12、务 过 程 。4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要 求应 符 合 GB/T 33168规 定 要 求 。5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要 求5.1 配 置 原 则5.1.1 配 置 要 求 分 为 基 本 配 置 和 适 宜 配 置 , 基 本 配 置 是 基 础 性 要 求 , 适 宜 配 置 是 提 倡 性 配 置 。5.1.2 除 卫 生 间 、 备 餐 间 、 浴 室 外 , 其 他 功 能 区 宜 一 区 多 用 , 即 可 换 用 、 兼 用 。5.2 基 本 要 求5.2.1 各 种 设 施 设 备 地 设 置 应 符 合 GB/T 3 3 1 6 9 规 定 。 5
13、.2.2 配 置 室 内 温 度 控 制 设 施 设 备 。5.2.3 配 置 监 控 系 统 , 监 控 范 围 应 覆 盖 公 共 区 域 。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视 频 监 控 提 示 标 志 。5.2.4 公 共 区 域 设 紧 急 呼 叫 装 置 , 装 置 距 地 面 高 度 为 1 .1 m。5.2.5 展 示 适 宜 老 年 人 的 常 用 康 复 辅 具 , 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助 行 辅 具 , 如 拐 杖 、 框 式 助 行 器 、 轮 式 助 行 器 、 座 式 助 行 器 、 四 脚 拐 、 手 动 轮 椅 车 ;b) 助 食 辅 具 , 如
14、勺 子 、 叉 子 、 筷 子 、 杯 子 、 防 洒 碗 ;c) 老 花 镜 、 放 大 镜 、 带 放 大 镜 的 指 甲 钳 、 助 听 器 、 拍 痰 杯 。5.2.6 有 供 老 年 人 使 用 的 电 话 。5.2.7 建 筑 物 窗 户 应 有 纱 窗 或 其 他 防 蚊 蝇 措 施 。5.2.8 二 层 及 二 层 以 上 多 层 建 筑 应 有 防 跌 落 措 施 。5.3 基 本 配 置5.3.1 接 待 区5.3.1.1 环 境 整 洁 ,有 办 公 桌 椅 、 供 老 年 人 坐 的 座 椅 。 5.3.1.2 有 相 关 介 绍 材 料 、 纸 笔 , 宜 配 备 放
15、 大 镜 、 台 灯 。5.3.1.3 配 置 小 件 物 品 寄 存 柜 。5.3.2 娱 乐 区适 合 老 年 人 特 点 、 娱 乐 性 、 社 交 性 、 益 智 性 的 配 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桌 椅 、 扑 克 、 象 棋 、 麻 将 ;b) 电 视 机 、 音 像 播 放 设 备 ;c) 有 利 于 老 年 人 训 练 智 力 、 精 细 动 作 和 力 量 的 器 械 , 如 积 木 、 组 合 玩 具 、 握 力 器 、 计 数 辅 具 、穿 珠 辅 具 、 手 指 灵 活 度 训 练 辅 具 。5.3.3 文 化 活 动 区5.3.3.1 配 置 桌 椅
16、 、 书 架 , 助 视 、 固 定 辅 具 , 如 助 视 仪 、 阅 读 器 、 书 固 定 夹 。5.3.3.2 配 置 适 合 老 年 人 阅 读 的 书 籍 、 报 刊 、 杂 志 。5.3.3.3 配 置 具 有 连 通 互 联 网 的 信 息 设 备 。5.3.3.4 配 置 书 法 、 绘 画 用 品 , 手 工 制 作 用 品 用 具 。 5.3.4 休 息 区5.3.4.1 配 置 老 年 人 午 休 用 的 休 息 位 , 休 息 位 可 以 是 椅 子 、 沙 发 、 床 , 应 保 证 老 年 人 午 休 时 能 处 于 卧姿 , 宜 采 用 可 折 叠 、 伸 展
17、的 沙 发 。5.3.4.2 休 息 位 有 序 摆 放 , 避 免 老 年 人 发 生 磕 碰 或 摔 倒 。 DB5115/T 032019 5 5.3.4.3 配 置 老 年 人 午 休 所 需 的 基 本 生 活 用 具 , 如 毛 毯 、 枕 头 、 痰 盂 、 废 纸 篓 。5.3.4.4 卧 姿 休 息 位 旁 边 应 配 置 呼 叫 装 置 。5.3.5 就 餐 区5.3.5.1 就 餐 位 数 量 与 老 年 人 数 之 比 不 低 于 1 :2 。5.3.5.2 如 有 需 要 , 可 设 轮 椅 就 餐 位 。 应 有 如 下 配 置 :a) 饮 水 供 应 装 置 ;b
18、) 菜 品 公 告 栏 、 时 钟 ;c) 餐 巾 纸 、 废 纸 篓 ;d) 洗 漱 池 ;e) 防 蝇 防 虫 用 品 ;f) 剩 菜 剩 饭 收 集 用 具 。5.3.5.3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自 身 提 供 餐 饮 的 , 应 配 置 碗 柜 、 消 毒 柜 、 餐 具 。 应 符 合 卫 生 和 环 保要 求 。 5.3.6 卫 生 间5.3.6.1 蹲 式 厕 位 应 配 坐 便 椅 。5.3.6.2 门 锁 能 双 向 开 启 , 不 用 门 闩 , 宜 提 供 使 用 状 态 显 示 。5.3.6.3 配 置 排 气 扇 、 干 手 设 备 、 墙 面
19、 镜 、 卫 生 纸 固 定 架 、 洗 手 用 品 、 卫 生 纸 、 废 纸 篓 。5.3.6.4 应 配 置 呼 叫 装 置 , 距 地 面 高 度 为 0 .4 m0 .5 m。5.3.7 办 公 区5.3.7.1 配 置 办 公 桌 椅 、 电 话 、 档 案 柜 、 文 件 柜 、 电 脑 、 打 印 机 。 宜 配 置 照 相 机 、 摄 像 机 、 复 印 机 、传 真 机 、 扫 描 仪 。5.3.7.2 配 备 监 控 系 统 的 终 端 设 备 。5.3.7.3 配 备 呼 叫 系 统 的 终 端 设 备 。5.3.7.4 配 备 扩 音 喇 叭 。5.3.7.5 备 有
20、 急 救 箱 。 6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6.1 咨 询 服 务6.1.1 应 当 有 必 要 的 咨 询 场 所 、 人 员 、 设 施 设 备 及 文 字 图 片 资 料 。6.1.2 应 当 由 专 人 负 责 解 答 咨 询 , 帮 助 服 务 对 象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6.1.3 服 务 范 围 包 括 解 释 服 务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服 务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6.1.4 接 待 人 员 应 如 实 介 绍 中 心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情 况 ,指 导 填 写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申 请 表 ( 见 附 录 A)
21、,告 知 提 供 服 务 的 开 始 时 间 。 如 需 评 估 的 , 应 进 行 自 理 能 力 评 估 。6.2 评 估 服 务6.2.1 有 评 估 服 务 工 作 场 所 和 工 作 人 员 , 有 评 估 服 务 指 南 或 服 务 流 程 。6.2.2 应 当 保 留 评 估 记 录 , 并 装 入 服 务 对 象 档 案 。 6.2.3 委 托 第 三 方 评 估 时 , 应 当 有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 协 议 应 当 载 明 委 托 服 务 的 内 容 、 评 估 结 果 的 确 认 、使 用 等 信 息 。6.3 日 托 服 务 DB5115/T 032019 6
22、6.3.1 根 据 老 人 需 求 和 评 估 情 况 确 定 服 务 内 容 。6.3.2 办 理 日 托 手 续 , 应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6.3.3 提 供 与 服 务 需 求 相 匹 配 的 服 务 项 目 。6.3.4 休 息 室 保 持 床 位 整 洁 , 家 具 物 品 摆 放 整 齐 , 定 期 清 洗 , 室 内 无 异 味 , 地 面 无 水 渍 。6.3.5 居 室 配 备 被 褥 应 根 据 季 节 适 时 更 换 并 应 定 期 晾 晒 。6.3.6 室 内 温 度 适 宜 , 应 当 通 风 良 好 。6.3.7 电 器 等 设 施 设 备 处 于 运 行
23、良 好 状 态 。6.3.8 应 配 置 夏 季 降 温 和 冬 季 取 暖 设 施 , 冬 季 不 低 于 18 摄 氏 度 , 夏 季 不 高 于 28 摄 氏 度 。6.3.9 应 为 有 需 求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协 助 如 厕 服 务 , 根 据 老 年 人 生 活 能 力 自 理 程 度 采 取 轮 椅 推 行 或 搀 扶 的服 务 方 式 。 及 时 打 扫 清 理 卫 生 间 , 保 证 干 净 整 洁 , 地 面 污 水 渍 。 卫 生 纸 应 放 在 老 年 人 易 取 用 的 位 置 。6.3.10 为 行 动 不 便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口 腔 清 洁 服 务
24、 , 协 助 老 人 饭 前 饭 后 漱 口 。6.3.11 自 带 服 用 药 物 的 , 应 由 老 人 本 人 或 家 属 的 书 面 委 托 , 按 时 提 示 老 人 服 药 并 记 录 用 药 时 间 及 服用 后 的 反 应 。 如 发 现 异 常 及 时 处 置 。 6.3.12 不 定 时 进 行 巡 视 。6.4 助 餐 服 务6.4.1 饮 食 用 具 应 符 合 GB 14934 要 求 。6.4.2 食 品 采 购 、 加 工 、 制 作 以 及 配 餐 过 程 应 符 合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 求 。6.4.3 配
25、置 与 服 务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冰 箱 、 消 毒 柜 及 食 品 加 工 设 备 和 环 保 设 施 , 保 持 设 备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6.4.4 食 品 应 合 理 存 放 , 并 符 合 消 防 和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6.4.5 配 置 集 中 就 餐 区 和 服 务 人 数 相 适 应 的 餐 具 和 设 备 。6.4.6 周 周 有 食 谱 , 食 谱 上 墙 接 受 监 督 ; 合 理 配 餐 , 荤 素 、 营 养 搭 配 合 理 ; 膳 食 应 具 备 烂 软 、 清 淡 等特 点 ; 应 照 顾 到 老 年 人 民 族 、 宗 教 生 活 习 惯
26、。6.4.7 厨 房 、 餐 厅 布 局 科 学 合 理 , 餐 具 每 餐 消 毒 。6.4.8 提 供 送 餐 服 务 应 配 有 专 用 送 餐 车 辆 和 保 温 箱 。6.4.9 食 品 留 样 应 保 留 48小 时 并 做 好 记 录 备 查 。 6.4.10 登 门 做 饭 人 员 应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 有 一 定 的 烹 饪 技 术 , 尊 重 老 年 人 饮 食 习 惯 和 口 味 , 按 照 老 年人 或 家 属 的 要 求 加 工 制 作 , 满 足 老 年 人 健 康 营 养 需 要 , 且 应 当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服 务 。6.4.11 食
27、 品 加 工 及 操 作 人 员 应 持 有 效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6.5 助 洁 服 务6.5.1 保 持 卧 室 、 厨 房 、 卫 生 间 等 居 室 内 部 整 洁 , 衣 物 用 具 及 床 单 干 净 清 洁 。 保 持 家 用 器 具 及 时 清 洗消 毒 , 清 洁 无 异 味 。6.5.2 收 发 洗 涤 衣 物 , 要 当 面 清 点 并 填 写 衣 物 交 接 单 。6.5.3 衣 物 洗 涤 应 严 格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 分 类 洗 涤 , 污 净 分 流 , 消 毒 处 理 。6.5.4 理 发 宜 由 专 业 理 发 人 士 提 供 并 尊
28、 重 老 人 的 意 愿 。6.6 助 浴 服 务6.6.1 提 供 助 浴 服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掌 握 相 关 知 识 及 技 能 。 6.6.2 洗 浴 前 , 应 进 行 老 人 健 康 状 况 预 估 并 有 安 全 提 示 , 地 面 应 防 滑 , 及 时 清 理 积 水 , 保 证 老 人 洗 浴服 务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6.6.3 洗 浴 时 , 注 意 根 据 季 节 气 候 变 化 , 保 持 浴 室 温 度 适 宜 、 通 风 。6.6.4 助 浴 服 务 过 程 中 , 宜 有 家 属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在 场 协 助
29、。 DB5115/T 032019 7 6.6.5 配 有 公 共 浴 室 的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 可 向 有 需 求 的 社 区 老 年 人 提 供 助 浴 服 务 , 如 需 外 出 助 浴 应 选 择有 资 质 的 公 共 洗 浴 场 所 或 配 有 公 共 浴 室 的 养 老 机 构 。6.7 陪 伴 服 务6.7.1 陪 伴 服 务 应 由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或 志 愿 者 提 供 。6.7.2 应 当 事 先 由 服 务 需 求 方 和 服 务 提 供 方 协 商 , 明 确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方 式 , 除 服 务 费 用 可 即 时 结 清者 外 , 应
30、 签 定 服 务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 保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6.7.3 陪 伴 服 务 应 当 根 据 服 务 内 容 , 做 好 老 年 人 的 安 全 预 案 , 并 随 时 保 持 与 监 护 人 的 联 络 沟 通 。6.8 心 理 慰 藉 服 务6.8.1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环 境 适 应 、 情 绪 疏 导 、 心 理 支 持 、 危 机 干 预 。6.8.2 应 当 配 备 必 要 的 设 施 设 备 、 场 所 和 工 作 人 员 。6.8.3 服 务 宜 由 一 年 及 以 上 老 年 服 务 经 验 的
31、社 会 工 作 者 或 心 理 咨 询 师 开 展 。 6.8.4 进 行 心 理 疏 导 、 心 理 咨 询 和 危 机 干 预 等 服 务 , 应 得 到 服 务 对 象 或 监 护 人 的 同 意 , 并 注 意 保 护 当事 人 的 隐 私 。6.9 代 办 服 务6.9.1 对 接 受 委 托 的 代 办 事 项 , 应 按 照 口 头 或 书 面 的 约 定 , 准 确 记 录 所 代 办 事 项 的 内 容 、 要 求 。 必 要时 , 应 当 向 委 托 人 口 述 一 遍 委 托 事 项 , 请 委 托 人 确 认 。6.9.2 涉 及 现 金 的 , 应 当 面 清 点 并
32、 核 实 。6.9.3 代 办 委 托 服 务 , 应 当 保 护 老 人 隐 私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漏 老 人 个 人 信 息 。6.9.4 代 办 购 物 时 包 括 网 上 购 物 , 应 向 老 人 说 明 商 品 的 全 部 信 息 , 提 示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 得 到 老 人 明确 授 权 。6.9.5 使 用 老 人 个 人 设 备 如 手 机 、 计 算 机 等 提 供 代 办 服 务 时 , 应 得 到 老 人 或 相 关 第 三 方 同 意 , 并 保 证信 息 安 全 。 6.10 助 医 服 务6.10.1 服 务 人 员 应 当 了 解 并 掌
33、 握 服 务 对 象 的 病 史 及 服 务 要 求 。6.10.2 服 务 对 象 在 日 间 照 料 期 间 突 发 疾 病 , 应 当 在 第 一 时 间 联 系 医 生 救 治 , 并 通 知 监 护 人 。6.10.3 服 务 对 象 需 送 医 院 抢 救 的 , 应 安 排 工 作 人 员 陪 同 。 必 要 时 应 向 抢 救 人 员 口 述 老 人 病 情 , 确 保患 者 得 到 及 时 正 确 救 治 。6.10.4 服 务 过 程 中 ( 包 括 入 户 助 医 服 务 ) 应 协 助 或 代 替 服 务 对 象 排 队 、 挂 号 、 缴 费 、 取 药 , 记 录
34、医嘱 并 告 知 老 人 及 家 属 。5.10.5 做 好 各 项 费 用 结 算 工 作 。6.11 康 复 保 健 服 务6.11.1 服 务 人 员 应 具 备 必 要 的 医 疗 护 理 和 康 复 保 健 知 识 。6.11.2 提 供 康 复 服 务 应 得 到 老 人 本 人 及 监 护 人 的 同 意 , 并 在 专 业 人 员 指 导 下 进 行 。 6.11.3 康 复 训 练 应 进 行 评 估 , 由 康 复 医 师 提 出 康 复 方 案 并 指 导 康 复 训 练 。6.11.4 康 复 过 程 中 , 应 注 意 观 察 老 年 人 的 身 体 适 应 情 况
35、, 防 止 损 伤 。6.11.5 应 当 有 康 复 保 健 的 安 全 措 施 , 康 复 设 备 安 全 有 效 , 有 使 用 说 明 书 和 操 作 规 范 及 保 修 保 养 记 录 。6.11.6 建 立 健 全 服 务 对 象 康 复 档 案 并 详 细 记 录 康 复 服 务 的 过 程 及 评 估 效 果 。6.11.7 定 期 开 展 社 区 义 诊 和 健 康 讲 座 活 动 。 DB5115/T 032019 8 6.12 文 化 娱 乐 服 务6.12.1 应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需 求 制 定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计 划 , 提 供 的 服 务 项 目 应
36、 符 合 老 人 的 生 理 、 心 理 特 点 。6.12.2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文 艺 演 出 活 动 及 老 年 人 文 体 兴 趣 小 组 活 动 , 组 织 老 年 人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宜 由 专 业人 员 指 导 并 组 织 实 施 。6.12.3 活 动 场 所 应 保 持 洁 净 、 卫 生 、 安 全 。6.12.4 组 织 老 年 人 群 体 性 活 动 , 应 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和 应 急 事 件 处 置 预 案 。6.12.5 组 织 老 年 人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应 当 进 行 策 划 。6.13 教 育 培 训 服 务6.13.1 应
37、当 有 必 要 的 教 育 培 训 设 施 设 备 和 场 地 。6.13.2 有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6.13.3 配 备 适 当 的 教 育 培 训 专 ( 兼 ) 职 人 员 。 6.13.4 培 训 场 地 和 器 材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6.13.5 提 供 教 育 培 训 服 务 的 范 围 应 适 合 服 务 对 象 的 接 受 能 力 并 尊 重 老 人 本 人 的 意 愿 , 宜 开 展 养 生 保健 、 营 养 、 法 律 、 安 全 等 内 容 , 满 足 社 区 老 年 人 及 其 家 庭 照 护 者 了 解 相 关 信
38、息 和 知 识 的 服 务 活 动 。6.13.6 教 育 培 训 宜 通 过 举 办 知 识 讲 座 、 面 对 面 解 答 问 题 、 现 场 演 示 、 观 看 视 频 等 老 年 人 易 于 接 受 的形 式 进 行 宣 讲 。6.13.7 鼓 励 为 失 能 、 失 智 老 年 人 的 家 庭 照 护 者 提 供 免 费 照 护 技 能 培 训 , 并 提 供 辅 助 器 具 租 赁 服 务 。6.14 交 通 服 务6.14.1 有 自 备 车 辆 或 租 赁 车 辆 , 为 有 需 求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交 通 服 务 。6.14.2 应 当 有 交 通 服 务 流 程 和
39、 收 费 标 准 。6.14.3 提 供 交 通 服 务 应 当 由 服 务 双 方 约 定 服 务 内 容 、 交 费 方 式 以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和 纠 纷 处 理 办 法 ,并 得 到 接 受 服 务 方 的 确 认 。6.14.4 车 辆 须 经 过 车 辆 管 理 机 关 检 验 合 格 , 车 况 良 好 ; 驾 驶 人 员 应 持 有 效 驾 照 。 6.14.5 委 托 第 三 方 提 供 交 通 服 务 的 , 应 当 选 择 资 质 合 格 的 供 方 , 并 签 定 合 同 。6.15 维 修 服 务6.15.1 应 当 有 服 务 规 章 和 服 务 流
40、 程 , 公 开 服 务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6.15.2 服 务 应 由 具 备 相 应 技 能 的 人 员 提 供 。6.15.3 服 务 双 方 应 明 确 清 楚 提 供 服 务 的 确 切 内 容 和 要 求 。6.16 志 愿 者 服 务6.16.1 有 志 愿 者 服 务 制 度 及 志 愿 者 登 记 表 , 并 建 立 志 愿 服 务 档 案 。6.16.2 应 当 对 志 愿 者 进 行 必 要 的 培 训 与 指 导 , 帮 助 志 愿 者 了 解 相 关 信 息 。6.16.3 为 老 年 志 愿 者 提 供 适 宜 的 志 愿 服 务 。6.16.4 应 对
41、 每 次 的 志 愿 服 务 效 果 做 出 评 估 。 7 管 理 要 求7.1 运 营 机 构 应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证 书 , 并 应 当 将 执 业 证 照 悬 挂 在 醒 目 位 置 。7.2 应 具 有 与 业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 设 施 设 备 和 工 作 人 员 。 DB5115/T 032019 9 7.3 应 当 公 开 服 务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服 务 承 诺 、 投 诉 电 话 和 投 诉 处 理 程 序 。7.4 有 规 范 的 工 作 制 度 、 财 务 制 度 和 服 务 流
42、程 ; 有 员 工 培 训 、 考 核 和 奖 惩 机 制 。7.5 定 期 组 织 员 工 开 展 安 全 培 训 , 制 定 各 类 “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预 案 ”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 有 完 整 的 资 料 。7.6 应 建 立 老 年 人 服 务 档 案 , 包 括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申 请 表 ( 见 资 料 性 附 录 A) 、 评 估 资 料 等 , 记 载相 关 服 务 信 息 。 档 案 保 存 期 限 为 5 年 。7.7 宜 建 立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每 月 服 务 提 供 一 览 表 ( 见 资 料 性 附 录 B) 和 日 间
43、照 料 中 心 老 年 人 出 入 登 记 表( 见 资 料 性 附 录 C) , 管 控 日 常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7.8 接 收 捐 赠 应 登 记 造 册 , 按 照 捐 赠 人 的 意 愿 使 用 , 使 用 情 况 应 当 公 开 。7.9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服 务 满 意 度 调 查 , 并 进 行 数 据 分 析 , 不 断 改 进 和 提 升 服 务 。 7 .1 0 应 就 开 展 的 咨 询 服 务 、 陪 伴 服 务 、 心 理 慰 藉 服 务 、 代 办 服 务 、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服 务 、 助 医 服 务 、教 育 培 训 服 务 、 交 通 服 务 、 维 修 服 务 、 志 愿 者 服 务 等 内 容 做 好 有 关 记 录 工 作 , 应 详 细 记 录 及 日 常 巡 视值 班 等 工 作 情 况 。 记 录 内 容 应 根 据 各 项 具 体 服 务 有 关 要 素 设 计 。8 人 员 要 求8.1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须 满 足 的 基 本 要 求8.1.1 应 具 备 养 老 服 务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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