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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T 148-2019 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pdf

1、ICS 13.310 A 9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GA/T 148 XXXX 代替 GA/T 148-1996 法医学 病理 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 及保存规范 Forensic medicine Specifications for specimen collection, fixation, sampling and preservation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148 XXX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总则 .

2、 1 4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步骤和方法 . 1 5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固定液选择及配制方法 . 3 6 法医病理检材的固定方法和要求 . 3 7 法医病理检材的包装、送检方法及要求 . 4 8 法医病理实验室检验及主要器官的切 取方法 . 5 9 法医病理检材的保存与处理 . 7 GA/T 148 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T 148 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 与 GA/T 148 1996 相比主要 技术变化 如下: 修改了 标准 名称(见 封面 , 1996 年版的 封面 ); 修改了范

3、围(见第 1 章, 1996 年版的第 1 章); 修改了总则(见第 3 章 , 1996 年版的第 2 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要求、方法和步骤(见第 4 章, 1996 年版的第 3 章); 删除了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的原则和方法,并将原内容修改后并入总则和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 取要求、方法和步骤(见 1996 年版的第 4 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固定液选择及配置方法(见第 5 章, 1996 年版的第 5 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固定方法和要求(见第 6 章, 1996 年版的第 6 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学检材包装、送检方法及要求(见第 7 章, 1996 年版 的

4、第 7 章); 修改了法医病理实验室检验及主要器官的切取方法(见第 8 章, 1996 年版的第 8 章); 增加了 法医病理检材的保存与处理,将检材的保存与处理单独列章,并增加检材保存期限(见 第 9 章, 1996 年版的 8.6)。 请注意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 委员会( SAC/TC 179/SC 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大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金才、闫红涛、何光龙、李力宏、 王基锋、张广清。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5、 148 1996。 GA/T 148 XXXX 1 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 学中 病理检材的提取 、固定、 包装、送检、取材 及 保存 的原则、 内容和 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医学院校及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所进行的法医病理学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7 法医学尸 体解剖 GA/T 151 新生儿尸体检验 GA/T 170 猝死尸体的检验 3 总则 3

6、.1 法医病理检材提取前应了解有关信息: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生前健康 状况等。 3.2 为了保证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病理检材的提取应尽早进行。 3.3 尸检中提取病理检材时应详细检验、记录、拍照尸表及剖验组织器官的表面、切面等损伤和病变。 病变及损伤的大小以长 宽 深或厚( cm)表示,测量器官的大小以长 宽 厚( cm)表示,重量以 g 表 示。皮质厚度以 cm 表示,体液含量以 mL 表示。 3.4 颅腔、胸腔、腹腔及盆腔内的器官 ,无论是否有明显病变和(或)损伤,常规应完整提取脑、心、 双肺;对肝、脾、双肾、胰腺、胃、肠、扁桃体、甲状腺和肾上腺等主要

7、器官,应尽量多提取检材,必 要时可提取其他部位的组织。脏器组织的提取、检验,按 照 GA/T 147、 GA/T 151 及 GA/T 170 执行。 3.5 从大体标本切取检材时,可根据检验需要选择取材方向,常规于标本断面平行取材;组织块应在 充分包括肉眼病变的前提下,保留部分正常组织,形状尽量规则(比如正方形、长方形),包埋面应平 整;组织块大小(面积一般在 1cm 1.5cm1cm 1.5cm 以内)以不超过常 规包埋盒面积为宜,厚度常 为 0.2 cm 0.3cm(不应大于 0.5cm);若有自动包埋、打码设备,应在蜡块外包装上打印唯一性编号 并作好记录;若无上述条件,则对一个标本取多

8、个组织块或对左右对称器官取材时,组织块形状应有所 不同,并编号标注,便于蜡块与原始取材部位对应。 3.6 本标准给出的组织块取材数量均按常规取材给出,根据检验需要,可删增取材数量,必要时补充 取材。 4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步骤和方法 GA/T 148 XXXX 2 4.1 尸表检验检材的提取方法和要求 4.1.1 颈部损伤检材的提取方法和要求:分层解剖颈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提取损伤处组织,组织块应 带部分正常 组织;提取颈部索沟处皮肤时,取材应沿与索沟走行相垂直做纵向切取,组织块应带有部分 正常皮肤,必要时,应对颈部可疑出血处软组织及颈浅、深淋巴结取材、备检。 4.1.2 电流斑的提取方法和要

9、求:对直径小于 3cm 4cm 的损伤,应完整切取,并在损伤边缘保留部 分正常组织,如见多处相同损伤应提取 2 处以上。直径大于 4cm 的损伤,宜完整提取,如不能,可跨 损伤的最大直径切取约 lcm 宽的条状组织两块,两端均应带部分正常组织。提取组织时,应避免挤压和 金属类工具接触损伤部位,以免局部组织受压变形和影响金属元素理化检验的准确度,同时应提取周围 正 常组织,作理化检验的空白对照。提取后,留做病理组织学检验的检材应放入固定液固定;留做理化 检验及其空白对照的检材应按相关要求包装送检。 4.1.3 其他体表损伤和病变的提取 方法和要求:提取病变 或损伤处检材均应带有部分正常组织,应尽

10、 量提取完整的损伤或病变区,并对提取检材的部位进行标注、定位 。 4.2 解剖检验器官的提取方法和要求 4.2.1 颈部 、 胸腔器官 颈部 、 胸腔 器官 有联合 提取和分别提取两种方法,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法。大体标本的提取 和取材 : 颈部及肺脏器官:大体标本提取喉部(含会厌软骨、声带皱襞) 1 块、气管横切取 1 段、甲状 腺(全部) 及完整的双肺固定;固定后,左、右肺五叶常规各取 1 块, 如有病变,在病变与毗 邻肺组织处按需取材;纵向取喉头组织 1 块,气管横切取 1 块,甲状腺左右叶各取 1 块; 心脏:详见 9.4;疑有心血管畸形,应将肺和心脏一并取出 检验 ,必要时在不破

11、坏病变的基础 上切开肺和心脏固定; 胸腺:提取完整胸腺固定;固定后取 1 2 块组织块。 4.2.2 腹腔器官 腹腔器官的大体标本提取和取材: 脾脏:提取完整脾脏或部分脾脏组织固定;固定后,取 1 2 块组织块(含包膜、白髓及红髓); 胃和十二指肠 : 提取胃、十二指肠各 1 块,有病变时加取病变及周边组织,伸展肠 壁将浆膜面 粘附在纸上后固定,固定后,沿管腔长轴各取 1 2 块组织块(含全层); 小肠、结肠 : 提取空肠(接近十二指肠悬韧带的远端横切取 1 块)、回肠(距盲肠约 20cm 处 切 1 块)、结肠各 1 小段、阑尾(全部)等 , 伸展肠壁将浆膜面粘附在纸上后固定;固定后, 各取

12、 1 2 块组织块(含全层); 胰腺:提取完整的胰腺或部分胰腺组织固定;固定后,头、尾各取 1 2 块; 肝脏和胆囊:提取肝左右叶最厚处肝组织各 1 块固定,有病变或损伤时应提取完整的肝脏,提 取完整的胆囊固定;固定后,肝左右叶各取 1 2 块组织块(含被膜),胆囊壁取 1 2 块 组织 块; 肾脏和肾上腺:提取完整的双侧肾脏或部分肾脏组织(含被膜、皮质、髓质、乳头和肾盂) , 提 取完整的双侧肾上腺,肾上腺可单独包装后放入固定液固定;固定后,双侧肾各取 1 2 块 组织块(含被膜、皮质、髓质),双侧肾上腺各取 1 2 块组织块(含被膜的皮质与髓质); 其他脏器组织:必要时,提取腹主动脉、下腔

13、静脉、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材。 4.2.3 盆腔器官 GA/T 148 XXXX 3 盆腔器官的大体标本提取和取材: 睾丸和附睾:提取完整的双侧睾丸及附睾或其部分组织固定;固定后,各取 1 2 块组织块; 子宫及附件:提取完整的子宫、卵巢、输卵管或其部分组织固定;固 定后,各取 1 2 块组织 块; 膀胱和前列腺:提取完整的膀胱、前列腺或其部分膀胱组织固定;固定后,各取 1 2 块组织 块。 4.2.4 骨骼检材提取 对疑有造血系统疾病者,可 提取 3处以上的骨髓做组织细胞学检验,常取的部位有髂前上嵴、胸骨、 肋骨、股骨等,或取 3cm厚的骨放入固定液内固定。 对骨骼组织病理学检验的,用细齿骨锯或

14、硬骨刀切取骨片,固定充分后脱钙处理,然后再适量或全 部取材。 4.2.5 颅脑器官 颅腔器官的大体标本提取和取材: 脑:脑的提取和取材见 8.2; 脑垂体:用剪刀、镊子分离蝶鞍内脑垂体周围软组织,将垂体取出,作一横切面,单独 包装放 入固定液固定;固定后,取 1 2 块组织块; 脊髓:解剖取出后将脊髓放入固定液固定;固定后,常规取 1 2 块组织块,如在脊髓颈、胸、 腰段疑有损伤或病变,对相应部位提取组织块。 5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固定液选择及配制方法 5.1 固定液的选择 除特殊病变或由于检验鉴定需要使用酒精及其他固定液外,应 选择使用 10福尔马林固定液 。 5.2 常用固定液的配制方法 5

15、.2.1 10福尔马林 固定 液 ( 1+9) : 福尔马林和 蒸馏水 ( 或自来水 )按( 1+9)的体积比混匀 。 应现 用现配,并注明固定液名称、配制浓度、日期及配制人。也可直接购买。 注: 福尔马林 即甲醛的水溶 液,一般含有 37% 40%甲醛 , 是一种普遍应用的常规固定剂 。 5.2.2 10中性福尔马林 固定液( 1000mL) : 福尔马林 100mL, 无水 磷酸二氢钠 6.5g,磷酸氢二钠 4.0g,蒸馏水 900mL,混匀 。 应定期测量 pH 值。 注: 福尔马林经日光或久放与空气接触后,被氧化自行分解产生甲酸而呈酸性,用酸性福尔马林固定含血液较多的 组织或损伤出血灶

16、,易使出血灶呈黑色或在组织内形成棕黑色的福尔马林色素沉淀。为了避免福尔马林色素沉 淀,可用 pH7.0 7.4的磷酸盐缓冲液配制 10中性福尔马林固定液 。 5.3 其他固定剂 有冰醋酸、升汞、重铬酸钾 、苦味酸等固定 剂 ,一般很少单独使用 。 6 法医病理检材的固定方法和要求 6.1 检材的固定要求 GA/T 148 XXXX 4 6.1.1 固定时机 尸体 检验 结束后,提取的检材应立即放入固定液内固定。 6.1.2 固定容器 每 起案件一般应准备好两件专用固定容器(两个玻璃缸或塑料桶),大小要求直径不小于 30cm, 高不 低于 32cm,并带有严密的封盖。心脏及脑放一个容器,其他器官

17、组织块放一个容器,防止器官挤 压、变形, 有利于 器官的固定。固定检材的容器上应编号,并注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尸体检验日 期、固定日期等信息,以免与其他案件检材混淆。一个容器不应同时固定多起案件的检材 。 6.1.3 容器 放置 按检材是否取材完毕、检验报告是否完成把检材容器放置在已检区、在检区和待检区,三个区域的 检材容器均应按案件标号顺序依次摆放。对传染性尸体检材,应用红笔标注检材容器,检材单独固定, 专人保管,放置在实验室特定区间内保存。 6.1.4 固定液用量 固定液的用量要充足,一般用量应为所固定器官的总体积的 2倍以上,最少应将标本全部浸没。检 材固定数天后,视情况更换固定液

18、。 6.1.5 固定时间 固定时间应根据检材 的大小、种类及检验目的而定。依照本标准取材的组织块一般应固定 24h 48h, 大体标本一般应固定 3 5天 。 6.2 检材的固定方法 6.2.1 大脑 大 脑取出后,自两大脑半球中间用刀切断胼胝体,使固定液进入脑室。可用粗线穿过基底动脉,将 大脑悬吊在固定液中,用容器盖压住线的两端,可防止大脑变形。大脑检材固定 24h后,可更换一次固 定液 ,固定一周左右再行切脑 检验 ,应立即检验的除外 。 6.2.2 心脏 沿血流方向剪开心脏后固定;如有损伤或病变,为不破坏损伤或病变,可将完整的心脏先固定,后 剪开 。两种情况均可用针穿破房间隔,做一结扎线

19、,使心脏悬吊在固定液内,可同大脑标本悬吊一起固 定。 6.2.3 其他器官 除心脏、大脑完整提取外,其他器官有严重病变或损伤时,在不破坏损伤和病变的基础上切开后全 部提取固定,为了防止器官损伤和病变的变形而影响观察,可单独固定保存,也可采用悬吊或在检材缸 或桶底放一定数量的脱脂棉等办法。应以能防止检材变形又能充分固定为原则决定固定方式。其余器官 的组织块可放在一起固定, 固定后及时翻动检材一次, 以使检材充分固定。对于肾上腺、胸腺、甲状腺、 垂体等体积较小的器官固定时,可用医用纱布等单独包装、标注、固定。 7 法医病理检材的包装、送检方法及要求 GA/T 148 XXXX 5 7.1 检材的包

20、装和送检方法 送检距离较 近或条件许可时,可以原固定容器密封后直接送检。当需要长途运输, 需要取出检材包 装送检的,宜在固定 7天后为佳, 检验 记录所提取器官,分别用浸过福尔马林的纱布包 3 4层,器官的 组织块可用纱布包在一起,包 3 4层,分别装入塑料袋内密封, 装入较硬壳的纸箱、 木箱或塑料桶内, 严防检材挤压,密封后加封送检单位封条,用胶布标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及送检单位、固定时间、 送检日期等信息,粘贴在送检纸箱等送 检包装物上。 7.2 检材送检报告单 送检时需要填写送检报告单,一般应包括如下信息: 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及职业等个人信息; 简要案情、死亡过程及医院诊断

21、治疗病历等案件信息; 死亡时间、检材提取时间、尸检阳性所见及详细的尸体检验记录 等尸体检验信息; 检材的名称、数量、提取部位标注或示意图及固定液名称、固定时间等检材信息; 送检人姓名、委托单位、委托要求及其他有关约定等委托信息。 8 法医病理实验室检验及主要器官的切取方法 8.1 心脏的检验及切取方法 8.1.1 心脏的解剖 常按下述方法沿血流方向剖开心脏: 右心 的剖开:用刀或剪刀由下腔静脉口通过右心房至上腔静脉作直线剖开,观察房室口和三尖 瓣的情况,用手指探查三尖瓣的宽度,沿右心室右缘剖至心尖部,从心尖部沿着距离室中隔右 侧约 1cm 的平行线,剖开右心室前壁和肺动脉; 左心的剖开:用刀或

22、剪刀从左右肺静脉口间剖开左 心房,观察房室口和二尖瓣情况, 检验 有无 赘生物或瓣膜狭窄,沿左心室左缘剖开至心尖部,从心尖部沿着距离室中隔左侧约 lcm 的平行 线剖开左心室前壁,至左心耳右缘后再剪开主动脉 。 8.1.2 心脏的检验 按 照 GA/T 147执行 。 8.1.3 心脏的取材 取 左室前、后壁全层,左心室侧壁,左室心尖部,右室壁、左房壁、右房壁、室中隔 (左室前 )、左 室乳头肌各 1 2块组织块(包含全层);疑有瓣膜病时,取相应瓣膜 检验 。冠状动脉可在左前降支和右 冠状动脉处横切,常规各取 1 2块,涉及病变,病变处按需取材 。 心脏传导系统的取材 : 窦房结:位于上腔静脉

23、与右心 房之交界,在界嵴上下。取组织块时,可在上述部位纵切含上腔 静脉及右房各半,宽约 3cm 4cm 组织,并分切成 5 6 个组织块; 房室结、房室束及浦肯野氏纤维:房室结位于冠状静脉窦开口和室中隔膜部后缘之间,在三尖 瓣附着处上缘的右心房心内膜下,呈椭圆形态。取材时,先在冠状静脉窦左侧作一垂直切面, 然后包括房中隔及室中隔在内取一较大的组织块,包括房室结、房室束及其左右支在内的传导 组织,循心脏前后方向垂直地切成大小相近的组织 5 6 块,按 位置编号,制成蜡块,连续切 GA/T 148 XXXX 6 片镜检。 8.2 脑的检验及切取方法 8.2.1 大脑 大脑的切开 检验 多在甲醛溶液

24、 固定后进行,有冠状、矢状和水平三种切法,应根据案情及颅脑外部 检验 的结果决定用何种方式,以充分暴露病变又有利于标本的保存,一般多采用冠状切法。大脑的冠状 切法及取材按如下步骤进行: 脑底向上,从乳头后缘以水平方向切断脑干,从脑干两侧将小脑脚切断,取下小脑, 检验 中脑 导水管及第四脑室有无病变; 摆正脑的位置,脑顶朝下平置台上,左手扶脑,右手持脑刀,用刀刃的后部对准下述规定的标 志,用力均匀由前向后一次切下,不应反复前后拖拉; 固定好的大脑常 采用 十二刀十三块的切法,方法如下: 第一至三刀自额极至颞极前均等切, 检验 额叶面 的灰质与白质,在第二刀之切面上切取一 块; 在颞极至漏斗中点切

25、第四刀,在额中回、扣带回取材各一块; 在漏斗基底部切第五刀, 检验 尾状核头部、豆状核及第三脑室,在下丘脑处取材一块; 在乳头后缘切第六刀, 检验 尾状核体部、豆状核、内囊、外囊、丘脑前部、杏仁核等,在 杏仁核处取材一块; 经中脑横向中央线处切第七刀, 检验 乳头体、视丘、尾状核、屏状核、杏仁核等,在乳头 体处取材一块; 经中脑后缘处切第八刀, 检验 视丘后部、红核、黑质、海马、侧脑室等,在海马、丘脑处 各取材一块; 经胼胝体后缘切第九刀, 检验 视丘、海马、尾状核等,在顶 叶处取材一块; 第十、十一、十二刀自胼胝体后缘至枕极均等切, 检验 顶枕叶的灰质与白质,在枕叶放射 区取材一块; 将取下

26、的脑组织块按顺序平置于方盘内,按顺序将所取检材编号,并绘制简图、制片,靠 近脑膜处之检材均应附有脑膜; 经肉眼观察有或疑有病变的部位,在相应病变部位取材并编号、绘图、制片,取材时应带 有正常组织。 8.2.2 小脑 小脑的检验及取材: 先于小脑蚓部作一矢 状切面,将小脑两半球分开, 检验 第四脑室后将小脑与脑干分离; 由小脑后外斜向小脑底作多个矢状切面, 检验 齿状核等有无病变; 小脑常规取检材应为 1 2 块,应 包括脑膜、 小脑皮质、齿状核等。 8.2.3 脑干 脑干的 检验 及取材: 沿脑干作多个相隔 0.5cm 的横切面, 检验 中脑、桥脑、延脑各切面有无出血等病变。对疑原发 性脑干损

27、伤的检材,需注意在相应神经根切面检材; 常规取中脑、桥脑、延脑、桥延沟各 1 2 块,也可 根据情况适当多取,疑有病变时,在相应 部位取检材。 GA/T 148 XXXX 7 9 法医病理检材的保存与处理 9.1 提取 的病理检材,除一部分制片外,其余的应放入标本缸内加入固定液保存,保存期限原则上为 鉴定文书发出后 12 个月 ,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保存时应用碳素墨水书写至标签上,标 注死者姓名、年龄、性别及检验鉴定编 号等信息。 9.2 接收送检的病理鉴定机构,在检验完成后,应告知送检单位及时领取剩余的检材。送检单位应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存。 9.3 蜡块及切片放入蜡块柜和切片柜,由检验鉴定单位长期保存。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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