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548201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Bamboo products 2018-07-12发布 2018-10-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25482018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 告 2018年 第19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 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 碗机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食具消毒柜
2、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 3712018);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HJ 25482018);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碗机(HJ 25492018); 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食具消毒柜(HJ 25502018)。 以上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 油墨(HJ/T 3712007)废止。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12日 HJ 25482018 iii
3、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技术内容.2 6 检验方法.3 HJ 25482018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竹制品在原材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 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竹制品的环境设计、生产、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25482018 1 环境
4、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竹制品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竹材含量超过 60%(质量分数)的竹日用品、竹工艺品、竹家具、竹门、竹窗(主 题框架)等各类竹制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竹地板、与食品药品接触的竹制品、室外用竹制品及儿童玩具类竹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2912.12009 纺织品 甲醛
5、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75732009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203882016 纺织品 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四氢呋喃法 HJ 571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HJ 2537201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 254120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 254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竹制品bamboo products 以原竹、竹条、竹篾等实体竹材为主要原料,经机械或化学方法加工后,仍保持竹材表观形貌和
6、基 本特征的产品。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HJ 25482018 2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原辅材料要求 5.1.1 塑料部件 5.1.1.1 质量大于25 g,或平面表面积大于200 mm2的塑料部件应按照GB/T 16288的要求进行标识。 5.1.1.2 塑料部件应便于拆卸回收。 5.1.2 玻璃 5.1.2.1 玻璃部件应便于拆卸回收。 5.1.2.2 玻璃不含铅。 5.1.3 纺织品 占产品总质量1%以上的纺织品应符合HJ 254
7、6的要求。 5.1.4 涂料 使用辐射固化类涂料或符合HJ 25372014中木器涂料要求的水性涂料。 5.1.5 胶粘剂 使用符合HJ 25412016中水基型建筑胶粘剂要求的胶粘剂。 5.1.6 金属部件 5.1.6.1 产品使用的金属部件(小型金属部件如螺丝钉、铰链和插销等除外),其前处理过程不使用含 磷的脱脂剂和皮膜剂。 5.1.6.2 不使用六价铬、镍、锡及其化合物进行电镀(气体电镀除外)。 5.1.6.3 不使用卤代有机物去除油污或进行金属表面处理。 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 原料处理过程不使用卤代烃、煤焦油、杂酚油、有机锡化合物、铬和砷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5.2.
8、2 砂光、打磨等工序应安装并运行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5.2.3 生产过程中蒸煮、炭化、染色等工序产生的废水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循环利用。 5.2.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竹屑等边角废料应进行收集、处理、循环利用。 5.3 产品要求 5.3.1 涂饰或着色产品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涂饰或着色产品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项目 限值 铅/(mg/kg) 63 铬/(mg/kg) 40 镉/(mg/kg) 50 可萃取重金属 汞/(mg/kg) 40 5.3.2 板式产品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板式产品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项目 限值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释放率/mg/(m2h) 0.5 甲醛释放量
9、/(mg/m3) 0.08 HJ 25482018 3 5.3.3 竹席类产品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竹席类产品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项目 限值 pH 4.07.5 甲醛/(mg/kg) 30 邻苯二甲酸酯a/% 0.1 a 包括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邻 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3.1中可萃取重金属的检测按照GB 185842001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5.3.2中TVOC释放率的检测按照HJ 5712010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5.3.2中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按照GB 185802017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5.3.3中pH值的检测按照GB/T 75732009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5.3.3中甲醛的检测按照GB/T 2912.12009规定的方法进行。 6.6 技术内容5.3.3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检测按照GB/T 203882016规定的方法进行。 6.7 技术内容中的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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