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3112017 代替HJ/T 311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Gas cooking appliances 2017-12-11发布 2018-03-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311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年 第6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 求 文化用纸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包装制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环
2、 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化用纸(HJ 4102017);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包装制品(HJ 2092017);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HJ 3112017); 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HJ 4242017)。 以上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复印纸( HJ/T 410 200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制品(HJ/T 209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 灶具(HJ/T 3112
3、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 4242008) 废止。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11日 HJ 311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技术内容.2 6 检验方法.3 HJ 311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燃气灶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 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燃气灶具产品设计和生产,产品使用、包装和说明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对环
4、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HJ/T 3112006)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燃气灶具的术语定义; 增加了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增加了生产过程的要求; 调整了NOx、CO、热效率限量的要求; 增加了噪声限值要求; 增加了包装材料要求; 增加了产品公开信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T 3112006、HJBZ 191997。 HJ 3112017
5、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家用燃气灶具( GB 16410)界定的家用燃气灶具、 商 用燃气灶具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0531)界定的商用燃气灶具;使用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T 13611)以外燃气种类的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GB 30531
6、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0720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361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CJ/T 28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187 燃气蒸箱 CJ/T 392 炊用燃气大锅灶 HJ 253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 254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黏剂 HJ/T 2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燃气灶具 gas cooking appliance
7、s 含有燃气燃烧器的烹调器具。 GB 164102007,定义3.1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HJ 3112017 2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 易于回收设计 5.1.1.1 产品元件、材料的再生利用率应不小于电器平均质量的75%。 5.1.1.2 质量大于25g,或平面表面积超过200mm2的塑料部件应按照GB/T 16288的要求进行标识。 5.1.2 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5.1.2.1 塑料部件中短链氯化石
8、蜡(SCCPs)含量不超过该塑料部件总量的0.1%。 5.1.2.2 外壳、框体部件中除紧邻加热的塑料零件外,质量大于25g的塑料零部件中不使用多溴联苯、 多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 5.1.3 产品使用的胶黏剂应符合HJ 2541的要求。 5.1.4 产品使用的涂料应符合HJ 2537的要求。 5.1.5 产品使用的石材内、外照射指数应符合HJ/T 296的相关要求。 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 1,1,1-三氯乙烷(C2H3Cl3)、二氯乙烷(CH3CHCl2)、三氯乙烯 (C2HCl3)、四氯化碳( CCl4)、三氯甲烷(CHCl3)、二氯甲烷
9、(CH2Cl2)、正己烷(C6H14)、溴丙烷(C3H7Br)、 甲苯(C7H8)、二甲苯(C6H4(CH3)2)作为清洁溶剂。 5.2.2 零部件组装、连接过程中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 5.3 产品要求 5.3.1 使用不同燃气的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NOx体积分数(a =1),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干烟气中NOx体积分数 项目 人工煤气、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NOx(a =1)/106 60 70 5.3.2 使用不同燃气灶具,在额定热负荷条件下,干烟气中CO体积分数(a =1)不得大于300106。 5.3.3 产品的热效率应符合GB 30720或GB 30531节能评价值的要
10、求。 5.3.4 产品燃烧噪声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燃气灶具噪声 类型 燃烧噪声(声压级)/dB(A) 熄火噪声(声压级)/dB(A) 家用燃气灶具 60 70 商用燃气灶具 60 80 5.3.5 产品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产品中铅(Pb)、镉( Cd)、汞( 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 六类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GB/T 26572标准的要求。 5.4 产品包装要求 5.4.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作为发泡剂。 HJ 3112017 3 5.4.2 包装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不超过100 mg/kg。 5.4.3 应
11、按照GB/T 18455进行标识。 5.5 公开信息要求 应提供产品回收、再生利用的相关信息。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3.1 中家用燃气灶具 NOx的检测按照 GB 16410 规定的方法进行;商用燃气灶具 NOx 的检测按照CJ/T 28、CJ/T 187、CJ/T 392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5.3.2中家用燃气灶具CO的检测按照GB 16410规定的方法进行;商用燃气灶具CO的 检测按照CJ/T 28、CJ/T 187、CJ/T 392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5.3.3中家用燃气灶具热效率的检测按照GB 30720规定的方法进行;商用燃气灶具热效 率的检测按照GB 30531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5.3.4中家用燃气灶具燃烧噪声、熄火噪声的检测按照GB 16410规定的方法进行;商用 燃气灶具燃烧噪声、熄火噪声的检测按照CJ/T 28、CJ/T 187、CJ/T 392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中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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