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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44-20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54420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Air cleaner 2016-11-14发布 2017-01-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25442016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6年 第69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 求 空气净化器等3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HJ 2

2、5442016);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子白板(HJ 25452016);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HJ 25462016)。 以上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纺织品(HJ/T 3072006)和环境标 志产品技术要求 毛纺织品(HJ/T 3092006)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1月14日 HJ 25442016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技术

3、内容.2 6 检验方法.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可再生利用率计算方法.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禁止使用的邻苯二甲酸酯.5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限制使用的多环芳烃(PAHs).6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洁净空气量与推荐使用面积的换算方法.7 附录E(规范性附录) 细颗粒物(PM2.5)洁净空气量检验程序.10 HJ 25442016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空气净化器产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 境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空气净化器的环境设计、生产过程、产品性能、包装和产品说明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

4、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天津深呼吸环境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25442016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寓所及类似用途场合,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

5、粉尘、蒸汽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188012015 空气净化器 GB/T 208612007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空气净化器 air cleaner 对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具

6、有一定去除能力的家用和类似用途 电器。( GB/T 188012015) 3.2 可再生利用率 recyclability rate 产品中能够被再使用部分与再生利用部分的质量之和(不包括能量回收部分)占产品质量的百分比。 (GB/T 208612007) 3.3 洁净空气量 clean air delivery rate(CADR)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目标污染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净化能力的 参数;表示空气净化器提供洁净空气的速率。( GB/T 188012015) 3.4 低噪声运行状态 low noise operating condition 空气净化器在低

7、噪声水平注1运行时的工作状态。 HJ 25442016 2 注1:本标准中低噪声水平应不大于47 dB(A)(声功率级)。 3.5 净化能效 cleaning energy efficiency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下单位功耗所产生的洁净空气量。( GB/T 188012015)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8801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和除菌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4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

8、 易于回收设计 5.1.1.1 产品可再生利用率应不小于80%,计算方法见附录A。 5.1.1.2 质量超过25 g的塑料部件应使用单一类型的聚合物或者共聚合物。 5.1.1.3 质量超过25 g,且平面表面积超过200mm2的塑料部件应按照GB/T 16288的要求进行标示。 5.1.2 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5.1.2.1 产品零部件(包括过滤材料)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应符合GB/T 26572的要求。 5.1.2.2 外壳和电路板的基材不使用短链氯化石蜡(SCCPs)。 5.1.2.3 外壳中质量大于25 g的塑料零件不使用含氯、含溴的聚合物,不添加含有有机氯化合物、有 机溴化合物的阻燃

9、剂。 5.1.2.4 产品中除电线电缆外,质量大于25 g的塑料零件不使用附录B中所列的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 塑剂。 5.1.2.5 产品外壳、按键和电源线中苯并a芘含量不大于20 mg/kg,附录C中所列的16项多环芳烃 (PAHs)总量不大于200 mg/kg。 5.1.2.6 产品所用紫外光灯的汞含量不大于15mg/支。 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 1,1,1-三氯乙烷(C2H3Cl3)、三氯乙烯(C2HCl3)、二氯乙烷 (CH3CHCl2)、二氯甲烷(CH2Cl2)、三氯甲烷(CHCl3)、 四氯化碳(CCl4)、 溴丙烷(C3H7Br)等物

10、质 作为清洁溶剂。 5.2.2 零部件组装、连接过程中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 5.3 产品要求 5.3.1 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净化要求 5.3.1.1 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洁净空气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5.3.1.2 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净化能效不小于5.0 m3/(Wh)。 5.3.2 产品去除甲醛或甲苯的净化要求 5.3.2.1 产品去除甲醛或甲苯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不小于标称值的90%。 HJ 25442016 3 5.3.2.2 产品去除甲醛或甲苯的净化能效不小于1.0 m3/(Wh)。 表 1 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洁净空气量限值要求 低噪

11、声运行状态洁净空气量(Q)/(m3/h) 最大风量洁净空气量/(m3/h) 推荐使用面积(S)a/m 120Q200 200 S15 200Q280 330 15S25 280Q360 460 25S35 360Q400 590 35S45 Q400 650 S45 a 洁净空气量与推荐使用面积的换算方法见附录D。 5.3.3 产品噪声的要求 5.3.3.1 产品低噪声运行状态下的声功率级不大于47 dB(A),最大风量运行状态下的声功率级不大于 70 dB(A)。 5.3.3.2 产品噪声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允许误差不大于+3 dB(A)。 5.4 产品包装要求 5.4.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

12、CFCs)作为发泡剂。 5.4.2 铅、镉、汞和六价铬总量不大于100mg/kg。 5.4.3 应按GB/T 18455进行标示。 5.5 产品说明要求 产品说明除应满足GB/T 18801中的使用说明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低噪声运行状态时去除细颗粒物(PM2.5)洁净空气量与噪声的说明; b)产品臭氧产生量的说明; c)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 d)产品无任何外接输入电源相连时才能实现零能耗状况的陈述。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3.1.1的检验程序按照附录E规定的方法进行,洁净空气量的计算按照GB/T 18801 2015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5.

13、3.1.2和5.3.2.2的检测按照GB/T 188012015中6.8条款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5.3.2.1的检测按照GB/T 188012015中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5.3.3的检测按照GB/T 188012015中6.9条款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的其他条款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验证的方式进行。 HJ 25442016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可再生利用率计算方法 A.1 产品可再生利用率按照式(A.1)计算: cyc 1 cyc 100% n i i v m R M= (A.1) 式中:Rcyc 产品可再生利用率,%; mcyci 第i

14、种零部件和(或)材料可再生利用的质量; Mv 产品整机质量; n 零部件和(或)材料的类别总数。 A.2 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计算在分子内: (1)润滑油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2)电池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3)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含汞的组件、含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零部件、含氯氟烃的聚氨酯发 泡材料、含低密度发泡聚乙烯PE-E材料、含发泡聚苯乙烯PS-E材料的零部件质量不能计算在分子内; (4)含玻璃纤维的不可拆分的零部件不计算在分子内; (5)非金属类胶带的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6)使用填充性橡胶的零部件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7)珍珠棉、海绵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8)用于除菌等功能不

15、能明确标注出具体成分的材料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HJ 25442016 5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禁止使用的邻苯二甲酸酯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缩写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iso-nonylphthalate DINP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i-n-octylphthalate DNOP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Di-(2-ethylhexy)- phthalate DEHP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Di-iso-decylphthalate DIDP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 Butylbenzylphthalate BB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ibutylphthalate DBP

16、HJ 25442016 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限制使用的多环芳烃(PAHs)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苊 Acenaphtene 1,8-亚乙基萘 Acenaphthylene 蒽 Anthracene 苯并a蒽 Benzoaanthracene 苯并a芘 Benzoapyrene 苯并b荧蒽 Benzobfluoranthene 苯并ghi苝 Benzoghiperylene 苯并k荧蒽 Benzokfluoranthene Chrysene 二苯蒽 Dibenza,hanthracene 荧蒽 Fluoranthene 芴 Fluorene 茚并1,2,3-cd芘 Indeno1,2

17、,3-cdpyrene 萘 Naphthalene 菲 Phenanthrene 芘 Pyrene HJ 25442016 7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洁净空气量与推荐使用面积的换算方法 由于空气净化器的运行模式通常为低噪声运行状态和最大风量状态(用于短时间快速降低室内污染 物浓度),因此本附录规定了空气净化器去除 PM2.5污染物的低噪声运行状态和最大风量状态下与推荐 使用面积的换算方法。 D.1 基本原理 室内污染源传递过程示意见图D.1。 5 4 空 气 净 化 器 2 1 3 说明:1由于通风作用由室外进入室内的颗 粒物污染物示意 2自然衰减的污染物示意 3由于空气净化器的作用,去

18、除的污 染物示意 4室内源带来的污染物示意 5由于通风作用,由室内排放到室外 的污染物示意 图D.1 室内污染物传递过程示意图 室内颗粒物污染的质量传递过程满足质量守恒,见式(D.1)。 out0 dCADR() dpvv CEPkCkkCC tShSh =+-+- (D.1) 式中:C室内颗粒物污染物质量浓度,mg/m3; Pp颗粒物从室外进入室内的穿透系数; Cout室外颗粒物的质量浓度,mg/m3; E室内污染源的产生速率,mg/h; k0颗粒物的自然沉降率,h1; kv建筑物的换气次数,h1; S房间面积,m2; h房间高度,m; CADR空气净化器去除颗粒物的洁净空气量,m3/h。

19、(1)低噪声运行状态下对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的要求 根据式(D.1)可以求出稳态情况下,当使用空气净化器时,其室内稳态浓度Ct为 HJ 25442016 8 out 0 CADR Pv t v EPkC ShC kk Sh + = + (D.2) 室内空气的最高颗粒物浓度应低于空气质量“优”对应的颗粒物污染物浓度上限值,即 Ct 35 mg/m3,从而得到 ( )out 0CADR 35Pv vPkCShE kkSh+ -+低噪声 (D.3) (2)最大风量模式下对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的要求 根据式(D.4)可以求出瞬态情况下,当使用空气净化器时,其室内颗粒物浓度C随时间t的变化: outou

20、t 00 00 CADRexp CADRCADR PvPv tv vv EEPk PkC ShShCCkkt Shk kk S Sh = + =+-+ + + 最大 最大最大 (D.4) 室内空气的最高颗粒物浓度应低于空气质量“优”对应的颗粒物污染物浓度上限值,即 Ct 35 mg/m3,从而得到 outout 00 00 CADRexp35 CADRCADR PvPv tv vv EEPk PkC ShShCkkt Shk kk S Sh = + +-+ + + 最大 最大最大 (D.5) D.2 参数选取(参考GB/T 188012015附录F) D.2.1 自然沉降率 颗粒物污染物的自然

21、沉降率k0=0.2 h1。 D.2.2 房间高度 房间高度h定为2.4 m。 D.2.3 换气次数 当主要污染源来自室外时(大气环境污染),用 户会关闭门窗,使用空气净化器。在门窗紧闭的工 况下,换气次数测试结果的范围为0.050.57 h1。本标准取为kv=0.6 h1。 D.2.4 室内颗粒物污染源 忽略室内颗粒物污染源,即E=0。 D.2.5 穿透系数 建筑物对颗粒物的穿透系数Pp取0.8。 D.2.6 室外颗粒物质量浓度 室外颗粒物质量浓度近似采用细颗粒物的质量浓度,针对重度污染的天气,取Cout=300 mg/m3。 D.3 计算结果 (1)低噪声运行状态下对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的要

22、求 ( )out 0 0.80.6300CADR0.20.62.48.03535Pv vPkCShE kkShSS+ -+=-=低噪声 (D.6) (2)最大风量状态下对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的要求 由于最大风量状态是用于快速降低室内颗粒物质量浓度,若要求半小时内将室内质量浓度降低至 35 mg/m3,并假设房间初始质量浓度为300 mg/m3,那么式(D.5)为 HJ 25442016 9 CADR0.80.630 0.80.630030 exp0.20.60.535 CADRCADR 2.40.20. 0.20.6 2.42.4 S SS +-+ + + 最大 最大最大 (D.7) CADR

23、345.6345.630 exp1.920.20835 CADRCADR1.921.92 S SS +-+ + 最大 最大最大 (D.8) 通过求解式(D.8)就可以得到对应面积S情况下的最大风量状态CADR值。 HJ 25442016 10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细颗粒物(PM2.5)洁净空气量检验程序 E.1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以香烟烟雾作为细颗粒物(PM2.5)污染物洁净空气量的试验方法。 本附录适用于30 m3试验舱对标称范围不小于30 m3/h,不大于800 m3/h颗粒物洁净空气量的试验 方法。 E.2 试验材料与设备 E.2.1 细颗粒物污染源(参考GB/T 18801

24、2015):香烟烟雾(例如,红塔山牌经典150),焦油量为 8 mg。 E.2.2 设备 E.2.2.1 光散射式粉尘仪: (1)具有连续记录功能,配有PM2.5切割头; (2)检出限:0.001 mg/m3; (3)测量范围:0.00110.0 mg/m3。 E.2.2.2 香烟烟雾发生装置,采用正压法颗粒物发生装置(参考GB/T 188012015附录B)。 E.2.2.3 检测环境条件,30 m3试验舱(参考GB/T 188012015附录A)。 环境舱容积:30 m3; 环境舱温度:252; 环境舱相对湿度:50%10%; 环境舱气密性:换气次数0.05 h1; 环境舱PM2.5本底质

25、量浓度:0.035 mg/m3。 E.3 试运行 打开包装后试运行,确保空气净化器的各项功能正常、稳定后,进行试验。 E.4 细颗粒物自然衰减试验(参考GB/T 188012015附录B) (a)将空气净化器调至工作状态,检验运转正常,关闭空气净化器; 中心位置:地面型(地上),桌面型( 700 mm的台面上),壁挂型(下沿距地面1 800 mm),吸顶 型( 700 mm的台面上)。 如无注明,按出风口高度分类:出风口高度700 mm 的放台面上,出风口高度700 mm 的放置 在地面上。 净化功能是辅助功能的,如空调器、除湿机、新风机等,整机检测,但是只需要启动其净化性能的 HJ 2544

26、2016 11 相关部件,其他部件无须启动。 (b)采样点位置:避开进出风口,距舱壁大于0.5 m,相对地面高度0.51.5 m。每个采样点安置 1个采样头,并与舱外光散射式粉尘仪连接。 (c)确定试验的记录文件 (d)开启高效空气过滤器,净化舱内空气,使细颗粒物质量浓度小于0.035 mg/m3,启动温湿度控 制装置,使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达到规定状态。 (e)待细颗粒物背景质量浓度降到0.035 mg/m3以下时,记录颗粒物背景质量浓度,关闭高效空气 过滤器和湿度控制装置,开启空气净化器使被测空气净化器与舱内温湿度相同。启动搅拌风扇和循环风 扇。将标准香烟放入香烟燃烧器内,燃烧器与低压空气源

27、连接,燃烧器香烟烟雾出口连接一根穿过试验 舱壁的导管,排出的烟雾可被卷入搅拌风扇搅拌所形成的空气涡流中去。 (f)当舱内浓度达到一定的量后,关闭烟雾输送管的阀门,用搅拌风扇再搅拌10 min,使颗粒物污 染物混合均匀后关闭搅拌风扇。用光散射式粉尘仪测定细颗粒物的初始浓度 C0。试验开始时,C0应为 0.560.84 m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规定的PM2.5 24 h平均值的10倍,计算时 t=0 min。试验过程中,循环风扇一直保持开启状态。 (g)用光散射式粉尘仪测定试验舱内的细颗粒物浓度,每2 min测定并记录一次,连续测定20 min; (h)试验结束后再次

28、记录环境舱内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E.5 细颗粒物总衰减试验 (a)将净化器放入环境舱后按照自然衰减E.4(a)(g)进行后,开启空气净化器测试挡位进行 试验,2 min记录一个数据记录20 min,最后1个实验数据细颗粒物质量浓度必须大于0.002 mg/m3。 (b)关闭空气净化器,记录环境舱内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c)实测数值大于仪器检测下限(0.001 mg/m3)2倍的数据作为有效数据,最终计算的有效数据点 应不少于9个。如果有效数据不足 9 个,可缩短测定时间间隔和试验总时间,自然衰减也应做相应调整。 E.6 质量控制 根据实验数据补充内部质量控制要求。 (a)同一台光散射式粉尘仪2次重复测量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不同光散射式粉尘仪测试 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20%; (b)定期对光散射式粉尘仪进行检定或校准; (c)定期对光散射式粉尘仪进行期间核查,其核查结果按照E.6(a)进行评价。 E.7 注意事项 舱内加湿系统应采用蒸发式加湿,否则空气中的水分子易造成PM2.5直读仪的结果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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