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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105 2020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医 疗 机 构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Medical organization(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20-02-28 发 布 2020-02-28 实 施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产排污环节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2、法.76可行技术要求.8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9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1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410合规判定方法.15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气废水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17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18附录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20 ii 前 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等相关要求,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

3、范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规定、合规判定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4、 术 规 范 医 疗 机 构1 适 用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5、术规范锅炉(HJ 953)。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标准引用或参考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

6、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2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

7、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2029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医 疗

8、机 构 排 污 单 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edical Organization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疗养院等。 3.2 医 疗 污 水 Medical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等从事诊疗活动的各科室,以及洗衣房、太平间、消毒供应中心、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污水。3.3 特 殊 医 疗 污 水 Special Medical Wastewat

9、er指医疗机构部分科室产生的需在科室排放前进行预处理的医疗污水,包括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等科室产生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以及非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中感染性疾病科(含传染科、结核科)产生的感染性污水。3.4 许 可 排 放 限 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4 排 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填 报 要 求4.1 一 般 原 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系统平台未包括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

10、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3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中。4.2 排 污 单 位 基 本 信 息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

11、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填报行业类别时,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选择卫生(国民经济分类代码Q84)下相应的行业类别,有锅炉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同时还应增加行业类别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或 者锅炉(TY01)。4.3 医 疗 机 构 经 营 信 息 及 辅 助 设 施4.3.1 经 营 信 息医疗机构的经营信息包括:医院职工总数、医务人员总数、床位数;近三年病床使用率、平均日住院人数、平均日门诊接待人数和科室信息等。填报医院科室信息时需确认是否含有感染性疾病科(含传染科、结核科)、放射科(含洗相科)、口腔科、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等排放特殊医疗污

12、水的相关科室。4.3.2 辅 助 设 施 1医疗机构的辅助设施包括: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相关设施的基本情况。设施参数填报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m3/d);危废暂存间面积(m2)。4.4 主 要 原 辅 材 料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材料信息仅填报污水及废气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等辅料信息,如活性炭、氧化剂、絮凝剂、助凝剂、调理剂(脱水剂)、破乳剂、消泡剂、次氯酸钠、液氯、二氧化氯、臭氧、氯胺、漂白粉、除臭剂等。填报与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t/a)。若使用药剂中含有毒有害物质,需填报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补充填写

13、。 4.5 产 排 污 环 节 、 污 染 物 及 污 染 治 理 设 施4.5.1 一 般 原 则本标准中,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主要是污水处理站废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水包括医疗污水、特殊医疗污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生活污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 1 辅助设施用于指导填报系统中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的产污设施信息。 4 4.5.2 废 气4.5.2.1 废 气 产 污 环 节 、 污 染 物 种 类 和 污 染 防 治 设 施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和污染防治设施如表1所示,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物

14、种类依据GB 18466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表 1 废 气 产 生 环 节 、 污 染 物 种 类 、 排 放 形 式 及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表污染物产生设施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排放口类型执行标准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污泥干化和堆放 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氯气无组织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GB 18466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恶臭治理设施一般排放口GB 145544.5.2.2 排 放 形 式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恶臭产生区进行密闭收集,通过排气筒排放且排气筒高度大于等于15米,按有组织

15、排放填写;未设置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按无组织排放填写。4.5.2.3 排 放 口 类 型 和 设 置 要 求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4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 排 放 口 编 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气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5.2.5 排

16、放 口 执 行 标 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GB 14554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GB18466排放标准。4.5.3 污 水4.5.3.1 污 水 类 别 、 污 染 物 种 类 和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a。非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b。带感染性疾病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单独的消毒设施处理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带放射科、检验科、实验室、口腔科、病

17、理科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涉及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应进行相应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医疗污水合并处理。 5 表 2a 传 染 病 、 结 核 病 专 科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类 别 、 污 染 物 种 类 、 污 水 排 放 去 向 及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表污水来源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口类型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执行标准门诊、病房、手术室、洗衣房、检验科、病理科、办公区、职工宿舍等医疗污水、生活污水结核杆菌、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b、肠道病毒、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色度、总氰化物、总余氯 c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

18、水体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d综合污水处理站GB 18466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d放射科特殊医疗污水低放射污水总、总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主要排放口科室预处理设施洗相污水a总银、六价铬科室预处理设施实验室、检验科、病理科等实验检验污水a总隔、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汞科室预处理设施注:a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相关科室使用药剂不涉及重金属的情况下,按医疗污水填报,无需设置科室或设施排放口;b肠道致病菌主要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c适用于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排污单位;d重点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简化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表 2b 非 传 染 病 、

19、 结 核 病 专 科 医 院 的 医 疗 机 构 排 污 单 位 污 水 类 别 、 污 染 物 种 类 、 污 水 排 放 去 向 及 污 染 防治 设 施 表 污水来源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口类型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执行标准门诊、病房、手术室、洗衣房、口腔科、检验科、病理科等医疗污水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b、肠道病毒、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色度、总氰化物、总余氯c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体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d综合污水处理站GB 18466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d感染性疾病科特殊医 疗污水传

20、染性污水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科室预处理设施放射科低放射污水总、总主要排放口科室预处理设施洗相污水a总银、六价铬科室预处理设施口腔科口腔污水a总汞科室预处理设施实验室、检验科、病理科等实验检验污水a总隔、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汞科室预处理设施办公区、职工宿舍、家属区等生活污水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体一般排放口生活污水处理站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注:a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相关科室使用药剂不涉及重金属的情况下,按医疗污水填报,无需设置科室或设施排放口;b肠道致病菌主要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c适用于采用

21、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排污单位;d重点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简化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6 4.5.3.2 排 放 方 式 、 排 放 去 向 及 排 放 规 律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种方式。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排至院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自然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等自然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及其他。当污水直接进入或通过城市下水道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间接排放和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J 521。4.5

22、.3.3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 排 放 口 编 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污水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5.3.4 排 放 口 设 置 要 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污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3.5 排 放 口 类 型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重点管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为主

23、要排放口,简化管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含重金属或放射性特殊医疗污水的科室或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传染性特殊医疗污水仅说明预处理情况;单独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为一般排放口,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仅说明排放去向。 4.5.3.6 排 放 口 基 本 情 况污水直接进入或通过城市下水道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口为直接排放口,需填报污水直接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受纳水体的名称、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水体地理坐标等,入河排污口信息需填报入河排污口编号、入河排污口名称、排污口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口为间接排放口,需填报污水间接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

24、受纳的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医疗机构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以及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执行的相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4.5.3.7 排 放 口 执 行 标 准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GB 18466表1中的排放限值;非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GB 18466表2中的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4 雨 水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地理坐标(经度、纬度)。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报 7 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

25、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4.5.5 危 险 废 物4.5.5.1 危 险 废 物 来 源 、 种 类 及 处 理 方 式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医疗废物的常见组分和名称参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危险废物的来源主要为临床科室、检验室、体检中心、传染性病房、药房、放射科、污水处理站,以及从事教学、实验、研究等医学活动的场所。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危险废物应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有其他处置方式的应给予补充说明。医疗机构具体的危险废物种类和处理方式见表3。表 3 医 疗 机 构 排 污 单 位 危 险 废 物 种 类 和

26、处 理 方 式 表 危险废物种类危险废物名称处理措施处理方式HW01: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831-001-01)、损伤性废物(831-002-01)、病理性废物(831-003-01)、化学性废物(831-004-01)、药物性废物(831-005-01)分类收集包装,进入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HW03:废药物、药品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药物和药品(900-002-03)分类收集包装,进入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消毒4.5.5.2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量 、 贮 存 量 和 转 移 量根据医疗机构排污单位近3年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最大值进行填报,计量单位

27、为t/a。4.6 图 件 要 求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院区平面布置图。 院区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以及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环保设施,同时注明院区雨水和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5 产 排 污 环 节 及 许 可 排 放 限 值 确 定 方 法5.1 一 般 原 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医疗污水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28、。5.2 许 可 排 放 限 值 5.2.1 废 气 排 放 限 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站废气许可排放限值根据排放形式进行区分,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按照GB 18466确定;有组织排放的速率限值按照GB 14554确定。 8 5.2.2 污 水 浓 度 限 值a)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18466中的表1确定。b)非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18466中的表2确定。c)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5.2.3 危 险 废 物 排 放 许 可 限 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危险废物年排放量为年产生量

29、与贮存量、转移量之差。危险废物年排放量的许可量为0,采用公式(1)计算。 排 放 量 = 产 生 量 贮 存 量 转 移 量 = 0 ( 1)式中,排放量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危险废物排放量,t/a;产生量医疗机构经营服务产生的危险废物量,t/a;贮存量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的危险废物量,t/a;转移量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危险废物量,t/a。6 可 行 技 术 要 求6.1 一 般 原 则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 和污

30、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说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待行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关于固体废物许可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后执行。6.2 废 气6.2.1 可 行 技 术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附录A中的表A.1。 6.2.2 运 行 管 理 要 求a)采用二级或深度污水处理工

31、艺的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区域应加罩或加盖,并进行除臭除味处理。b)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9 6.3 污 水6.3.1 可 行 技 术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附录A中的表A.2。6.3.2 运 行 管 理 要 求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b)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c)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 h。d)特殊医疗污水应

32、单独收集并进行单独处理,包括低放射性污水应经衰变池处理;洗相室、病理 科、检验室等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特殊医疗污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感染性疾病科的传染性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e)新建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设置应急或备用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并做好雨污分流。6.4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要 求a)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必须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b)应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向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c)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

33、、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应当符合HJ 421要求。d)医疗废物暂存间应及时清运。 e)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GB 18466要求进行监测。f)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7 自 行 监 测 管 理 要 求7.1 一 般 原 则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明确。待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相关要求的制定从其规定。

34、2015年1月1日起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 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同步完善自行监测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开展信息公开。 1 0 7.2 自 行 监 测 方 案自行监测方案应明确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内容。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自动监测的

35、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状况、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7.3 自 行 监 测 要 求7.3.1 污 水 监 测 点 位 、 指 标 及 频 次自行监测应包括GB 18466以及2015年1月1日以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 见中涉及的各项污水污染源和污染物,包括医疗污水、特殊医疗污水、生活污水的全部污染源。排污单位应在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科室或设施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工艺的排污单位,应按GB 18466要求对总余氯进行监测。单独的非病区生活污水排放口无需进

36、行监测。具体的监测情况如表4所示。表 4 医 疗 机 构 排 污 单 位 污 水 监 测 点 位 、 监 测 指 标 和 最 低 监 测 频 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a监测频次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污水总排放口流量自动监测pH值12小时化学需氧量b、悬浮物周粪大肠菌群数月结核杆菌c、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氰化物季度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色度、氨氮b、总余氯d季度/肠道致病菌e(志贺氏菌)、肠道病毒e半年/科室或设施排口f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镉、总砷、总铅、总银、总、总季度接触池出口总余氯d 12小时/注:a根据医院科室设置、污水类别和实际排污情况,确定具体的污

37、染物监测指标;b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须采取在线监测;c结核病、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需按频次监测结核杆菌;d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工艺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需按要求在接触池出口和污水总排口对总余氯进行监测;e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病毒和其他肠道致病菌的监测;f科室或设施污水排放口是指产生特殊医疗污水的科室在对特殊医疗污水进行单独收集处理后,排入医院综合污水 处理站之前应设置的排放口。7.3.2 废 气 监 测 点 位 、 指 标 及 频 次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如表5所示。按照HJ 905要求,在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或周界

38、布设监测点位进行采样监测。表 5 医 疗 机 构 排 污 单 位 废 气 监 测 点 位 、 监 测 指 标 和 最 低 监 测 频 次排放形式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有组织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季度无组织污水处理站周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甲烷 1 1 7.4 采 样 和 测 定 方 法7.4.1 自 动 监 测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T 75、HJ/T 76执行。污水自动监测参照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执行。7.4.2 手 工 监 测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HJ/T 55、HJ 905执行。污水手工采样方法参照HJ 49

39、3、HJ 494、HJ 495和HJ 91.1执行。7.4.3 测 定 方 法污水、废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 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5 数 据 记 录 要 求监测期间,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7.6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按照HJ 819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障与质量控制体系。7.7 自 行 监 测 信 息 公 开排污单位应按照HJ 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8 环 境 管 理 台 账 记 录 与

40、 执 行 报 告 编 制 要 求8.1 环 境 管 理 台 账 记 录 要 求8.1.1 一 般 原 则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人开展台账记录、整理、维护等管理工作。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台账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8.1.2 记 录

41、 内 容8.1.2.1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信 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相关运行参数和维护记录。a)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特殊医疗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综合污水处理站的预处理设施、二级处理设 1 2 施、深度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分别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药剂名称及使用量等,可参考附录B中的表B.1。b)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8.1.2.2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信 息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转移量、处理消毒情况、处理人员和运输人员等信息,可参考附

42、录B中表B.2和表B.3。8.1.2.3 监 测 记 录 信 息a)自动监测运维记录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 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采样方法、监测结果等,可参考附录B中表B.4。8.1.2.4 简 化 管 理 要 求实行简化管理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主要记录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和药剂投放情况等。危

43、险废物管理信息主要记录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转移量、处理消毒情况、处理人员和运输人员等。 监测信息主要记录监测时间、监测点位和污染物排放浓度等。8.1.3 记 录 频 次8.1.3.1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信 息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运维管理班次记录,每日记录1次。b)药剂添加情况根据投放形式来确定,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手工加药方式的,每日记录1次。8.1.3.2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信 息医疗废物的收集存放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少于1次/天;转移处置信息按照清运周期进行记录;污水处理站污泥根据清掏周期进行记录。 8.1.

44、3.3 监 测 记 录 信 息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本标准所规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8.1.3.4 简 化 管 理 要 求实行简化管理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可每周记录1次;危险废物管理信息 1 3 和监测记录信息按照8.1.3.2和8.1.3.3执行。8.1.4 记 录 保 存8.1.4.1 纸 质 存 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8.1.4.2 电 子 化 存 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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