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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96-2020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pdf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96 2020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 制造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ceramics products manufacturing ( 发布稿 ) 本 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 环境 科学出版社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 。 2020-01-17 发布 2020-03-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源强核算程序

2、 . 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 8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 13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 15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 15 9 其他 . 1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 . 1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日用陶瓷烤花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推荐性方法 . 2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产量折算系数参考值 . 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原料利用率系数 . 22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防治技术及效果 . 23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常用生产设备的除尘吸风量参考指标 . 26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3、陶瓷制品制造设施运行与废气排放规律 . 27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陶瓷 制品制造能耗标准(节选) . 30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典型原辅料成分 . 33 附录 J(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噪声源声压级 . 34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 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废气、废

4、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 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J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 标准 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工程评 估中心、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陶瓷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17 日 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01 日 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 制造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陶瓷制品 制造污染源源强

5、核算 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陶瓷制品 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 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 , 不适用于 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 生产过程的源强核算 。 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888)进行核算; 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

6、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991)进行核 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 注明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7、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8、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2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91 污染源源强 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9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HJ 2304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 2017 84号)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 2019 5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制品制造 ceramic

9、 products manufacturing 原料经过制备、成形、烧成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其制品主要包括建筑陶瓷、卫生陶瓷、 特种陶瓷、日用及陈设艺术瓷等。 3.2 非正常工况 abnormal situation 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如启停窑(塔)、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或 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或同步运转率等情况。 3.3 核算时段 accounting period 指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日、小时等为核算时段。 注: 核算时段取值应为某污染源产生或排放某污染物的 有效时间,目的在于合理确定源强。 4 源强

10、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各工序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 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陶瓷制品 制造污染源识别应涵盖 所有 可能产生废气、废水 污染物以及 噪声、固体废物的 工序、 场 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 1 至表 4。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 HJ 2.2、 HJ 2.3、 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陶瓷制品 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25464 等国家及地方 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 3 具体见表 1 至表 4。 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

11、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 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 境质量改善需求的要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陶瓷制品 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 、产 污系数法 和实验法 等, 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 至表 4。 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 合理理由。 表 1 陶瓷制品 制造主要 污染源 废气污染物 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工序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 建工程污染源 现

12、有工程 污染源 a 有组织 废气 (正常 工况) 原料 制备 喷雾干燥塔(含热风炉) 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破碎、球磨、造粒、研磨、配 料、输送等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燃料 制备 破碎、输送等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成形 成形、修坯等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干燥 干燥器(辊道式干燥器、干燥 室等) 颗粒物、氮氧化物 b(以 NO2 计)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二氧化硫 b 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施釉 与装 饰 喷釉、甩釉、喷

13、墨打印等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烧成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其 他窑 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氯化物(以 HCl 计)、氟化物 类比法 实测法 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 化合物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c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后加 工 抛光、磨削、切割等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有组织 废气 (非正 常工 况) 原料 制备 喷雾干燥塔(含热风炉) 二氧化硫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

14、类比法 d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d 4 续 表 要素 工序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 染源 a 有组织 废气 (非正 常工 况) 燃料 制备 发生炉煤气站 二氧化硫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d 颗粒物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d 烧成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其 他 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d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d 氯化物(以 HCl 计)、氟化物 类比法

15、 实测法 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 及其化合物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c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无组织 废气 原燃料堆放、破碎、筛分、称量、混合、 输送、装卸、投料、配料、坯料釉料制 备、成形、干燥、施釉装饰等车间或装 置 颗粒物 1.类比法 2.实验法 1.类比法 2.实验法 发生炉煤气站 硫化氢 1.类比法 2.实验法 1.类比法 2.实验法 注 1:喷雾干燥塔(热风炉)、烧成窑炉和独立热源干燥设备采用不同燃料(气体、液体、固体燃料)时,燃料燃烧 环节污染物源强已纳入相应工序考虑,如正常工况下,烧成窑炉采用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发

16、生炉煤气站煤制 气过程污染物源强已纳入烧成工序考虑。 注 2:根据原辅材料使用及其检测报告,识别具体的污染物 /核算因子;不产生的,可不进行核算,但应说明。 注 3:陶瓷制品制造企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建设应符合环大气 2019 56 号要求。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 进行核算。 b 干燥设备产生污染物根据干燥热源确定,当引入窑炉窑尾烟气时仅考虑颗粒物,采用独立热源时还应考虑的污染物。 c 适用于涉及排塑(蜡)工序的

17、 特种陶瓷 制造企业。 d 现有工程污染源有组织废气非正常排放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可优先类比本企业同类 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5 表 2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 污染源 废水污染物 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工序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 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原料制备 球磨 、过筛 除铁 设施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燃料制备 发生炉煤气站 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 成形 修坯 设施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施釉与装 饰 施釉设施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 铜、总锌、总镉、总铬

18、、总铅、总镍等 热喷涂料生产设施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后加工 磨边 、 抛光 设施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设备 /地面冲洗 设施 直接冷却设施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石油类 废气治理设施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硫化物、总砷 、 总汞 、总铅等 初期 雨水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生活设施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 氨氮、总磷 现有工程污染源 a 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 磷、氨氮、总氮、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 挥发酚 b、总氰化物 b、总铜、总锌、总钡 实测法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镉、总铬、总铅、总镍、总砷、总汞、可 吸附有机卤化物 注 1

19、:根据原辅材料使用等实际情况,依据原辅料检测报告识别具体的污染物 /核算因子;不产 生的,可不进行核算,但应说明。 注 2:新(改、扩)建工程、现有工程污染源,还应关注 GB 25464 中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要求。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 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 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b 适用于使用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陶瓷制品制造企业。 表 3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噪声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20、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 污染源 球磨机、破碎机、搅拌机、压砖机、 抛光机、磨边机、刨平机、切割机、 空压机、各类风机、泵等机械设备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a 现有工程污染源噪声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 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6 表 4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 序 新(改、扩) 建工程污染 源 现有工 程污染 源 固体 废物 原料制备 、 发生炉煤气站、成形、 修坯、烧成、脱硫、脱硝、废水处 理等 生坯废料、筛上物、铁渣

21、、炉渣、 煤焦油、废石膏模具、废坯、废窑 具、废旧耐火材料、废瓷以及废水 处理污泥 、 脱硫副产物等 类比 法 实测法 4.4.1 废气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下,喷雾干燥塔、烧成窑炉和干燥工序独立热源设施排放 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 算法核算 。烧成窑炉的挥发性有机物、 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 优先采 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氯化物(以 HCl 计)、氟化物采用类比法核算 。 喷雾 干燥塔、烧成窑炉和干燥工序独立热源设施排放的氮氧化物(以 NO2 计) 优先采用类比法 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原料制备、燃料制备、成形、干燥、施釉与装

22、饰、烧成、 后加工等排放的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非正常 工况 下 ,喷雾干燥塔及煤气发生炉排放二氧化硫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 物料衡算法核算;喷雾干燥塔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采用类比法;煤气发 生炉排放的颗粒物采用类比法。烧成窑炉各污染 物核算方法与正常工况下一致。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 、实验法 核算。 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下, 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 。 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 对 陶瓷工业排 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 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23、对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及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 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 。 现有工程 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 合规定的,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 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 其次采用类比法。 对于同 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非正常 排 放 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无组织 废气污染物源强 采用类比法 、实验法 核算。 4.4

2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 核算 ,其次采用 产 污系数法 核算 。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 。 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陶瓷工业 排污单位 的 自行监测 7 技术指南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 据进行核算;对陶瓷工业 排污单位 的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 自动监测的污染物, 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 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 价管理过程中,

25、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 关规定进行核算。 4.4.3 噪声 4.4.3.1 新(改 、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核算 。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 核算 ,其次采用类比法 核算 。 4.4.4 固体废物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 核算。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 4.5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量或排放量之和,其 中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两种情况下的产生量或排放

26、量之和,采用式 ( 1)计算。 1n iiiD D D ( 1) 式中: D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t; iD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t; iD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t; n 污染源数量,量纲一的量。 根据最终确定的污染治理措施、预防措施及排污方案,确定废气、废水排放口基本情况。 按照环办环评 2017 84 号要求,对照 HJ 954,识别废气和废水的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 口,并核算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排放量。 4.6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 附录 A。 8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 方法 5

27、.1 物料衡算法 5.1.1 二氧化硫 5.1.1.1 喷雾干燥塔和窑炉 a) 采用干压成形 的建筑陶瓷和特种陶瓷(配套建设喷雾干燥塔),二氧化硫产生量或排 放量核算应主要包括喷雾干燥塔和窑炉两部分;日用陶瓷、卫生陶瓷和非干压成形的建筑陶 瓷和特种陶瓷二氧化硫产生量或排放量核算仅包括窑炉部分。 b) 喷雾干燥塔和窑炉共用排放口 二氧化硫产生量按式( 2)计算。 2 T R S Y R S C S12D1 0 0 1 0 0 1 0 0 1 0 0 n i S O iiK K K KD A K B K G ( 2) 式中: 2SOD 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产生量 , t; A 核算时段内热风炉燃料消

28、耗量 , 其中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以其制取时投入煤 计, t 或 m3; 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全年燃料消耗量按燃料年用 量计量; TRSK 热风炉 燃料硫分,固 /液态燃料为收到基硫分, %; 气体燃料(冷煤气外)以 含硫量计, mg/m3 1011; B 核算时段内窑炉燃料消耗量 , 其中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以其制取时投入煤计, t 或 m3; 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全年燃料消耗量按排放总量计 量; YRSK 窑炉 燃料硫分,固 /液态燃料为收到基硫分, %; 气体燃料(冷煤气外)以含 硫量计, mg/m3 1011; K 、 K 燃料中硫生成二氧化硫的系数,根据燃

29、料类型取值:燃煤或水煤浆取 0.85, 其他燃料取 1.0; 、 根据热风炉和窑炉燃料类型不同取值:燃料为发生炉煤气时,需考虑其制 取时的脱硫效率,取( 1 /1001- ), 1 为发生炉煤气站脱硫效率, %;其 他燃料取 1.0; iG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原料(含原辅料、釉料和色料等)消耗量,以干基计, t; iK 第 i 种原料含硫率(以单质硫计) , %; D 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以干基计, t; CSK 烧成 产品中含硫量 (以单质硫计) , %; c) 喷雾干燥塔和窑炉独立排放口 二氧化硫产生量按式( 3)计算。 2 DSODD塔 窑 ( 3) 9 式中: 2SOD 核算时段内二

30、氧化硫产生量, t; D窑 核算时段内窑炉中二氧化硫产生量, t; D塔 核算时段内喷雾干燥塔中二氧化硫产生量, t; 1)喷雾干燥塔 二氧化硫产生量按式( 4)计算。 FS 12F1 0 0 1 0 0 1 0 0 nT R S i iiK K KD A K G 塔 ( 4) 式中: D塔 核算时段内喷雾干燥塔中二氧化硫产生量 , t; A 核算时段内热风炉燃料消耗量 , 其中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以其制取时投入煤 计, t 或 m3; 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全年燃料消耗量按燃料年 用量计量; TRSK 热风炉 燃料硫分,固 /液态燃料为收到基硫分, %; 气体燃料(冷煤气外)以含

31、 硫量计, mg/m3 1011; K 燃料中硫生成二氧化硫的系数,根据燃料类型取值:燃煤或水煤浆取 0.85,其 他燃料取 1.0; 根据热风炉燃料类型不同取值:燃料为发生炉煤气时,需考虑其制取时的脱硫 效率, 取( 1 /1001- ), 1 为发生炉煤气站脱硫效率, %;其他燃料取 1.0; iG 核算时段内第 i 种原料(仅含原辅料)消耗量,以干基计, t; iK 第 i 种原料含硫量(以单质硫计) , %; F 核算时段内喷雾干燥塔出粉料量,以干基计, t; FSK 粉料 中含硫量 (以单质硫计) , %。 2)窑炉 二氧化硫产生量按式( 5)计算。 CS2D1 0 0 1 0 0

32、1 0 0 1 0 0YR S P S YSK K K KD B K P Y 窑 ( 5) 式中: D窑 核算时段内窑炉中二氧化硫产生量 , t; B 核算时段内窑炉燃料消耗量 , 其中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以其制取时投入煤计, t 或 m3; 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全年燃料消耗量按燃料年用量 计量; YRSK 窑炉 燃料硫分,固 /液态燃料为收到基硫分, %; 气体燃料(冷煤气外)以含 硫量计, mg/m3 1011; K 燃料中硫生成二氧化硫的系数,根据燃料类型取值:燃煤或水煤浆取 0.85,其 他燃料取 1.0; 根据窑炉燃料类型不同取值:燃料为发生炉煤气时,需考虑其制取时的脱

33、硫效 率,取( 1 /1001- ), 1 为发生炉煤气站脱硫效率, %;其他燃料取 1.0; P 核算时段内入窑炉物料(坯料)消耗量,以干基计, t; PSK 入窑 坯料中含硫量, %; Y 核算时段内入窑炉釉料(含色料)消耗量,以干基计, t; 10 YSK 釉料 (含色料 ) 中含硫量, %; D 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以干基计, t; CSK 烧成 产品中含硫量 (以单质硫计) , %。 5.1.1.2 干燥工序独立热源设施 二氧化硫产生量按式( 6)计算。 2 2 100GRSSO KD B K ( 6) 式中: 2SOD 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 t; B 核算时段内燃料消耗量 ,

34、 t 或 m3; 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全年 燃料消耗量按燃料年用量计量; GRSK 独立热源设施 燃料硫分,固 /液态燃料为收到基硫分, %; 气体燃料以含硫量 计, mg/m3 1011; K 燃料中硫生成二氧化硫的系数,根据燃料类型取值:燃煤取 0.85,其他燃料取 1.0。 5.1.2 重金属 重金属产生量按式( 7)进行核算。 6, 1 ) 1 0 n i j j i C ijD A K B K ( ( ) - ( 7) 式中: iD 核算时段内烧成窑排放口第 i 种重金属 产生量 , t; jA 核算时段内第 j 种 辅料(釉料、色料、贴花纸中印花载体及油墨)消耗量 ,

35、 t; ,jiK 第 j 种 辅料中 第 i 种重金属含量, mg/kg; B 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 t; ,CiK 烧成 产品中 第 i 种重金属含量, mg/kg。 5.1.3 挥发性有机物 特种陶瓷排塑(排蜡)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按式( 8)进行核算。 WD 排 塑 塑 化 剂 ( 8) 式中: D排 塑 核算时段内 成形排塑挥发性有机物产生 量, t; W塑 化 剂 溶剂、黏合剂、增塑剂使用量, t。 陶瓷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添加其他有机物在炉窑升温过程中挥发出来,可参照该公式计 算。 日用陶瓷烤花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源强如需核算,可参照附录 B。 5.2 类比法 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情况

36、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 核算。 同时满足以下 4 条适用原则的,方可适用类比法 : 11 ( 1)原辅材料及燃料类型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 ( 2)生产工艺相同; ( 3)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 ( 4)单条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差异不超过 20%。 无组织排放情况还应考虑场所封闭情况、物料干湿状态及粒径、废气收集系统的收集效 果等因素。 5.3 实测法 5.3.1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 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5.3.2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

37、数据核算 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 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 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 75、 HJ 76、 HJ/T 373、 HJ 630、 HJ 819、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时,应同步考虑核算时段内实际生产负荷。 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按式( 9)核算。 91 10n iiidq ( 9) 式中: d 核算时段内废气某 污染物排放量, t; i 标准状态下某污染物

38、第 i 小时 的实测排放质量 浓度, mg/m3; iq 标准状态下 第 i 小时 废 气 排放 量, m 3/h; n 核算 时段内 污染物排放 时间 , h。 5.3.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监督监 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 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 有效 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 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 GB 25464、 GB/T 16157、 HJ/T 373、 HJ/T 397、 HJ 630、 HJ 819、陶瓷工

39、业 排污单位 的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及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监督监测 外,其他所有 手工监测时 段 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 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 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按式( 10)进行核算。 91 10 n iii qdh n ( 10) 式中: d 核算时段内废气某 污染物排放量, t; 12 i 标准状态下 第 i 次监测 实测 小时 排放质量 浓度, mg/m3; iq 标准状态下 第 i 次监测小时废气 排放 量, m 3/h; n 核算 时段内 有效监测数据数量, 量纲 一的量; h 核算时段内 污染物排放 时间 , h。 5.4 产污

40、系数法 废气污染物产生量按式( 11)或式( 12)计算: 31 10100FDC ( 11) 32 10DC ( 12) 式中: D 核算时段内某废气污染物产生量, t; 1C 核算时段内原料消耗量,以干基计, t; 2C 核算时段内陶瓷制品产量,以干基计, t;当产量不是重量单位时,应根据陶瓷 制品种类,结合产量折算系数进行换算,产量折算系数为产品设计重量,无设 计值时参考附录 C 取值; F 原料利用率系数,取值和核算见附录 D; 某废气污染物的产污系数, kg/t,可参考 HJ 954 中系数,待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 污染源普查数据更新后,以最新版本为准(核算时需根据不同陶瓷制品产污系数

41、 单位,结合产量折算系数进行单位换算)。 5.5 实验法 实验法主要是针对难以通过环境监测手段获得污染源源强的情况,这时采用实验法模拟 实验确定相关参数,进而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5.6 污染物排放量总体核算公式 5.6.1 根据核算时段内污染物产生量核算结果,结合所采用的废气处理措施效果去除效率, 采用式( 13)计算某污染物排放量。 100dD 去 除产 生 ( 1- ) ( 13) 式中: d 核算时段内废气中某污染物排 放量, t; D产 生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量, t; 去 除 废气治理设施对某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参考 HJ 2304 等确定,见附录 E;当采用多级废气治理设施时,应考虑各级治理设施去除效 率。 13 5.6.2 常用生产设备的除尘吸风量参考指标见附录 F。 5.6.3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排放规律参考附录 G。 5.6.4 陶瓷制品制造能耗标准(节选)参考附录 H。 5.6.5 陶瓷制品制造典型原辅料成分参考附录 I。 5.7 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量 5.7.1 实测法 非正常工况时,具备有效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采用式 ( 9)和式( 10)计算。 5.7.2 产污系数法 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去除效率按 0 计算,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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