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40.40 Z 6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524 2020 代替 DB12/ 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20 - 10 - 23发布 2020 - 11 - 01实施 天 津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524-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2、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6 6 其他控制要求 . 7 7 污染物监测要求 . 7 8 实施与监督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VOCs行业术语定义及重点行业 . 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各行业受控工艺设施和单项必测 VOCs物质 . 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1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控制 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 1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1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 21
3、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 25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26 DB12/ 524-2020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 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 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各行业工 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 524-2014)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 内容: 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明
4、确了 VOCs 的表征指标; 增加 了 非甲烷总烃的 排放 限值 和监测方法; 收严了有组织排放限值 ; 完善 了 无组织 排放 控制要求; 加强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为 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 及 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 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 生态 环境局 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天津市 生态 环境科学研究院 。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 张丽娜、高玉平、王艳丽、秦龙、汪楠、翟鸿哲、王效国、 仇石、王乃丽、崔 连喜、彭茵、李璠、邓保乐、刘光
5、逊、陈晨、康鑫、王永敏、周阳、张丽敏 。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批准。 本标准 于 2014年 7月 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DB12/ 524-2020 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 控制 标准 1 适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 、 油墨 及胶粘剂 制造 、塑料制 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 整车 制造、印刷 工业 、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6、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 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有效 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 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4409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0981 工业防护
7、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3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 物 排放标准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507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含量的限值 GB 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8、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 -非分散红外吸 收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DB12/ 524-2020 2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
9、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预浓缩 /气相色谱 -质谱 法 AQ/T 4274 局部 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 2020 90 号 )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0、。 3.1 挥发性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 总反应 活 性 挥发性有机物 (以 TRVOC 表示) 、 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 、 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 作为污染物控制项 目。 3.2 总反应 活 性 挥发 性有机物 total reactive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R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 VOCs 物质进行测量, 以行业
11、规定 的 必测 VOCs 单项物质 (见附 录 B) 和 其他 未规定物质 的质量浓度 加和 得 出,其中行业中其他未规定物质以甲苯计。 3.3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 3.4 总挥发 性 有机 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
12、,对占总量 90%以上的单项 VOCs 物质 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注:国家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有 TVOC 指标的,对 TVOC 指标的监测与管理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3.5 标准 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6 排气筒 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 为 m。 DB12/ 524-2020 3 3.7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13、 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mg/m3。 3.8 最高允许排放 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排气筒 中 污染物 任何 1h 质量 平均值 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kg/h。 3.9 无组 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0 密 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1 密 闭
14、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 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12 VOCs物 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 料(渣、液)。 3.13 挥 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 VOCs 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 1) 真实蒸气
15、压大于等于 0.3kPa 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 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kPa 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20%的有机液体。 3.14 非甲烷 总烃 便携 监测 仪器 NMHC portable monitor instrument 基于 氢 火焰离子 化检测器 可在现场 快速显示 环境空气或废气中 NMHC 浓度的便携 监测仪器。 3.15 非甲烷总烃连续 监测系统 NMHC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NMHC-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 NMHC-CEMS。 3.
16、16 泄漏 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 VOCs 浓度扣除 环境本底值 后的 净值 ,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3.17 真实 蒸 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 )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 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 GB/T 8017 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3.18 现有 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DB12/ 524-202
17、0 4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 或备案 的 工业 企业或 生产 设施。 3.19 新建 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或备案 的新建、改建 和 扩建 的工业 建设项目。 4 有组织排放控制 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 标准实施之日 起,现有企业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 表 1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排放限值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15m 20m 30m 40m 50m 石油炼制与 石油化学 原料准备单元、
18、化学反应单元、 产品分离 /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 元等生产工艺单元 苯 4 0.2 0.3 0.8 1.2 1.4 甲苯 15 0.6 1.1 3.2 5.1 7.7 二甲苯 20 0.8 1.4 4.3 6.8 10.2 非甲烷总烃 焚烧处理: 20 非焚烧处理: 80 2.8 3.8 12.8 21.3 34.0 TRVOC 焚烧处理: 20 非焚烧处理: 80 2.8 3.8 12.8 21.3 34.0 医药制造 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 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 非甲烷总烃 40 1.5 3.4 11.9 18.7 32.3 TRVOC 40 1.5 3.4 11.9 18.7 3
19、2.3 橡胶制品制 造 轮胎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 工艺 非甲烷总烃 10 1.0 1.7 6.0 10.2 17.0 TRVOC 10 1.0 1.7 6.0 10.2 17.0 轮胎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 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工艺 等 甲苯及二甲苯合计 15 1.0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50 1.3 2.1 7.4 11.7 20.2 TRVOC 80 2.0 3.4 11.9 18.7 32.3 涂料 、 油墨 及 胶粘 剂 制 造 树脂 /乳液生产、原料混配、分散 研磨等工艺 苯 1 0.2 0.3 0.9 1.2 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0
20、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50 1.3 2.1 7.4 11.7 20.2 TRVOC 60 1.5 2.6 8.9 14.0 24.2 塑料制品制 造 热熔、注塑等工艺 非甲烷总烃 40 1.2 2.7 9.5 15.0 25.8 TRVOC 50 1.5 3.4 11.9 18.7 32.3 电子工业 半导体制造 清洗、显影、光 刻、刻蚀等工艺 苯 1 0.2 0.3 0.9 1.2 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0 0.5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20 0.7 3.4 11.9 18.7 32.3 TRVOC 20 0.7 3.4 11.9
21、18.7 32.3 电子元器件、平 板显示器、电真 空及光电子器 件、电子专用材 料、电子终端产 品 清洗、刻蚀、涂 覆、干燥等工艺 苯 1 0.2 0.3 0.9 1.2 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0 0.5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20 0.7 2.7 9.5 15.0 25.8 TRVOC 40 1.2 3.4 11.9 18.7 32.3 DB12/ 524-2020 5 表 1 (续)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15m 20m 30m 40m 50m 汽车 整车 制 造 溶剂储运以及混合、搅拌
22、、清洗、 涂装、烘干等工艺 苯 1 0.2 0.3 0.9 1.2 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0.5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30 1.1 2.6 8.9 14.0 24.2 TRVOC 40 1.5 3.4 11.9 18.7 32.3 印刷 工业 制版、印刷、涂布、印后加工等 工艺 苯 1 0.2 0.3 0.9 1.2 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0.5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30 0.9 2.0 7.1 11.2 19.4 TRVOC 50 1.5 3.4 11.9 18.7 32.3 家具制造 调漆、喷漆、烘干等工艺 苯 1
23、 0.2 0.3 0.9 1.2 1.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0.6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30 0.9 2.0 7.1 11.2 19.4 TRVOC 40 1.5 3.4 11.9 18.7 32.3 表面涂装 调漆、喷漆、烘干等工艺 苯 1 0.2 0.3 0.9 1.2 1.5 甲苯和二甲苯合计 20 0.6 1.7 6.0 10.2 17.0 非甲烷总烃 40 1.2 2.7 8.9 15.0 25.8 TRVOC 50 1.5 3.4 11.9 18.7 32.3 黑色金属冶 炼 涂层机组 非甲烷总烃 50 1.5 3.4 11.9 18.7 32.3
24、 TRVOC 60 1.8 4.1 14.3 22.4 38.8 其他行业 - 苯 1 0.25 0.3 0.9 1.3 1.7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1.0 2.1 6.8 11.9 18.7 非甲烷总烃 50 1.5 3.4 11.9 18.7 32.3 TRVOC 60 1.8 4.1 14.3 22.4 38.8 4.2 排 气筒高度 不低于 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 相应排放高度 和具体控制要求 应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 4.3 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含 VOCs 废气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 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 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
25、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 VOCs 废气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 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 计算方法 见附录 C。 4.4 排气筒高度处于表 1 所列的两个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排气筒 高度大于 50m 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内插法和外推法计算式 见附录 G。 4.5 进 入 VOCs 单一 燃烧 ( 焚烧、氧化 ) 装置的废气需要补 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 实测 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浓度,应按式 ( 1) 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的 挥发性有机物 基准排放浓度。利 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
26、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基 基 实 实 ( 1) 式中 : 基 挥发性有机物 基准排放质量浓度 , mg/m3; DB12/ 524-2020 6 实 实测 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质量浓度, mg/m3; O基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 O实 实测的 干烟气含氧量, %。 进入 VOCs单一 燃烧 ( 焚烧、氧化 ) 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 补充空气的 ( 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 ), 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 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 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
27、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不 得稀释排放。 对于 VOCs燃烧( 焚烧、氧化 ) 装置 排放 的 废气,还需 对 排放 废气中 的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 噁 英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的) 进行控制,应满足 相应 排放 标准 的控制要求 。 4.6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 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应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 中最严格的规定。 4.7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
28、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 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 废气 处理 系统 进气管路上的应急排口应 安装 废气流 量 连续 监测 装置 。 4.8 重点行业(见附录 A.13,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 橡胶 制品制造 及 塑料制品制造行业除外) 中涉 VOCs 排放的 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 应 低于 80%; 对于石油炼制与 石油化学行业非甲烷总烃去 除效率按照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 对于 橡胶 制品制造 、 塑料制品制造及其他行业 , 收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 初始排放速率 2kg/h 时,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 应 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 有
29、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 VOCs 物料储 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 GB 37822 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规定 。 5.2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 GB 37822 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规 定 。 5.3 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 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 GB 37822 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5.4 设施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 载有气态 VOCs 物料、液
30、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具体 要求 应符合 GB 37822 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DB12/ 524-2020 7 5.5 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 GB 37822 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其 中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除应满足表 1 外,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 2kg/h 的,处理效率应 不低于 80%。 5.6 无组织 监控点 VOCs 排放限值 5.6.1 新建企业 自 标准实施之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
31、监控点浓 度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5.6.2 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m, 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企业需设置 VOCs 监测点位标识;特殊情况下,确需在非封闭厂 房作业的,应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表 2 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 mg/m3)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非甲烷总烃 2 监控点处 1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 设置监控点 4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非甲烷总烃 6 监控点处 1h平均浓度值 在非封闭厂房作业的 ,在操作工
32、位旁设置监控点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6 其他控制要求 6.1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6.1.1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 VOCs 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6.1.2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T 16758、 AQ/T 4274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 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 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6.1.3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
33、态,应对输送 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 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 5.4 规定执行。 6.1.4 除大型工件外,禁止 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 业 ,有机 废气收集处理后 须 达到 表 1 排放 控制 要求 。 6.1.5 各行业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见 附 录 D。 6.2 记录要求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 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 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 /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 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34、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具体记录要求见附录 D。 7 污染物 监测要求 DB12/ 524-2020 8 7.1 一般要求 7.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7.1.2 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 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企业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满足附录 E 的技术要求。 7.1.3 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废气合并处理的,应在废气合 并后处理设施之前或在各分
35、管上设置采样孔。 7.1.4 对于 VOCs 排放的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排放速率大于 2.5kg/h 或 风机 最大风 量大于 60000m3/h 时 (包括等效排气筒) 须配套建设 VOCs 在线监测设备 。 若多个管路废气合 并同一排气筒排放时, 各管路 风机最大风量 和 大于 60000m3/h 须配套建设 VOCs 在线监测设备 。 VOCs 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管 理、使用按照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和计量监督的有关规定 执行。 VOCs 在 线监测设备 安装条件 根据国家 有关 规定 及本市空气质量改善, 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适时 进行调整。 7.2 监测与分析方法 7.2.1 排
36、气筒中 VOCs 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 HJ/T 397、 HJ 732、 HJ 734、附录 F、附录 H、固 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定执行。排气筒中 大气污染物任何 1h 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 1h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 ,样品分别测定取 平均值 ;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 的时段。 7.2.2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 VOCs 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 HJ 733 的规定 执行,采用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
37、机碳( TOC),测定方法按 HJ 501 的规定执行。 7.2.3 对于厂区 监测,非甲烷总烃任何 1h 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 1h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h 内以等 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 ,样品分别测定取 平均值; 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 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7.2.4 测定 VOCs 治理设施的 非甲烷总烃 去除效率时,须在 VOCs 治理设施进 口 、出口同时 进行 采样 监测。 7.2.5 挥发性有机物的 分析测定 应 按照 表 3 规定的 方法 执行 。 7.2.6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 染
38、物的测定。 表 3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 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苯、甲苯、二甲 苯、单项 VOCs 污染物、 TRVOC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附录 H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预浓缩 /气相色 谱 -质谱法 HJ 1078 DB12/ 524-2020 9 表 3 (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2 非甲烷总烃 ( 1h平均浓度值)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
39、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0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 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便携式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附录 F 3 非甲烷总烃 (任意一次浓度值)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 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便携式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附录 F 8 实施与监督 8.1 本标准由 天津 市 各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企业是实施排放控制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 手工监测、在线监测或便携监测 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h
40、 平均 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 确定为超出本标准限值 。 8.4 对于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采用 手工监测或便携监测 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h 平均 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确定为超出本标准限值 ;采用便携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 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确定为超出本标准限值 。 8.5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 , 确定为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控制要 求 : a) 未按规定 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b) 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 c) 现场随机抽查 , 在检测不超过 100 个密封点的情况下
41、, 发现有 2 个以上 ( 不含 ) 不在修复期内 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8.6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 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DB12/ 524-2020 10 附 录 A ( 资料 性附录) VOCs行业术语 定义 及重点行业 A.1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 以石油和 ( 或 ) 天然气为原料,采用物理操作和化学反应相结合的方法,生产各种石油产品和石化 产品的加工工业。 (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C265合成材 料制
42、造、 C282合成纤维制造 ) 石油炼制是对原油进行常减压蒸馏、催化重整、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延迟焦化和炼厂气加工等操 作,生产石油燃料(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润滑油脂、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 石油蜡、石油沥青、石油焦等的生产过程。 石油化工生产是对石油炼制过程提供的原料油和气(如乙烯、丙烷)进行裂解及后续化学加工,生 产以 三烯(乙烯、丙烯、丁二烯)、三苯(苯、甲苯、二甲苯)为代表的石化基本原料、各种有机化学 品、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生产过程。 A.2 医药制造 原 料经 物 理 变化 或 化 学 变化 后成 为 医 药 类 产 品 的 生产 活动, 医药类产
43、品 包 含 化学药品原料 药 、 化学 药品制剂 、 中 药饮 片、中成药、 兽 用 药 品 、生物药品 等 。( 国民 经 济 行 业 代 码 C27 医药制造业 ) A.3 橡胶制品制造 以天然及合成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还包括利用废橡胶再生产橡胶制品的活动;不 包括橡胶鞋制造。 ( 国 民经 济行 业代 码 C291橡 胶 制 品 业) A.4 涂料 、 油墨 及胶粘剂 制造 涂 料制 造指 在 天 然 树 脂或 合 成 树 脂 中 加 入 颜 料 、 溶 剂 和辅助材料 ,经 加工后制成 的 覆盖材料的生产 活动 ; 油墨制造指由颜料、联接料 ( 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
44、 ) 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成 , 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的生产活动 ;胶粘剂制造指以粘料为 主剂,配合各种固化剂、增塑剂、填料、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偶联剂等助剂制备胶粘剂( 也称 粘合 剂)的生产活动。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 C2667 动物胶制造 、 C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A.5 塑料制品制造 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 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 ( 国 民 经 济
45、行 业 代 码 C292 塑 料 制 品 业 ) A.6 电子工业 包括半导体分立器件(晶体二极管、三极管等)和集成电路的制造及封装测试,以及电子元器件(电 容、电阻等)制造、印刷电路板制造、 LCD/CRT显示器制造、电子终端产品装配、光碟片制造等。(国 民经济行业代码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A.7 汽车 整车 制造 DB12/ 524-2020 11 包括汽柴 油车整车制造和新能源车整车制造,其中汽柴油车整车制造指 由 传统燃料 动 力 装置 驱动, 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并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输送人员和(或) 货物的车辆制造;新能源车整
46、车制造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 。( 国 民 经济 行 业代码 C361汽 车 整车 制 造 ) A.8 印刷 工业 使用 印 版 或 其 他 方 式 将 原 稿上 的 图 文 信 息 转 移 到 承 印物 上 的 生 产过程 , 包括 出 版物 印 刷 、 包装 装 潢 印 刷 、其 他 印 刷 品印 刷 和排 版 、制 版 、 印 后加 工 四大 类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代 码 C231 印刷 业 ) A.9 家具制造 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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