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1.220 B 4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391.1 2021 2021 - 02 - 28 发布 2021 - 03 - 28 实施 辽 宁 省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生猪疫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 : 生猪饲养场 DB21/T 3391.1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本文件共分为 四 个部分: 生 猪 疫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 第 1部分 : 生猪饲养场 生猪 疫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 第 2部分 : 生猪屠宰场 生猪 疫病防控消毒技
2、术规范 第 3部分 : 生猪隔离场 生猪 疫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 第 4部分 : 无害化处理场 本文件为第 1部分。 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沈阳伟嘉牧业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金晖、乔木、尚绪增、王金华、纪长谨、任宏伟、钱锐、刘军骅、任岚峰、 杨光、魏园园,王宏燕、张皓淳、潘婷婷、丁静、宋宇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 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 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2号),联系电话: 0
3、24- 23447862;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动物及产品检疫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 105号甲),联系电 话: 024-24229579。 DB21/T 3391.1 2021 2 生猪疫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 : 生猪饲养场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饲养场疫病防控消毒技术的方法、对象、注意事项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生猪饲养场的消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 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病死及病害动
4、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 2017 25号) 3 消毒对象 包括但不限于: a) 饲养生猪的圈(舍、棚)墙壁、地面、棚顶及生猪进出的通道及周围空间; b)生猪饲养圈(舍、棚)内的垫料、食槽、饮水器、生猪排泄物等; c)工作人员及生活环境消毒; d) 其他附属设施。 4 消毒前的准备 4.1 根据消毒区域和面积选择不同效果和消毒方式的消毒器械。 4.2 根据本地区生猪易感疫病流行情况选择具有敏感性的消毒剂。 4.3 生猪养殖圈(舍、棚)消毒时,应先对饲养环境进行清扫和冲洗,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 5 消毒方法 5.1 入场消毒 入场应设置消毒池或消毒草垫,消毒池或消毒草垫(棉毡、双层麻袋)应喷
5、洒消毒剂,并保持湿润状态。 5.2 道路消毒 饲养区道路喷洒(洒水车)消毒剂消毒。 5.3 圈舍消毒 圈(舍、棚)内墙壁、屋顶(棚顶)及饲槽、水槽、木质用具等物品表面用消毒剂喷洒消毒。 5.4 场区消毒 5.4.1 养殖场场区及院落地面可喷洒消毒剂或撒布生石灰消毒。 5.4.2 场内外和舍内外环境、缝隙、巢窝和洞穴用 40%辛硫酸浇泼溶液、氰戊菊酯溶液等喷洒除蜱。 5.5 车辆消毒 场区内车辆应在指定地点(洗消中心)清洗后,喷洒消毒剂消毒 . 5.6 人员消毒 5.6.1 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DB21/T 3391.1 2021 3 5.6.2 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
6、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人员出场时,应将衣、 帽、鞋等一次性防护物品焚烧销毁。 5.7 病死猪消毒 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 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理。 6 消毒频次 根据饲养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调整消毒频次。 7 注意事项 7.1 消毒按由远到近、由内向外、由上到下的程序进行。 7.2 注意消毒剂的配伍禁忌,酸类和碱类药物、氧化剂和还原剂等不得同时使用。 7.3 不同种类消毒剂应交替使用。 7.4 消毒剂应现配现用,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7.5 消毒操作人员应做好自我保护,进入消毒现场应穿戴防护服、护目镜、防护口罩和防护鞋套。 8 制度与档案管理 8.1 消毒制度 生猪饲养场健全各项操作、管理等工作制度,至少建立并执行以下 制度: a) 清洗消毒制度; b) 人员安全防护制度; c) 设备、物品使用及存放管理制度; d) 消毒效果评价制度。 8.2 档案管理 建立消毒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消毒地点、消毒时间、消毒药名称、消毒药浓度、消毒方式、消毒人员等 内容,记录应保存 2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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