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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T 3809-2020 防灾避难建筑设计标准.pdf

1、ICS 03.220 R 07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3809-2020 防灾避难建筑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disaster mitigation and emergency shelter buildings 2020 - 09 - 09 发布 2020 - 12- 01 实施 江苏省 市场监督管理 局 发布 DB32/T 3809-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 语和定义 . 2 4 基本规定 . 5 5 电气设计 . 5 6 无功补偿 . 11 7 电能质量

2、和谐波管理 . 11 8 电气设备的选择 . 12 9 电能计量装置 . 15 10 负荷管理终端装置 . 15 11 智能网荷互动终端装置 . 17 12 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及自动装置 . 18 13 变电所的布置型式 . 21 14 电缆敷设 . 25 15 通信和远动 . 25 16 防雷保护和接地 . 25 17 建 筑部分 . 2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供电方案的主要内容 . 2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应提供设计文件和资料内容 . 2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变电所电气捕鼠 装置图 . 3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20kV 配电变压器性能参数 . 31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3、) 本标准用词说明 . 32 DB32/T 3809-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提出 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建筑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江韩、周慧、顾新华、褚国栋、武锐、徐进、徐婷、国君杰、胡睿、刘辉、田 小晶、吴涛、储国成、许玲玲、韦佳、陈钰、凌美英、王立忠、杨路、李鸣、赵学斐、化雨 DB32/T 3809-2020 III 引 言 为贯彻执行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受到突发灾害威胁或危害的人员

4、, 提高江苏省防灾避难建筑设计的安全适用性及经济合理性, 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 特制定本标准。 DB32/T 3809-2020 1 防灾避难建筑设计标准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 防灾避难建筑 建设的基本原则和 场地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设备设施设计、平 灾转换 技术要求, 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防灾避难建筑的设计 。 本标准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受到突发灾害威胁或危 害的人员,提高江苏省防灾避难建筑的安全适用性与经济合理性。 江苏省防灾避难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规范性

5、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DGJ32/J122 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防灾避难建筑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tructure 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为因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产生 的避难人

6、员 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 3.2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 sheltering accommodation site 灾害条件下与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部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且与城市道路相连、满足灾时人员 和车辆出入通行要求的出入口。 3.3 主要出入口 main entrance 与电网直接联系的客户端受电变压器。简称主变压器。 3.4 DB32/T 3809-2020 2 次要出入口 secondary entrance 用于物资和应急医疗垃圾运送,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 3.5 避难单元 sheltering space unit 防灾避 难建筑中,根据避难功能、避

7、难人数、设施配置和自然分割等要素所划分的独立成体系的空 间单元。 3.6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防灾避难建筑内,用于为人员安全避难服务的应急综合管理、人员安置及应急配套等功能区的建筑 面积。 3.7 应急综合管理 emergenc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应急综合管理是收集、传达、分析各种信息,处理、组织应急避难建筑内一切行动的功能,包括应 急管理、应急医疗 卫生服务及应急物资存放及供应。 3.8 人员安置 staff resettlement 满足避难人

8、员应急宿住、休息等紧急状态下的必要公共活动功能。 3.9 应急配套 emergency supporting 为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配置的卫生洗浴、垃圾储运等必要的服务功能。 3.10 避难容量 sheltering accommodation capacity 与各种设施的容量、数量、用地面积相匹配的可容纳避难人员的数量。 3.11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per capita effective area 防灾避难建筑中,避难 人员人均所占有的有效避难面积。 3.12 人均宿住面积 per capita living area 防灾避难建筑中,单个避难人员宿住或休息的空间在水平地面的人均投影

9、面积。 3.13 DB32/T 3809-2020 3 设定防御标准 criteria for scenario disaster precention 防灾避难建筑设计所需依据的高于一般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设防水准或灾害影响水平。用于确定防 灾布局、防护措施和用地避让措施以及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布局及相应防灾措施。 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防灾避难建筑设计应体现“安全可靠、综合 利用、功能完善、便于管理”的原则。 4.1.2 防灾避难建筑设计应以当地城乡规划、防灾规划、应急预案的避难要求以及现状条件分析评 估结果为依据。 4.1.3 防灾避难建筑设计应包括

10、场地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设备设施设计、平灾转换设计等。 4.1.4 新建中小学校、体育馆、展览建筑等,应根据城市避难场所规划,建设防灾避难建筑。 变电 所的设计应进行标准化设计。 4.1.5 防灾避难建筑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防灾避难建筑控制要求 场所 防灾避难建筑 保障性能 中、 长期固定避难 适用范围 中小学校、体育馆、展览 建筑 等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m2) 3.0 4.5 最长开放时间 (d) 100 注:防灾避难建筑的设施配置应满足其最长开放时间的需求。 4.1.6 防灾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多层建筑,避难人员宿住功能不应设在三层及以上的楼层。防洪避 难建筑应为二层及以

11、上。 4.1.7 防灾避难建筑应符合抗震、抗风及防洪排涝要求。 4.1.8 防灾避难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中关于人 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规定。 4.1.9 防灾避难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 的规定。 4.1.10 防灾避难建筑应进行平灾转换设计,在满足平日状态下使用功能要求的 同时,还应满足灾时 避难的使用要求。采用的平灾转换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 8 章的规定,且灾时的转换工作量应符合当地 灾时的人力、物力条件。 4.2 设防要求 DB32/T 3809-2020 4 4.2.1 防灾避难建筑,设定防御标

12、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 震影响,且不应低于 7 度地震影响。 4.2.2 防风避难建筑的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风灾影响不应低于 100 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 影响,防风避难建筑设计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 低于 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 24h。 4.2.3 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建筑所设定防御标准应 高于当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该 场地的地面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 0.5m。 4.2.4 对于非防洪和非防风避难建筑,应根据其范围内的江、河、湖水体的最高水位以及水工建筑

13、 物、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标高等,综合考虑上下游排水能力和保证措施,保证避 难功能区不被水淹。 5 场地设计 5.1 选址要求 5.1.1 选址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防灾避难场 所设计规范 GB51143 的相关标准要求,优先选择交通便利、道路畅通、场地地形较平坦,有利于抗 震防 灾的区域。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 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 2 防灾避难建筑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14、 3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 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要求; 4 避开地震主断裂带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 5.1.2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存在液化土层地基时 ,应采取处理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 0.10g 的地区,应按 7 度 (0.10g)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 2 7 度 (0.10g)、 7 度 (0.15g)、 8 度 (0.20g)、 8 度 (0.30g)地区应分别按 7 度 (0.15g)、 8 度 (0.20g)、 8

15、度 (0.30g)、 9 度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 3 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所采取的地基液化沉馅处理措施应使处理后的地 基液化指数不大于 5。 5.1.3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的设计应统筹各功能区配置,确定出入口、道路系统 、各专业工程管线系 统、应急保障设施的位置及规模等,并作出综合布置。 5.2 一般规定 5.2.1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宜选择其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 场所有安全疏散通道联系的区域。 DB32/T 3809-2020 5 5.2.2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中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为有效避难场地。 5.2.

16、3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的设计应统筹各功能区配置,确定出入口、道路系统、各专业工程管线系 统、应急保障设施的位置及规模等,并作出综合布置。 5.2.4 有效避难场地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0.5 m2/人。 5.3 应急交通 5.3.1 应急出入口 要求 1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的应急出入 口宜分为:主要出入口、次要出入口; 2 主要出入口应与城市道路相连;其位置应与灾害条件下应急交通与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根 据避难人口规模、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 3 至少设 2 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人行道与车行道应分开布置,专门的应急医疗垃圾宜单独出入; 4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每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

17、 4m,并,并符合不小于 1 m/千人的规定。 5.3.2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的应急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5.3.3 有效避难场地内应设置救护车辆停放区,宜临近医疗卫生救护站;应设置应急物资储备车辆 停靠及物资装卸区,并靠近应 急物资储备用房;应设置供水车停车区,宜临近宿住区;配套应急垃圾 收集点或应急垃圾储运区,宜设置在下风位,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区。 5.4 竖向设计 5.4.1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的竖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 的规定。满足排水、车辆和人员通行、防洪排涝和景观效果等要求。 5.4.2 防灾避难建筑场地内可依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

18、合式布置;当自然地形坡度 小于 8%时,可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 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高度宜为 1.5 3.0m,台 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操作电源 。 6 建筑设计 6.1 功 能设置及避难单元划分 6.1.1 防灾避难建筑的功能设置应满足综合管理及人员宿住的需求,应结合建筑平时功能及现状条 件,设置应急综合管理、人员宿住及应急配套功能。 6.1.2 避难单元的划分 1 防灾避难建筑应划分避难单元,每个避难单元容纳人数不宜超过 800 人; 2 防灾避难建筑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 3.0m2,用于长期避难时,不宜小于 4.5m2。 DB32/T 3809-2020 6 6

19、.1.3 避难单元设置的应急综合管理、人员宿住及应急配套功能,应根据具体功能要求设置为相对 独立的区域或房间。 6.2 应急综合管理 6.2.1 应急综合管理功能包括:应急管理、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 6.2.2 应急管理功能设置 要求 1 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一处集中的应急管理中心,宜靠近主要出入口设置,面积不宜小于 50m2; 2 每个避难单元宜设置一处应急管理用房或区域,可兼做应急管理人员的休息,面积不宜小于 40m2; 3 根据应急管理要求,宜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 6.2.3 应急医疗卫生设置 要求 1 防灾避难建筑内应设置 1 处医疗卫生救护站,可单独

20、设置,也可结合其中一个避难单元设置,应靠近 救护车辆出入和停放区,方便救护人员出入。每个避难单元应设置 1 处医疗卫生服务点; 2 医疗卫生救护站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40m2,应分为两间,隔墙设门连通,每间分别设 1 个洗手盆,其 中一间还应设 1 个消毒池。避难单元的医疗卫生服务点面积不宜小于 30m2,应设置 1 个洗手盆; 3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救护站宜单独设置卫生间和医护人员淋浴设施。 6.2.4 应急物资存放和供应设置 要求 1 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一处集中的应急物资储备用房,位置应便于应急物资储备车辆停靠及物资装卸, 并与人员宿住区的物资供应区有便捷的运输通道。应急物资储备用房面积不宜

21、小于人均 0.1m2且不宜小 于 80m2; 2 每个避难单元宜设置一处物资供应区。物资供应区宜靠近或结合避难单元应急 管理用房或区域设置; 3 避难单元物资储存及供应区面积不宜小于人均 0.05m2且不宜小于 30m2。 6.2.5 应急避难用房内不应采用固定家具,宜设置灾时提供家具临时储存的空间。 6.3 人员住宿 6.3.1 人员宿住功能包括:应急宿住、公共活动。 6.3.2 每个避难单元内的宿住区为一个宿住单元,人均宿住面积不宜小于 2.0m2,睡眠宽度不宜小于 0.6m,相邻宿住铺位至少有一侧的间距不宜小于 0.65m。 6.3.3 宿住单元分区要求 1 宿住单元人数超过 200 人

22、时,应划分宿住组团,每个组团容纳人数不超过 200 人。宿住组团之间的 间距不小于 2.0m; 2 宿 住组团内宜划分宿住组,每个宿住组容纳人数不宜超过 50人,宿住组之间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1.5m; DB32/T 3809-2020 7 3 宿住单元宜设置母婴区,一对母子的宿住面积不应小于 2.5m2,母婴区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 4 宿住单元宜设置管理人员专用宿住区; 5 宿住单元所能容纳的宿住人数不应多于建筑平时设计所能容纳的最大疏散人数;宿住区设置在房间 内时,不同的宿住单元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宿住区设置在体育馆、 会展中心等高大空间内时,不同的宿住单

23、元之间应设置不小于 9m 的通道,该通道应能直接通向安全出 口, 且仅为人员疏散使用。 6.3.4 宿住区房间地面应满足防水、防潮等要求,宜设置防虫措施,宜设地面保温。 6.3.5 每个宿住单元应设置应急供水点、开水间、垃圾收集点至少各一个。 6.3.6 公共活动 要求 1 每个避难单元至少设置一处公共活动区; 2 公共活动区内宜设置特殊人员的集中就餐区; 3 公共活动区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0.1m2,且不宜小于 30m2。 6.3.7 公共活动区和宿住区之间应有防止视线干扰措施。 6.4 应急配套 6.4.1 每个避难单元至少设置一处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厕位数量,不宜少于避难人数的 2%,且

24、男厕 所蹲位不应少于 2 个,女厕所厕位不应少于 4 个 。 6.4.2 公共卫生间分男女设置时,女厕位的数量不宜低于男厕位数量的 1.5 倍;混合设置时,专用 女厕位不宜低于总厕位数量的 20%。 6.4.3 每个避难单元至少应设一间无障碍厕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宜同时满足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 准 CJJ14-2016 中第 4.3.3 条第三卫生间的设计要求。 6.4.4 防灾避难建筑应在室外设置暗坑式厕位,作为避难初期使用,厕位数不宜少于长期避难所需 厕位数量的一半,紧急避难时期结束后也可用作长期避难期使用。 6.4.5 每个宿住单元应设置盥洗室,盥洗槽龙头数量按照宿住人数计算,每个龙头服务人

25、数,不宜 超过 45 个。盥洗室男女不宜 合用,宜提供热水条件。当受到条件限制时,可在室外场地设置临时盥 洗室。 6.4.6 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宜超过 45 人,应预留上下水及热水条件。 淋浴设施宜分散设置在每个避难单元。当受到条件限制时,可在室外场地设置临时淋浴设施。 6.4.7 防灾避难建筑垃圾用房设置要求 1 防灾避难建筑应集中设置一处应急垃圾收集站,可结合平时垃圾房设置在室外,原设计在避难建筑 内部的垃圾站在避难期间应停止使用; 2 每个避难单元每层均应设置固定应急垃圾收集点,宜设置垃圾容器间,垃圾容器间宜设置冲洗和通 风设施。混合收集垃圾容器 间面积不宜小

26、于 5m2,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不宜小于 10m2; DB32/T 3809-2020 8 3 每个宿住组团、各应急避难功能区及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垃圾桶; 4 应急医疗卫生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存储装置,并进行专门处置。 6.4.8 防灾避难建筑应根据应急设备要求设置应急设备储存物资库、应急柴油发电机房、应急泵房 等配套设备用房,并做好相关条件预留。 7 结构设计 7.1 抗震设计 7.1.1 防灾避难建筑应采用设置多道抗震防线的结构体系; 7.1.2 建筑形体应规则,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的布置应规则对称,结构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应均匀 分布; 7.1.3 计算防灾避难建筑结构地震作用时,水平地

27、 震影响系数应按表 2 采用;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 计算时,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应按表 3 采用; 表 2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地震影响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6度 7度 (0.10g) 7度 (0.15g) 8度 (0.20g) 8度 (0.30g) 多遇地震 0.14 0.14 0.20 0.23 0.32 罕遇地震 0.81 0.81 1.05 1.20 1.46 表 3 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 (cm/s2) 地震影响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6度 7度 (0.10g) 7度 (0.15g) 8度 (0.20g) 8度 (0.30g) 多遇地震 63 63 91 102 146 罕遇地震

28、 356 356 453 532 622 DB32/T 3809-2020 9 7.1.4 避难建筑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7.1.5 避难建筑宜采用减震隔震技术; 7.1.6 防灾避难建筑的楼梯间应采取加强的抗震措施; 7.1.7 对于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加强连接或柔性连接的措施,达到与防灾避难建筑相同的抗震设防目标。 7.2 位于蓄滞洪区的安全楼类的防灾避难建筑设计 要求 7.2.1 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的底面设计高度不应 低于安全楼设计水位、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 风增水高度和安全超高

29、之和,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 0.5m; 7.2.2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耐水材料; 7.2.3 安全楼设计水位、风增减水高度、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可按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 范 GB50181 确定。 7.3 蓄滞洪区的安全楼设计 7.3.1 荷载组合确定应包括洪水荷载与其他荷载的组合; 7.3.2 对实际有可能作用在安全楼上的各种荷载,应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效应组合; 7.3.3 对安全楼不同结构构件的计算和整体计算,应按各自的最不利荷载效应分别进行组合; 7.3.4 防灾避难建筑位于地面以下部分应按室外水位位于避 难建筑出入口标高平面处进行水浮力和 压力荷载验算。 7.4 抗风设

30、计 7.4.1 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 100 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且不应小于 0.35kN/m2。对于防风避难 建筑,其地面粗糙度类型应提高一类,并应按最大洞口为敞开时分析室内压力影响; 7.4.2 防风避难建筑的所有洞口均应按一旦破坏不致损伤整体结构体系的安全设计,洞口围护构件 应考虑室内正压力效应验算。 8 设备设施设计 8.1 给水排水 设计 8.1.1 防灾避难建筑应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按照预定设防标准设置应 急保障水源、水消毒设施、输水管线、应急保障管线。 8.1.2 基本生活饮用水的 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的要求。 8

31、.1.3 给排水管材、设备及支吊架等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及建筑机电工程抗 震设计规范 GB50981 的要求;给排水管道宜采用金属管材。 DB32/T 3809-2020 10 8.1.4 防灾避难建筑应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应急储水装置和应急取水设施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水 源形式共同供水。防灾避难建筑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的接口不宜少于两个。应急储水装置可 采用自备生活水箱(池)、储水罐;应急储水装置应设置消毒设施。应急取水设施可采用取水深(管) 井、应急供水车。 8.1.5 防灾避难建筑的避难 人员用水量定额可按表 4 确定。 表 4 避难 人员 基本 用水量标准

32、类别 饮用水 L/(人 d ) 基本生活用水 L/(人 d ) 伤病员 4 6 60 80 工作人员 4 6 30 40 一般避难人员(应急或临时) 4 6 9 15 一般避难人员(长期) 4 6 30 L 注:需供应开水的防灾避难建筑,开水供水量标准为 1 2L/(人 d ) , 其水量已记入在饮用水量中。长期基本生活用水 量标准中包含淋浴热水用水量。 设置水冲厕所的医疗救护工程,水冲厕所的用水量已计入在伤病员和工作人员的基本生 活用水量中。 8.1.6 应急储 水装置的储水规模应根据表 4 规定的避难人员饮用水及基本生活用水量标准,按照不 低于 3d 的标准进行确定。饮用水的应急储水装置宜

33、单独设置。 8.1.7 应急储水装置应预留应急取水深(管)井或应急供水车的供水接口;取水井的供水能力应满 足应急或临时避难期日用水量的要求。 8.1.8 灾时生活给排水系统宜独立设置。 8.1.9 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设备或高位水池(箱)等方式。 灾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灾避难建筑,应有保证灾时供水的措施。 8.1.10 淋浴间热水供应可采用电热水器,淋浴热水用水量按照 15L/(人 次)设计。 8.1.11 医疗卫生服务区的洗手盆 等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8.1.12 防灾避难建筑内应设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 8.1.13 基本生活污水

34、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大于防灾避难建筑应急或临时开放 3天产生的全部排水量 的 1.25 倍。贮备容积平时若需使用时,其容积应有在临灾时排空的措施。 8.2 通风 设计 8.2.1 防灾避难建筑宜优先采用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和防寒等适合宿住 的条件。 8.2.2 防灾避难建筑应急通风设计要求 1 防灾避难建筑内的卫生间、集中垃圾收集间应设置独立机械排风,排风量按每小时 1012 次换气次数 确定; DB32/T 3809-2020 11 2 防灾避难建筑内的无窗封闭公共 活动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通风量每小时 45 次换气次数确定; 3 安置婴幼儿、老人、病人的特殊人员避难用房

35、间及无窗封闭的避难用房间应设置机械送新风系统,按 每小时新风量每人 1015m确定,避难用房间宜预留设置分体空调的条件; 4 防灾避难建筑中的宿住区,夏季应考虑通风、除湿;冬季宜考虑保温措施; 5 防灾避难建筑防排烟风管、事故通风风管及相关设备、空调、供热水系统干管等抗震设施应符合建 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 相关安装要求; 6 空调、通风系统管道等穿越防火分隔处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要求。 8.3 电气 设计 8.3.1 防灾避难建筑的电气设计除应满足灾时避难用电需求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需求。 8.3.2 防灾避难建筑的电气工程设施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电

36、力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灾时环境要 求。 8.3.3 防灾避难建筑的灾时电力负荷分级要求 1 一级负荷:消防系统、应急照明、广播系统、通信系统、监控系统、主要医疗救护房间内的设备和照 明等; 2 二级负荷:应急排水泵、应急风机、应急供水设备、应急管理区的正常照明、主要医疗救护房间内的 空调和电热设备; 3 三级负荷:灾时必须使用的其他负荷。 8.3.4 防灾避难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 要求 1 供电系统应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灾时应采用电力系统电源作为常用电源; 2 供电系统应设置灾时应急电源作为备用电源,并满足灾时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求。灾时应急电源应 优先采用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光伏发电系

37、统可作为补充。应急电源应设置独立的保护装置(含自动 和手动市电切换装置); 3 防灾避难建筑的发电和配电设施应满足电击防护 要求,并符合防雷、接地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 求; 4 每个防灾避难单元应设置电源配电柜(箱)。电源配电柜(箱)宜设在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 处 ; 5 不同等级的灾时电力负荷应由 不同的干线供电 。 8.3.5 柴油发电机设置 要求 1 采用固定式柴油发电机,应配置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应在发电机工作点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预 留接地端子; DB32/T 3809-2020 12 2 采用移动式柴油发电机(车载柴油发电机、轮式柴油发电机等)可不设柴油发电机房,但应在发

38、电机 工作点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预留接地端子; 3 当储油间储油量不能满足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时,需在室外另设储油罐或预留供油接口。 4 柴油发电机组宜安装在变配电房附近,宜远离应急管理区、应急住宿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及出入口 。 8.3.6 防灾避难建筑的配电设计 要求 1 应充分利用原有的配电系统和 设备,电力系统电源和应急电源的转换应采用可靠的机械及电气连锁, 确保供电安全可靠,满足各级负荷用电需求; 2 各种电气设备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应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 置; 3 通讯、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4 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 ; 5 应急医

39、疗卫生区及淋浴区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 8.3.7 防灾避难建筑灾时应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1143 的规定。 8.3.8 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与所在地应急避难救援指挥中心相互联络的直线或专线电 话,配置应急 通信设备。 8.3.9 防灾避难建筑内应设广播系统,在应急综合管理区、人员安置区、应急配套用房等区域应根 据使用需要,分别设置广播支路和扬声器,进行寻呼和广播。广播系统应覆盖防灾避难建筑,且应预 留不低于 25%的容量。 8.3.10 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应急避难场所宜利用已有的有线和无线信息网络;每个避难 单元应预留网络接线箱,便于

40、灾时扩展和使用信息网络。 8.3.11 防灾避难建筑出入口应设置功能介绍图板,宜设置电子屏幕或触摸屏等设施。 8.3.12 防灾避难建筑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监控范围覆盖避难建筑及其场地。 9 平灾转换 9.1 一般规定 9.1.1 防灾 避难建筑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灾避难建筑维护管理制度,制订针对不 同灾难种类的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9.1.2 防灾避难建筑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经常对避难建筑进行检查,按要求维护各种设施设 备,保证其在发生灾害时能够有效运行和利用。 9.1.3 防灾避难建筑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应急评估的内容包括:工程完好性评估、功能有效性 评估、

41、危害性评估和突发事件评估。 DB32/T 3809-2020 13 9.1.4 避难结束后应对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进行常态恢复整理,对防灾避难建筑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 价,提出防灾避难建筑恢复修缮方案及完善布局和功能的建议。 9.2 场地及建筑平灾转换 9.2.1 防灾避难建筑平时出入口及室外场地道路设计时,宜同时考虑灾时救灾车辆通行所需的出入 口及道路宽度、路面荷载、转弯半径等设计要求,方便灾时救灾车辆通行及避难人员进出。 9.2.2 防灾避难建筑的室外绿地或集散广场,宜预留设置灾时应急停机坪或停车场的条件。 9.2.3 灾时宜利用原有完备无线通讯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 9.2.4

42、宜利用原有建筑大厅、办公室、学校教室、体育馆、比赛场地等面积相对集中、疏散便捷且 便于管理的场所作为宿住区。 9.2.5 灾时宜将地下车库、仓库改建成灾时可用的物资储备库。 9.2.6 宜结合原有垃圾房及原有污物通道进行应急垃圾收集设 计,尽量利用符合要求的原有垃圾收 集点。 9.2.7 8 宜利用防灾避难建筑内现有的公共厕所作为灾时卫生间,或在其附近敷设预留灾时可用的暗 坑式厕所和临时化粪池。 9.2.8 防灾避难建筑内应急设施标识,宜与建筑内原有标识系统相结合,增设导航板、告示牌等增 强避难疏散标识功能。 9.3 结构平灾转换 9.3.1 防灾避难建筑的结构平灾转换设计,应按低于、相当于和

43、高于设定防御标准三类情况,分别 进行使用风险评估和设计。 9.3.2 防灾避难建筑应根据建筑物受损评估情况,确定其适宜性: 1 按遭受相当于或高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评估时,宜仅 限于基本完好和轻微破坏状态情形列为适 宜;对于轻微或中等破坏的建筑物,其破坏部位和程度对应急指挥、宿住等影响轻微,可及时修复的情 形,亦可列为适宜; 2 按遭受低于设定防御标准的灾害评估时,宜仅限于基本完好状态,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设防且不存在 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 列举的特别不规则类型的建筑物可列为适宜。 9.4 给排水平灾转换 9.4.1 防灾避难建筑中仅灾时使用的给水总管、热水总管、排污总管应一次设置到位,给水总管上 预留各给水支管阀门,排水总管上预留各排水点排水接口,每个给水支管阀门和排水接口处需设明显 的标志。 9.4.2 灾时给水支管上的供水龙头、淋浴器及给水配件,排水接口处的排水配件和安装辅材需储备 在防灾物资库内,保证灾时能迅速安装完成。 DB32/T 3809-2020 14 9.4.3 灾时使用的应急给排水设施应一次施工到转换接口,保证在灾时能迅速紧急转换,快速投入 使用。 9.4.4 灾时应急使用的热水加热设备、开水设备、水处理设备在灾时 3d 时限内转换完成。 9.4.5 灾时应急供水系统调试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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