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120 Z 05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944 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 连续 监测 技术规 范 Specifications for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in stationary sources 2020 - 12 - 15 发布 2021 - 01 - 15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3944-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2、组成和功能 . 3 5 技术性能 . 3 6 监测站房 . 4 7 安装位置 . 4 8 现场调试检测 . 5 9 现场技术指标验收 . 9 10 联网 验收 . 10 11 日常运行管理 . 11 12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 12 13 数据审核和处理 . 13 14 数据记录和报表 . 1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非甲烷总烃 连续监测 系统输出参数计算方法 . 1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非甲烷总烃 连续监测 系统验收 /调试测试记录表 . 1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非甲烷总烃 连续监测 系统技术指标验收报告 . 22 附录 D( 资料 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 /总烃 /非甲
3、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2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 连续监测 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要求 . 26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非甲烷总烃 连续监测 系统数据记录表 . 29 DB32/T 3944-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 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 区 环境执法 大队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凤、赵秋月、钱文杰、 李春燕、郜青华、 张玲玲、 姚宇坤、 马俊刚 、王云霞 DB32/T 3944-2020 1 固
4、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 连续 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 排放和有关废气参数 连续 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 能、监测站房、安装 位置 、现场调 试 检测 、现场 技术指标 验收、联网验收、日常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 数据审核和处理以及数据记录和报表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FID) 的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中 非甲烷总烃 连续 监测系统的建 设、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5、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 一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T 16157 固定 污 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方法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 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源 在线 自动 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的采样 气袋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在 HJ 38 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其他 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 和( 除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 。 3.2 DB32/T 3944-2020 2 非甲烷总烃 连续监测 系统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
7、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NMHC-CEMS) 连续 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 非甲烷总烃 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 。 3.3 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用于与 NMHC-CEMS测量结果相比较的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 方法 以及本 标准 资料 性附录方法 。 3.4 仪器 零点漂移 Instrumental Zero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 , 零点气体 直接 通入 气体分析仪 , 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5 仪器 量程漂移 Inst
8、rumental Span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 , 量程校准气体 直接 通入 气体分析 仪 ,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6 系统 零点漂移 System Zero Drift 在 系统 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 ,将 零点气体 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 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 再 进入气体分析仪 ,仪器的读数与零 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7 系统 量程漂移 System Span Drift 在系统未进行维修、保养
9、或调节的前提下,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将 量程校准气体 通过预设管线输 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再进入气体分析仪,仪器的读数 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 3.8 校准 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 NMHC-CEMS测量 零 点 或标准物质 所得的 示 值 ,与相对应的被测量的已知值之间 进行比较 。 3.9 校验 Checkout/Verification DB32/T 3944-2020 3 用参比方法对 NMHC-CEMS(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 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
10、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过程。 3.10 相对准确度 Relative Accuracy 采用参比方法与 NMHC-CEMS同步测定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 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 比。 4 组成和功能 固定污染源废气 NMHC-CEMS由 非甲烷总烃 监测单元(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 采样预处理系统、 非 甲烷总烃 分析仪等)、废气参数监测单元 ( CMS) 、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应满足 HJ 1013中 5.4 的功能要求。 NMHC-CEMS应 实现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以及废气参数(温度、压
11、力、流速或流量、湿度 以及含氧量 等)的分析显示,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 (可支持打印) 和记录各 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输出参数计算见附录 A的要求。 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 照 本标准附录 A中 公 式 A.4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 放浓度 。 对于采用热湿法测量 污染物浓度的 NMHC-CEMS应安装湿度 CMS, 应 按照本标准附录 A中公式 A.9 进行湿基值和干基值的换算。 5 技术性能 5.1 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 5.1.1 分析周期 3 min。 5.1.2 分析仪器示值误差 不超过 3%
12、标准气体标称值 。 5.1.3 零点漂移 仪 器 零点漂移 : 不超过 2%满量程 , 系统零点漂移 : 不超过 3%满量程 。 5.1.4 量程漂移 仪 器 量程 漂移 : 不超过 2%满量程 , 系统 量程 漂移 : 不超过 3%满量程 。 5.1.5 准确度 非甲烷总烃浓度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 50 mg/m3 时, NMHC-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 果平均值绝对误差的绝对值: 20 mg/m3; DB32/T 3944-2020 4 50 mg/m3500 mg/m3 时, NMHC-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 的 相对准确度 : 40%; 500 mg/m3 时, NMHC-C
13、EMS 与参 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 : 35%。 5.2 废气参数 监测单元 废气参数(氧气、流速、 温度 、湿度)主要技术指标 应 满足 HJ 75的 要求。 6 监测站房 6.1 应为 NMHC-CEMS 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在保证安全距离的前提下 应 尽可 能近,原则上 不超过 70 m。 6.2 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 大于等于 2000 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 大于等于 2.5 m2.5 m。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 3 m2,确保便于开 展运维操作。站房空间高度应 大于等于 2.8 m,站房建在标高
14、 大于等于 0 m 处。 6.3 监 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 或 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在 15 30 ,相对湿度 小于等 60%。空调具有 来电自动重启功能,其安装避免正对设备吹扫。 应 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各通风口应安装防虫网。 6.4 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配电功率 大于等于 8 kW,预留 5 个以上三孔插座, 1 个稳压电源。公用电源和设备电源回路应分开。线缆布置合理, 走线清晰,并有标识标号。 6.5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 梯度 标准气体,标准气体持有标准物质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标准 物质及工作气源要求 符合 HJ 1013 要求 , 钢瓶应 牢固直立,固定
15、于墙边或 机柜 边,用固定架固定 。 监测 站房内 应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站 房外张贴显著的防火标识 ,符合 GB 2894 的规定 。 6.6 标识标牌:站房、仪器设备、辅助设施应有明显的标识、标牌。 6.7 日常管理: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资料,制度上墙,现场放置设备操作指导书、使用维护规程 以及运维台帐、运维人员等信息。 6.8 监测站房应具备满足数据传输要求的通讯条件。 6.9 防雷系 统:除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仪器设备工作电源应接地,接地电缆采用 大于 4 mm2 的独芯护套电缆,接地电阻 小于 4 ,不 能和避雷接地线共用; 平台、站房、交流电源
16、设备、机柜、仪表和设备金属外壳、管缆屏蔽层和套管的防雷接地,可 利用厂内区域保护接地网,采用多点接地方式。或在站房附近重做接地装置; 电源线和信号线设防雷装置; 接地线和零线不得共用,主机柜外壳和可导电的金属外壳要可靠接地; 电源线、信号线与避雷线的平行净距离 大于等于 1 m,避免交叉。 6.10 防爆区安装, 应 具有防爆安全性并通过防爆安 全检验认证,根据厂区防爆要求设置规范化、专业 化的防爆监测子站,符合 GB 50093、 GB 50168 以及 GB 3836.1 的规定 , 并向 安全管理 部门备案。 7 安装位置 7.1 安装位置和施工要求 应符合 HJ 75 标准规定要求。
17、7.2 原则上要求一个排气筒安装一套系统。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 后进入该固 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将 连续监测 系统安装在总排气管上; 否则 每个烟道或管道上都 要分别 安 装 连 续监测 系统。 DB32/T 3944-2020 5 7.3 设置 采样或监测平台 时, 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 ,有足够的工作空间,安全且便 于操作; 应 牢固并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措 施;采样平台设置在高空时,应 满足 HJ 75 要求 。 7.4 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保证在 120 以上,加热温度 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防爆区域应优先满足
18、防爆要求。 8 现场调试检测 8.1 一般要求 8.1.1 现场完成 NMHC-CEMS 安装、初调后,连续运行时间应不少于 168 h。 8.1.2 NMHC-CEMS 连续运行 168 h 后,可进入调试检测阶段,调试检测周期为 72 h。 8.1.3 如果因 NMHC-CEMS 故障、固定污染源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在上述因素恢 复正常后,应重新开始进行为期 72 h 的 调试检测。 8.1.4 NMHC-CEMS 具备双量程或多量程时(非硬件调整),低量程范围一般在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 的 1.5 2 倍,高量程范围一般为原烟气浓度的 1.5 2 倍,末端治理设施后端污染源正
19、常排放时使用低 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值时仪器应切换成高量程。 8.1.5 调试检测标准物质及气源要求同 6.5。 8.1.6 调试检测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 NMHC-CEMS 分析周期 , NMHC-CEMS 示值误差 , NMHC-CEMS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 NMHC-CEMS 准确度 , 流速 CMS 速度场系数 , 流速 CMS 速度场系数精密度 , 温度 CMS 准确度 , 湿 度 CMS 准确度 。如 安装有氧气 CMS 装置的,调试检测的技术性能指标还应包括: 氧气 CMS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 氧气 CMS 示值误差 , 氧气 CMS 系统响应时间 , 氧气
20、 CMS 准确度 。 8.1.7 调试检测后应编制调试检测报告, 调试检测结果应 符合 第 5 章 技术 性能 要求。 8.2 NMHC-CEMS 分析周期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由 NMHC-CEMS正常采样分析,连续运行时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 隔,以秒表计时,连续 3 d共测量 3次,取其平均值,结果 参见 附录 B中的表 B.1表格形式记录 ,结果应符 合本标准 5.1的要求。 8.3 NMHC-CEMS 示值误差 NMHC-CEMS运行稳定并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后,依次通入低浓度( 20% 30%满量程值)标准气 体、中浓度( 50% 60%满量程值)标准气体、高浓度( 80% 10
21、0%满量程值)标准气体。若低浓度标 准气体浓度高于排放限值,则还需通入浓度低于排放限值的标准气体。待显示浓度值稳定后读取通入各 浓度标准气体的测定结果;再次通入零气,重复上述步骤 3次,按公式( 1)计算示值误差。 %100 ei si sidiC CCL . (1) 式中: eiL 标准气体的示值误差, %; diC 标准气体 3 次测量平均值, mg/m 3; siC 标准气体浓度值, mg/m 3; i 第 i 种浓度的标准气体( i=13) 。 结果 参见 附录 B中的表 B.2表格形式记录 ,结果应符合本标准 5.1的要求。 DB32/T 3944-2020 6 8.4 仪 器 零点
22、漂移、 仪 器 量程漂移 NMHC-CEMS运行稳定后, 气体分析仪直接 通入零点气 体,记录零点稳定读数为 Z0;然后通入 高浓 度( 80 100%的满量程) 标准气体 ,记录稳定读数 S0。通气结束后,待测 NMHC-CEMS连续运行 24 h (期间不允许任何校准和维护)后分别 向气体分析仪 通入同一浓度零点气体和 高浓度 标准 气体 重复上述 操作,并分别记录稳定后读数。按公式( 2)、( 3)、( 4)、( 5)计算 气体分析仪 的 24 h 仪器 零点 漂移 Zd和 24 h 仪器 量程漂移 Sd,然后可对 气体分析仪 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如果不校准可将本次零点和 量程测量值作为
23、 气体分析仪 运行 24 h 后零点和量程漂移测试的初始值 Z0和 S0) 。 重复上述测试 7次。 0ZZZ nn . (2) %100 RZZ n dn . (3) 式中: dnZ 24 h 零点漂移, %; 0Z 通入零点气体的初始测量值, mg/m 3; nZ 运行 24 h 后通入零点气体的测量值, mg/m 3; nZ 运行 24 h 后的零点变化值, mg/m 3; R 满量程值, mg/m3; n 测试序号,( n =1 7)。 0SSS nn . (4) %100 RSS n dn . (5) 式中: dnS 24 h 量程漂移, %; 0S 通入量程标气的初始测量值, mg
24、/m 3; nS 运行 24 h 后通入量程标气的测量值, mg/m 3; nS 运行 24 h 后的量程点变化值, mg/m 3。 结果 参见 附 录 B中的表 B.3表格形式记录 ,结果应符合本标准 5.1的要求。 8.5 系统零点漂移、 系统 量程漂移 系统 零点漂移 及 系统 量程漂移 测定时,要求 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 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 再 进入气体分析仪 , 计算 方法同 8.4,结果 参见 附录 B 中的表 B.3表格形式记录 ,结果应符合本标准 5.1的要求。 8.6 NMHC-CEMS 准确度 8.6.1 当其他参数通过
25、性能要求后,生产设备正常且稳定运行 ,可进行准确度检测。 8.6.2 NMHC-CEMS 与参比方法同步对污染物排放气态污染物进行测量,由数据采集器连续记录至参 比方法测试结束。 DB32/T 3944-2020 7 8.6.3 取同一时间区间内(一般为 2 3 倍于仪器分析周期)参比方法与 NMHC-CEMS 测量平均值组 成一个数据对,确保参比方法与 NMHC-CEMS 数据在同一条件下(烟气温度、压力、湿度等,一般取 标态干基浓度)。取参比方法与 NMHC-CEMS 同时段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每 天 至少取 9 对有效数 据用于准确度计算,连续进行 3 d。 8.6.4 当参比方法测量
26、非甲烷总烃浓度平均值 小于 50 mg/m3 时,计算全部数据对 NMHC-CEMS 和 参 比方法测量数据 平均值 的 绝对误差的绝对值 。 8.6.5 当参比方法测量非甲烷总烃浓度平均值 大于等于 50 mg/m3 时,按照公式( 6) ( 11)计算相对 准确度。 8.6.6 相对准确度计算 .(6) 式中: 相对准确度 , %; NMHC-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各数据对差的平均值 , mg/m3; 置信系数 , mg/m3; 参比方法全部数据对测量结果的平均值 , mg/m3。 .(7) 式中: 第 i 个数据对中的参比方法测定值 , mg/m3; n 数据对的个数 (n 9); i
27、 数据对的 序号( i = 1n)。 . .(8) .(9) 式中: 每个数据对 参比方法与 NMHC-CEMS 同时间内测量值 之差 , mg/m3; 第 i 个数据对中的 NMHC-CEMS 测定值 , mg/m3。 注: 在计算数据对差的和时,保留差值的正、负号。 .(10) 式中: 由 t 表 (见表 1)查得, f=n1; NMHC-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各数据对的差的标准偏差, mg/m3 DB32/T 3944-2020 8 .(11) 8.6.7 绝对误差 计算 .(12) 式中: id 绝对误差, mg/m 3; n测定次数( n9) 。 参比方法评估 NMHC准确度结果
28、参见 附录 B中的表 B.4表格形式记录 ,结果应符合本标准 5.1的要求。 表 1 计算置信区间和允许区间参数 表 f tf vf n un( 75) 8 2.306 1.7110 8 1.233 9 2.262 1.6452 9 1.214 10 2.228 1.5931 10 1.208 11 2.201 1.5506 11 1.203 12 2.179 1.5153 12 1.199 13 2.160 1.4854 13 1.195 14 2.145 1.4597 14 1.192 15 2.131 1.4373 15 1.189 16 2.120 1.4176 16 1.187 17
29、 2.110 1.4001 17 1.185 18 2.101 1.3845 18 1.183 19 2.093 1.3704 19 1.181 20 2.086 1.3576 20 1.179 25 2.060 1.3081 25 1.173 30 2.042 1.2737 30 1.170 35 2.030 1.2482 35 1.167 40 2.021 1.2284 40 1.165 45 2.014 1.2125 45 1.163 50 2.009 1.1993 50 1.162 注 1: vf: 与 n有关的系数 , 数值查表可得 。 注 2: n: 类似于自由度,根据样本估计类型
30、来确定。 注 3: un( 75) : 由表 1提供, 75%允许因子,根据 n确定。 8.7 废气参数 废气参数( 氧气、流速、 温度 、湿度 )技术指标、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 按照 HJ 75中附录 A相关 要 求, 参见 附录 B中的表 B.4 B.5表格形式记录, 流速 CMS速度场系数及 精密度 校验 参见 HJ 75记录。 DB32/T 3944-2020 9 9 现场技术指标验收 9.1 总体要求 NMHC-CEMS在 完成安装、调试检测并和主管部门联网后,进行现场技术指标验收。现场技术验 收时,准确度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测试合 格后开展。 9.2 技术验收条件 在完成安
31、装和调试检测并符合下列要求后,可组织实施技术验收工作 : 安装位置及手工采样位置应符合本 标准 第 7 章的要求; 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 HJ 212 的要求; 根据本 标准 第 8 章的要求进行了 72 h 的调试检测,并提供 调试检测结果数据 及 合格报告 ; 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 168 h。 9.3 一般要求 9.3.1 验收前应检查采样伴热管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 7.4 的相关规定。 9.3.2 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 NMHC-CEMS, 验收前 应 保证丙烷转化效率在 90%以上。 9.3.3 现场验收期间,生产设备正常 且稳定 运行,可通过调 节固定污染源废气净化设
32、备达到某一排放 状况,该状况在测试期间应保持稳定。 9.3.4 日常运行中更 换 NMHC-CEMS 分析仪表或 NMHC-CEMS 变动取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本 标准 第 7 章的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 9.3.5 现场验收时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零气可使用氮气或 除烃 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 小于等于 0.3 mg/m, 以 碳 计 ),且在有效期内。 9.3.6 对 NMHC-CEMS 进行 系统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 示值 误差和分析 周期 的检测时,零气和标准 气体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 分析 仪,不得直接通入气体
33、分析仪。 9.3.7 验收前 24 h, NMHC-CEMS 供应商需对待测监测仪 器 及 系统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记录设备的 零点和量程读数,以此作为验收时计算 24 h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的初始读数。验收期间除本 标准 规定 的操作外,不允许对 NMHC-CEMS 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维护、检修和调节。 9.3.8 技术指标 验收 包括: NMHC-CEMS 分析周期, NMHC-CEMS 示值误差, NMHC-CEMS 零点漂 移、量程漂移, NMHC-CEMS 准确度,流速 CMS 准确度 ,温度 CMS 准确度,湿度 CMS 准确度。如 安装有氧气 CMS 装置的,还应 包括:氧气
34、CMS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氧气 CMS 示值误差,氧气 CMS 系统响应时间,氧气 CMS 准确度。 9.3.9 技术指标验收后, 参见 附录 C 填写 非甲烷总烃 连续监测 系统技术指标验收报告。 9.4 非甲烷总烃 技术指标验收 9.4.1 验收内容 非甲烷总烃 技术指标验收包括分析周期、示值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准确度验收,操作步骤 和计算公式均按照第 8章的相关要求 , 并满足表 2技术指标要求 。 9.4.2 参比方法 9.4.2.1 实验室法 DB32/T 3944-2020 10 由有资质 的机构 根据国家颁发的标准方法( GB/T 16157、 HJ 732、 HJ 38
35、、 HJ 75及 HJ 1013)进行准 确度验收。 9.4.2.2 便携式 FID 法 采用 HJ 1012及 资料 性附录 D方法 (简称:便携式 FID法 ),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测定方法标准并颁布实 施后执行国家标准。 9.5 废气参数 CMS 技术指标验收 废气参数 CMS技术指标验收包括氧气 CMS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准确 度以及 流速 CMS准确度、温度 CMS准确度、湿度 CMS准确度 ,操作步骤 和计算公式均 按照 HJ 75的相关 要求执行 , 并满足表 2技术指标要求 。 表 2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 及 废气参数 验收技术要求 检测项目 技术要
36、求 非甲烷总烃 分析周期 3 min 示值误差 3%(标称值 ) 仪 器 零点、量程漂移 2% F.S. 系统 零点、量程漂移 3% F.S.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量非甲烷总烃浓度(以碳计)平均值: a. 50 mg/m时,绝对误差绝对值 小于等于 20 mg/m; b. 50 mg/m310 m/s 时,相对误差 为 10% 10 m/s 时,相对误差 为 12% 温度 CMS 准确度 3 湿度 CMS 准确度 烟气湿度平均值: 5.0% 时,相对误差 为 25% 5.0% 时,绝对误差 为 1.5% 注 1:以上各参数区间划分以参比方法测量结果为准。 注 2: F.S.表示满量程 10 联
37、网 验收 10.1 要求及内容 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进行联网验收,联网后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联网调试。联网验收包括通信及数据 传输验收和联网稳定性验收 , 具体要求见表 3。 10.2 通信及数据传输 验收 按照 HJ 212的规定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应稳定, 不能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丢失和报文不完整等通信问题。为保证监测数据在公共数据网上 DB32/T 3944-2020 11 传输的安全性,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应进行加密传输。监测数据在向监控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由数 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接传输。 10.3 联网稳定性验收 在连续一个月内,数据采
38、集和传输设备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 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表 3 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验收监测项目 考核指标 通信稳定性 1.现场 机在 线 率为 95%以上; 2.正常情况下,掉线后应在 5min 之内重新上线; 3.单台数据采集传输仪每日掉线次数在 3 次以内; 4.报文传输稳定性在 99%以上,当出现报文错误或丢失时,启动纠错逻辑,要求数据采集传 输仪重新发送报文。 数据传输安全性 1.对所传输的数据应按照 HJ 212 规定的加密方法进行加密处理传输,保证数据的传输安全性; 2.服务器端对请求连接的客户端进行身份验证。 通信协议正确性 现场机和上
39、位机的通信协议应符合 HJ 212 的规定,正确率 100%。 数据传输正确性 随机抽取试运行期间 168h 的监 测数据,对比上位机接收到数据和现场存储的数据,精确至一位小数,数据传输正确率 100%。 联网稳定性 系统稳定运行一个月,不出现处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意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11 日常运行管理 11.1 总体要求 NMHC-CEMS日常运行管理单位和部门应根据 NMHC-CEMS使用说明书和本标准要求编制仪器运 行管理规程,以此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 NMHC-CEMS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宜 启用 移动终端 配合
40、日常管理。 11.2 日常巡检 NMHC-CEMS日常运行管理单位 和部门应根据 本标准和 仪器使用说明书中 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 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 。 日常巡检记录应 包括检查项目、 检查日期、 检查频 次、被检项目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结果应有记录并归档。 NMHC-CEMS日常巡检 时间间隔不超 过 7d。 11.3 日常维护保养 日常维护保养应根据 NMHC-CEMS说明书的要求对保养内容、保养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等做出明 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每次进行备件或材料更换时应对更换的备件或材料的品名、规 格、数量等进行记录并归档。如更换标准物质还需
41、记录新标准物质的来源、有 效期和浓度等信息。对日 常巡检或维护保养中发现的故障和问题,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做相应记录。 11.4 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 DB32/T 3944-2020 12 当 NMHC-CEMS发生故障时, NMHC-CEMS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维修处理过程中, 要注意以下几点: a) NMHC-CEMS 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b) 有资质的运维单位或系统维护管理人员 ,应在 4 h 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c)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仪死机等,可携 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
42、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 时间不应超过 24 h; d) 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本 标准 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 NMHC-CEMS 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 e) 若数据存储 /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 24 h 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f) 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缺失数据按 13.2.2 进行处理。 12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12.1 一般要求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 NMHC-CEMS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 必要手段。 当 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 验的间隔时间。 12.2 定期校准 12.2.1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 NMHC-CEMS 应每 24 h 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 零 点 漂移和量程漂移 。 12.2.2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 NMHC-CEMS 至少 7 d 校准一次仪器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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