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99 CCS A16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 18932021 儿童福利机构 寄养家庭管理规范 2021 - 03 - 10发布 2021- 05 - 01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1893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青海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民政厅、西宁儿童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丽雅、窦强、高波、王莉、丁洪、焦玉芳、马严坤、刘墉、吴华、李华。 本文件由青海省民政厅监督实施。 DB63/T
2、 18932021 1 儿童福利机构 寄养家庭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寄养家庭管理的总体要求、寄养条件、寄养程序及要求、解除寄养条件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MZ/T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122-2019 家庭寄养评估 DB63/T 18942021 儿童福利机构 寄养儿童服务规范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3、.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3.2 家庭寄养 family foster children 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和其他有需要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 式。 MZ/T 0102013,定义3.3 3.3 寄养家庭 foster family 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社会最小单位。 MZ/T 0102013,定义3.4 3.4 寄养儿童 children in foster care DB63/T 18932021 2 监
4、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 要的儿童。 MZ/T 0102013,定义3.5 3.5 隔离期 quarantine period 新入院的儿童进行隔离观察的时间,一般为15日。 4 总体要求 4.1 寄养儿童监护权在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家庭为寄养儿童提供服务时应接受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与 监督。 4.2 寄养家庭应指定1名家庭成员作为寄养儿童的主要照料人。 4.3 寄养家庭不应私下交换被寄养儿童,寄养主要照料人不应将被寄养儿童交给家庭成员以外的人照
5、 料或代养。 4.4 寄养家庭应按照寄养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抚养寄养儿童。 4.5 寄养家庭应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不殴打虐待寄养儿童。 4.6 寄养家庭应合理管理和使用寄养儿童生活费用。 4.7 寄养家庭应对被寄养儿童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允许,不应向外界泄露。 5 寄养条件 5.1 寄养儿童 5.1.1 儿童福利机构未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5.1.2 解除隔离期儿童。 5.1.3 不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 5.2 寄养家庭 5.2.1 同委托寄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处于同一县(区)行政区域,具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住所为自 有
6、房屋或租住房屋时,应提供房产证明或租住协议;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12m 2 。房 屋应有取暖设备。房屋附近应有适合孩子游戏、娱乐的场所。 5.2.2 寄养家长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传染病,无精神类疾病、无脊柱疾病等其他不利于寄养 儿童抚育、成长的健康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2.3 寄养家长应为30岁65岁的夫妻双方或单身女士,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能读懂寄养相关 规定、文件,有抚养儿童的能力和经验。 5.2.4 寄养家庭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5.2.5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
7、的家庭或自愿无偿提供寄养服务的 家庭,同等条件可优先选择。 5.2.6 申请寄养的家庭所有成员均应同意家庭寄养,并同意寄养儿童入住。 6 寄养程序及要求 DB63/T 18932021 3 6.1 寄养儿童选择 6.1.1 儿童福利机构按照MZ/T 122-2019的规定,选择确定符合本文件5.1要求的寄养儿童。 6.1.2 年满8周岁以上的儿童寄养前,应征求被寄养儿童意见,当其同意,方可寄养。 6.2 寄养家庭征集与选择 6.2.1 儿童福利机构通过发布信息的形式征集寄养家庭。信息发布途径包括: a) 报纸、电视等媒体; b) 民政主管部门、儿童福利机构的官方网站; c) 社区信息公告栏;
8、d) 儿童福利机构内信息栏; e) 其他。 6.2.2 按照MZ/T 122-2019的规定,选择确定符合本文件5.2要求的寄养家庭。 6.3 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配对 6.3.1 儿童福利机构应为寄养儿童配对符合条件的寄养家庭。 6.3.2 配对原则及要求: a) 少数民族的寄养儿童应寄养到同民族的申请家庭中; b) 特殊儿童(低体重、盲童)应在有相关经验的家庭中优先安置。 6.4 寄养培训 儿童福利机构对寄养家庭进行寄养培训要求如下: a) 培训时间: 寄养关系确定前; 寄养关系确定后,不定期开展; b) 培训内容: 寄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能力; 儿童常见病、
9、突发病的处理方法; 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辅导; 与未成年人的沟通技巧; c) 培训方式: 授课; 观摩; 交流。 6.5 寄养融合期 6.5.1 配对后,儿童福利机构同寄养家庭签订融合期寄养合同应包括:寄养融合期限、寄养融合 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为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建立档案。 儿童交由寄养家长带回住所共同生活3天7天后,进行寄养家庭照顾能力的评估,评估方法见MZ/T 122-2019。 6.5.2 经评估合格后,且寄养儿童同寄养家庭生活融洽,则进入寄养融合期,融合期限不少于60日。 DB63/T 18932021 4 6.5.3 融合期间,儿童福利机构应
10、对被寄养儿童进行探访,每月不少于1次,了解寄养儿童的生活情 况、寄养家庭照顾抚养情况以及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相处情况。 6.5.4 融合期结束后,进入寄养安置期。若申请寄养家庭的照顾能力不合格或寄养儿童同申请寄养家 庭不能融合,则配对不成功,儿童福利机构应重新配对。 6.6 寄养安置期 6.6.1 儿童福利机构同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合同,寄养合同应包括: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 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 6.6.2 寄养安置后,儿童福利机构和寄养家庭应按照DB63/T 1894-2021的规定,为寄养儿童提供服务。 6.6.3 出现寄养合同中约定的寄养家庭短期不能照料儿童的
11、情况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 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期限不超过30日。 7 解除寄养的条件及要求 7.1 由于以下原因,儿童福利机构可提出解除寄养合同,寄养家庭应无条件接受: a) 寄养家庭成员对被寄养儿童有歧视、侮辱、虐待等情形的; b) 当寄养儿童被亲生父母亲属通过合法手续认领或他人依法收养的; c) 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d) 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e) 寄养家庭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不配合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的改进方法,延误或阻碍寄养工 作的; f) 违反寄养合同,不服从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无故不参加儿童福利机构组织的培训和活动的; g) 寄
12、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h) 经过评估,寄养家庭不适合继续寄养儿童的; i) 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规定的。 7.2 符合以下条件时,寄养家庭可提前1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解除寄养书面申请,解除寄养关系: a) 寄养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寄养家庭要求或无法承担被寄养儿童照料及养育; b) 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c) 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文件5.2条规定的; d) 寄养协议期满后,寄养家庭不再续签寄养协议的。 7.3 融合期内,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时,则立即解除。 7.4 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解除时间。 DB63/T 18932021 5 参 考 文 献 1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63号令)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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