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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 T 0212-201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范.pdf

1、ICS 03.060A 11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212 2018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业 务 经 办 规 范 2018 - 06 - 20 发 布 2018- 07 - 2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1/T 0212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服 务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服 务 局 。本 标

2、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胡 红 梅 、 许 敏 韬 、 杨 敏 东 。 DB3301/T 02122018 1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业 务 经 办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业 务 经 办 申 请 、 受 理 、 审 查 与 决 定 、 结 果 反 馈 和 办 结 归 档 的 要求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站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业 务 的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3、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27768-2011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总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医 疗 保 险通 过 国 家 立 法 形 式 ,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 对 参 保 对 象 在 疾 病 情 况 下 依 法 提 供 物 质 帮 助 , 使 其 享 有 基 本生 活 保 障

4、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3.2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依 法 设 立 的 , 承 担 社 会 保 险 的 运 行 管 理 、 经 办 事 务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等 公 共 服 务 和 服 务 职 责 的 组 织 。GB/T 27768 2011, 定 义 3.2 3.3 乡 镇 ( 街 道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站在 乡 镇 ( 街 道 ) 承 担 社 会 保 险 的 运 行 管 理 、 经 办 事 务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等 公 共 服 务 和 服 务 职 责 的 组 织 。4 基 本 原 则4.1 依 法 合 规依 照 医 疗 保

5、 险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业 务 经 办 规 范 , 维 护 服 务 对 象 的 合法 权 益 。4.2 便 捷 高 效坚 持 以 满 足 服 务 对 象 需 求 为 导 向 , 优 化 业 务 经 办 流 程 , 简 化 操 作 环 节 , 提 高 效 率 , 实 现 “ 一 窗 受 理 , 集 成 服 务 ” 。 DB3301/T 02122018 2 5 申 请5.1 少 年 儿 童 参 ( 续 ) 保5.1.1 申 报 对 象 资 格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a) 杭 州 市 主 城 区 户 籍 , 未 满 18

6、 周 岁 的 少 年 儿 童 或 虽 已 满 18 周 岁 但 仍 在 杭 州 市 主 城 区 中 小 学 校就 读 的 学 生 ;b) 非 杭 州 市 主 城 区 户 籍 , 在 杭 州 市 主 城 区 就 读 , 且 其 父 母 一 方 已 参 加 杭 州 市 主 城 区 职 工 医 保 的 中小 学 生 , 以 及 在 杭 居 住 、 其 父 母 一 方 已 参 加 杭 州 市 主 城 区 职 工 医 保 并 累 计 缴 费 满 3年 的 学 龄 前儿 童 。5.1.2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的 人 员 , 办 理 不 同 业 务 申 请 时 , 应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

7、a) 新 参 保 : 户 口 簿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1 寸 免 冠 近 照 一 张 , 其 中 非 主 城 区 户 籍 的 少 儿 还 须 提 供 其 与 在 主 城 区 参 加 职 工 医 保 的 父 母 一 方 的 关 系 证 明 ;b) 续 保 : 持 本 人 以 下 有 效 证 件 之 一 : 社 会 保 障 卡 、 身 份 证 ;c) 持 有 有 效 期 内 杭 州 市 困 难 家 庭 救 助 证 、 杭 州 市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证 或 二 级 及 以 上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的 人 员 , 如 无 法 通 过 数 据 共 享

8、获 取 到 以 上 证 件 信 息 的 , 在 参 ( 续 ) 保时 应 提 供 证 件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d) 18周 岁 以 上 的 主 城 区 户 籍 学 生 及 在 主 城 区 中 小 学 校 就 读 的 非 主 城 区 户 籍 学 生 , 如 无 法 通 过 数据 共 享 获 取 到 学 籍 信 息 的 , 需 按 规 定 提 供 学 校 的 学 籍 证 明 。5.1.3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时 限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新 参 保 : 纳 入 参 保 范 围 的 3 个 月 内 办 理 ;b) 续 保 : 每 年 的 6 月 至 9 月 ( 以 当 年

9、 公 告 时 间 为 准 ) 办 理 , 节 假 日 除 外 ;c)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参 ( 续 )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 经 申 请 可 补 办 当 年 度 参 ( 续 ) 保 缴 费 手 续 。 5.1.4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人 的 受 理 条 件 进 行 初 审 , 符 合 条 件 的 方 可 受 理 。 对 于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的 , 告 知不 予 受 理 理 由 并 退 回 申 请 材 料 ; 对 于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退 回 申 请 材 料 , 告 知 退 回 理 由 , 并 一 次 性 告 知需 要 补 正 的 全

10、 部 材 料 。5.2 其 他 城 乡 居 民 参 ( 续 ) 保5.2.1 具 有 主 城 区 户 籍 , 18周 岁 以 上 , 未 参 加 主 城 区 职 工 医 保 或 异 地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人 员 具 备 申 请 资格 。5.2.2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的 人 员 , 办 理 不 同 业 务 申 请 时 , 应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a) 新 参 保 : 社 会 保 障 卡 ( 或 身 份 证 ) 、 户 口 簿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1 寸 免 冠 近 照 一 张 ;b) 续 保 : 持 本 人 以 下 有 效 证 件 之 一 的 , 社 会

11、 保 障 卡 或 身 份 证 ;c) 持 有 有 效 期 内 杭 州 市 困 难 家 庭 救 助 证 、 杭 州 市 残 疾 人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证 或 二 级 及 以 上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的 人 员 以 及 农 村 五 保 户 、 “ 三 无 ” 人 员 、 低 收 入 农 户 , 如 无 法 通 过 数 据 共 享 获 取 到 以 上 证 件 信 息 的 , 在 参 ( 续 ) 保 时 应 提 供 证 件 ( 证 明 )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5.2.3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时 限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新 参 保 : 纳 入 参

12、 保 范 围 的 3 个 月 内 办 理 ;b) 续 保 : 每 年 的 10 月 至 12月 ( 以 当 年 公 告 时 间 为 准 ) 办 理 , 节 假 日 除 外 ;c)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参 ( 续 ) 保 缴 费 手 续 的 , 经 申 请 可 补 办 当 年 度 参 ( 续 ) 保 缴 费 手 续 。 DB3301/T 02122018 3 5.2.4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人 的 受 理 条 件 进 行 初 审 , 符 合 条 件 的 方 可 受 理 。 对 于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的 , 告 知不 予 受 理 理 由 并 退 回 申 请 材 料

13、 ; 对 于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退 回 申 请 材 料 , 告 知 退 回 理 由 , 并 一 次 性 告 知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材 料 。6 受 理 、 审 查 与 决 定6.1 工 作 人 员 核 实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 填 写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正 确 。6.2 工 作 人 员 核 实 参 保 信 息 , 经 核 实 无 误 后 , 对 申 请 人 参 ( 续 ) 保 进 行 登 记 并 录 入 信 息 。6.3 工 作 人 员 打 印 杭 州 市 城 乡 居 民 医 保 参 保 登 记 表 , 经 复 核 人 复 核 签 字 后 , 由 申 请 人 签 字 确 认 ,核 发 杭 州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证 历 本 。7 结 果 反 馈 7.1 工 作 人 员 打 印 缴 费 单 交 给 申 请 人 , 告 知 申 请 人 凭 此 单 缴 纳 医 保 费 用 。7.2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缴 费 单 的 金 额 , 收 取 医 保 费 用 , 出 具 收 据 , 并 在 系 统 中 进 行 缴 费 确 认 。8 办 结 归 档需 要 归 档 的 ,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整 理 归 档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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