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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 T 0046-2018 智精残疾人托养机构护理服务规范.pdf

1、ICS 03.080.99A 16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046 2018代 替 DB 3301/T 0046-2014智 精 残 疾 人 托 养 机 构 护 理 服 务 规 范 2018 -06- 20 发 布 2018 - 07- 2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1/T 00462018 I 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机 构 要 求 .24.1 总 要 求 .24.2 场 所 要 求 .25 人 员 要 求 .3 5.1 管

2、 理 人 员 .35.2 专 业 人 员 .35.3 服 务 人 员 .36 服 务 要 求 .46.1 服 务 内 容 .46.2 基 础 护 理 服 务 .46.3 康 复 训 练 服 务 .46.4 安 全 守 护 服 务 .46.5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46.6 社 会 延 伸 服 务 .47 服 务 管 理 .47.1 制 度 管 理 .4 7.2 工 作 管 理 .58 监 督 与 评 估 .78.1 主 要 方 式 .78.2 内 部 考 核 .78.3 组 织 评 定 .78.4 社 会 评 议 .7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基 础 护 理 .8附 录 B(

3、规 范 性 附 录 ) 康 复 训 练 .15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安 全 守 护 .21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27附 录 E( 资 料 性 附 录 ) 康 复 训 练 评 估 表 .28 附 录 F( 资 料 性 附 录 ) 满 意 率 调 查 表 .30 DB3301/T 00462018 II 附 录 G( 资 料 性 附 录 ) 自 杀 危 险 因 子 评 估 表 .32附 录 H( 资 料 性 附 录 ) 攻 击 危 险 因 子 评 估 表 .34附 录 I( 资 料 性 附 录 ) 误 吸 /窒 息 危 险 因 子 评 估

4、表 .35附 录 J( 资 料 性 附 录 ) 跌 倒 /坠 床 危 险 因 子 评 估 表 .36 DB3301/T 00462018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进 行 编 写 。本 标 准 代 替 DB3301/T0046-2014 智 精 残 疾 人 托 养 机 构 护 理 服 务 规 范 。 除 编 辑 性 修 改 外 主 要 技 术变 化 如 下 : 修 改 了 专 业 人 员 要 求 中 对 医 务 人 员 要 求 的 描 述 ( 见 5.2.1) ; 删 除 了 建 立

5、健 全 内 容 工 作 人 员 相 关 档 案 管 理 的 内 容 ( 见 2014 年 版 的 原 7.2.3.1.1) ; 修 改 了 对 残 疾 人 的 信 息 收 集 的 描 述 ( 见 7.2.3.1.1) ; 修 改 了 投 诉 回 应 时 间 及 要 求 ( 见 7.2.3.2.4) ; 修 改 了 康 复 训 练 质 量 具 体 内 容 ( 见 8.2.2) ; 修 改 了 附 录 A 中 日 常 排 泄 护 理 中 的 语 言 描 述 ( 见 A.4.1.1) ; 修 改 了 附 录 A 中 护 理 措 施 的 相 关 内 容 ( 见 A.7.2.4) ; 修 改 了 附 录

6、 C 中 暴 力 行 为 的 预 防 的 相 关 内 容 ( 见 C.2.3.1.5) ; 增 加 了 对 残 疾 人 进 行 正 确 评 估 的 内 容 ( 见 C.2.3.1.6) ; 修 改 了 康 复 训 练 评 估 表 中 二 沟 通 能 力 、 三 认 知 能 力 的 具 体 内 容 ( 见 附 录 E)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 杭 州 市 残 疾 人 托 管 中 心 、 杭 州 万 维 质 量 发 展 研 究 院 、 杭 州市 标 准 化 学 会 。

7、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汤 建 新 、 胡 红 生 、 何 国 荣 、 汪 珺 、 濮 凤 颖 、 胡 一 兰 、 薛 寅 桦 、 胡 旭 霞 、 宋 劼 、王 亦 霖 、 叶 茵 、 郑 玲 俐 、 陈 晓 瑛 、 徐 瑛 、 谢 中 喊 、 李 南 阳 、 周 莎 、 周 佳 。本 标 准 的 历 次 发 布 情 况 为 : DB3301/T 0046-2014。 DB3301/T 00462018 1 智 精 残 疾 人 托 养 机 构 护 理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智 精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定 义 、 机 构 要 求 、 人 员 要 求

8、、 服 务 要 求 、 服 务 管 理 以 及 监 督 与 评估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重 度 智 力 、 精 神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10001.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用

9、符 号GB 15630-199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B 50763-2012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建 设 标 准 ( 建 标 166 2013)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重 度 智 精 残 疾 人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管 理 办 法 取 得 第 二 代 残 疾 人 证 的 ,残 疾 程 度 为 一 级 、 二 级 的 智 力 残疾 人 和 精 神 残 疾 人 ( 简 称 为 “ 残 疾 人 ” ) 。3.2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指 为 符 合

10、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 提 供 基 础 护 理 、 康 复 训 练 、 安 全 守 护 、 医 疗 保 健 及 其 它 各 项 延 伸 类 社 会 服务 。3.3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指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的 以 寄 宿 制 从 事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活 动 的 各 类 机 构 ( 简 称 为 “ 托 养 机 构 ” ) 。3.4 助 残 护 理 员指 具 有 合 法 从 业 资 质 并 依 法 从 事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的 专 职 护 理 人 员 ( 简 称 为 “ 护 理 员 ” ) 。3.5 护 理 服 务 规 范指 的 是 为 残 疾 人

11、提 供 基 础 护 理 、 康 复 训 练 、 安 全 守 护 、 医 疗 保 健 等 一 种 或 若 干 种 服 务 时 所 应 遵 循 的行 为 准 则 。 DB3301/T 00462018 2 4 机 构 要 求4.1 总 要 求4.1.1 托 养 机 构 应 依 法 设 立 , 申 请 审 批 、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齐 全 , 合 法 运 营 。4.1.2 托 养 机 构 的 选 址 应 充 分 考 虑 残 疾 人 的 特 殊 性 , 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a) 应 选 择 周 边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较 完 备 的 地 段 ;b) 应 环 境 安 静 , 远 离

12、污 染 源 和 易 燃 易 爆 物 的 生 产 和 贮 存 区 、 高 压 线 路 及 其 设 施 ;c) 宜 布 置 在 临 近 社 区 、 居 民 区 , 出 行 便 利 、 日 照 充 足 、 场 地 干 燥 、 园 林 绿 化 配 置 合 理 的 区 域 ;d) 托 养 机 构 的 绿 化 面 积 应 满 足 当 地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 宜 为 30%左 右 。4.1.3 托 养 机 构 应 配 备 与 其 服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人 员 、 专 业 人 员 和 服 务 人 员 。4.1.4 鼓 励 托 养 机 构 参 照 本 规 范 不 断

13、 提 升 自 身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4.2 场 所 要 求 4.2.1 基 本 要 求4.2.1.1 应 配 置 与 其 服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服 务 场 地 , 包 括 住 养 居 室 、 食 堂 、 医 疗 保 健 室 、 文 体 活 动 室 、心 理 咨 询 室 、 康 复 室 、 劳 动 ( 生 产 ) 工 作 间 等 。 建 筑 应 符 合 建 标 166-2013 的 要 求 。4.2.1.2 应 配 备 供 电 供 气 、 给 水 排 水 、 排 污 环 保 、 采 暖 通 风 、 消 防 安 全 、 食 品 卫 生 、 通 讯 报 警 等 基 础设 施 。

14、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B 15630 的 要 求 , 公 共 标 识 设 置 应 符 合 GB/T 10001.1 的 规 定 。4.2.1.3 房 屋 的 无 障 碍 建 筑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763 的 规 定 , 并 配 备 基 本 的 无 障 碍 设 施 设 备 。4.2.1.4 应 根 据 残 疾 人 的 残 疾 类 别 和 特 点 设 置 建 筑 物 和 布 局 ,防 止 残 疾 人 走 失 和 相 互 伤 害 。 各 种 容 易 造成 伤 害 的 工 具 、 有 安 全 要 求 的 设 施 应 有 防 护 措 施 , 防 止 其 拿 取 或 误 操

15、作 。4.2.1.5 道 路 应 采 用 硬 路 面 , 道 旁 植 树 栽 花 , 场 地 绿 化 面 积 达 60%以 上 。4.2.2 住 养 居 室4.2.2.1 残 疾 人 居 室 的 单 人 间 使 用 面 积 不 小 于 10m2; 双 人 间 使 用 面 积 不 小 于 14m2; 三 人 间 使 用 面 积 不 小 于 18m2; 合 居 型 居 室 每 张 床 位 的 使 用 面 积 不 小 于 5m2。4.2.2.2 宜 配 备 室 内 恒 温 设 备 ,冬 季 室 内 温 度 不 低 于 16 , 夏 季 不 超 过 28 。4.2.2.3 居 室 应 配 设 单 人

16、床 ( 有 床 栏 ) 、 床 头 柜 、 有 背 座 椅 、 衣 柜 等 家 具 , 室 内 家 具 、 各 种 设 备 应 无尖 锐 角 凸 出 部 分 。4.2.3 食 堂应 配 备 由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了 卫 生 许 可 证 的 专 门 为 残 疾 人 服 务 的 食 堂 , 食 堂 应 符 合 卫 生 设 计 规 范 , 能 够满 足 残 疾 人 多 元 化 的 饮 食 需 求 。 食 堂 内 设 营 养 室 , 根 据 托 养 机 构 入 托 人 员 的 规 模 配 备 若 干 有 相 应 资 质 的专 业 人 员 。4.2.4 医 疗 设 施4.2.4.1 宜 设 置 为

17、 残 疾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医 务 室 , 承 担 残 疾 人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的 日 常 诊 疗 任 务 。 医 务 室 应根 据 当 地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进 行 备 案 或 审 批 。 4.2.4.2 不 设 医 务 室 或 相 关 医 疗 力 量 不 足 的 托 养 机 构 , 应 与 有 残 疾 人 托 养 机 构 内 各 种 突 发 性 疾 病 和 紧急 情 况 处 理 能 力 的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签 订 合 同 。4.2.4.3 应 有 急 救 药 箱 和 轮 椅 车 等 ,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应 急 医 疗 救 护 。 DB330

18、1/T 00462018 3 4.2.5 文 体 活 动 室 、 康 复 室 、 劳 动 ( 生 产 ) 工 作 间4.2.5.1 应 设 置 提 供 残 疾 人 阅 读 、 写 字 、 绘 画 、 娱 乐 的 场 所 。 该 场 所 应 提 供 图 书 、 报 刊 、 棋 牌 、 电 视机 等 。4.2.5.2 应 配 备 适 合 残 疾 人 使 用 的 健 身 、 康 复 器 械 和 设 备 的 康 复 室 和 健 身 场 所 。4.2.5.3 应 配 备 适 合 残 疾 人 功 能 康 复 、 生 活 技 能 锻 炼 等 康 复 的 劳 动 ( 生 产 ) 工 作 间 , 配 备 简 单

19、 的 劳 动工 具 。4.2.6 心 理 咨 询 室应 设 置 提 供 残 疾 人 心 理 疏 导 、 心 理 解 压 、 心 理 咨 询 、 心 理 治 疗 等 服 务 的 场 所 , 其 布 置 应 以 简 洁 、 温馨 、 舒 适 、 安 全 , 能 够 满 足 残 疾 人 心 理 健 康 关 爱 服 务 为 原 则 。5 人 员 要 求 5.1 管 理 人 员5.1.1 具 有 2 年 以 上 相 关 业 务 领 域 的 管 理 经 验 , 熟 悉 与 养 老 助 残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与 政 策 , 具 有 良 好 的组 织 、 沟 通 与 协 调 能 力 , 尊 重 残

20、疾 人 , 有 较 强 的 助 残 服 务 意 识 。5.1.2 财 务 、 社 会 工 作 师 等 专 业 岗 位 上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持 有 效 的 从 业 资 格 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5.2 专 业 人 员5.2.1 内 设 医 疗 部 门 的 机 构 应 配 备 医 生 、 护 士 等 医 务 人 员 。5.2.2 应 配 备 康 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其 数 量 能 以 满 足 需 要 并 能 提 供 本 规 范 所 规 定 的 康 复 训 练 服 务 为 原 则 。5.2.3 应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能 够 从 事 心 理 咨 询 和 疏 导 的

21、 专 业 人 员 , 并 通 过 相 应 机 构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5.2.4 可 招 募 一 定 数 量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和 志 愿 者 , 提 供 适 宜 的 助 残 服 务 。5.2.5 按 消 防 部 门 要 求 配 备 消 防 控 制 人 员 , 持 证 上 岗 。5.2.6 每 年 至 少 参 加 15个 学 时 以 上 的 专 业 培 训 活 动 。 5.3 服 务 人 员5.3.1 应 配 备 持 有 效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护 理 员 , 其 数 量 与 残 疾 人 的 比 例 最 低 不 低 于 1:3, 其 中 男 女 比 例应 根 据 实 际

22、 情 况 进 行 配 比 。5.3.2 应 至 少 配 备 1 名 经 公 安 部 门 认 可 的 安 保 人 员 。5.3.3 应 配 备 满 足 需 要 的 厨 师 和 营 养 师 。5.3.4 具 备 基 本 的 法 律 、 安 全 、 卫 生 知 识 , 熟 练 掌 握 残 疾 人 特 殊 生 理 、 心 理 特 点 及 相 应 的 业 务 知 识 和岗 位 技 能 。5.3.5 尊 重 和 善 待 残 疾 人 , 有 较 强 的 助 残 服 务 意 识 , 文 明 友 善 、 耐 心 细 致 。5.3.6 每 年 至 少 参 加 15个 学 时 以 上 的 业 务 培 训 活 动 。

23、6 服 务 要 求 6.1 服 务 内 容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基 础 护 理 服 务 、 康 复 训 练 服 务 、 安 全 守 护 服 务 、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和 社 会 延 伸服 务 。 DB3301/T 00462018 4 6.2 基 础 护 理 服 务6.2.1 应 提 供 包 括 清 洁 卫 生 、 睡 眠 、 饮 食 、 排 泄 、 消 毒 隔 离 、 冷 热 护 理 、 给 药 护 理 、 病 情 观 察 、 护 理文 书 及 临 终 护 理 等 在 内 的 全 方 位 、 亲 情 化 护 理 服 务 。6.2.2 残 疾 人 基 础 服 务 规

24、 范 按 附 录 A 的 要 求 进 行 。6.3 康 复 训 练 服 务6.3.1 应 提 供 包 括 运 动 能 力 、 认 知 能 力 、 生 活 技 能 、 社 交 技 能 、 文 体 娱 乐 、 农 间 作 业 、 职 业 康 复 、 心理 康 复 等 在 内 的 多 层 次 、 个 性 化 康 复 训 练 服 务 。6.3.2 残 疾 人 康 复 训 练 服 务 规 范 按 附 录 B 的 要 求 进 行 。6.4 安 全 守 护 服 务6.4.1 应 提 供 包 括 一 般 安 全 护 理 、 特 殊 意 外 事 件 护 理 、 急 救 护 理 、 危 险 物 品 的 管 理 和

25、 隐 患 的 排 查 、 风 险 评 估 等 在 内 的 无 缝 隙 、 智 能 化 安 全 守 护 服 务 。6.4.2 残 疾 人 安 全 守 护 服 务 规 范 按 附 录 C 的 要 求 进 行 。6.5 医 疗 保 健 服 务6.5.1 应 提 供 残 疾 人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的 诊 断 治 疗 、 日 间 查 房 、 药 品 配 发 、 预 防 保 健 、 健 康 宣 教 等 服 务 。6.5.2 残 疾 人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规 范 按 附 录 D 的 要 求 进 行 。6.6 社 会 延 伸 服 务应 提 供 残 疾 人 及 其 家 属 政 策 咨 询 、 权

26、 益 保 障 、 扶 残 助 残 、 公 益 活 动 等 服 务 。7 服 务 管 理7.1 制 度 管 理 7.1.1 具 有 托 养 机 构 和 法 人 资 格 证 书 。 配 备 服 务 说 明 书 , 包 括 介 绍 、 服 务 宗 旨 、 服 务 内 容 、 收 费 标 准 、工 作 流 程 等 内 容 。7.1.2 管 理 人 员 、 专 业 人 员 、 服 务 人 员 各 级 有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并 佩 证 上 岗 。7.1.3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制 定 适 合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的 规 章 制 度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人 事

27、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人 员 招 聘 与 任 用 、 薪 资 与 待 遇 、 考 核 与 奖 惩 、 考 勤 与 休 假 、 劳 动 合 同 与 卸职 管 理 等 内 容 ; 入 托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科 学 动 态 的 试 住 评 估 、 入 退 托 管 理 流 程 , 规 范 管 理 ;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制 度 : 建 立 护 理 康 复 考 核 制 度 。 细 化 检 查 内 容 , 明 确 考 核 标 准 , 建 立 奖 罚 机 制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进 出 账 目 记 录 清 晰 , 凭 证 、 账 册 规 范 管 理

28、, 社 会 救 助 、 援 助 资 金 专 款 专 用 , 有详 细 的 使 用 记 录 , 定 期 公 开 财 务 报 表 ; 物 品 管 理 制 度 : 做 好 领 用 、 登 记 、 日 常 维 护 、 盘 点 清 查 等 各 项 工 作 , 使 各 类 物 品 及 仪 器 设 备 处于 完 好 状 态 。 危 险 物 品 及 化 学 制 剂 单 独 放 置 , 上 锁 保 管 , 加 强 防 范 ; 限 制 区 域 管 理 制 度 : 合 理 划 分 残 疾 人 的 活 动 区 、 生 活 区 、 场 所 限 制 区 。 限 制 区 域 专 人 负 责 , 标识 清 晰 , 定 期 巡

29、 查 , 全 面 监 督 管 理 ;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 信 息 安 全 、 消 毒 隔 离 、 差 错 事 故 、 值 班 交 班 、 意 外 事 件 报 告 、风 险 防 范 等 制 度 。 制 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 各 部 门 、 各 层 级 签 订 预 防 事 故 的 责 任 书 , 责 任 到 人 ; DB3301/T 00462018 5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查 阅 登 记 、 保 密 等 制 度 。 根 据 档 案 永 久 、 长 期 、 短 期 保 存 期 限 分 类 保 管 ; 生 活 管 理 制 度 : 对 残

30、疾 人 的 探 视 、 请 假 、 作 息 时 间 、 规 范 财 物 保 管 等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 应 予 公 示 ,便 于 督 促 管 理 ; 饮 食 管 理 制 度 : 加 强 食 品 采 购 与 储 存 的 管 理 , 对 餐 厅 、 厨 房 、 餐 具 的 要 求 均 按 照 食 品 管 理 有 关条 例 严 格 把 关 , 确 保 饮 食 健 康 。 每 周 饮 食 营 养 调 配 合 理 , 在 不 影 响 健 康 的 同 时 适 度 满 足 个 性 化饮 食 服 务 需 要 ;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开 展 理 论 与 操 作 培 训 , 管 理 人 员 、 专

31、 业 人 员 、 服 务 人 员 每 年 每 人 达 到 规 定 学 分 。定 期 组 织 岗 位 技 能 竞 赛 , 不 断 提 高 护 理 康 复 技 术 水 平 ; 信 访 服 务 制 度 : 设 立 专 人 专 岗 , 做 好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及 接 待 工 作 , 建 立 并 完 善 信 访 登 记 处 理 制 度及 沟 通 与 反 馈 机 制 , 疏 防 结 合 , 及 时 有 效 化 解 矛 盾 。 有 效 投 诉 处 理 率 达 100%; 志 愿 者 服 务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和 完 善 助 残 服 务 的 长 效 机 制 , 打 造 助 残 志 愿 者 的

32、 专 业 化 服 务 队 伍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残 疾 人 事 业 。 7.2 工 作 管 理7.2.1 入 托 管 理7.2.1.1 试 住动 态 掌 握 符 合 托 养 机 构 入 托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 入 托 意 向 及 意 见 建 议 等 。入 托 前 适 宜 性 观 察 与 评 估 : 必 须 有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或 康 复 机 构 出 具 的 体 检 报 告 及 病 历 , 以 确 定 其 病 情已 经 稳 定 并 具 备 入 住 托 养 机 构 的 条 件 。试 住 协 议 : 与 符 合 入 托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33、的 监 护 人 或 委 托 人 签 订 试 住 协 议 , 约 定 相 应 的 试 住 时 间 , 试 住时 间 一 般 应 为 1 3个 月 ; 内 容 涵 盖 协 议 三 方 基 本 权 利 与 义 务 ; 收 费 标 准 及 支 付 方 式 ; 明 确 协 议 三 方 的 责任 与 风 险 及 导 致 协 议 终 止 的 各 项 情 况 。依 据 试 住 协 议 规 定 , 安 排 入 住 , 提 供 相 应 的 服 务 。7.2.1.2 正 式 入 住 试 住 期 满 , 经 托 养 机 构 综 合 评 定 , 符 合 入 住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 应 与 其 监 护 人 或 委 托 人 签 订 具 有 法 律 效力 的 正 式 协 议 , 协 议 一 般 一 年 一 签 。入 托 后 根 据 残 疾 人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相 关 评 估 结 果 , 提 供 相 应 的 康 复 训 练 及 护 理 服 务 , 并 定 期 进 行 复评 。 康 复 训 练 评 估 表 参 见 附 录 E。建 立 残 疾 人 个 人 健 康 档 案 , 一 人 一 档 , 详 细 记 录 残 疾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及 注 意 事 项 , 并 做 好 存 档 工 作 。7.2.1.3 退 托发 生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视 作 协 议 终 止 的 任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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