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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 T 0186-2018 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置管理规范.pdf

1、ICS 03.220.99A 16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186 2018城 市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设 置 管 理 规 范 2018 -06- 20 发 布 2018 - 07 - 2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1/T 0186 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 T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杭 州 市 公 用 事 业 监 管 中 心 、 中 国

2、计 量 大 学 、 滨 江 区 住 房 和 城 市 建 设 局 、 杭 州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萧 山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 余 杭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 富 阳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 杭 州 市 公 安 局交 通 警 察 局 、 杭 州 市 公 共 自 行 车 交 通 服 务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金 通 公 共 自 行 车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杭 环 计 量 研 究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陈 伯 荣 、 苏 凌 、 翁 列 恩 、 胡 税 喜 、 姚 惠 丽 、 牟 彬 辉 、 唐

3、 骥 、 徐 俊 、 胡 宗 福 、 曾伟 强 、 金 东 、 陈 飞 达 、 冯 晓 娜 、 俞 鹏 飞 、 刘 鑫 鸿 、 周 军 、 唐 建 军 、 袁 青 、 俞 峥 嵘 、 张 利 强 、 胡 雪 琪 、 池宏 峰 。 DB3301/T 0186 2018 1 城 市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设 置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设 置 有 关 选 点 、 建 设 、 验 收 、 检 测 、 评 价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共 自 行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4、 称 “ 主 管 部 门 ” ) 组 织 实 施 的 公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设 置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3565-2005 自 行 车 安 全 要 求CJJ 37-2012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DB33/T 898-2013 城 市

5、公 共 自 行 车 管 理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公 共 自 行 车无 偿 或 有 偿 为 公 众 提 供 自 行 车 出 行 服 务 的 城 市 公 共 设 施 。3.2 服 务 点提 供 自 行 车 租 还 、 查 询 等 基 本 服 务 , 进 行 车 辆 维 护 、 保 养 和 调 配 作 业 , 同 时 也 可 提 供 车 辆 充 气 、 充 电 和 公 交 卡 等 充 值 增 值 服 务 的 场 所 。3.3 服 务 点 设 置为 满 足 公 共 自 行 车 运 营 和 管 理 需 要 , 组 织 开 展

6、的 选 点 、 建 设 、 验 收 、 检 测 、 评 价 等 系 列 工 作 。3.4 服 务 设 施自 行 车 棚 、 管 理 亭 、 控 制 柜 、 锁 止 器 、 闸 机 等 构 建 物 、 设 备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3.5 闸 机通 过 感 应 装 置 实 现 自 行 车 租 还 的 启 闭 设 施 。3.6 下 架 区在 服 务 点 周 边 施 划 出 的 用 于 自 行 车 临 时 存 放 的 场 地 。 3.7 DB3301/T 0186 2018 2 扩 建在 现 有 服 务 点 基 础 上 增 设 锁 止 器 或 其 他 服 务 设 施 。3.8 配 建在 新 建

7、建 筑 用 地 范 围 内 设 置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3.9 迁 建 ( 复 建 )因 规 划 或 建 设 需 要 拆 除 原 有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 并 在 另 一 地 点 ( 同 一 地 点 ) 进 行 建 设 。3.10拆 除因 规 划 或 建 设 需 要 拆 掉 原 有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 不 再 复 建 。3.11验 收 对 完 成 建 设 的 服 务 点 进 行 检 验 、 认 可 或 接 收 。3.12移 交承 建 单 位 将 通 过 验 收 的 服 务 点 转 移 给 建 设 单 位 或 运 营 单 位 。4 基 本 规 定4.1

8、 安 全 性 原 则服 务 点 设 置 应 符 合 建 筑 、 消 防 、 交 通 、 电 力 、 市 政 、 燃 气 、 供 排 水 等 安 全 要 求 , 服 务 设 施 应 符 合 国家 现 行 安 全 标 准 。4.2 适 应 性 原 则 服 务 点 设 置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 综 合 考 虑 城 市 道 路 、 绿 植 绿 地 、 商 业 环 境 、 人 文 地 理 、 市 容 市 貌等 因 素 , 合 理 布 置 。4.3 便 利 性 原 则服 务 点 设 置 应 方 便 公 众 出 行 , 接 驳 商 业 居 住 、 文 化 教 育 、 旅 游 集 散 、 车

9、 站 码 头 等 区 域 , 形 成 网 格 化架 构 。4.4 比 例 性 原 则服 务 点 设 置 密 度 与 规 模 应 综 合 考 虑 区 域 人 口 数 量 、 道 路 通 行 流 量 、 公 共 交 通 覆 盖 等 因 素 。5 选 点5.1 选 点 流 程 选 点 流 程 包 括 制 定 计 划 、 预 选 方 案 、 现 场 踏 勘 、 组 织 会 审 、 对 外 公 示 和 确 认 批 准 等 程 序 ( 见 图 1) 。制 定 计 划 预 选 方 案 现 场 踏 勘 组 织 会 审 对 外 公 示 确 认 批 准 DB3301/T 0186 2018 3 图 1 选 点 流

10、 程 图5.2 制 定 计 划5.2.1 主 管 部 门 应 制 定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 包 括 :a) 市 级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公 共 自 行 车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公 共 自 行 车 项 目 建 设 任 务 制 定 区 、 县 ( 市 ) 年度 建 设 计 划 ;b) 区 、 县 ( 市 )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确 定 年 度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分 布 区 域 、 建 设 数 量 和自 行 车 投 放 规 模 。5.2.2 制 定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宜 与 城 市 基 本 建 设 相 结 合 , 包 括 :a

11、) 与 新 建 、 整 治 道 路 和 河 道 改 造 等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同 步 ;b) 与 新 建 、 改 造 地 块 公 建 配 套 项 目 建 设 同 步 ;c) 与 景 区 环 境 保 护 和 建 设 同 步 ;d) 与 公 交 线 路 优 化 和 轨 道 交 通 等 建 设 同 步 ; e) 与 外 围 停 车 场 建 设 同 步 。5.3 预 选 方 案5.3.1 主 管 部 门 应 结 合 道 路 改 善 、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运 营 情 况 和 相 关 意 见 建 议 确 定 年 度 拟 建 服 务 点 预选 方 案 。5.3.2 预 选 方 案

12、 应 包 括 服 务 点 建 设 理 由 、 区 域 分 布 、 场 地 信 息 、 通 电 通 网 情 况 、 建 设 规 模 、 其 他 相 关部 门 意 见 等 内 容 。5.3.3 站 点 式 服 务 点 锁 止 器 配 置 宜 达 到 以 下 规 模 ( 见 表 1) 。表 1 站 点 式 服 务 点 配 置 规 模 表序 号 服 务 点 类 型 主 要 特 征 锁 止 器 配 置 总 规 模 ( 可 分 组 设 置 ) 1 公 交 点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每 个 出 入 口 21个公 交 首 末 站 点 、 BRT站 点 、 公 交 枢 纽 站 点 32个水 上 巴 士 站 点

13、 21个2 大 型 公 建 点 重 要 商 业 区 , 大 专 院 校 42个医 疗 卫 生 , 文 体 中 心 , 行 政 办 公 32个3 风 景 旅 游 点 风 景 区 , 旅 游 集 散 点 32个公 园 21个 4 居 住 点 大 型 居 住 区 ( 3000户 以 上 ) 42个中 型 居 住 区 ( 1500-3000户 ) 32个小 型 居 住 区 ( 1500户 以 下 ) 21个5 小 型 公 建 点 一 般 商 业 和 公 建 区 21个6 金 融 邮 电 点 银 行 、 证 券 、 邮 政 、 电 信 点 21个 DB3301/T 0186 2018 4 5.3.4 场

14、 地 式 服 务 点 闸 机 配 置 宜 达 到 以 下 规 模 ( 见 表 2) :表 2 场 地 式 服 务 点 配 置 规 模 表序 号 服 务 点 类 型 主 要 特 征 配 置 规 模1 8 通 道 式 ( 4进 4出 ) 场 地 面 积 300平 方 米 以 上 设 置 8 台 闸 机 , 停 放 600 辆以 上 自 行 车2 6 通 道 式 ( 3进 3出 ) 场 地 面 积 200 300平 方 米 以 上 设 置 6 台 闸 机 , 停 放 400 辆以 上 自 行 车 3 4 通 道 式 ( 2进 2出 ) 场 地 面 积 100-200平 方 米 设 置 4 台 闸 机

15、 , 停 放 200 辆以 上 自 行 车4 2 通 道 式 ( 1进 1出 ) 场 地 面 积 50-100平 方 米 设 置 2 台 闸 机 , 停 放 100 辆以 上 自 行 车5.3.5 拟 设 置 服 务 点 主 要 信 息 来 源 有 :a) 设 点 小 组 建 议 ;a) 运 营 单 位 建 议 ;b) 政 府 部 门 建 议 ;c) 社 会 组 织 ( 单 位 ) 、 市 民 建 议 ;d) 人 大 代 表 、 政 协 委 员 建 议 ;e) 舆 情 反 映 。 5.4 现 场 踏 勘5.4.1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预 选 方 案 牵 头 服 务 点 现 场 踏 勘 。5

16、.4.2 踏 勘 成 员 可 由 规 划 、 建 设 、 交 警 、 绿 化 、 街 道 ( 社 区 ) 、 运 营 单 位 等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组 成 。5.4.3 拟 建 服 务 点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a) 有 可 利 用 的 城 市 道 路 、 公 建 配 套 场 地 或 绿 地 ;b) 有 一 定 安 全 距 离 ( 见 表 3) ;c) 道 路 坡 度 2.5%以 下 ;d) 同 侧 服 务 点 间 距 不 少 于 130 米 ;e) 具 备 通 电 、 通 网 等 条 件 ;f) 不 影 响 供 水 、 排 水 、 电 力 、 通 讯 、 燃 气 等 地 下 管

17、 线 ;g) 不 影 响 各 类 线 杆 、 标 牌 等 设 施 正 常 使 用 ;h) 不 占 压 盲 道 、 窨 井 等 设 施 。 表 3 服 务 点 设 置 安 全 间 距序 号 设 置 边 界 参 照 对 象 安 全 间 距1 服 务 点 投 影 边 线 或 外 沿 距 城 市 道 路 叉 口 直 线 与 曲 线 侧 石 交 点 处 30米 DB3301/T 0186 2018 5 轮 廓 线2 距 消 防 通 道 中 心 线 15米3 距 桥 梁 相 邻 侧 或 涵 洞 洞 口 外 立 面 50米4 距 盲 道 0.25米5 距 人 行 通 道 1米6 距 古 树 名 木 中 心

18、线 30米5.5 组 织 会 审5.5.1 踏 勘 成 员 对 踏 勘 情 况 提 出 会 审 意 见 。5.5.2 会 审 意 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预 选 场 地 情 况 ; b)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c) 相 关 改 进 措 施 ;d) 服 务 点 配 置 ;e) 建 设 规 模 ;f) 经 费 保 障 。5.5.3 改 进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 调 整 建 设 规 模 ;b) 调 整 服 务 点 设 施 配 置 ;c) 改 造 市 政 道 路 、 盲 道 、 各 类 管 线 等 设 施 ;d) 调 整 绿 化 用 地 ;e) 迁 移 、 拆

19、 除 原 有 服 务 点 。5.5.4 服 务 点 配 置 可 以 有 以 下 组 合 :a) 站 点 式 服 务 点 1) 自 行 车 棚 、 管 理 亭 、 控 制 柜 、 锁 止 器 、 自 行 车 ;2) 管 理 亭 、 控 制 柜 、 锁 止 器 、 自 行 车 ;3) 控 制 柜 、 锁 止 器 、 自 行 车 。c) 场 地 式 服 务 点1) 控 制 柜 、 闸 机 、 自 行 车 棚 、 围 挡 、 自 行 车 ;2) 控 制 柜 、 闸 机 、 自 行 车 棚 、 自 行 车 ;3) 控 制 柜 、 闸 机 、 自 行 车 。5.5.5 服 务 点 可 以 增 设 以 下

20、服 务 装 置 :a) 充 电 装 置 ;b) 自 行 车 充 气 装 置 ;c) 饮 用 水 装 置 ;d) 无 线 通 讯 装 置 。 5.6 对 外 公 示5.6.1 主 管 部 门 或 建 设 单 位 可 通 过 现 场 张 贴 、 媒 体 发 布 等 方 式 对 拟 建 服 务 点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5.6.2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5.6.3 公 示 收 集 的 意 见 应 进 行 登 记 、 分 析 并 处 理 。 DB3301/T 0186 2018 6 5.7 确 认 批 准5.7.1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公 示 期 届 满 后 10个 工

21、 作 日 内 对 拟 建 服 务 点 进 行 确 认 。5.7.2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确 认 批 准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服 务 点 建 设 批 准 或 备 案 手 续 。5.7.3 申 请 迁 建 ( 复 建 ) 、 拆 除 原 有 服 务 点 应 报 原 建 设 单 位 和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5.7.4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接 到 迁 建 ( 复 建 ) 、 拆 除 服 务 点 申 请 后 的 10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批 复 意 见 。6 建 设6.1 建 设 流 程建 设 流 程 包 括 制 定 方 案 、 工 程 招 标

22、和 开 工 建 设 等 程 序 ( 见 图 2) 。 图 2 建 设 流 程 图6.2 制 定 方 案6.2.1 建 设 单 位 应 根 据 确 认 批 准 服 务 点 文 件 制 定 建 设 方 案 。6.2.2 制 定 项 目 招 投 标 方 案 。6.2.3 落 实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方 案 。6.3 工 程 招 标6.3.1 建 设 单 位 应 根 据 批 文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清 单 。6.3.2 落 实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6.3.3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组 织 招 投 标 工 作 。6.3.4 与 中 标 单 位

23、签 订 建 设 合 同 。6.3.5 中 标 单 位 完 成 工 作 衔 接 , 落 实 施 工 计 划 。 6.4 开 工 建 设6.4.1 一 般 要 求6.4.1.1 建 设 单 位 开 工 前 应 做 到 :a) 办 妥 有 关 占 道 、 挖 掘 、 夜 间 施 工 等 许 可 手 续 ;b) 对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提 出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并 抓 好 落 实 。6.4.1.2 施 工 单 位 应 做 到 :a) 制 定 文 明 施 工 方 案 ;b) 在 现 场 设 置 施 工 围 挡 和 施 工 告 示 牌 ;c) 在 施 工 范 围

24、内 堆 放 建 筑 材 料 或 者 废 弃 物 ;d) 办 妥 工 程 渣 土 处 置 手 续 ;e) 对 工 程 周 边 建 ( 构 ) 筑 物 和 各 类 管 线 、 设 施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f) 落 实 防 止 扬 尘 、 工 地 保 洁 措 施 。 6.4.2 新 建 制 定 方 案 工 程 招 标 开 工 建 设 DB3301/T 0186 2018 7 6.4.2.1 按 年 度 建 设 方 案 确 定 的 点 位 、 配 置 和 规 模 要 求 建 设 。6.4.2.2 具 备 通 电 、 通 网 等 条 件 。6.4.2.3 办 妥 燃 气 、 供 水 等 管 线 监

25、 护 手 续 。6.4.3 扩 建6.4.3.1 应 重 新 评 估 拟 扩 建 点 周 边 空 间 和 交 通 等 情 况 。6.4.3.2 应 按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配 置 和 规 模 进 行 扩 建 。6.4.3.3 条 件 允 许 下 可 增 设 车 棚 、 广 告 牌 。6.4.3.4 应 减 少 对 现 有 服 务 点 设 施 使 用 的 影 响 。6.4.4 配 建6.4.4.1 应 在 规 划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落 实 服 务 点 及 自 行 车 下 架 区 场 地 。6.4.4.2 满 足 对 外 开 放 使 用 条 件 。 6.4.4.3 配 建 费 用

26、 由 提 供 场 地 的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6.4.4.4 运 营 维 护 费 用 由 运 营 和 建 设 单 位 协 商 确 定 。6.4.5 迁 建 ( 复 建 )6.4.5.1 原 则 上 迁 建 点 距 原 服 务 点 不 大 于 100 米 。6.4.5.2 迁 建 ( 复 建 ) 费 用 由 申 请 单 位 承 担 。6.4.5.3 申 请 单 位 应 在 迁 建 ( 复 建 ) 前 15天 通 知 建 设 、 运 营 单 位 或 主 管 部 门 。6.4.5.4 申 请 单 位 应 与 建 设 、 运 营 或 管 理 单 位 协 商 做 好 原 设 施 设 备 的 保 管

27、 和 维 护 。6.4.6 拆 除6.4.6.1 应 就 原 服 务 点 设 施 设 备 的 保 管 、 再 利 用 等 问 题 与 运 营 或 管 理 单 位 进 行 协 商 。6.4.6.2 应 就 原 服 务 点 占 用 场 地 的 修 复 及 费 用 问 题 与 管 理 或 运 营 单 位 协 商 确 定 。 7 验 收7.1 验 收 流 程验 收 流 程 包 括 组 织 验 收 、 出 具 报 告 和 办 理 移 交 等 程 序 ( 见 图 3) 。图 3 验 收 流 程 图7.2 组 织 验 收7.2.1 承 建 单 位 应 在 项 目 工 程 完 工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28、出 验 收 申 请 。 7.2.2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收 到 验 收 申 请 10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验 收 。7.2.3 验 收 成 员 由 建 设 、 承 建 、 设 计 、 运 营 、 监 理 等 单 位 成 员 组 成 。7.2.4 建 设 单 位 可 邀 请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共 同 参 与 验 收 , 对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实 地 验 收 , 对 验 收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7.3 出 具 报 告 组 织 验 收 出 具 报 告 办 理 移 交 DB3301/T 0186 2018 8 7.3.1 验 收 成 员 应 对 验 收 情 况 进 行 综

29、合 评 议 , 形 成 验 收 报 告 。7.3.2 建 设 单 位 与 承 建 单 位 在 验 收 报 告 上 签 字 确 认 。7.4 办 理 移 交7.4.1 承 建 单 位 应 在 服 务 点 通 过 验 收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验 收 资 料 移 交 给 建 设 单 位 。7.4.2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移 交 资 料 进 行 全 面 核 实 。7.4.3 建 设 单 位 接 收 移 交 资 料 时 应 签 字 确 认 。7.4.4 应 建 立 移 交 档 案 。8 检 测8.1 检 测 流 程 检 测 流 程 包 括 委 托 检 测 、 组 织 检 测 和

30、出 具 报 告 等 程 序 ( 见 图 4) 。图 4 检 测 流 程 图8.2 委 托 检 测8.2.1 主 管 部 门 或 运 营 单 位 应 委 托 具 有 一 定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对 服 务 点 服 务 设 施 进 行 检 查 , 对 投放 前 和 使 用 中 自 行 车 进 行 检 验 。8.2.2 主 管 部 门 、 运 营 单 位 应 与 被 委 托 检 测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 明 确 检 测 事 项 、 权 利 义 务 及 违 约 责 任等 内 容 。8.2.3 检 测 机 构 应 根 据 委 托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 制 定 相

31、应 的 检 测 制 度 和 检 测 方 案 。 8.2.4 检 测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a) 应 通 过 CMA计 量 认 证 ;b) 具 有 CNAS 实 验 室 认 可 的 有 关 自 行 车 安 全 项 目 检 测 实 验 室 ;c) 具 有 自 行 车 安 全 检 测 资 格 的 检 测 人 员 ;d) 具 有 与 所 开 展 检 测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检 测 条 件 和 检 测 设 备 ;e) 具 有 与 所 开 展 检 测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文 件 、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和 计 量 管 理 制 度 。8.2.5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32、 检 测 信 息 数 据 库 。8.3 组 织 检 测8.3.1 检 查8.3.1.1 受 委 托 检 测 机 构 应 不 定 期 组 织 检 查 , 每 月 检 查 次 数 不 少 于 2 次 。8.3.1.2 检 查 范 围 为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配 套 的 服 务 设 施 。 8.3.1.3 检 查 方 式 为 随 机 抽 查 , 但 每 年 应 覆 盖 所 有 服 务 点 。 其 中 :a) 每 月 抽 查 的 服 务 点 不 低 于 服 务 点 总 量 的 10%;b) 每 月 抽 查 的 锁 止 器 不 少 于 总 量 的 10%, 抽 查 自 行 车 不 少 于 投

33、 放 量 的 10%。8.3.2 检 验 委 托 检 测 组 织 检 测 出 具 报 告 DB3301/T 0186 2018 9 8.3.2.1 受 委 托 检 验 机 构 应 定 期 对 自 行 车 组 织 检 验 。8.3.2.2 检 测 范 围 为 已 投 入 使 用 的 和 即 将 批 量 投 入 使 用 的 自 行 车 。8.3.2.3 新 车 批 量 投 放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1 次 抽 样 检 验 。8.3.2.4 已 经 投 入 使 用 的 车 辆 应 每 半 年 进 行 1 次 抽 样 检 验 。8.3.2.5 检 验 方 式 为 随 机 抽 查 。8.3.2.6 新

34、 车 抽 查 比 例 为 即 将 投 放 自 行 车 批 次 总 量 的 1%, 已 使 用 自 行 车 为 已 投 放 总 量 的 3%。8.4 出 具 报 告8.4.1 检 测 机 构 应 做 好 原 始 数 据 的 采 集 、 记 录 、 统 计 和 分 析 。8.4.2 应 按 约 定 的 检 测 项 目 和 指 标 数 据 编 制 检 测 报 告 。8.4.3 检 测 报 告 应 真 实 、 客 观 、 及 时 。8.4.4 应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检 查 或 检 验 建 议 。8.4.5 应 以 检 测 机 构 的 名 义 定 期 将 检 测 报 告 报 送 相 关

35、 主 管 部 门 。 9 评 价9.1 评 价 流 程评 价 流 程 包 括 建 立 制 度 、 组 织 评 价 和 形 成 报 告 等 程 序 ( 见 图 5) 。图 5 评 价 流 程 图9.2 建 立 制 度9.2.1 主 管 部 门 应 牵 头 建 立 市 、 区 、 县 ( 市 ) 绩 效 管 理 评 价 机 制 和 评 价 制 度 。 9.2.2 建 设 单 位 和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职 责 建 立 内 部 绩 效 评 价 制 度 。9.3 组 织 评 价9.3.1 主 管 部 门 、 建 设 单 位 和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附 录 A 和 附 录 B 的 要 求 组 织

36、 评 价 。9.3.2 评 价 工 作 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 。9.3.3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实 施 评 价 。9.4 形 成 报 告9.4.1 评 价 应 形 成 评 价 报 告 。9.4.2 评 价 报 告 应 包 括 评 价 成 绩 、 存 在 问 题 及 整 改 措 施 等 内 容 。9.4.3 评 价 报 告 应 报 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制 度 组 织 评 价 形 成 报 告 DB3301/T 0186 2018 10 AA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检 测 项 目 表类 别 范 围 项 目 要 求 备 注 检 查 车 棚 A类 1.框

37、架 结 构 、 顶 棚 完 好 无 损 ; 2.紧 固 件 完 整 无 缺 ; 3.地 面 平 整 未严 重 开 裂 。 1.A类 项 目 中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 即 判 为 不 合 格 。2.B类 项 目 中 有 二 项 不符 合 , 即 判 为 不 合 格( 同 时 发 现 二 次 以 上整 车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5年 的 , 该 项 为 不 合 格 ) 。B类 1 外 观 无 严 重 锈 蚀 、 脱 漆 ; 2.紧 固 件 未 松 动 ; 3.广 告 牌 无 破 损 ;4.照 明 正 常 ; 5.探 头 完 好 。管 理 亭 A类 1.结 构 、 顶 棚 完 好 无 损 ;

38、 2.紧 固 件 完 整 无 缺 ; 3.门 窗 紧 闭 、 锁 具完 好 ; 4.消 防 设 施 齐 全 ; 5.查 询 机 、 充 电 器 、 充 气 泵 等 设 施 功 能正 常 。B类 1 外 观 无 严 重 脱 漆 ; 2.紧 固 件 未 松 动 ; 3.广 告 牌 无 破 损 ; 4.照明 正 常 ; 5.探 头 完 好 。控 制 柜 A类 1.结 构 完 好 无 损 ; 2.紧 固 件 完 整 无 缺 ; 3.门 紧 闭 、 锁 具 完 好 ; 4.查 询 机 等 设 施 功 能 正 常 。B类 1 外 观 无 严 重 脱 漆 ; 2.紧 固 件 未 松 动 ; 3.广 告 牌

39、无 破 损 ; 4.探头 完 好 。锁 止 器( 闸 机 ) A类 1.基 础 不 松 动 ; 2.读 卡 正 常 ; 3.卡 位 完 好 ; 4.启 闭 正 常 。B类 1.提 示 音 正 常 ; 2.螺 丝 不 缺 失 ; 3.外 观 无 严 重 损 伤 、 脱 漆 。自 行 车 A类 1、 零 配 件 齐 全 ; 2.刹 车 有 效 ; 3.胎 压 正 常 ; 4.车 架 、 钢 圈 未 变形 ; 5 传 动 件 正 常 。 B类 1 外 观 无 严 重 锈 蚀 、 脱 漆 ; 2.紧 固 件 未 松 动 ; 3.骑 行 无 异 响 。检 验 自 行 车 A类 满 足 GB3565-20

40、05零 部 件 及 整 车 要 求 。B类 整 车 使 用 年 限 不 超 过 5年 。 DB3301/T 0186 2018 11 BB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评 价 指 标 表序 号 指 标 名 称 指 标 说 明 计 算 公 式1 目 标 完 成 率 以 上 级 部 门 下 达 的 年 度 目 标 建 设 任 务 为 依 据 , 在单 位 时 间 内 ( 年 、 半 年 、 季 度 、 月 度 )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 任 务 完 成 数 /目 标 数2 有 责 投 诉 率 各 级 部 门 或 市 民 对 服 务 点 合 理 性 、 安 全 性 等 方 面提 出 的 批

41、 评 或 有 责 投 诉 。 有 责 投 诉 数 /投 诉 受 理 数3 及 时 开 工 率 在 规 定 或 计 划 时 间 内 实 际 开 工 建 设 的 项 目 。 按 时 开 工 数 /开 工 建 设 数4 文 明 施 工 达 标 率 悬 挂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企 业 标 志 ; 现 场 有 围 挡 ; 材料 堆 放 整 齐 ; 垃 圾 清 运 及 时 ; 无 安 全 隐 患 , 不 发生 责 任 事 故 。 达 标 工 地 数 /施 工 工 地 数5 按 时 完 工 率 在 规 定 或 计 划 时 间 内 完 工 的 建 设 项 目 。 按 时 完 工 数 /开 工 建 设 数6 验 收 合 格 率 已 完 工 并 通 过 验 收 的 建 设 项 目 。 验 收 合 格 数 /完 工 项 目 数 7 投 入 使 用 率 验 收 合 格 并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的 建 设 项 目 。 投 入 使 用 数 /验 收 合 格 数8 检 测 合 格 率 服 务 点 检 查 和 自 行 车 检 验 合 格 情 况 。 检 查 合 格 率 *70%+检 验 合 格 率*30%其 中 : 合 格 率 =抽 样 合 格 数 /抽 样总 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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