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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 T 0252-2018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管理规范.pdf

1、ICS 13.060.10P 57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252 2018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测 算 管 理 规 范 2018-11-10发 布 2018-12-10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1/T 0252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 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林 业 水 利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农 村 水 利 管 理 总 站 、 浙 江 水 利 水 电 学

2、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杨 志 祥 、 叶 利 伟 、 楼 淑 君 、 郭 巧 玲 、 何 晓 锋 、 段 永 刚 、 何 文 学 、 谢 华 伟 、 徐 定坤 。 DB3301/T 02522018 1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测 算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测 算 ( 简 称 系 数 测 算 ) 术 语 和 定 义 , 组 织 管 理 、 技 术 管 理 、观 测 管 理 、 成 果 管 理 、 信 息 化 管 理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3、测 算 分 析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标 准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21010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GB/T 21303 灌 溉 渠 道 系 统 量 水 规 范SL/Z 699 灌 溉 水 利 用 率 测 定 技 术 导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4、于 本 标 准 。3.1 样 点 灌 区能 够 代 表 区 域 灌 区 总 体 特 点 的 , 用 于 开 展 区 域 农 田 灌 溉 水 量 与 系 数 测 算 的 具 体 灌 区 。3.2 渠 首 计 量 点 用 于 测 定 渠 首 自 流 引 水 量 或 泵 站 提 水 量 的 , 并 配 套 计 量 设 施 的 具 体 渠 首 或 首 部 。3.3 典 型 田 块用 于 测 定 代 表 作 物 亩 均 净 灌 溉 水 量 , 并 配 有 量 水 设 施 的 具 体 田 块 。3.4 毛 灌 溉 水 量从 水 源 取 用 的 用 于 灌 溉 的 水 量 。3.5 净 灌 溉 水 量灌 入

5、 田 间 可 被 作 物 利 用 的 水 量 。3.6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净 灌 溉 水 量 与 毛 灌 溉 水 量 的 比 值 。 DB3301/T 02522018 2 4 总 则4.1 系 数 测 算 按 照 “ 统 一 方 法 、 分 级 测 算 、 点 面 结 合 、 合 理 可 行 ” 的 原 则 开 展 工 作 。4.2 样 点 灌 区 、 渠 首 计 量 点 和 典 型 田 块 的 选 择 应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 符 合 全 国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系 数 测 算 分 析 技 术 指 导 细 则 要 求 。4.3 量 水 设

6、 施 宜 选 用 自 动 化 量 水 设 备 , 并 逐 步 建 立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 。4.4 观 测 数 据 应 及 时 、 准 确 、 可 靠 。4.5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形 式 选 择 第 三 方 专 业 技 术 力 量 作 为 技 术 支 撑 单 位 。4.6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 省 、 市 有 关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的 规 定 对 系 数 测 算 单 位 进行 信 用 管 理 。5 组 织 管 理 5.1 组 织 体 系系 数 测 算 实 行 “ 市 区

7、 、 县 ( 市 ) ” 两 级 测 算 体 系 。 两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成 立 系 数 测 算 工 作 领 导小 组 。5.2 管 理 责 任5.2.1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市 系 数 测 算 工 作 ,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a) 组 织 全 市 系 数 测 算 分 析 工 作 ;b) 落 实 市 级 系 数 测 算 工 作 经 费 ;c) 对 县 级 系 数 测 算 工 作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 培 训 、 监 督 检 查 ;d) 对 县 级 年 度 系 数 测 算 成 果 报 告 进 行 复 核 ;e) 对 县 级 系 数 测 算

8、工 作 进 行 考 评 ;f) 组 织 编 制 市 级 系 数 测 算 成 果 报 告 , 做 好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 5.2.2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系 数 测 算 工 作 ,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a) 组 织 辖 区 内 系 数 测 算 工 作 ;b) 落 实 辖 区 内 系 数 测 算 工 作 经 费 ;c) 开 展 样 点 灌 区 测 算 , 实 地 选 取 渠 首 计 量 点 和 典 型 田 块 , 量 水 设 施 建 设 及 用 水 观 测 记 录 , 测 算 样点 灌 区 系 数 ;d) 测 算 辖 区 内 年 度 系 数 ,

9、 编 制 年 度 报 告 , 做 好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5.2.3 钱 塘 江 灌 区 分 为 萧 山 灌 片 、 大 江 东 灌 片 、 滨 江 灌 片 ,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a) 萧 山 灌 片 由 萧 山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系 数 测 算 , 并 编 制 钱 塘 江 灌 区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数 测 算 分 析 成 果 报 告 ;b) 大 江 东 灌 片 由 大 江 东 产 业 集 聚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系 数 测 算 ;c) 滨 江 灌 片 不 单 独 开 展 系 数 测 算 工 作 。 滨 江 区 水 行

10、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将 辖 区 系 数 测 算 相 关 数 据 整 理分 析 后 报 市 级 、 萧 山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5.3 人 员 要 求5.3.1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落 实 系 数 测 算 分 管 领 导 、 负 责 科 室 ( 站 、 部 门 ) 、 具 体 负 责 人 、 联 系 人 、 技术 负 责 人 、 实 际 工 作 人 员 等 。 DB3301/T 02522018 3 5.3.2 技 术 负 责 人 宜 要 求 水 利 类 高 级 工 程 师 ( 或 相 当 于 )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具 有 负 责 系 数 测

11、算 工 作 的能 力 和 时 间 , 对 各 量 水 设 施 现 场 检 查 和 维 护 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 。5.3.3 实 际 工 作 人 员 一 般 应 具 有 水 利 类 中 级 ( 或 相 当 于 )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具 有 负 责 系 数 测 算 工 作 的能 力 和 时 间 , 对 各 量 水 设 施 现 场 检 查 和 维 护 每 年 不 少 于 2 次 。5.4 经 费 管 理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落 实 系 数 测 算 必 要 经 费 , 包 括 技 术 支 撑 单 位 工 作 经 费 、 量 水 设 施 建 设 费 、 现 场 管理 人

12、员 费 用 、 现 场 观 测 人 员 费 用 、 设 施 维 修 养 护 费 用 、 灌 区 节 水 改 造 经 费 等 。6 技 术 管 理6.1 样 点 灌 区 、 渠 首 计 量 点 和 典 型 田 块 选 择 6.1.1 样 点 灌 区 选 择 要 求 如 下 :a) 综 合 考 虑 灌 区 的 地 形 地 貌 、 土 壤 类 型 、 工 程 设 施 、 管 理 水 平 、 水 源 条 件 ( 提 水 、 自 流 引 水 ) 、作 物 种 植 结 构 等 因 素 选 择 样 点 灌 区 。 样 点 灌 区 具 有 代 表 性 、 可 行 性 和 稳 定 性 , 且 能 代 表 区 域

13、 范围 内 同 规 模 与 类 型 灌 区 ;b) 全 市 唯 一 大 型 灌 区 钱 塘 江 灌 区 纳 入 测 算 分 析 范 围 ;c) 中 型 灌 区 分 为 3 个 档 次 , 每 个 档 次 的 样 点 灌 区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本 市 相 应 档 次 灌 区 总 数 的 5%, 各档 次 样 点 灌 区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总 和 不 应 少 于 全 市 相 应 档 次 灌 区 总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的 10%;d) 小 型 样 点 灌 区 数 量 按 不 少 于 本 市 小 型 灌 区 取 样 范 围 内 ( 100亩 10000 亩 ) 数 量 的 0.5%,

14、 如 其0.5%数 量 超 过 20 个 , 则 至 少 选 取 20 个 小 型 样 点 灌 区 , 如 其 0.5%数 量 低 于 5 个 , 则 至 少 选 取 5个 小 型 样 点 灌 区 。 样 点 灌 区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市 级 区 域 全 部 小 型 灌 区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的 1%。样 点 灌 区 应 包 括 提 水 和 自 流 引 水 两 种 水 源 类 型 , 且 数 量 和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应 与 市 级 区 域 内 同 类 型灌 区 有 关 指 标 比 例 相 协 调 。 6.1.2 渠 首 计 量 点 选 择 要 求 如 下 :

15、a) 渠 首 计 量 点 选 择 应 体 现 样 点 灌 区 主 要 水 源 类 型 、 灌 溉 方 式 、 作 物 类 型 等 , 能 够 满 足 毛 灌 溉 水 量测 算 要 求 ;b) 大 型 、 中 型 灌 区 应 在 主 水 源 、 主 干 渠 、 典 型 泵 站 设 置 渠 首 计 量 点 , 小 型 灌 区 设 置 不 少 于 1处 渠首 计 量 点 。6.1.3 典 型 田 块 选 择 要 求 如 下 :a) 综 合 考 虑 作 物 种 类 、 灌 溉 方 式 、 畦 田 规 格 、 地 形 、 土 地 平 整 程 度 、 土 壤 类 型 、 灌 溉 制 度 与 方 法 、地

16、下 水 埋 深 等 因 素 选 择 典 型 田 块 ;b) 作 物 播 种 面 积 和 灌 溉 水 量 占 比 均 在 10%以 上 的 作 物 , 须 选 取 典 型 田 块 ;c) 大 型 样 点 灌 区 至 少 选 取 9个 典 型 田 块 , 中 型 样 点 灌 区 至 少 选 取 6 个 典 型 田 块 , 小 型 样 点 灌 区 至少 选 取 2个 典 型 田 块 ;d) 典 型 田 块 的 面 积 与 灌 区 面 积 和 渠 首 计 量 点 控 制 面 积 相 协 调 , 不 宜 过 大 。 大 中 型 灌 区 的 田 块 宜 在 典 型 斗 渠 或 农 渠 控 制 范 围 内

17、选 取 。6.2 样 点 灌 区 、 渠 首 计 量 点 和 典 型 田 块 调 整6.2.1 样 点 灌 区 调 整 由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方 案 , 市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报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案 。 样 点 灌 区 调 整 的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DB3301/T 02522018 4 a) 当 县 级 区 域 内 同 类 规 模 或 类 型 全 部 样 点 灌 区 连 续 3 年 的 亩 均 节 水 改 造 投 入 平 均 增 加 值 与 县 级区 域 同 规 模 或 类 型 灌 区 的 亩 均 节 水 改

18、 造 投 入 平 均 增 加 值 相 差 20%以 内 时 , 参 与 测 算 分 析 的 样 点灌 区 不 作 调 整 , 保 持 稳 定 ; 当 二 者 相 差 大 于 或 等 于 20%时 , 参 与 测 算 分 析 的 样 点 灌 区 可 作 局 部调 整 ;b) 样 点 灌 区 原 种 植 结 构 调 整 超 过 50%, 或 种 植 作 物 为 非 主 要 耗 水 作 物 ;c) 因 建 设 占 用 农 田 等 其 他 原 因 ;d) 每 3 年 须 增 加 ( 或 调 整 ) 一 处 样 点 灌 区 。6.2.2 渠 首 计 量 点 调 整 由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9、 提 出 方 案 ,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和 登 记 。 当 渠 首 计量 点 下 游 灌 溉 情 况 代 表 性 不 强 时 , 或 通 过 水 量 占 下 游 灌 溉 水 量 比 重 较 小 时 , 此 渠 首 计 量 点 须 调 整 。6.2.3 典 型 田 块 调 整 由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方 案 ,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和 登 记 。 典 型 田 块 应保 持 年 际 间 稳 定 , 不 应 随 意 调 整 典 型 田 块 。 当 典 型 田 块 不 具 备 量 测 条 件 时 , 应 及 时 对 典 型 田

20、块 进 行 调 整 。6.3 量 水 设 施 选 择 、 建 设 与 率 定 6.3.1 量 水 设 施 选 择 原 则 如 下 :a) 符 合 GB/T 21303要 求 , 采 用 流 速 仪 量 水 、 标 准 断 面 量 水 、 渠 系 建 筑 物 量 水 、 量 水 堰 量 水 、 量水 槽 量 水 和 仪 表 量 水 六 类 量 水 方 法 ;b) 量 水 设 施 量 测 误 差 宜 不 超 过 5%, 量 测 范 围 应 与 灌 区 渠 道 运 行 期 流 量 变 化 幅 度 相 适 应 ;c) 新 增 或 调 整 量 水 设 施 宜 优 先 选 用 自 动 化 量 水 设 施

21、;d) 应 逐 步 推 广 使 用 自 动 化 量 水 设 施 , 实 现 “ 无 人 值 守 、 有 人 看 管 ” 方 式 管 理 ,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建 立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 , 采 用 远 程 视 频 监 控 和 无 线 传 输 数 据 等 。 量 水 设 施 附 近 应 有 稳 定 的 通 讯 条 件 。6.3.2 量 水 设 施 建 设 要 求 如 下 :a) 量 水 设 施 调 整 和 建 设 应 在 主 要 耗 水 作 物 灌 溉 前 完 成 ;b) 量 水 设 施 应 布 设 在 渠 道 顺 直 、 下 游 不 受 回 水 影 响 区 域 , 且 应 有 控

22、制 性 工 程 措 施 ( 如 水 闸 或 阀 门等 ) , 便 于 灌 溉 管 理 和 量 水 ;c) 量 水 设 施 应 合 理 布 置 , 对 泥 沙 和 漂 浮 物 等 有 一 定 的 抗 干 扰 能 力 。 6.3.3 量 水 设 施 率 定 要 求 如 下 :a) 量 水 设 施 完 成 后 应 进 行 率 定 , 当 量 水 设 施 工 程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时 应 及 时 重 新 率 定 。 仪 表 量 水 不 需要 率 定 , 但 需 要 严 格 按 照 产 品 安 装 要 求 , 保 证 管 道 满 管 出 流 , 预 防 堵 塞 和 淤 积 问 题 ;b) 率 定

23、工 作 应 在 主 要 耗 水 作 物 灌 溉 前 完 成 。 若 前 期 不 能 满 足 率 定 要 求 , 则 应 结 合 灌 水 期 进 行 , 不得 在 灌 溉 期 结 束 后 才 进 行 率 定 ;c) 量 水 设 施 应 每 2 年 率 定 一 次 。 量 水 设 施 有 变 化 或 过 流 状 态 发 生 较 大 改 变 时 , 应 重 新 进 行 率 定 ;d) 率 定 方 案 中 的 水 位 应 考 虑 灌 溉 时 水 位 及 水 流 情 况 , 避 免 率 定 时 工 况 与 实 际 灌 水 相 差 很 大 , 影 响率 定 效 果 。 灌 水 时 应 复 核 水 流 状

24、态 是 否 与 率 定 时 一 致 , 若 不 一 致 应 重 新 进 行 率 定 ;e) 率 定 报 告 应 详 细 叙 述 率 定 方 法 、 过 程 及 结 果 。 率 定 报 告 可 按 量 水 设 施 逐 一 编 写 , 也 可 按 照 样 点灌 区 或 区 域 整 体 编 制 。6.3.4 信 息 采 集6.3.5 灌 区 信 息 主 要 包 括 灌 区 范 围 、 灌 溉 面 积 、 水 利 工 程 设 施 ( 水 源 工 程 、 渠 系 工 程 ) 、 作 物 面 积 产 量 、 降 雨 量 、 工 程 投 入 等 。6.3.6 灌 区 信 息 采 集 宜 通 过 实 地 勘

25、测 ,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两 部 分 :a) 灌 区 内 面 积 宜 按 农 田 灌 溉 面 积 、 林 果 草 地 面 积 、 其 他 面 积 ( 按 照 GB/T 21010进 行 区 分 ) , 涉及 多 个 乡 镇 、 村 , 可 按 乡 镇 、 村 分 别 统 计 ; DB3301/T 02522018 5 b) 种 植 作 物 应 确 定 年 度 播 种 面 积 , 标 明 节 水 灌 溉 面 积 、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面 积 等 内 容 。6.4 附 属 设 施 管 理6.4.1 观 测 简 易 道 路 应 能 直 达 量 水 设 施 , 能 满 足 日 常 检 查

26、、 巡 查 、 记 录 观 测 等 需 要 。6.4.2 标 识 牌 按 照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标 识 牌 标 准 ( 试 行 ) 要 求 设 置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a) 主 要 水 源 渠 首 量 水 设 施 处 应 设 置 样 点 灌 区 名 称 、 简 介 、 系 数 测 算 等 内 容 的 标 识 牌 1 块 ;b) 其 他 渠 首 量 水 设 施 、 田 间 量 水 设 施 应 设 置 主 管 单 位 、 责 任 人 、 管 理 人 员 、 联 系 电 话 等 内 容 的 告示 牌 1 块 。 变 动 部 分 , 应 及 时 更 换 ;c) 典 型 田 块 现

27、场 应 设 置 1 块 标 识 牌 , 明 确 田 块 名 称 、 位 置 等 内 容 , 可 与 量 水 设 施 标 牌 一 并 设 置 ;d) 日 常 检 查 、 巡 查 处 , 管 理 维 护 范 围 等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e) 标 识 牌 损 毁 应 及 时 更 换 。 7 观 测 管 理7.1 水 量 观 测 记 录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每 个 量 水 设 施 应 明 确 量 水 工 作 制 度 , 作 为 后 续 观 测 的 指 导 依 据 , 并 对 观 测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b) 渠 道 、 管 道 流 量 测 验 频 次 应 以 能 控 制

28、 水 量 变 化 过 程 为 原 则 。 各 地 可 结 合 量 水 设 施 类 型 及 灌 水 习惯 提 出 具 体 观 测 要 求 。 根 据 规 范 , 水 位 、 流 量 变 化 不 大 时 , 日 观 测 水 位 应 不 少 于 4 次 , 可 采 用等 时 段 观 测 法 ; 水 位 、 流 量 变 化 频 繁 时 , 应 随 时 增 加 观 测 次 数 。 仪 器 仪 表 量 水 时 , 应 及 时 对 仪表 数 据 进 行 读 取 , 不 应 全 年 或 整 个 灌 溉 期 只 读 取 开 始 数 据 和 结 束 数 据 ;c) 观 测 人 员 应 按 照 附 录 A、 附 录

29、 B 将 量 水 观 测 数 据 填 入 量 水 记 录 中 。 要 求 填 写 工 整 、 字 迹 清 晰 。观 测 记 录 需 要 更 正 时 , 可 将 错 误 的 数 字 用 斜 线 划 去 , 另 填 以 正 确 数 字 ; 不 可 采 用 涂 抹 、 挖 补 的方 法 修 改 原 始 记 录 。 观 测 记 录 表 内 规 定 的 栏 目 应 全 部 观 测 , 逐 栏 填 写 , 若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观测 时 , 应 在 备 注 栏 内 说 明 ; d) 采 用 自 动 量 水 的 计 量 点 , 应 定 时 对 自 动 记 录 的 成 果 进 行 人 工 校 核

30、 , 并 将 观 测 记 录 数 据 填 入 到 纸质 记 录 表 中 , 并 及 时 按 照 逐 次 灌 溉 用 水 进 行 统 计 , 仪 表 量 水 应 及 时 进 行 记 录 ;e) 观 测 资 料 应 整 理 成 册 , 并 将 观 测 数 据 进 行 电 子 化 , 进 行 存 档 。7.2 观 测 数 据 报 送7.2.1 各 区 、 县 ( 市 ) 按 每 月 上 报 样 点 灌 区 用 水 实 测 数 据 至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第 一 次 数 据 上 报 为每 年 5 月 30 日 。7.2.2 其 他 月 份 数 据 上 报 时 间 为 次 月 5 日

31、 前 。7.3 设 施 维 护 与 巡 查7.3.1 设 施 维 修 养 护 要 求 如 下 :a) 量 水 设 施 管 理 维 护 范 围 内 渠 道 淤 积 及 时 清 理 ; b) 对 量 水 设 施 、 渠 道 损 害 的 , 及 时 进 行 更 换 和 修 理 ;c) 在 巡 查 和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异 常 现 场 , 应 及 时 报 告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应 在 下 一 次 灌 水 前 完成 设 施 维 护 。 DB3301/T 02522018 6 7.3.2 灌 溉 时 段 日 常 巡 查 , 按 照 渠 首 、 灌 区 骨 干 工 程 、

32、 田 间 引 水 工 程 、 田 间 量 水 设 施 等 路 线 进 行 。 重点 是 灌 区 主 要 水 利 设 施 可 能 存 在 的 隐 患 、 缺 陷 、 人 为 损 毁 、 损 坏 、 骨 干 渠 道 ( 河 道 ) 是 否 堵 塞 等 。 检 查项 目 和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几 部 分 :a) 水 尺 是 否 正 常 , 有 无 遗 失 , 刻 度 是 否 清 晰 ;b) 采 用 仪 表 量 水 的 , 仪 表 是 否 损 坏 , 防 护 是 否 损 坏 ;c) 采 用 电 量 换 算 的 量 水 设 施 , 机 泵 是 否 运 行 良 好 , 仪 表 是 否 可 以

33、 读 数 , 电 表 是 否 损 坏 ;d) 采 用 自 动 化 量 水 的 量 水 设 施 , 是 否 有 损 坏 , 是 否 正 常 运 行 , 采 用 充 电 的 量 水 设 施 , 是 否 有 电 。8 成 果 管 理8.1 测 算 分 析 方 法系 数 测 算 采 用 区 域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测 算 方 法 进 行 测 算 , 应 符 合 SL/Z699要 求 , 按 照 附 录 C执 行 。 8.2 测 算 成 果 报 告 编 制8.2.1 测 算 成 果 报 告 内 容 应 告 文 本 、 附 表 、 附 图 、 量 水 设 施 率 定 报 告 、 专 家 评

34、 审 意 见 及 专 家 名 单 等 。8.2.2 测 算 成 果 报 告 文 本 、 附 表 及 信 息 系 统 填 报 各 项 指 标 应 保 持 一 致 。8.2.3 当 观 测 数 据 出 现 较 大 波 动 或 与 往 年 出 现 较 大 差 别 时 , 应 重 点 分 析 , 分 析 时 应 采 用 定 量 与 定 性 结合 , 以 定 量 和 事 实 依 据 为 主 。8.3 测 算 成 果 报 告 审 查8.3.1 县 级 成 果 审 查 要 求 如 下 :a)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于 10 月 底 前 组 织 本 年 度 成 果 报 告 审 查 工 作 ;b)

35、 钱 塘 江 灌 区 成 果 报 告 审 查 由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8.3.2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县 级 成 果 报 告 进 行 复 核 , 提 出 复 核 意 见 并 将 意 见 及 时 反 馈 给 各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8.3.3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对 市 级 成 果 报 告 进 行 审 查 。8.4 年 度 工 作 台 账8.4.1 年 度 工 作 台 账 是 系 数 测 算 工 作 考 核 主 要 依 据 。8.4.2 年 度 工 作 台 账 应 包 括 文 件 、 会 议 纪

36、要 、 会 议 签 到 、 宣 传 报 道 、 照 片 、 合 同 ( 协 议 ) 、 发 票 、 设备 资 料 、 量 水 实 测 记 录 本 、 年 度 成 果 报 告 、 量 水 设 施 率 定 报 告 、 调 查 原 始 资 料 , 其 他 正 式 材 料 等 。8.5 成 果 整 编 资 料 上 报 时 间8.5.1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于 每 年 11 月 20 日 前 将 经 审 查 的 成 果 报 告 报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8.5.2 市 级 测 算 成 果 报 告 于 每 年 11 月 30 日 前 报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37、门 。8.5.3 市 级 年 度 工 作 台 账 于 每 年 12 月 30 日 前 报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9 信 息 化 管 理9.1 农 业 用 水 量 与 灌 溉 用 水 效 率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填 报 DB3301/T 02522018 7 9.1.1 样 点 灌 区 用 户 为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组 织 样 点 灌 区 数 据 填 报 。9.1.2 农 业 用 水 量 与 灌 溉 用 水 效 率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主 要 填 报 样 点 灌 区 信 息 , 包 括 基 本 信 息 、 气 象 信 息 、用 水 观 测

38、结 果 、 作 物 信 息 等 内 容 。9.2 档 案 管 理及 时 将 系 数 测 算 相 关 成 果 归 档 , 移 交 给 档 案 室 。 DB3301/T 02522018 8 AA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灌 区 灌 溉 用 水 观 测 记 录 表 格 要 求A.1 样 点 灌 区 计 量 点 基 本 情 况 表 见 表 A.1。表 A.1 样 点 灌 区 计 量 点 基 本 情 况 表 计 量 点 地 理 位 置 : 乡 ( 镇 ) 街 道 村量 水 技 术 类 型 :仪 器 仪 表 : 是 否 在 线 计 量 :是 否 率 定 : 率 定 时 间 :渠 道 宽 度 (

39、 m) /管 道 宽 度 ( m) /仪 表 直 径 ( m) :/ / 设 计 流 量 ( m 3/s) :渠首 控 制 控 制 面 积 ( 亩 ) : 田 块 田 块 面 积 ( 亩 ) :水 源 或 渠 道 名 称 : 作 物 :水 源 或 渠 道 管 理 单 位 : 灌 溉 方 式 : 建 设 年 月 :A.2 样 点 灌 区 计 量 点 观 测 制 度 记 录 表 见 表 A.2。表 A.2 样 点 灌 区 计 量 点 观 测 制 度 记 录 表工 作 要 点 :1.2.3. 编 写 人 : 日 期 : DB3301/T 02522018 9 A.3 样 点 灌 区 计 量 点 观

40、测 数 据 表 见 表 A.3。表 A.3 样 点 灌 区 计 量 点 观 测 数 据 表序 号 月 、 日 时 、 分 观 测 项 目 填 写 灌 水 开 始 、 灌水 结 束 两 者 之 一 备 注 水 位 水 量 流 量 电 量 其 他1234 5678A.4 样 点 灌 区 计 量 点 灌 溉 用 水 数 据 计 算 表 见 表 A.4。表 A.4 样 点 灌 区 计 量 点 灌 溉 用 水 数 据 计 算 表次 数 开 始 日 期 结 束 日 期 灌 溉 水 量 ( m 3) 备 注123456合 计说 明 : 计 算 人 员 : 计 算 日 期 DB3301/T 02522018

41、10 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典 型 田 块 直 接 量 测 法 记 录 表 格 要 求B.1 典 型 田 块 基 本 情 况 表 见 表 B.1。 表 B.1 典 型 田 块 基 本 情 况 表计 量 点 地 理 位 置 : 乡 ( 镇 ) 街 道 村作 物 : 田 块 面 积 ( 亩 ) : 土 壤 干 容 重 ( g/cm3) : 计 划 湿 润 层 深 度 :灌 溉 方 式 : 作 物 生 育 期 起 止 时 间 :设 置 年 月 :B.2 典 型 田 块 观 测 制 度 记 录 表 见 表 B.2。表 B.2 典 型 田 块 观 测 制 度 记 录 表工 作 要 点 :1

42、.2. 编 写 人 : 日 期 :B.3 观 测 数 据 表 见 表 表 B.3。 表 B.3 观 测 数 据 表序号 位 置 计 划 湿 润 层深 度( 0.00m) 灌 水 开 始 灌 水 结 束 水 量月 、 日 时 、 分 土 壤 含 水 量 ( %)或 田 间 水 深 ( mm)观 测 值 月 、 日 时 、 分 土 壤 含 水 量 ( %)或 田 间 水 深 ( mm)观 测 值1 测 点 1 测 点 22 测 点 1测 点 2 DB3301/T 02522018 11 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区 域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测 算 法C.1 区 域 灌 溉

43、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 应 按 式 ( C.1) 计 算 确 定 :小中大 小小中中大大区 域 WWW WWW ( C.1)式 中 : 区 域 区 域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大 、 中 、 小 区 域 大 、 中 、 小 型 灌 区 的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 大W 、 中W 、 小W 区 域 大 、 中 、 小 型 灌 区 的 毛 灌 溉 水 量 , 万 m 3。C.2 区 域 大 型 灌 区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 应 按 式 ( C.2) 计 算 确 定 : 大大 大 大大大 Ni iNi iiWW11 ( C.2)式 中 : 大

44、 区 域 大 型 灌 区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i大 第 i个 大 型 灌 区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iW大 第 i个 大 型 灌 区 毛 灌 溉 水 量 , 万 m 3;大N 区 域 内 大 型 灌 区 数 量 。C.3 区 域 中 型 灌 区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 应 以 中 型 灌 区 样 点 灌 区 测 算 值 为 基 础 , 首 先 采 用 算 术 平 均 法分 别 计 算 不 同 灌 溉 面 积 规 模 ( 23333hmA 中 型 、 242 1013333 hmAhm 中 型 、2424 102101 hmAhm 中 型 ) 的

45、 灌 区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 i中 ) , 然 后 按 式 ( C.3) 计 算 确 定 : 3131i ii iiWW中 中中中 ( C.3)式 中 : 中 区 域 中 型 灌 区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 i中 区 域 第 i种 中 型 灌 区 灌 溉 面 积 规 模 ( i为 1、 2、 3, 分 别 表 示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为 23333hmA 中 型 、242 1013333 hmAhm 中 型 、 2424 102101 hmAhm 中 型 ) 的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iW中 区 域 第 i种 中 型 灌 区 灌 溉 面

46、积 规 模 ( i为 1、 2、 3, 分 别 表 示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为23333hmA 中 型 、 242 1013333 hmAhm 中 型 、 2424 102101 hmAhm 中 型 ) 的 毛 灌 溉 水 量 , 万 m 3。 DB3301/T 02522018 12 C.4 区 域 小 型 灌 区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 以 小 型 灌 区 样 点 灌 区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为 基 础 , 采 用 算 术平 均 法 按 式 ( C.4) 计 算 确 定 : 小 小小小 Ni iN 11 ( C.4)式 中 : 小 区 域 小 型 灌 区

47、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i小 区 域 小 型 灌 区 第 i个 样 点 灌 区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小N 区 域 小 型 灌 区 样 点 灌 区 数 量 。C.5 样 点 灌 区 采 用 “ 首 尾 测 算 分 析 法 ” , 按 式 ( C.5) 计 算 确 定 :样 毛样 净样 WW ( C.5) 式 中 : 样 样 点 灌 区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样 净W 样 点 灌 区 净 灌 溉 水 量 , m 3;样 毛W 样 点 灌 区 毛 灌 溉 水 量 , m 3。 DB3301/T 02522018 13 参 考 文 献 浙 江 省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测 算 分 析 工 作 考 评 实 施 细 则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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