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60A 90 DB3308浙 江 省 衢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3308/T 071 2020行 政 执 法 工 作 规 范 2020 -09- 29发 布 2020- 10-29实 施衢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08/T 0712020 I 目 次前 言 .II引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总 体 目 标 .14 基 本 要 求 .15 文 明 执 法 .26 柔 性 执 法 .2 7 公 正 执 法 .38 公 开 执 法 .39 规 范 执 法 .310 高 效 执 法 .711 便 民 执 法 .
2、712 廉 洁 执 法 .713 信 用 监 管 .714 执 法 评 议 .7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规 范 性 用 语 示 例 .9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行 政 执 法 流 程 图 .12 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常 用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参 考 样 式 .16附 录 D( 资 料 性 附 录 ) 行 政 执 法 考 核 指 标 指 引 .23参 考 文 献 .26 DB3308/T 071 2020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3、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 。 本 文 件 由 衢 州 市 司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衢 州 市 司 法 局 、 浙 江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浙 江 省 方 大 标 准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 衢 州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邓 胜 斌 、 张 德 华 、 郑 慧 望 、 余 子 英 、 陈 群 、 陈 旭 文 、 王 丽 英 、 刘 明 、 占 里 忠 、梁 素 梅 。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 。本 文 件 由 衢 州 市 司 法 局 负 责 解 释 。 DB3308/T 07
4、12020 III 引 言法 治 是 人 类 政 治 文 明 的 重 要 成 果 。 实 施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既 是 经 济 发 展 、社 会 进 步 的 客 观 要 求 , 也 是 巩 固 党 的 执 政 地 位 、 确 保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的 根 本 保 障 。 近 年 来 , 衢 州 市 委 市 政府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要 求 , 紧 紧 围 绕 建 设 “ 中 国 营 商 环 境 最 优 城 市 ” 和 “ 中 国 基 层 治 理 最 优 城市 ” 目 标 , 以 高 站 位 、 强
5、定 力 、 实 举 措 、 大 力 度 推 动 全 面 依 法 治 市 各 项 工 作 , 从 以 人 为 本 角 度 出 发 , 全市 积 极 探 索 用 “ 良 法 ” 推 动 “ 善 治 ” , 聚 焦 行 政 执 法 源 头 、 过 程 、 结 果 等 关 键 环 节 , 综 合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礼 治 方 式 解 决 问 题 、 化 解 矛 盾 、 推 动 工 作 , 努 力 营 造 全 社 会 形 成 自 觉 守 法 、 主 动 用 法 、 依 法 维 权 的 良 好法 治 文 化 和 法 治 氛 围 。 DB3308/T 0712020 1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规
6、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的 总 体 目 标 、 基 本 要 求 、 文 明 执 法 、 柔 性 执 法 、 公 正 执 法 、 公 开 执 法 、规 范 执 法 、 高 效 执 法 、 便 民 执 法 、 廉 洁 执 法 、 信 用 监 管 、 执 法 评 议 等 内 容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衢 州 市 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开 展 的 行 政 检 查 、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强 制 等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7、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合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3 总 体 目 标3.1 创 新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机 制 。 以 “ 衢 州 有 礼 ” 城 市 品 牌 作 为 落 脚 点 和 发 力 点 , 创 新 宣 传 教 育 、 服 务 在先 、 规 范 执 法 、 文 明 执 法 等 为 支 撑 的 行 政 执 法 模 式 , 形 成 行 政
8、 执 法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的 新 路 径 、 新 机 制 、 新方 法 。3.2 提 升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素 养 。 坚 持 内 强 素 质 、 外 树 形 象 , 督 促 执 法 人 员 精 练 业 务 技 能 , 加 强 行 政 执 法人 员 的 资 格 认 证 、 资 格 管 理 , 打 造 政 治 合 格 、 纪 律 严 明 、 作 风 过 硬 、 高 效 规 范 的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3.3 营 造 有 礼 执 法 社 会 氛 围 。 构 建 多 渠 道 、 多 层 次 、 立 体 化 的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传 播 体 系 , 教 育 引 导 广 大群
9、众 形 成 自 觉 守 法 、 主 动 用 法 、 依 法 维 权 的 法 治 观 念 , 营 造 全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城 市 管 理 的 良 好 法 治 氛 围 。 3.4 打 造 有 礼 执 法 工 作 品 牌 。 围 绕 服 务 、 监 管 、 维 权 、 执 法 上 的 “ 有 礼 ” 举 措 和 行 为 规 范 方 面 , 总 结衢 州 经 验 和 特 色 , 打 造 “ 有 礼 执 法 ” 工 作 品 牌 。4 基 本 要 求4.1 执 法 主 体4.1.1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强 制 的 单 位 应 具 有 行 政 处 罚 权 和 行 政 强 制 权 ,
10、并 在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实 施 。需 委 托 执 法 的 , 应 具 有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依 据 , 被 委 托 组 织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的 条 件 , 以 委 托 机 关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不 应 超 越 委 托 权 限 或 转 委 托 。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权 不 应 委 托 。4.1.2 应 加 强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 建 立 健 全 执 法 人 员 培 训 、 考 核 、 资 格 管 理 和 持 证 上 岗 等 制 度 。4.1.3 应 建 立 普 法 常 态 化 机 制 ,
11、根 据 “ 谁 执 法 谁 普 法 ” 原 则 , 采 取 专 题 讲 座 、 图 板 展 示 、 微 信 公 众 号专 栏 、 法 律 咨 询 、 执 法 微 体 验 、 发 放 普 法 宣 传 单 等 方 式 进 行 宣 法 普 法 工 作 。 4.2 执 法 人 员4.2.1 应 通 过 执 法 证 件 资 格 考 试 , 取 得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4.2.2 应 具 备 较 强 的 政 治 素 养 , 熟 悉 法 规 、 政 策 、 标 准 , 熟 练 掌 握 各 项 执 法 技 能 。 DB3308/T 071 2020 2 4.2.3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12、 品 质 , 保 持 公 正 、 廉 洁 、 文 明 的 执 法 队 伍 形 象 。4.2.4 应 依 法 配 备 执 法 人 员 , 在 调 查 或 检 查 时 , 执 法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两 人 ,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 出 示证 件 。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时 , 应 由 行 政 机 关 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4.3 办 案 场 所4.3.1 应 科 学 规 划 办 案 场 所 , 能 满 足 调 查 询 问 、 听 证 、 调 解 等 工 作 和 服 务 需 求 。4.3.2 应 设 置 对 外 接 待 场 所 、
13、调 查 询 问 室 、 会 议 室 、 档 案 室 等 功 能 区 域 , 安 装 可 录 音 的 视 频 监 控 , 鼓励 打 造 指 挥 研 判 、 案 件 管 理 、 执 法 办 案 等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智 能 化 执 法 办 案 监 督 管 理 中 心 。4.3.3 应 在 功 能 区 、 办 公 室 入 口 等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功 能 标 示 牌 和 统 一 的 标 识 导 向 系 统 , 将 人 员 信 息 、 工作 规 范 和 流 程 、 管 理 制 度 等 内 容 上 墙 公 开 。4.3.4 应 定 人 、 定 时 、 定 责 , 做 好 行 政 执 法 场
14、所 公 共 区 域 卫 生 、 功 能 设 施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维 护 。4.4 设 施 设 备 4.4.1 应 配 备 执 法 工 作 所 需 的 执 法 车 辆 及 执 法 装 备 , 执 法 装 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种 类 :a) 办 公 设 备 : 电 脑 、 扫 描 仪 、 投 影 仪 、 碎 纸 机 等 ;b) 通 讯 装 备 : 数 字 对 讲 机 等 ;c) 调 查 取 证 设 备 : 照 相 机 、 录 音 笔 、 执 法 记 录 仪 等 ;d) 网 上 办 案 设 备 : 移 动 执 法 终 端 等 ;e) 个 人 辅 助 性 执 法 装 备 : 安
15、 全 帽 、 防 护 目 镜 、 反 光 背 心 、 警 示 牌 等 。4.4.2 应 根 据 办 案 场 所 实 际 情 况 配 置 冷 热 饮 水 机 、 手 机 充 电 等 便 民 设 施 。4.4.3 应 对 执 法 车 辆 和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定 期 的 维 护 和 保 养 , 制 定 借 还 管 理 制 度 。5 文 明 执 法5.1 着 装 规 范 5.1.1 应 保 持 仪 容 仪 表 整 洁 。 男 性 不 留 长 发 、 大 鬓 角 、 卷 发 、 剃 光 头 、 蓄 胡 须 、 戴 花 式 墨 镜 。 女 性 不化 浓 妆 、 留 长 指 甲 、 染 指 甲 、
16、披 散 长 发 。5.1.2 应 按 规 定 着 装 , 正 确 佩 带 执 法 标 志 标 识 、 携 带 相 关 证 件 , 并 系 好 衣 扣 、 领 扣 、 袖 扣 , 不 应 袒 胸露 怀 、 卷 裤 腿 , 不 佩 戴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标 志 、 徽 章 、 饰 品 。5.2 举 止 规 范5.2.1 应 保 持 站 姿 、 走 姿 、 坐 姿 规 范 , 不 交 头 接 耳 , 不 勾 肩 搭 背 , 不 翘 腿 、 抖 腿 。5.2.2 应 保 持 良 好 的 行 为 习 惯 , 在 执 法 时 不 乱 扔 垃 圾 、 随 地 吐 痰 、 酗 酒 。5.3 用 语 规
17、范5.3.1 应 掌 握 文 明 用 语 , 在 执 法 时 不 应 对 当 事 人 使 用 粗 俗 、 歧 视 、 侮 辱 及 威 胁 等 语 言 , 规 范 性 用 语 示例 见 附 录 A。5.3.2 宜 使 用 普 通 话 , 在 执 法 时 结 合 当 事 人 实 际 情 况 可 使 用 方 言 进 行 沟 通 。 6 柔 性 执 法 DB3308/T 0712020 3 遵 循 处 罚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原 则 , 鼓 励 推 行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告 知 承 诺 制 度 , 对 首 次 、 轻 微 且 未 造 成 明 显 危害 后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建 立 容
18、错 机 制 , 实 行 柔 性 执 法 。a) 对 有 违 法 苗 头 的 事 件 , 采 取 提 醒 、 建 议 、 辅 导 、 规 劝 等 非 强 制 手 段 让 执 法 对 象 及 时 纠 正 ;b) 对 违 法 情 形 轻 微 的 情 况 , 给 予 执 法 对 象 法 定 范 围 内 自 我 纠 错 的 空 间 , 通 过 说 服 教 育 和 劝 诫 帮 助执 法 对 象 及 时 纠 错 改 正 ;c) 不 应 采 取 “ 态 度 执 法 ” “ 关 系 执 法 ” “ 人 情 执 法 ” “ 钓 鱼 执 法 ” 和 “ 选 择 执 法 ” 。示 例 : 交 警 部 门 推 出 外
19、地 车 来 衢 违 禁 首 次 免 罚 、 运 输 民 生 鲜 活 产 品 车 辆 轻 微 违 法 不 罚 等 措 施 ,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对 当 事 人 进 行 教 育 劝 导 , 当 事 人 如 主 动 承 认 并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 可 不 予 处 罚 。7 公 正 执 法7.1 应 制 定 部 门 统 一 的 行 政 执 法 裁 量 权 基 准 , 细 化 、 量 化 行 政 裁 量 标 准 , 明 确 全 市 范 围 内 同 一 违 法 行为 适 用 统 一 的 裁 量 基 准 , 并 充 分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a)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
20、 性 质 、 情 节 、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等 因 素 ;b) 裁 量 范 围 、 种 类 、 幅 度 等 内 容 。7.2 应 加 强 对 执 法 人 员 自 由 裁 量 权 行 使 的 监 督 力 度 和 执 法 能 力 培 训 , 提 高 执 法 人 员 正 确 使 用 自 由 裁 量权 的 能 力 。8 公 开 执 法8.1 公 开 内 容应 将 行 政 执 法 全 过 程 进 行 主 动 公 开 。 包 括 执 法 主 体 及 执 法 机 构 名 称 、 执 法 人 员 、 执 法 依 据 、 执 法 程序 、 执 法 结 果 、 随 机 抽 查 清 单 、 救 济 途 径 等
21、 内 容 ,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8.2 公 开 要 求 8.2.1 公 开 机 制应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公 开 发 布 、 撤 销 、 更 新 等 机 制 , 按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加 强 对 行 政 执 法 公 开 工 作 的 监 督 检查 。8.2.2 公 开 途 径应 建 立 执 法 信 息 公 开 渠 道 , 遵 循 公 正 公 平 、 真 实 准 确 、 及 时 便 民 的 原 则 , 通 过 政 府 网 站 及 政 务 新 媒体 、 办 事 大 厅 公 示 栏 、 服 务 窗 口 、 手 机 短 信 、 语 音 咨 询 等 方 式 向
22、 社 会 公 开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8.3 公 开 时 限8.3.1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应 在 作 出 或 变 更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互 联 网 上 公 开 行 政 处 罚 结 果 信 息 。 原 行政 处 罚 决 定 被 依 法 撤 销 、 确 认 违 法 或 要 求 重 新 作 出 的 ,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撤 下 在 互 联 网 上公 开 的 行 政 处 罚 结 果 信 息 并 作 出 说 明 。 行 政 处 罚 结 果 信 息 在 互 联 网 上 公 开 满 5 年 的 , 应 从
23、 互 联 网 撤 下 。 8.3.2 其 他 公 开 信 息 应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等 要 求 , 做 好 及 时 公 开 、 撤 销 、 更 新 。9 规 范 执 法9.1 流 程 规 范 DB3308/T 071 2020 4 行 政 检 查 、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强 制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B。9.1.1 行 政 检 查9.1.1.1 检 查 登 记制 作 行 政 检 查 登 记 表 , 记 录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 检 查 人 员 , 简 要 情 况 、 行 政 检 查 内 容 、 承 办 人 意见 和 审 批 意 见 等 。9.1.1.2
24、 现 场 检 查 与 处 理现 场 检 查 与 处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依 法 检 查 并 制 作 现 场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录 , 样 式 见 附 录 C, 记 录 现 场 检 查 起 止 时 间 、 地 点 、检 查 内 容 、 被 检 查 人 基 本 情 况 等 , 并 由 检 查 人 或 见 证 人 签 名 , 被 检 查 人 不 在 场 或 拒 绝 签 名 的 ,检 查 人 员 应 在 记 录 中 注 明 ; b) 进 行 检 查 后 , 应 责 令 整 改 的 , 按 规 定 出 具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样 式 见 附 录 C; 需 采 取
25、扣 押 、扣 留 、 抽 样 取 证 、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的 , 经 办 案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 出 具 相 关 文 书 进 行 ; 需 进 行 行 政处 罚 的 , 按 行 政 案 件 一 般 程 序 进 行 办 理 ;c) 将 检 查 过 程 、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留 痕 。9.1.1.3 复 查对 发 出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的 , 检 查 单 位 组 织 复 查 并 做 好 整 改 复 查 意 见 书 记 录 ,样 式 见 附 录 C。9.1.2 行 政 处 罚9.1.2.1 立 案接 到 投 诉 举 报 或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后 , 应
26、 及 时 立 案 , 并 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9.1.2.2 调 查 取 证 调 查 取 证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在 调 查 或 进 行 检 查 时 , 应 由 两 名 以 上 持 有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的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 执 法 人 员 应 向 当 事 人出 示 证 件 、 表 明 身 份 , 并 在 执 法 文 书 上 记 载 和 确 认 ;b)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应 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 并 在 7 日 内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c) 采 取 查 封 、 扣 押 、 冻 结 等 行 政
27、 强 制 措 施 , 应 有 法 律 依 据 , 并 按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实 施 ; 需 要 解 除的 , 应 及 时 依 法 解 除 。9.1.2.3 审 查 、 决 定审 查 、 决 定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应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并 作 出 决 定 ;b) 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较 重 的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应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c)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 应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28、事 实 、 理 由 及 依 据 , 并 告 知 当 事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 述 、 申 辩 等 权 利 。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且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 的 , 应 按 听 证 程 序 组 织 听 证 做 好 听 证 记 录 ;d) 应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意 见 , 对 其 提 出 的 事 实 、 理 由 和 证 据 应 进 行 复 核 , 并 说 明 是 否 采纳 的 理 由 , 形 成 书 面 记 录 。e)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应 由 从 事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审 核 的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
29、DB3308/T 0712020 5 注 : 行 政 机 关 中 初 次 从 事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审 核 的 人 员 , 应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9.1.3 行 政 强 制9.1.3.1 行 政 强 制 措 施9.1.3.1.1 审 查 批 准审 查 批 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前 , 应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经 批 准 ;b) 情 况 紧 急 , 当 场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后 , 根 据 情 形 应 在 24 小 时 内 或 在
30、返 回 行 政 机 关 后 立 即 向 行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 并 补 办 批 准 手 续 ;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认 为 不 应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 应 立 即解 除 ;c)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 应 作 出 书 面 的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决 定 并 送 达 当 事人 。 9.1.3.1.2 通 知 到 场应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当 事 人 到 达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现 场 。 当 事 人 不 到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现 场的 , 应
31、 邀 请 见 证 人 到 场 。9.1.3.1.3 现 场 实 施现 场 实 施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情 况 , 应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 由 当 事 人 或 见 证 人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确认 , 当 事 人 拒 绝 签 字 确 认 的 应 在 现 场 笔 录 中 注 明 ;b)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应 由 两 名 以 上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场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c) 应 当 场 告 知 当 事 人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理 由
32、、 依 据 以 及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 救 济 途 径 , 听 取 当 事人 的 陈 述 、 申 辩 , 并 记 入 现 场 笔 录 ;d) 需 要 制 作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清 单 的 , 应 依 法 制 作 并 送 达 当 事 人 ; e)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实 施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当 场 告 知 或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后 应 立 即通 知 当 事 人 家 属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行 政 机 关 、 地 点 和 期 限 。9.1.3.1.4 延 长 期 限延 长 期 限 应 符 合 以 下
33、 要 求 :a) 延 长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期 限 应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经 批 准 ;b) 批 准 延 长 的 期 限 应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c) 延 长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期 限 应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 并 说 明 理 由 。9.1.3.1.5 处 理 与 解 除处 理 与 解 除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后 , 应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并 及 时 书 面 告 知当 事 人 ; b) 实 施 限 制 人
34、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在 目 的 已 经 达 到 或 条 件 已 经 消 失 的 情 况 下 , 应 立 即 解 除 ;c) 被 查 封 、 扣 押 的 物 品 , 在 解 除 强 制 措 施 后 , 应 立 即 依 法 退 还 ; 将 鲜 活 物 品 或 其 他 不 易 保 管 的 财物 拍 卖 或 变 卖 的 , 退 还 拍 卖 或 变 卖 所 得 款 项 ;d) 被 冻 结 的 存 款 、 汇 款 , 在 解 除 强 制 措 施 后 , 应 依 法 及 时 通 知 金 融 机 构 和 当 事 人 。 DB3308/T 071 2020 6 9.1.3.1.6 特
35、别 程 序特 别 程 序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涉 案 物 品 需 进 行 检 测 、 检 验 、 检 疫 或 技 术 鉴 定 的 , 应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 检 测 、 检 验 、 检 疫 、 技术 鉴 定 的 结 果 应 告 知 当 事 人 ;b)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应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的 , 应 将 已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涉 案 物 品 一 并 移 送 司 法 机关 , 并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9.1.3.2 行 政 强 制 执 行9.1.3.2.1 依 法 需 强 制 执 行 的 , 应 事 先 催 告 当 事
36、 人 履 行 义 务 , 制 作 并 送 达 行 政 决 定 履 行 催 告 书 ,样 式 见 附 录 C, 告 知 履 行 期 限 、 方 式 和 陈 述 、 申 辩 权 利 等 。9.1.3.2.2 经 催 告 或 公 告 , 逾 期 不 履 行 行 政 决 定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依法 制 作 并 送 达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书 或 代 履 行 决 定 书 。 9.1.3.2.3 依 法 可 以 代 履 行 的 ,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再 次 催 告 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 。 委 托 第 三 人
37、 代 履 行 的 , 应与 第 三 人 签 订 委 托 书 。 第 三 人 应 与 案 件 无 利 害 关 系 。 实 施 代 履 行 时 , 应 派 员 到 场 监 督 , 并 制 作 执 行 笔 录 ,详 细 记 录 代 履 行 实 施 情 况 , 并 由 监 督 人 员 、 代 履 行 人 和 当 事 人 或 见 证 人 签 字 确 认 。9.1.3.2.4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 与 当 事 人 达 成 执 行 协 议 的 , 应 制 作 执 行 协 议 书 , 协 议 内 容 不 应 损 害 公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除 紧 急 情 况 外 , 行 政
38、 机 关 不 应 在 夜 间 或 法 定 节 假 日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9.1.3.2.5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过 程 中 , 需 中 止 执 行 、 终 结 执 行 的 , 应 由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书 面 通 知 当事 人 ; 中 止 执 行 的 情 形 消 失 后 , 应 由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恢 复 执 行 , 并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9.2 文 书 规 范9.2.1 制 作 规 范9.2.1.1 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浙 江 省 行 政 程 序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制
39、作 法 律 文 书 , 具体 格 式 见 浙 江 省 行 政 处 罚 参 考 文 书 样 式 。 9.2.1.2 执 法 决 定 需 内 部 审 批 的 , 应 有 内 部 审 批 文 书 。9.2.1.3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收 集 的 证 据 材 料 , 应 注 明 证 据 来 源 、 制 作 方 法 、 制 作 时 间 并 由 执 法 人 员 签 字 确认 。 文 书 内 容 更 改 处 应 有 当 事 人 签 字 ( 捺 指 印 ) 确 认 ( 检 查 笔 录 、 调 查 ( 询 问 ) 笔 录 、 听 证 笔 录 等 ) ,或 加 盖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更 正 章 ( 其 他 文 书 ) 。 调 查 ( 询 问 ) 笔 录 样 式 见 附 录 C。9.2.1.4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等 文 书 应 有 说 理 性 内 容 。9.2.2 归 档 规 范9.2.2.1 应 完 善 执 法 案 卷 管 理 制 度 , 及 时 对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材 料 进 行 收 集 、 整 理 、 立 卷 , 并 定 期 归 档 保存 , 做 到 执 法 全 过 程 留 痕 和 可 追 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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