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ICS 01.040.03A 12 DB3309浙 江 省 舟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9/T 72 2019浙 江 自 贸 试 验 区 市 场 主 体 登 记行 政 服 务 规 范 Zhejiang pilot free trade zone market subject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servicestandard 2019 -10- 15发 布 2019- 11-01实 施舟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3309/T 72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2、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15 基 础 保 障 .16 工 作 流 程 .37 代 办 代 跑 .4 8 服 务 要 求 .49 数 据 档 案 管 理 .410 投 诉 处 理 .511 监 督 检 查 .512 评 价 改 进 .5 DB 3309/T 72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岱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舟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岱 山 县 审 批 服 务 与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
3、岱 山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岱 山 县 质 量 协 会 。本 标 准 起 草 人 : 朱 志 迪 , 邬 明 伟 , 徐 风 华 , 李 坤 波 , 乐 嘉 斌 , 吕 辉 , 王 国 军 , 朱 晓 伟 。 DB 3309/T 722019 1 浙 江 自 贸 试 验 区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行 政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开 展 浙 江 自 贸 试 验 区 ( 以 下 简 称 : 自 贸 区 )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行 政 服 务 基 本 要 求 、 基 础 保障 、 工 作 流 程 、 代 办 代 跑 、 服 务 要 求 、 数 据 档 案
4、 管 理 、 投 诉 处 理 、 监 督 检 查 、 评 价 改 进 的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海 岛 自 贸 试 验 区 行 政 服 务 机 构 为 辖 区 内 的 各 种 经 济 组 织 开 展 市 场 主 体 的 注 册 、 登 记 及刻 章 、 银 行 开 户 、 税 务 审 批 、 社 保 登 记 等 工 作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5、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DB 33/T 2036.1 政 务 办 事 “ 最 多 跑 一 次 ” 工 作 规 范 第 1部 分 : 总 则DB 33/T 2036.2 政 务 办 事 “ 最 多 跑 一 次 ” 工 作 规 范 第 2部 分 : 一 窗 受 理 、 集 成 服 务DB 33/T 2036.3 政 务 办 事 “ 最 多 跑 一 次 ” 工 作 规 范 第 3 部 分 : 政 务 服 务 网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数 据 规范 DB 33/T 2036.4 政 务 办 事 _最 多 跑 一 次 _工
6、 作 规 范 第 4 部 分 服 务 大 厅 现 场 管 理DB 3309/T 71-2019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代 办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DB 33/T 2036.1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4 基 本 要 求 4.1 应 以 全 面 深 化 “ 最 多 跑 一 次 ” 改 革 、 打 造 良 好 “ 营 商 环 境 ” 为 目 标 , 通 过 “ 减 事 项 、 减 环 节 、 减材 料 、 减 时 间 ” 等 举 措 , 建 立 “ 一 门 进 出 、 一 窗 受 理 、 一 套 材 料 、 一 次 采 集
7、、 一 网 通 办 、 一 日 办 结 ” 的常 态 化 企 业 开 办 服 务 模 式 , 实 现 企 业 设 立 登 记 、 公 章 刻 制 、 银 行 开 户 、 税 务 审 批 ( 发 票 领 取 ) 、 社 保 登记 五 个 环 节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 8小 时 ) 内 完 成 , 提 升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的 获 得 感 和 满 意 度 。4.2 实 施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 代 办 ” 服 务 、 “ 代 跑 ” 服 务 : 代 办 人 员 主 动 联 系 企 业 完 成 登 记 准 备 、 全 程 跟踪 指 导 办 理 、 预 约 单 一 窗 口 完
8、 成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审 批 办 理 ; 由 代 办 人 员 携 带 相 关 审 批 材 料 , 到 审 批 窗 口 帮助 企 业 完 成 相 关 审 批 。5 基 础 保 障5.1 总 则 DB 3309/T 722019 2 5.1.1 自 贸 区 的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作 为 注 册 登 记 机 关 , 负 责 自 贸 区 内 市 场 主 体 注 册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 在 企 业常 态 化 开 办 的 基 础 上 , 推 进 “ 证 照 分 离 ” 和 “ 多 证 合 一 ” 改 革 。 对 于 “ 证 照 分 离 ” 改 革 后 属 于 信 息 采 集 、记 载
9、 公 示 、 管 理 备 查 类 的 事 项 , 原 则 上 要 通 过 “ 多 证 合 一 ” 改 革 尽 可 能 整 合 到 营 业 执 照 上 。5.1.2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引 入 公 章 刻 制 单 位 、 商 业 银 行 、 税 控 设 备 服 务 、 人 力 社 保 单 位 , 并 合 理 布 局 印 章交 接 、 银 行 开 户 服 务 、 税 务 专 区 、 人 力 社 保 等 功 能 区 域 、 提 供 硬 件 保 障 。5.1.3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应 设 立 企 业 开 办 专 窗 及 引 导 服 务 岗 , 配 备 服 务 专 员 , 并 设 置 企 业
10、开 办 网 上 办 理 自助 服 务 区 , 开 展 导 办 、 咨 询 等 服 务 , 引 导 企 业 上 网 办 理 企 业 开 办 事 项 。5.1.4 市 场 监 管 、 公 安 、 税 务 、 银 行 等 部 门 明 确 工 作 分 工 、 整 合 办 理 环 节 、 优 化 办 理 流 程 , 对 市 场 主体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所 需 材 料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 厘 清 可 通 过 数 据 共 享 获 取 的 材 料 清 单 、 材 料 提 供 部 门 , 整 合 精简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 见 表 1。5.1.5 在 各 个 受 理 点 醒 目 位
11、置 公 示 所 有 企 业 注 册 、 登 记 的 管 理 制 度 、 工 作 清 单 及 申 请 资 料 , 除 营 业 执照 申 领 资 料 外 , 应 包 括 公 章 刻 制 、 发 票 申 领 及 银 行 开 户 等 内 容 ; 涉 及 企 业 注 册 、 登 记 的 职 能 部 门 应 公 开承 诺 办 理 时 限 。 5.1.6 自 贸 区 通 过 建 立 由 各 乡 镇 招 商 工 作 人 员 、 商 事 登 记 工 作 人 员 主 体 , 以 “ 商 事 登 记 即 时 告 知 ” 钉钉 群 为 载 体 的 招 商 引 资 重 点 项 目 “ 双 向 通 道 ” 沟 通 机 制
12、 , “ 第 一 时 间 ” 了 解 重 点 企 业 的 落 户 意 向 , 主 动跟 进 、 联 系 企 业 完 成 登 记 准 备 、 全 程 跟 踪 指 导 办 理 、 预 约 单 一 窗 口 完 成 企 业 常 态 化 办 理 。表 1 常 态 化 企 业 开 办 申 请 材 料 要 求内 容 材 料 名 称 提 供 部 门 获 取 方 式企 业 设 立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 备 案 ) 申 请 书 ( 含 企 业 开 办 信 息 采 集 表 等 附 表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网 上 登 记 、 自 动 生 成公 司 章 程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网 上 登 记 、 自 动
13、生 成董 事 ( 执 行 董 事 ) 、 监 事 、 经 理 、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文 件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网 上 登 记 、 自 动 生 成股 东 主 体 资 格 证 明 和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包 括 股 东 、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 法 定 代 表 人 、 经 办 人 、 联 络 员 等 自然 人 身 份 证 明 ) 申 请 主 体 提 交住 所 材 料 申 请 主 体 提 交公 章 刻 制 营 业 执 照 和 企 业 开 办 信 息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数 据 共 享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信 息 (
14、电 子 影 像 ) 公 安 部 门 数 据 共 享银 行 开 户 开 户 申 请 书 申 请 主 体 提 交营 业 执 照 和 企 业 开 办 信 息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数 据 共 享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信 息 ( 电 子 影 像 公 安 部 门 数 据 共 享申 领 发 票 营 业 执 照 和 企 业 开 办 信 息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数 据 共 享法 定 代 表 人 实 名 信 息 采 集 公 安 部 门 数 据 共 享社 会 保 险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营 业 执 照 和 企 业 开 办 信 息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数 据 共 享注 1
15、: 自 贸 区 实 施 住 所 材 料 承 诺 制 ;注 2: 申 请 人 选 择 银 行 开 户 , 通 过 平 台 网 上 预 约 , 并 向 预 约 银 行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书 ( 盖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携 带 身 份 证原 件 , 如 委 托 人 办 理 , 还 需 携 带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5.2 业 务 办 理 系 统 DB 3309/T 722019 3 市 场 监 管 、 公 安 、 税 务 、 银 行 、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等 部 门 涉 企 数 据 , 通 过 系 统 对 接 实 现 数 据 信 息 在 各 系统 间 的 完 整
16、、 准 确 、 实 施 推 送 ,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互 认 、 全 程 留 痕 ( 各 环 节 办 理 时 长 可 量 化 ) 、 各 环 节 办 理结 果 信 息 回 推 , 实 现 自 贸 区 企 业 开 办 事 项 全 流 程 网 上 闭 环 管 理 。5.3 人 员 要 求5.3.1 根 据 窗 口 受 理 申 请 的 数 量 及 工 作 人 员 能 力 , 合 理 配 置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及 工 作 岗 位 ; 应 建 立 人 员 梯队 机 制 , 及 时 组 织 参 加 各 项 涉 企 审 批 事 项 培 训 。5.3.2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有 强 烈 的
17、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心 , 熟 悉 自 贸 试 验 区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 具 备跨 部 门 业 务 受 理 、 审 核 的 能 力 。5.3.3 各 个 办 理 点 应 配 备 专 业 化 、 高 素 质 、 复 合 型 的 行 政 服 务 代 办 人 员 , 提 供 “ 代 办 ” 、 “ 代 跑 ” 服务 , 负 责 对 内 衔 接 流 转 等 工 作 。6 工 作 流 程 6.1 申 请6.1.1 申 请 人 通 过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 或 通 过 经 授 权 的 代 办 网 点 由 代 办 人 员 代 办 、 代 跑 , 通 过
18、企 业 开办 全 程 网 上 办 平 台 申 报 提 交 申 请 。6.1.2 常 态 化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 实 行 企 业 名 称 自 主 申 报 制 , 与 企 业 登 记 合 并 办 理 ; 新 设 企 业 开 立 账 户 由核 准 制 变 为 备 案 制 , 无 需 人 民 银 行 发 放 开 户 许 可 证 ; 实 行 公 章 刻 制 备 案 管 理 , 在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及 共 享 平台 上 公 布 公 章 制 作 单 位 目 录 , 申 请 人 可 自 主 选 择 公 章 制 作 单 位 。6.1.3 申 请 人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应 包 括 营 业 执
19、 照 申 领 、 公 章 刻 制 及 发 票 申 领 等 相 关 资 料 , 见 表 1。6.2 受 理6.2.1 受 理 窗 口 应 由 专 人 受 理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资 料 , 实 行 “ 一 套 材 料 、 一 次 提 交 ” 。6.2.2 能 通 过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的 信 息 和 前 序 流 程 已 收 取 的 材 料 ,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重 复 提 交 ; 能 通 过 网 络核 验 的 信 息 , 不 得 要 求 其 他 单 位 和 申 请 人 重 复 提 交 ; 应 由 行 政 机 关 及 相 关 机 构 调 查 核 实 的 信 息 , 由 部
20、门 自 行 核 实 , 实 现 相 同 信 息 “ 一 次 采 集 、 一 档 管 理 ” 。6.2.3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的 , 进 入 审 批 流 程 ,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定 形 式 的 ,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齐 的 全 部 材 料 , 对 于 非 关 键 性 材 料 , 实 行 “ 容 缺 受 理 ” 。6.3 并 行 办 理6.3.1 商 事 登 记6.3.1.1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经 电 子 化 登 记 平 台 核 准 通 过 企 业 设 立 登 记 后
21、 , 生 成 “ 五 证 合 一 ” 、 “ 一 照 一 码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商 事 登 记 环 节 办 结 时 间 4 个 工 作 时 。6.3.1.2 核 发 营 业 执 照 后 ,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将 信 息 回 传 至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 并 在 省 公 共 数 据 共 享 平 台 完 成证 照 信 息 归 集 以 供 印 章 业 治 安 管 理 系 统 、 金 税 三 期 系 统 调 用 。6.3.1.3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将 相 关 信 息 统 一 推 送 至 银 行 预 约 开 户 系 统 , 银 行 应 及 时 接 收 预 约 信 息 ,
22、 立 即 开展 尽 职 调 查 , 并 在 账 户 业 务 系 统 完 成 影 像 与 数 据 提 交 。 6.3.1.4 中 介 服 务 单 位 应 及 时 接 收 一 窗 受 理 平 台 推 送 的 订 单 信 息 , 根 据 申 请 人 选 定 的 服 务 单 位 推 送 营业 执 照 核 准 信 息 以 及 联 络 人 信 息 以 供 公 章 刻 制 、 税 控 设 备 发 售 , 并 提 供 在 线 支 付 功 能 。 DB 3309/T 722019 4 6.3.1.5 在 商 事 登 记 同 时 , 根 据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多 证 合 一 范 围 , 应 企
23、业 申 请 实 行 多 证 合 一 , 采 取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登 记 、 备 案 等 信 息 采 集 推 送 、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直 接 接 收 或 认 领 导 入 相 互 关 联 的 业 务 流 程模 式 。6.3.1.6 在 商 事 登 记 过 程 中 , 如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 后 置 审 批 事 项 , 应 企 业 申 请 执 行 证 照 联 办 及 涉 企 通 办工 作 要 求 , 实 现 全 部 窗 口 对 所 有 业 务 的 “ 无 差 别 受 理 ” 及 各 部 门 协 同 办 理 。6.3.2 刻 章具 有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的 刻
24、章 单 位 凭 电 子 化 登 记 平 台 的 信 息 推 送 及 申 请 人 需 求 刻 制 申 请 人 所 需 的印 章 , 并 报 送 公 安 部 门 备 案 。 刻 章 环 节 办 结 时 间 1个 工 作 时 。6.3.3 发 票 领 取税 务 部 门 整 合 优 化 税 务 登 记 、 实 名 信 息 采 集 ( 风 控 ) 、 税 种 认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登 记 ( 依 申 请 ) 、 票种 核 定 、 税 控 设 备 发 行 等 环 节 , 依 据 申 请 人 填 报 的 纳 税 人 领 用 发 票 票 种 核 定 表 等 电 子 化 登 记 平 台 的 信 息 推
25、 送 , 在 2个 工 作 时 办 结 申 领 发 票 和 税 控 设 备 事 项 。6.3.4 银 行 开 户银 行 根 据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开 户 资 料 及 申 请 事 项 ,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 并 审 查 开 户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 合 规 性 , 审 核 通 过 后 进 行 开 户 处 理 。 银 行 开 户 环 节 办 结 时 间 4个 工 作 时 。6.3.5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参 保 登 记人 力 社 保 部 门 接 受 参 保 信 息 后 完 成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单 位 参 保 登 记 。 社 会 保 险
26、单 位 参 保 登 记 办 结 时 间 1个 工 作 时 。6.4 出 件6.4.1 受 理 窗 口 应 及 时 汇 总 各 部 门 办 理 结 果 ,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 刻 章 单 位 、 税 务 部 门 应 及 时 将 营 业 执 照 、印 章 、 税 务 发 票 、 税 控 设 备 送 至 受 理 窗 口 。 6.4.2 申 请 人 可 选 择 邮 寄 或 自 行 至 受 理 窗 口 直 接 领 取 证 照 、 印 章 及 发 票 。6.4.3 涉 及 “ 多 证 合 一 ” 及 “ 证 照 联 办 ” 联 办 事 项 证 照 项 应 由 受 理 窗 口 或 专 门 出 证 窗
27、 口 统 一 发 放 。7 代 办 代 跑7.1 应 以 自 贸 区 内 偏 远 乡 镇 、 海 岛 乡 镇 为 重 点 , 推 进 行 政 服 务 窗 口 和 银 行 代 办 网 点 建 设 , 银 行 代 办 网点 的 服 务 应 符 合 DB 3309/T 71-2019 的 规 定 。7.2 行 政 服 务 窗 口 和 银 行 代 办 网 点 应 配 置 代 办 人 员 , 全 程 “ 代 办 ” 、 “ 代 跑 ” 企 业 注 册 、 登 记 的 行 政服 务 事 项 。 对 于 需 要 后 续 备 案 的 登 记 注 册 事 项 , 申 请 人 向 代 办 人 员 提 交 一 套
28、材 料 , 由 代 办 人 员 帮 助 企 业 完成 营 业 执 照 办 理 、 同 时 完 成 相 关 后 续 资 质 及 相 关 备 案 的 申 请 ; 对 于 需 要 相 关 经 营 许 可 的 事 项 , 由 代 办 人 员 通 过 浙 江 政 务 服 务 网 的 商 事 登 记 证 照 联 办 平 台 帮 助企 业 进 行 在 网 上 申 请 完 成 营 业 执 照 办 理 的 同 时 , 完 成 相 关 许 可 的 申 请 ; 由 代 跑 人 员 携 带 相 关 审 批 材 料 , 到 审 批 窗 口 帮 助 企 业 完 成 相 关 审 批 , 并 送 证 上 门 。8 服 务 要
29、 求 DB 3309/T 722019 5 行 政 审 批 中 心 的 服 务 和 运 行 应 符 合 DB 33/T 2036.2的 要 求 ; 行 政 服 务 大 厅 、 代 办 网 点 的 现 场 管 理 参照 DB 33/T 2036.4的 要 求 执 行 。9 数 据 档 案 管 理应 符 合 DB 33/T 2036.3的 要 求 。10 投 诉 处 理10.1 应 接 收 网 上 、 现 场 和 信 函 投 诉 举 报 , 设 立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 及 时 处 理 回 复 或 做 好 解 释 说 明 工 作 。10.2 应 设 置 投 诉 举 报 受 理 编 号 , 提
30、 供 投 诉 举 报 结 果 反 馈 查 询 功 能 , 向 投 诉 人 反 馈 并 公 布 相 关 纠 正 措 施 。11 监 督 检 查 11.1 应 建 立 业 务 监 督 与 行 政 监 察 融 合 机 制 , 明 确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体 及 方 式 程 序 , 细 化 工 作 权 限 、 明 确 监督 检 查 重 点 、 岗 位 职 责 、 结 果 处 理 、 处 理 期 限 、 相 关 文 书 等 具 体 内 容 , 并 依 据 监 督 结 果 督 促 和 改 进 服 务 。11.2 检 查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服 务 指 南 的 规 范 性 、 服 务 效 率 、 咨 询 及 投 诉 的 回 复 时 效 等 内 容 。12 评 价 改 进12.1 可 采 用 定 期 自 我 评 价 、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满 意 度 评 价 、 第 三 方 评 价 或 多 方 评 价 相 结 合 等 方式 开 展 评 价 。12.2 应 及 时 公 布 评 价 结 果 , 作 为 效 能 评 价 的 重 要 依 据 。12.3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 建 立 持 续 改 进 机 制 , 提 高 自 贸 试 验 区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行 政 服 务 效 率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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