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40A 12 DB3310浙 江 省 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10/T 54 2018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代 理 服 务 规 范 2018 -12 - 27发 布 2019- 01-28实 施台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10/T 542018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3 工 作 要 求 .14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 .25 服 务 监 督 与 改 进 .4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代 理 服 务 流 程 参 考 图 .5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2、录 ) 一 审 程 序 流 程 参 考 图 .6 DB3310/T 542018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 1.1 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台 州 市 司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常 青 藤 律 师 事 务 所 、 浙 江 晓 翔 事 务 所 、 浙 江 英 普 律 师 事 务 所 、 浙 江 杭 知 桥 律师 事 务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郑 才 微 、 戴 晓 翔 、 吕 甲 木 、 罗 云 、 刘 润 涛 、 毛 爱 东 、 王 梨 华 、 王 登 远 、 黄 润 生 、项 玲 玲
3、 、 陈 明 、 项 俊 勇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3310/T 542018 1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代 理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代 理 服 务 的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工 作 要 求 、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 、 服 务 监 督 与 改进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台 州 市 范 围 内 提 供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代 理 服 务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法 律 服 务 所 及 其 他 相 应 机 构可 参 照 执 行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4、准 。 2.1 专 利 侵 权 诉 讼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参 与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的 侵 害 发 明 、 实 用 新 型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民 事 纠 纷 案 件的 诉 讼 程 序 。2.2 委 托 人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原 告 /上 诉 人 /申 请 人 、 被 告 /被 上 诉 人 /被 申 请 人 /第 三 人 的 其 中 一 方 当 事 人 。3 工 作 要 求3.1 基 本 要 求3.1.1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依 法 成 立 , 并 在 显 著 位 置 公 示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执 业 许 可 证 。 3.1.2
5、律 师 事 务 所 应 与 律 师 依 法 签 署 相 应 的 协 议 。3.1.3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建 立 规 范 的 服 务 流 程 ( 参 见 附 录 A、 附 录 B) , 公 示 服 务 内 容 及 工 作 人 员 等 基 本 信息 , 并 及 时 更 新 。3.1.4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的 代 理 协 议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律 师 的 姓 名 、 委 托 权 限 、 代 理 费 及 其 支 付 时间 等 内 容 。3.1.5 律 师 事 务 所 宜 建 立 执 业 风 险 基 金 。3.2 制 度 建 设3.2.1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建
6、 立 健 全 人 事 、 财 务 、 业 务 、 收 费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3.2.2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建 立 收 费 制 度 , 按 规 定 公 示 。 宜 根 据 委 托 人 情 况 , 建 立 委 托 人 分 级 标 准 和 对 应 的分 级 服 务 。3.2.3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建 立 服 务 质 量 的 监 督 机 制 , 对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3.3 执 业 规 范3.3.1 律 师 应 当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业 道 德 与 执 业 纪 律 。 DB3310/T 542018 2 3.3.2 倡 导 和 支 持 正 当
7、 、 有 序 的 竞 争 秩 序 。3.4 人 员 管 理3.4.1 对 律 师 建 立 诚 信 档 案 , 定 期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3.4.2 律 师 在 出 庭 时 应 规 范 着 装 。4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4.1 业 务 受 理4.1.1 业 务 接 待4.1.1.1 与 委 托 人 洽 谈 时 , 应 当 重 点 了 解 涉 案 专 利 的 基 本 情 况 , 评 估 涉 案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及委 托 人 的 诉 讼 目 标 。 一 般 情 况 下 , 应 由 委 托 人 对 诉 讼 目 标 予 以 书 面 确 认 。 4.1.1
8、.2 应 当 与 委 托 人 进 行 有 效 沟 通 , 分 析 各 个 阶 段 的 工 作 重 点 与 计 划 安 排 , 商 谈 签 约 条 款 。4.1.2 重 点 审 查 内 容4.1.2.1 审 查 原 告 /上 诉 人 /申 请 人 、 被 告 /被 上 诉 人 /被 申 请 人 或 第 三 人 诉 讼 主 体 是 否 适 格 。4.1.2.2 审 查 涉 案 专 利 的 权 利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4.1.2.3 审 查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律 师 与 委 托 人 的 案 件 是 否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4.1.2.4 审 查 受 托 事 项 是 否 属 于
9、重 大 敏 感 案 件 。4.1.3 受 理 登 记4.1.3.1 律 师 填 写 收 案 登 记 表 。4.1.3.2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或 业 务 主 管 审 批 收 案 。4.1.3.3 决 定 受 理 的 , 向 委 托 人 解 释 有 关 权 利 义 务 、 告 知 诉 讼 风 险 , 制 作 谈 话 笔 录 。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与委 托 人 签 订 委 托 合 同 、 办 理 委 托 手 续 ; 不 予 受 理 的 , 向 委 托 人 解 释 不 予 受 理 的 原 因 。 4.1.3.4 委 托 人 交 纳 代 理 费 用 , 律 师 事 务 所 开 具 正
10、 式 发 票 。4.1.3.5 委 托 人 提 交 案 件 材 料 的 , 向 委 托 人 出 具 收 取 材 料 清 单 。4.1.3.6 律 师 进 入 办 案 程 序 。4.2 代 理 一 审4.2.1 专 利 权 稳 定 性 审 查4.2.1.1 审 查 专 利 的 法 律 状 态 ; 如 有 必 要 , 了 解 或 者 调 取 涉 案 专 利 的 审 查 档 案 。4.2.1.2 向 委 托 人 了 解 涉 案 专 利 技 术 的 发 展 历 史 以 及 在 申 请 日 之 前 的 使 用 与 公 开 情 况 。4.2.1.3 建 议 或 者 根 据 委 托 人 的 要 求 , 办
11、理 实 用 新 型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4.2.1.4 对 专 利 权 的 稳 定 性 作 出 初 步 的 评 价 ; 根 据 委 托 人 的 要 求 , 委 托 第 三 方 进 行 专 业 评 价 或 检 索 。4.2.1.5 提 醒 委 托 人 重 视 专 利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 作 用 及 其 风 险 。4.2.2 专 利 比 对 4.2.2.1 分 析 涉 案 专 利 及 被 诉 侵 权 技 术 方 案 /被 诉 侵 权 设 计 , 比 较 两 者 技 术 特 征 /设 计 特 征 以 及 功 能 效果 的 异 同 。 DB3310/T 542018
12、 3 4.2.2.2 通 过 比 对 , 审 查 被 诉 侵 权 技 术 方 案 /被 诉 侵 权 设 计 是 否 落 入 涉 案 专 利 的 保 护 范 围 , 初 步 判 断 是否 构 成 相 同 侵 权 、 等 同 侵 权 或 相 近 似 侵 权 或 者 不 构 成 侵 权 。4.2.3 诉 讼 请 求 与 诉 讼 策 略4.2.3.1 根 据 案 件 情 况 进 行 案 例 检 索 和 法 律 适 用 条 款 整 理 。4.2.3.2 根 据 已 有 证 据 以 及 可 能 搜 集 到 的 证 据 ,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协 助 委 托 人 确 定 合 适 的 诉 讼 请 求
13、或 者答 辩 的 总 体 思 路 。4.2.3.3 与 委 托 人 就 争 议 焦 点 、 诉 讼 请 求 等 问 题 进 行 论 证 和 沟 通 。4.2.3.4 可 以 提 供 诉 讼 策 略 , 由 委 托 人 确 定 。4.2.4 证 据 收 集 与 提 交4.2.4.1 引 导 委 托 人 围 绕 诉 讼 请 求 或 答 辩 理 由 收 集 证 据 。 必 要 时 , 可 以 建 议 委 托 人 申 请 证 据 保 全 。4.2.4.2 委 托 人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自 行 收 集 的 证 据 , 律 师 可 以 申 请 法 院 调 取 相 关 证 据 。 4.2.4.3
14、向 法 院 提 交 证 据 时 , 律 师 应 当 编 制 证 据 清 单 并 作 简 要 的 说 明 。4.2.4.4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法 院 提 交 证 据 、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鉴 定 的 申 请 。4.2.4.5 提 醒 委 托 人 妥 善 保 存 证 据 原 件 , 诉 讼 期 间 持 有 的 原 件 原 物 , 需 妥 善 保 管 , 能 够 归 还 的 及 时 归还 。4.2.5 起 诉 与 答 辩4.2.5.1 立 案 前 , 应 当 准 备 好 相 关 材 料 , 如 授 权 委 托 书 、 公 函 、 注 册 登 记 或 人 口 信 息 等 。4
15、.2.5.2 制 作 起 诉 状 、 证 据 清 单 , 并 由 委 托 人 予 以 确 认 , 通 知 委 托 人 及 时 缴 纳 案 件 的 相 关 费 用 。4.2.5.3 审 查 或 确 定 受 诉 法 院 是 否 具 备 管 辖 权 。 必 要 时 , 可 以 建 议 委 托 人 提 起 管 辖 权 异 议 。4.2.5.4 法 院 受 理 立 案 后 , 律 师 应 及 时 将 法 院 的 相 关 文 件 /文 件 内 容 转 交 /告 知 委 托 人 , 并 通 知 委 托 人及 时 缴 纳 诉 讼 费 用 ; 根 据 需 要 复 印 相 关 材 料 以 便 归 档 。4.2.5
16、.5 提 醒 委 托 人 可 以 在 答 辩 期 内 提 起 专 利 无 效 宣 告 以 及 向 法 院 提 出 中 止 审 理 的 申 请 。4.2.5.6 协 助 委 托 人 确 定 答 辩 的 理 由 与 重 点 , 考 虑 采 取 未 落 入 保 护 范 围 抗 辩 、 现 有 技 术 /现 有 设 计 抗 辩 、 先 用 权 抗 辩 、 合 法 来 源 抗 辩 、 权 利 用 尽 抗 辩 、 权 利 滥 用 抗 辩 等 。4.2.6 保 全 申 请 与 反 担 保 申 请4.2.6.1 在 立 案 前 或 立 案 时 , 可 以 建 议 委 托 人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 证 据
17、 保 全 或 行 为 保 全 。4.2.6.2 可 以 选 择 财 产 、 保 险 公 司 或 担 保 公 司 为 相 关 保 全 提 供 担 保 /反 担 保 。4.2.7 参 加 庭 审 及 结 果 告 知4.2.7.1 律 师 或 者 业 务 主 管 认 为 属 于 疑 难 复 杂 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案 件 , 可 以 提 交 律 师 事 务 所 集 体 讨 论 。4.2.7.2 在 开 庭 前 分 析 争 议 焦 点 , 准 备 庭 审 的 发 言 提 纲 。 提 前 准 备 好 需 要 演 示 /比 对 的 实 物 与 证 据 。4.2.7.3 围 绕 争 议 焦 点 充
18、分 举 证 , 并 发 表 质 证 意 见 。4.2.7.4 根 据 诉 讼 请 求 进 行 专 利 比 对 并 判 断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是 否 落 入 专 利 保 护 范 围 。4.2.7.5 可 以 提 醒 委 托 人 对 法 庭 发 问 环 节 做 好 必 要 的 准 备 。4.2.7.6 可 以 根 据 案 件 的 实 际 情 况 , 建 议 委 托 人 以 调 解 、 和 解 或 撤 诉 的 方 式 结 案 ; 以 上 述 方 式 结 案 的 , 一 般 应 当 由 委 托 人 签 署 或 确 认 结 案 文 件 。4.2.7.7 收 到 裁 判 文 书 后 及 时 送 交
19、或 将 主 要 内 容 告 知 委 托 人 , 并 告 知 后 续 的 救 济 途 径 。4.3 代 理 二 审 、 再 审 与 抗 诉 DB3310/T 542018 4 4.3.1 听 取 委 托 人 的 陈 述 与 观 点 , 研 究 一 审 /二 审 /再 审 的 裁 判 文 书 的 争 议 焦 点 。4.3.2 起 草 上 诉 状 /再 审 申 请 书 /抗 诉 申 请 书 或 答 辩 状 并 寄 送 办 案 机 关 。4.3.3 根 据 案 情 需 要 , 提 醒 或 根 据 委 托 人 的 要 求 , 调 取 或 提 交 新 的 证 据 或 新 证 据 。4.4 申 请 执 行
20、与 执 行 回 转4.4.1 委 托 人 需 申 请 执 行 /执 行 回 转 的 ,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与 委 托 人 重 新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原 委 托 合 同及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已 经 明 确 由 律 师 申 请 执 行 /执 行 回 转 的 除 外 。4.4.2 准 备 好 申 请 执 行 /执 行 回 转 需 要 的 各 种 手 续 , 包 括 申 请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函 等 。4.4.3 律 师 可 以 指 导 委 托 人 收 集 被 执 行 人 的 财 产 线 索 , 并 及 时 向 法 院 提 交 。
21、4.5 归 档 与 总 结4.5.1 案 件 办 结 3 个 月 内 , 应 将 案 卷 根 据 规 定 装 订 成 册 , 交 内 勤 审 核 后 分 类 编 号 存 档 ; 档 案 保 管 期 限不 小 于 5年 。 4.5.2 一 般 应 就 所 办 案 件 撰 写 结 案 小 结 。4.5.3 在 疑 难 复 杂 重 大 案 件 办 理 终 结 后 , 提 倡 撰 写 办 案 纪 实 或 理 论 文 章 , 与 案 卷 一 并 存 档 。4.5.4 查 阅 、 复 制 档 案 的 , 需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 复 制 时 应 登 记 复 制 的 单 位 、 日 期 、 份
22、 数 和 用 途 。5 服 务 监 督 与 改 进5.1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律 师 应 开 展 自 我 评 价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 及 时 改 进 ,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5.2 应 公 布 服 务 监 督 电 话 , 及 时 处 理 相 关 问 题 。5.3 建 立 服 务 质 量 跟 踪 与 投 诉 渠 道 , 广 泛 收 集 反 馈 信 息 。5.4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服 务 质 量 满 意 度 调 查 。 认 真 听 取 委 托 人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及 时 反 馈 结 果 , 并 存 入档 案 。 DB3310/T 542018
23、 5 AA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代 理 服 务 流 程 参 考 图业 务 洽 谈 申 请 执 行 与 执 行 回 转归 档 与 总 结服 务 改 进 利 益 冲 突 审 查业 务 受 理法 庭 审 理 与 文 书 送 达一 审 程 序 二 审 程 序 再 审 程 序主 体 资 格 审 查 DB3310/T 542018 6 BB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一 审 程 序 流 程 参 考 图主 体 资 格 审 查 专 利 比 对管 辖 权 审 查诉 讼 请 求收 集 与 提 交 证 据 起 诉 与 答 辩保 全 与 反 担 保 专 利 权 稳 定 性 审 查 法 庭 审 理文 书 送 达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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