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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1 T 134-2020 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规范.pdf

1、ICS 13.200 A 90 DB3311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11/T 134 2020 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规范 2020 - 03 - 10发布 2020 - 04 -10 实施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11/T 134 2020 I 目 次 前 言 .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基本原则 . 1 4 组织 机构 . 1 4.1 总 指挥 部 . 1 4.2 专项 指挥部 . 2 4.3 基层指挥机构 . 2 4.4 责任 单位 . 2 5 应急保障 . 2 5.1 救援队伍 . 2 5.2 物资装备 . 2 5.3 应急

2、预案 . 2 5.4 指挥平台 . 2 6 宣传教育 . 3 6.1 能力培训 . 3 6.2 普及宣传 . 3 6.3 警示 教育 . 3 7 应急协调 . 3 7.1 会商 研判 . 3 7.2 协调 部署 . 3 7.3 指令 下达 . 3 7.4 跟踪 落实 . 3 8 风险 预警 . 3 8.1 风险 识别 . 3 8.2 风险管控 . 4 8.3 信息监测 . 4 8.4 预警发布 . 4 9 应急响应 . 4 9.1 响应 分级 . 4 9.2 值班值守 . 5 9.3 巡查排查 . 5 9.4 转移避险 . 5 9.5 抢险 救援 . 5 9.6 信息管理 . 5 DB3311

3、/T 134 2020 II 9.7 恢复重建 . 5 10 评估 改进 . 5 10.1 响应评估 . 5 10.2 体系 改进 . 6 DB3311/T 134 2020 I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 标准由 丽水市 应急 管理 局 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 本标准 起草人: 吴敏敏、徐晖、胡来福、徐兴跃、应洪涛、叶盛飞、周伟武、林路。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DB3311/T 134 2020 1 自然灾害 应急指挥体系 建设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自然灾害 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组织 机

4、构 、应急保障、 宣传教 育、 应急协调、风险 预警、应急响应 和 评估改进 等内容 。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乡、村四级 自然灾害 防御 和应急处置 的 应急指挥体系建设 。 本标准中有关预警和人员转移的时限要求仅适用于可预警的自然灾害。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2.1 应急预案 针对突 发自然灾害 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事前、 事发、事中、事后 各个 环节 中 责任主体、工作 方法、时间安排、资源保障 的 应急工作方案 。 2.2 预警 根据监测到的 自然灾害 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提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 报,并提出相关应急措施建议 。 2.3

5、 应急处置 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 自然灾害 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 对策 措施 。 3 基本 原则 3.1 各级政府、 部门 及组织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 分级管理 和 分步实施 。 3.2 各级政府、部门 及组织 根据实际情况和 工作 职责,突出建设重点 ,注重高效实用,整合所需资源 , 实现 互联互通 和 信息共享 。 3.3 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3.4 自然灾害 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3.5 各级政府、部门及组织 按照 需求为导向,

6、把当前和长远结合起来,既要满足当前应急管理工作需 要,又要适应 长远 发展 。 4 组织机构 4.1 总 指挥部 4.1.1 市、县级政府应成立 总 指挥部,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综合 防灾 减灾救灾工作。 4.1.2 由 政府主要领导或 常务副职 领导 为 总指挥, 常务副职 领导或 分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 政府 副职 领导 为 常务副总指挥,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和军分区(人武部)负责人及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人为副总指挥 , 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DB3311/T 134 2020 2 4.1.3 下设办公室在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为 办公室主任。 4.2 专项指挥部

7、 4.2.1 总 指挥部下设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 指挥部和减灾委员会 等专项指挥部 , 由 总 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2.2 各专项指挥部由 政府 常务副职领导 为 指挥长,分管行业领域的 政府 副职领导 为 常务副指挥长, 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和军分区(人武部)负责人及应急管理 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副总指挥 , 其他有关 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4.2.3 各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应急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为 办公室主任,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分管 负责人为常务副主任。 4.3 基层指挥机构 4.3.1 乡镇 (街

8、道)应设立 应急指挥机构 , 统筹负责编制防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信息系统,安排应 急值班人员、做好值班记录,配备抢险队伍和救援物资 。 4.3.2 村(社区)应建立 应急指挥 工作小组, 统筹 负责健全防灾 责任网格 ,编制 防灾应急工作 预案 , 管理 监测预警设备 和救援物资,设置应急 避灾场所 和应急警示牌,开展防灾 宣传 和 培训演练 。 4.4 责任 单位 4.4.1 市、县、乡人民政府和行政 村、居民委员会为纵向防灾责任单位,每个层级主要负责人、分管 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均具有相应工作责任。 4.4.2 各专项指挥部的成员单位为横向防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9、业务科处室人员及 气象、水利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延伸到乡镇 (街道) 的山塘水库管理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护林员、 气象协理员和信息员 、 综合网格员 等 基层网格 员 均 具有 相应 工作责任。 5 应急保障 5.1 救援队伍 5.1.1 综合救援力量包括军分区(人武部)、武警 部队 、 国家 综合 性 消防救援队伍。 5.1.2 行业 救援力量 包括 公安、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建设、卫生、 农 业、自然资源、 应 急管理、 通信 等部门(单位) 及行业企业 的救援力量。 5.1.3 社会 救援力量 包括当前政府培育的社会 抢险救援队伍和乡镇、村民 抢险救援队伍。 5.1.4 救援 队伍

10、宜 按 梯队 分级响应出 动 ,接到指令后立即出动的为第一梯队, 2小时内出动的为第二 梯队, 4小时内出动的为第三梯队, 12小时内出动的为第四梯队。 5.1.5 各 级 指挥 部 为 应急救援队伍 的统一协调机构 。 市 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调动本系统或向 外市派遣救援队伍的,应 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特殊的,应在调配后的 1小时内,向指挥部办 公室报备。 5.2 物资装备 5.2.1 各级指挥 部 为物资装备的统一协调机构。 5.2.2 各级政府和 部门 应 建立储备标准, 对照储备标准配备 应急救援物资, 重点保障应对山区 突发自 然灾害 下的 物资 装备。 5.2.3 应

11、设置物资仓库, 实行定期检查、 维护 更新 。 5.3 应急预案 5.3.1 各级 政府、部门和 组织应 针对所确定的突发自然灾害事件, 制定 相应的应急预案 , 并 与上级预 案相互衔接。 5.3.2 市、县、乡级 应 根据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村级 每年 组织或参与防灾预案演练不少于一次。 5.3.3 应对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修订 。 5.4 指挥平台 DB3311/T 134 2020 3 5.4.1 平台 集成应 实现市、县、乡联动 ,宜实现跨部门和跨层级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5.4.2 应 包含综合业务管理、风险监控、预测预警、 指挥调度、应急保障、应

12、急评估、模拟演练、新 闻发布等功能 需求 。 5.4.3 宜包括应急指挥、会商研判、办公会务、值班值守 、 新闻保障、技术保障 等 功能空间。 5.4.4 宜 承载应急决策、 可视指挥、协调会商、态势分析、 政务办公、风险监测预警 和 各种通讯手段 、 视频资源融合 等网络需求 。 6 宣传教育 6.1 能力培训 各级 防灾责任人 每年 应参加应急能力提升培训,包括 防汛防台 抗旱 、气象灾害、洪涝灾害、森林防 灭火、地质灾害 、 地震灾害 和应急管理等防灾减灾专题 内容 。 6.2 普及宣传 各 级政府、 部门 和 组织 应 开展防灾 避险自救知识宣传教育, 开展防灾减灾宣传进企业、进农村、

13、进 社区 、进学校、进家庭。 6.3 警示 教育 收集、编辑自然灾害事故和防灾自救等典型案例,制作 灾害警示教育资料, 开展防灾减灾 警示 教育。 7 应急 协调 7.1 会商 研判 7.1.1 防灾体系日常工作常态会商(应急响应期除外)实行 科 (处 )长、部门分管负责人、部门主要负 责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 五级会商工作模式 ,开展每周、每半月、每月、每季度、每半 年定期或不定期会商。 7.1.2 应急响应紧急会商实施 AB岗下的全天候 24小时会商, 即 政府领导层面重要关口会商、部门领 导层面响应期间每天和重要事项会商、科处室负责人层面随时随地会商的三个层级会商模式。 7.

14、1.3 会商牵头 机构 宜 出具会商工作报告 ,督促落实会商工作要求 。 7.2 协调 部署 7.2.1 涉及多部门 事项 需进行协调的, 应 由 牵头 部门向 专项指挥部 提出。 专项指挥部协调各方提出解 决方案, 宜 形成协调会议纪要 。 7.2.2 对分歧较大或需要政府层级进行协调的议题,提出决策参考意见,提交总指挥部或政府议定。 7.2.3 根据会商工作报告,由专项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 工作 落实 。 7.3 指令 下达 各级 指挥部 根据会商 情况及工作需要 ,直接下达 工作 指令。 7.4 跟踪 落实 7.4.1 根据指令下达事项 整改的 难易程度,实施分类管理 。 7.4.2 整

15、改责任单位根据指令要求,按期向指挥部 反馈 工作落实情况 。 7.4.3 指挥部办公室跟踪督查 会议议定 和指令下达 事项 落实, 实施结果运用 。 8 风险 预警 8.1 风险识别 行业 ( 领域 ) 主管部门 应 对管辖范围 的风险进行识别,建立风险清单 , 并 向专项指挥部报备, 同时 函告 属地乡镇(街道)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DB3311/T 134 2020 4 a) 台风、暴雨、雷电、低温冰冻 、干旱 等气象灾害风险 ; b) 地质灾害 风险 ; c) 森林火灾隐患风险; d) 小流域山洪风险 e) 山塘水库、江河 堤防等水利工程 风险 ; f) 危旧房 、 城市内涝风险;

16、 g) 民宿 、农家乐 经营 风险; h) 船舶 出行 风险; i) 交通运输 风险; j) 旅游安全风险; k) 建设施工安全风险; l) 电力、通讯 等 设备设施运行风险 。 8.2 风险管控 应急响应期间,行业 ( 领域 ) 主管部门 和属地乡镇(街道)应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管控风险。 管控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加强巡查检查频率 ,增加监测测量频次 ; b) 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停止施工作业 ; c) 暂停生产经营行为,停止 船舶 、车辆出行 ; d) 关闭危险区域,开放避灾场所。 8.3 信息 监测 各级 政府、部门及 组织 应针对本辖区或本部门主管的行业 ( 领域 ) 确定的自然

17、灾害风险 ,按照规定 的程序对相关 监测 信 息进行识别、分析、传递 。 监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气象( 降水、气温、风、雷电、能见度等 )信息; b) 地质灾害隐患 信息; c) 水 情( 山塘水库、 江河 水位等)信息; d) 森林火险信息。 8.4 预警发布 8.4.1 各级政府、部门及组织 根据监测的 情况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件,采取预警措施 , 将突发 事件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有关政府和部门,必要时直接传递到突发事件受影响的市民群众。 8.4.2 行业 ( 领域 ) 主管部门 应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网络,明确信息报告渠道、权限、时限 , 研判灾害达到相关预警级别后,按照

18、权限及时发布 监测 预警信息 。 8.4.3 市、县级 政府 建立 自然灾害 预警 信息全网发布系统 ,确保 突发事件 预警 信息 3小时内 到达辖区 所有基层一线市民群众。 8.4.4 市级指挥 部 和部门 接收到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通过会商研判,对灾害可能达到 应急响应级别 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宜 在 预报 灾害发生前 36小时 发布 预警指令 ,部署灾害防御工作 。 8.4.5 县级指挥 部 和部门 接收到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市级预警指令后, 宜 在 预报 灾害发生前 24小时开 展灾害防御工作。 9 应急响应 9.1 响应 分级 9.1.1 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级(特别重大)

19、、 级 (重大)、 级(较大)、 级(一 般) ,具体分级标准由专项指挥部制定的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9.1.2 应 根据监测信息和会商研判情况 决定 启动或结束 应急 响应 : a) 级应急响应由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b) 级应急响应由各专项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及以上人员决定; c) 级应急响 应由各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及以上人员决定; DB3311/T 134 2020 5 d) 级应急响应由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以上人员决定 。 9.2 值班值守 9.2.1 各层级应急响应 责任人 应 快速进岗到位 。 成员单位应第一时间向 专项指挥部 “报到”,、 级响应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报到 ,、级

20、响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到 。 9.2.2 根据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实行分级 派 驻值守。 9.2.3 对 专项指挥部 通过钉钉群 下达的工作指令和通知, 成员单位 应 在第一时间报告“收到”,并按 指令时间要求,向指挥部报告落实情况。 9.2.4 根据灾害影响情况, 宜 实施市派指导组到重点县,县领导驻守联系乡镇,乡镇领导和驻村干部 入驻到村,村 两委主要负责人带班一线值守的 市、县、乡、村 四级联防联动。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 负责人和村(居)书记、主任中,宜至少各一人在位在岗指挥调度。 9.3 巡查排查 9.3.1 宜 建立 以 水利工程、 地质灾害 风险 点、景区(点)、 民宿( 农家

21、乐 ) 、危旧房、工棚、易涝点 等为重点 的 巡查工作清单,明确巡查路线、巡查时间、巡查内容 ,做好巡查记录 。 9.3.2 基层单位和各类巡查员、 综合 网格员应扩大巡查排查范围,加密巡查排查频次。 9.4 转移避险 9.4.1 乡镇 ( 街道 )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自然灾害 类别 建立 应急情况下需转移的人员名单, 每年 重新 全面评估确认 至少 一次。 9.4.2 乡镇(街道)接收到 县级 指挥部工作 指令后, 宜 在 预报 灾害发生前 12小时制定 防范措施, 组织 开展灾害防御具体工 作 。 9.4.3 村 ( 社区 ) 在接收到乡镇(街道) 工作 指令后, 应 落实具体人员 , 宜

22、 在 预报 灾害发生前 6小时 且在天黑前 完成 危险区域人员 转移 。 9.4.4 乡镇 ( 街道 ) 、 村 ( 社区 ) 实施转 移人员回流 前 , 宜先 开展安全性 评估 。 9.5 抢险救援 9.5.1 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总责,专项指挥部负责 综合协调 , 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 、落实 本行业领域 的抢险工作, 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联动 参与 。 9.5.2 县级 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抢险队伍 ,保障救援 物资 装备供应 。市级指挥部根据县级指挥部的支 援请求和应急响应情况,统 筹调 配 物资、队伍、装备支援抢险救援 。 9.6 信息管理 9.6.1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科技、

23、公安、 应急管理 等 单位 的监测预报结果 信息 应 实现 共享。 9.6.2 专项 指挥部 应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成员单位按制度向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书面 信息。 紧急情 况下 宜先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信息。 9.6.3 各专项指挥部宜采用工作简报、专报等形式向上级指挥部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风险隐患研判及 防御 、 自然 灾害事件 处置 等工作动态。 9.6.4 宜 由指挥部对外统一发布重大决策部署、综合灾 情 和 抢险救灾等重要信息 。 9.7 恢复重建 9.7.1 灾害发生地政府负 总责 , 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 负责 指导 本行 业(领域) 灾后 恢复 重建工作。 9.7.2 各

24、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 采取监测 、巡查 等必要措施, 防范 次生灾害。 10 评估改进 10.1 响应评估 应急响应或事件处置结束后 , 专项指挥部 和参与部门(单位) 宜 按以下工作要求开展应急响应评估: DB3311/T 134 2020 6 a) 参与部门(单位) 向 专项指挥部 提交本单位的 应对 工作流程清单。 b) 启动 级以上应急响应或 发生亡人 事件 的 , 专项指挥部 组织召开 应急响应和 事件应对处置评 估分析会 , 并 编制 复盘分析报告。 c) 专项指挥部 形成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交办各责任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和改进 。 责任部门 (单位) 按 期 向 指挥部 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10.2 体系 改进 10.2.1 各级组织 每年 宜 对自然灾害 防御 和应急处置 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开展 工作 情况总结,提 炼经验、 发现 不足,提出改 进 意见。 10.2.2 各级 专项指挥部 应汇总 各方对自然灾害 应急指挥体系运行的意见建议,评估运行成效,提出并 实施改进体系运行工作 的 建议。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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