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B 5301/T 17 2019代 替 DG5301/T 17-2017公 共 就 业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规 范 2019 -12- 01 发 布 2019- 12-01实 施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ICS 03.040C 75 DB5301/T 172019 I 目 次前 言 .引 言 .V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服 务 机 构 、 服 务 原 则 和 服 务 内 容 .13.1 服 务 机 构 .13.2 服 务 原 则 .13.3 服 务 内 容 .1 4 信 息 服 务 .24.1 信
2、 息 范 围 .24.2 基 本 要 求 .24.3 发 布 方 式 和 内 容 .24.3.1 信 息 栏 发 布 .24.3.2 电 子 屏 发 布 .24.3.3 互 联 网 发 布 .34.3.4 媒 体 发 布 .34.4 公 共 信 息 .35 登 记 服 务 .35.1 登 记 引 导 .35.2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登 记 .3 5.3 个 人 求 职 登 记 .35.4 用 人 单 位 就 业 ( 录 用 ) 登 记 .45.5 用 人 单 位 失 业 ( 退 工 ) 登 记 .46 用 人 和 求 职 面 谈 .46.1 用 人 面 谈 .46.2 求 职 面 谈 .5
3、7 职 业 指 导 .57.1 职 业 指 导 的 对 象 和 任 务 .57.1.1 对 象 .57.1.2 任 务 .57.2 用 人 单 位 指 导 .67.3 个 人 职 业 指 导 .6 8 对 求 职 困 难 人 员 服 务 .68.1 服 务 对 象 .6 DB5301/T 172019 II 8.2 服 务 内 容 .69 服 务 测 评 与 改 进 .79.1 服 务 测 评 .79.1.1 测 评 方 式 .79.1.2 测 评 方 法 .79.2 服 务 改 进 .8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公 共 就 业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质 量 满 意 度 测 评
4、表 .9 DB5301/T 172019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昆 明 市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昆 明 市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局 。本 标 准 起 草 人 : 周 洁 、 邢 磊 、 白 玲 、 闵 捷 、 赵 昊 玥 。本 标 准 代 替 了 DG5301/T 17-2017。 DB5301/T 172019 V 引 言就 业 是 民 生 之 本 , 中 华 人 民
5、 共 和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 第 28号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会 保 障 部 令 ( 第 23号 ) 对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的 范 围 、 方 式 、 内 容 、 目 标 等 明 确 了 具 体 要 求 。 公 共 就 业 职 业 介绍 服 务 坚 持 “ 以 人 为 本 ” 的 服 务 理 念 , 以 职 业 介 绍 为 基 础 , 以 “ 始 于 您 的 需 求 , 终 于 您 的 满 意 ” 为 目 标 ,通 过 搭 建 用 人 单 位 与 求 职 人 员 的 双 向 选 择 平 台 , 打 造 公 平 竞 争 的 人
6、力 资 源 市 场 环 境 , 指 导 用 人 单 位 招 聘到 合 适 的 劳 动 者 , 帮 助 求 职 人 员 实 现 市 场 就 业 , 同 时 开 展 好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管 理 、 用 人 和 求 职 面 谈 、 职 业指 导 和 对 求 职 困 难 人 员 的 就 业 帮 扶 等 公 共 服 务 , 促 进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的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 DB5301/T 172019 1 公 共 就 业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公 共 就 业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的 范 围 、 服 务 机 构 、 服 务 原 则
7、和 服 务 内 容 、 信 息 服 务 、 登 记 服务 、 用 人 和 求 职 面 谈 、 职 业 指 导 、 对 求 职 困 难 人 员 的 服 务 、 服 务 测 评 与 改 进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昆 明 市 公 共 就 业 机 构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的 管 理 规 范 工 作 。 政 府 有 关 机 构 为 残 疾 人 、 妇 女 等群 体 提 供 公 共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时 , 可 参 照 本 标 准 执 行 , 亦 可 推 荐 经 营 性 质 的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参 照 执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8、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T 10001.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通 用 符 号GB/T 15566.1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1部 分 : 总 则3 服 务 机 构 、 服 务 原 则 和 服 务 内 容
9、3.1 服 务 机 构公 共 就 业 职 业 介 绍 服 务 机 构 是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 具 体 承 担 公 共 就 业 职 业 介 绍服 务 职 能 的 机 构 。3.2 服 务 原 则 3.2.1 公 平 : 对 用 人 单 位 和 求 职 人 员 一 律 平 等 对 待 , 公 平 、 公 正 服 务 。3.2.2 公 开 : 公 开 服 务 规 章 制 度 和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流 程 等 , 公 开 服 务 监 督 投 诉 电 话 和 信 箱 。3.2.3 专 业 :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服 务 窗 口 或 岗
10、 位 所 需 任 职 资 格 和 能 力 。3.2.4 高 效 : 提 供 全 面 、 快 捷 、 准 确 的 服 务 , 实 行 首 问 负 责 制 、 全 程 代 理 制 、 一 次 性 告 之 制 、 限 时 办结 制 。3.2.5 灵 活 : 服 务 方 式 多 样 化 , 满 足 不 同 用 人 单 位 和 求 职 人 员 的 服 务 需 求 。 设 置 绿 色 通 道 , 推 行 预 约服 务 。3.2.6 优 先 : 对 于 就 业 困 难 的 求 职 人 员 , 高 校 毕 业 生 等 就 业 群 体 提 供 优 先 服 务 和 重 点 帮 助 。3.2.7 文 明 : 场 所
11、 整 洁 、 设 施 便 利 。 工 作 人 员 统 一 着 装 , 佩 戴 工 作 牌 , 摆 放 服 务 牌 , 明 示 服 务 身 份 ,宜 使 用 普 通 话 , 语 言 表 达 清 晰 准 确 , 语 气 亲 切 温 和 , 手 势 、 姿 态 具 有 亲 和 力 。 尊 重 隐 私 , 保 守 秘 密 。3.3 服 务 内 容服 务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a) 信 息 服 务 , 包 括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岗 位 信 息 收 集 、 信 息 整 理 、 信 息 交 流 与 信 息 发 布 等 。 设 置 和 完 善服 务 场 所 自 助 查 询 系 统 , 让 服
12、务 对 象 可 以 查 询 到 “场 所 能 提 供 、 自 己 有 需 要 ”的 信 息 ; DB5301/T 172019 2 b) 咨 询 服 务 , 包 括 就 业 政 策 法 规 及 服 务 咨 询 、 职 业 培 训 信 息 咨 询 、 求 职 和 用 人 咨 询 、 个 人 创 业 项目 咨 询 和 用 人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咨 询 等 ;c) 介 绍 服 务 , 包 括 求 职 和 用 人 面 谈 、 介 绍 就 业 和 推 荐 用 人 、 举 办 招 聘 洽 谈 会 、 引 导 劳 动 者 流 动 就业 等 ;d) 指 导 服 务 , 包 括 职 业 能 力 测
13、 试 评 估 、 职 业 分 析 与 评 价 、 职 业 生 涯 设 计 、 求 职 及 用 人 观 念 和 方 法指 导 等 ;e) 管 理 服 务 ,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就 业 ( 录 用 ) 登 记 、 用 人 单 位 失 业 ( 退 工 ) 登 记 、 公 共 就 业 职 业 介 绍服 务 争 议 处 理 、 协 助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监 督 检 查 、 协 助 组 织 和 管 理 劳 动 者 流 动 就 业 等 ;f) 受 托 服 务 , 包 括 受 用 人 单 位 委 托 组 织 招 聘 、 受 求 职 人 员 委 托 存 放 简 历 , 以 及 经 人 力 资
14、 源 社 会 保障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 批 准 , 开 展 职 业 培 训 、 劳 务 派 遣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代 理 及 社 会 保 险 参保 服 务 。4 信 息 服 务 4.1 信 息 范 围服 务 机 构 应 发 布 的 信 息 一 般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a) 劳 动 就 业 政 策 法 规 ;b) 岗 位 招 聘 信 息 ;c) 人 力 资 源 供 给 信 息 ;d) 就 业 、 创 业 服 务 信 息 ;e) 职 业 培 训 信 息 ;f) 职 业 供 求 分 析 预 测 信 息 ;g) 其 他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15、 信 息 。4.2 基 本 要 求服 务 机 构 应 使 用 统 一 规 范 的 标 志 标 牌 在 其 服 务 场 所 内 部 发 布 招 聘 广 告 、 信 息 等 , 利 用 广 播 、 电 视 、 网 络 、 报 刊 或 其 他 方 式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时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4.3 发 布 方 式 和 内 容4.3.1 信 息 栏 发 布4.3.1.1 信 息 栏 位 置 : 在 服 务 场 所 内 、 外 醒 目 处 , 服 务 台 ( 窗 口 ) 区 域 , 设 立 、 安 放 展 架 、 插 片 式 信息 架 、 信 息 窗 等 。4.3.1.2 场
16、所 服 务 信 息 : 向 服 务 对 象 公 示 服 务 范 围 、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时 间 、 服 务 流 程 、 办 理 须 知 等 总体 服 务 信 息 。4.3.1.3 招 聘 求 职 信 息 : 向 用 人 单 位 、 求 职 人 员 发 布 招 聘 、 求 职 、 培 训 等 信 息 , 以 满 足 用 人 单 位 及 求职 人 员 实 现 直 观 、 分 类 、 长 时 间 浏 览 、 摘 抄 记 录 信 息 的 需 要 。4.3.1.4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信 息 : 公 开 办 事 依 据 , 张 贴 或 悬 挂 一 些 醒 目 的 , 与 服 务 机 构
17、密 切 相 关 的 口 号 、标 语 、 宣 传 画 等 。 4.3.2 电 子 屏 发 布 DB5301/T 172019 3 利 用 场 所 内 设 置 的 电 子 屏 幕 , 发 布 用 人 岗 位 需 求 等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 内 容 一 般 主 要 是 岗 位 需 求 信 息 ,包 括 单 位 名 称 、 岗 位 名 称 、 招 聘 要 求 、 招 聘 时 间 、 联 系 方 式 , 同 时 也 可 发 布 宏 观 就 业 信 息 , 如 其 他 人 力资 源 市 场 供 求 信 息 , 还 可 滚 动 播 放 天 气 预 报 、 问 候 语 、 服 务 小 帖 士 、 应
18、 聘 小 技 巧 等 。4.3.3 互 联 网 发 布利 用 网 络 , 重 点 为 用 人 单 位 、 求 职 人 员 及 全 社 会 发 布 招 聘 、 求 职 、 创 业 、 培 训 等 信 息 , 以 实 现 网 络招 聘 、 求 职 的 服 务 需 求 , 发 布 范 围 广 、 快 捷 、 便 利 的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服 务 。4.3.4 媒 体 发 布运 用 报 纸 、 电 视 、 广 播 等 新 闻 媒 体 , 发 布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 宣 传 就 业 政 策 法 规 , 为 用 人 单 位 和 求 职 人员 等 提 供 就 业 、 创 业 政 策 和 信 息
19、 服 务 。4.4 公 共 信 息 在 场 所 内 外 , 利 用 指 定 墙 面 、 立 柱 等 张 贴 、 悬 挂 服 务 区 域 平 面 布 局 、 卫 生 间 、 出 入 口 与 安 全 口 位 置等 公 共 设 施 信 息 , 以 及 安 全 、 警 示 、 引 导 信 息 。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使 用 及 设 置 应 符 合 GB2894、 GB/T10001、GB/T15566.1的 要 求 。5 登 记 服 务5.1 登 记 引 导用 人 单 位 、 求 职 人 员 到 服 务 场 所 招 聘 人 员 和 求 职 , 工 作 人 员 应 先 予 以 分 类 办 理
20、 登 记 服 务 , 包 括 用 人单 位 招 聘 登 记 、 劳 动 者 求 职 登 记 、 用 人 单 位 就 业 ( 录 用 ) 登 记 或 失 业 ( 退 工 ) 登 记 。 根 据 登 记 类 别 , 确定 服 务 形 式 , 引 导 用 人 单 位 和 求 职 人 员 进 入 相 应 服 务 程 序 。5.2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登 记 5.2.1 登 记 范 围 。 为 自 愿 到 服 务 机 构 招 聘 人 员 的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5.2.2 提 供 资 料 。 相 关 资 料 复 印 件 应 加 盖 公 章 , 一 般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21、 下 列 内 容 :a) 加 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b)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其 设 立 的 文 件 ;c)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和 受 用 人 单 位 委 托 的 证 明 。5.2.3 明 确 需 求 。 招 聘 简 章 应 当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招 用 人 数 、 工 作 内 容 、 招 录 条 件 、 劳 动 报 酬 、福 利 待 遇 、 社 会 保 险 等 内 容 ,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招 聘 简 章 、 海 报 中 不 应
22、 含 有 歧 视 性 内 容 。5.2.4 信 息 管 理 。 指 导 用 人 单 位 填 写 信 息 登 记 表 , 做 好 信 息 的 发 布 、 整 理 、 存 档 。5.2.5 用 人 指 导 。 依 据 用 人 单 位 的 需 要 和 招 聘 进 展 提 供 。5.3 个 人 求 职 登 记5.3.1 登 记 范 围 。 凡 年 满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以 内 、 有 劳 动 能 力 、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就 业 条 件 , 自愿 到 服 务 机 构 求 职 的 劳 动 者 。 5.3.2 提 供 资 料 。 相 关 资 料 复 印 件 应 加 盖
23、公 章 , 一 般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a) 失 业 人 员 、 失 业 职 工 持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明 ;b) 企 业 的 下 岗 职 工 持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所 在 单 位 的 证 明 ;c) 流 动 就 业 人 员 持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居 住 证 明 或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明 ; DB5301/T 172019 4 d) 应 聘 国 家 规 定 的 技 术 工 种 、 专 业 岗 位 的 , 还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e) 其 他 人 员 持 居 民 身 份 证 、 学 历 证
24、 和 有 关 证 明 。5.3.3 细 化 需 求 。 登 记 求 职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 联 系 方 式 , 个 人 技 能 , 就 业 经 历 , 工 作 和 岗 位 要 求 等 。5.3.4 信 息 管 理 。 核 对 个 人 求 职 登 记 表 , 做 好 信 息 整 理 、 存 档 。5.3.5 求 职 指 导 。 依 据 求 职 人 员 的 需 要 提 供 。5.4 用 人 单 位 就 业 ( 录 用 ) 登 记5.4.1 登 记 内 容 。 为 用 人 单 位 新 招 用 员 工 提 供 就 业 ( 录 用 ) 登 记 服 务 。5.4.2 提 供 资 料 。 提 供
25、 的 资 质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应 加 盖 公 章 , 一 般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a) 加 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b)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其 设 立 的 文 件 ;c) 劳 动 合 同 书 原 件 ;d) 就 业 ( 录 用 ) 登 记 表 ( 名 册 ) , 内 容 包 括 劳 动 者 个 人 信 息 、 就 业 类 型 、 就 业 时 间 、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起 止 时 间 等 ;e) 就 业 创 业 证 (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原 件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5.4.3 登 记 办
26、理 。 资 料 齐 全 的 , 在 劳 动 合 同 书 原 件 上 加 盖 登 记 印 章 , 在 就 业 创 业 证 ( 就 业失 业 登 记 证 ) 原 件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上 载 明 就 业 ( 录 用 ) 记 录 。5.4.4 后 续 服 务 。 指 导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等 , 对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依 法 合 规 用 工 要 求 。5.5 用 人 单 位 失 业 ( 退 工 ) 登 记5.5.1 登 记 内 容 。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终 止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后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5.5.2 提
27、 供 资 料 。 相 关 资 料 复 印 件 应 加 盖 公 章 , 一 般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a) 加 载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b)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其 设 立 的 文 件 ;c) 终 止 、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解 聘 证 明 ;d) 失 业 ( 退 工 ) 登 记 表 ( 名 册 ) , 内 容 包 括 劳 动 者 个 人 信 息 、 就 业 期 间 、 失 业 ( 退 工 ) 原 因 及 终 止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解 聘 情 况 等 ;e) 就 业 创 业 证 (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28、 证 ) 原 件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5.5.3 登 记 办 理 。 资 料 齐 全 的 , 在 失 业 ( 退 工 ) 登 记 表 ( 名 册 ) 加 盖 登 记 章 , 在 就 业 创 业 证 ( 就业 失 业 登 记 证 ) 原 件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上 载 明 失 业 ( 退 工 ) 记 录 。5.5.4 后 续 服 务 。 完 成 失 业 ( 退 工 ) 登 记 的 劳 动 者 , 告 知 其 可 享 受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和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 符合 条 件 的 , 指 导 其 按 规 定 申 领 失 业 保 险 金 。6 用 人 和 求 职 面
29、谈6.1 用 人 面 谈6.1.1 了 解 情 况 。 了 解 用 人 要 求 及 相 关 情 况 。6.1.2 确 定 需 求 。 确 定 用 人 要 求 ,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拟 开 展 的 活 动 , 并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招 聘 方 案 建 议 。 6.1.3 推 荐 用 人 。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推 荐 用 人 :a) 若 有 合 适 的 求 职 人 员 , 即 时 向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b) 如 没 有 合 适 的 求 职 人 员 , 应 :1) 积 极 寻 找 适 合 的 求 职 人 员 ; DB5301/T 172019 5 2) 若 在 本 辖
30、区 未 能 招 到 合 适 的 求 职 人 员 , 应 与 其 他 地 区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联 系 选 择 可 推 荐的 求 职 人 员 。6.1.4 延 伸 服 务 。 对 于 在 15个 工 作 日 后 仍 无 应 聘 人 员 的 空 缺 岗 位 , 应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要 求 ,建 议 其 接 受 用 人 指 导 服 务 。6.1.5 二 次 面 谈 。 对 接 受 相 关 服 务 , 或 经 三 次 推 荐 后 , 仍 不 能 填 补 岗 位 空 缺 的 , 应 及 时 与 用 人 单 位 二次 面 谈 ,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继
31、 续 开 展 其 他 服 务 。6.2 求 职 面 谈6.2.1 收 集 信 息 。 了 解 求 职 人 员 意 愿 和 其 他 相 关 情 况 。6.2.2 确 定 需 求 。 根 据 了 解 的 基 本 情 况 , 确 定 求 职 人 员 的 服 务 需 求 , 告 知 求 职 人 员 拟 开 展 的 活 动 , 向求 职 人 员 提 出 迅 速 和 有 效 实 现 就 业 的 建 议 。6.2.3 介 绍 就 业 。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介 绍 :a) 如 有 适 合 的 空 缺 岗 位 , 即 时 安 排 求 职 人 员 与 用 人 单 位 面 谈 ; b) 没 有 合 适 的 岗 位 时 :1) 待 有 适 合 的 空 缺 岗 位 时 , 及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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