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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7107-1994 民用航空器座舱音频记录器最低性能要求.pdf

1、1994-10-31发布FA2 中国空工、HB 7107-94 1995-01-01实施总公司目次1 . on 0. . . . .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 . 0 . .,. . . . 1. 2 适用范围. ., ou.o. ., . . . . . .,. . . 2 引用标准. . . . . . .0. . . 3 术语. . . . . 3.1 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3.2 记录通道输入端4 一般要求. . . . . . . . . . . . ., . . 0 .,. . . . . . . .

2、. . .,. . . . . 4. 1 控制器的操作控制器的可达性输入电路的设计记录通道4.2 4.3 4.4 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记录信息. . . . . . . . 4.6 记录速度. . 4.7 试验的影响. . . . . . . . . 5 标准试验条件下的最低性能要求. . . . 5. 1 5.2 5.3 5.4 5.5 5.6 5.7 . . . .,. . . .,. . . . . 记录的连续性记录信息的保持功能试验装置音频频率响应失真.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噪声电平. . . . . . . .,. . . . . 音频电路之间的桐合. . . . . .,. . . 5.8 抖晃. ., . . . . . . . . . . 5.9 驾驶舱区域拾音器组件.,. . . . . .,. . . 6 环境试验条件下的最低性能要求 . .,. ., . . . . . . . 6.1温度高度试验温度变化试验冲击试验6.2 .,. . . . . . 6.3 . . . . 6.4 6.5 6.6 6.7 6.8 6.9 振动试验. . . .

4、. . . 湿热试验 ., . . . . . . . 电源输入试验. . . . . . . . . . .,. . . 传导电压瞬变试验音频传导敏感度试验音频磁场敏感度试验. . . . . . . . . . . . .04 (1) (1) (1) (1) (1) (1) (1) (1) (1) (2) (2) (2) (2) (2) (2) (2) (2) (2) (2) (3) (3) (3) (3) (3) (3) (4) (4) (5) (5) (5) (5) (6) (6) (6) (6) 1 6.10 射频敏感度试验.6.11 趾咀酣雷_,.-酣6.12爆炸试验. ou no

5、 0 6.13 强冲击试验和火烧防护试验6.14 海水浸泡试验附录A标准试验条件(补充件)ououo2 (6) (6) (6) (6) (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工业标准民HB 7107-94 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座舱 1.2适用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上安装的供航空器事故调查分析用的座舱音频记录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勺。2 I用标准HB 6167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3 术语3.1 设备本标准所使用的设备这一术语,是指能正确执行预定功能所需要的部件或装置(具体由制造人来决定),可以包括23.驾驶舱区域拾音器组件,该组件预定安装在

6、航空器驾驶舱内,用于拾取驾驶舱区域内飞行机组人员口头发出的所有声音,b.通道放大器sC.记录载体及其相关联的运带机构和存储装置sd.减震支架,e.电源,f.控制盒。3.2记录通道输入端在设备电路中,每个记录通道放大器(但不包括如驾驶舱区域拾音器组件中的前置放大器)的最前端.4 一幢要求4. 1 控制器的操作仅供飞行期间使用的控制器(如有的话),当它在所有可能的位置组合和顺序下工作时,不1994-10-13发布1995-01-01实施1 HB 7107-94 应出现或持续有损于设备连续工作性能的状态。4.2 于飞行人员不易触及处。4.3输人电路的设计输入电路应设计成g当按照制造人规定的方法将设备

7、的音频输入电路与航空器的其它音频电路相联接时,该输入电路对其它音频电路的工作性能不应有不利影响。4.4记录通道设备应能够同时记录至少四个通道的信息(详见本标准第5.9. 1条规定)。4.5记录信息按CCAR25.1457的规定,所设计的设备在航空器飞行期间应能自动记录下列音频信息sa.在航空器上通过无线电发出或接收到的通话sb.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之间的直接对话sc.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机载内话系统时的通话,d.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如果航空器上装有这种系统)时的通话se.进入耳机或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进场设备的通话或音频识别信号Bf.来自于驾驶舱区域拾音器的各种声音.4.6记录速度a

8、驱动记录载体通过记录机构的速度,应与市场上可以购买到、能令人满意地重放记录载体上所记录的音频信息的重放设备的带速相协调一致sb.记录速度偏离设计给定速度的允差应不大于士7%。4. 7试验的影响除非另有规定,设备在连续进行规定的诸项试验之后,应没有对设备连续工作性能有任何可辨别的有害影响。5 标准试验条件下的最低性能要求确定座舱音频记录器性能的标准试验条件见本标准附录Ao5. 1 记录的连续性设备接通电源后,应能连续记录施加到每个记录通道输入端的全部信息。5.2 记录信息的保持从设备断开电源时算起,记录载体上每一个磁迹应保持断电前至少30min已记录的信息,该30min以前所记录的信息就可以抹除

9、。设备一旦断开电源,这种抹除功能应即刻终止。5. 3 功能试验装置应提供音响或目视装置,以便在飞行前检查座舱音频记录器是否工作正常。5.4 当任一记录通道输入端所施加的音频输入信号电平(该电平应在制造人设计给定的极限范围内保持恒定,且其频率在3503000Hz范围内变化时,记录载体上所记录的信号电平(在适配的重放设备的输出端测得)的变化应不超过6d阪总11:I-I!I D 2 HB 7107-94 5.5失真在1000Hz的音频信号条件下,应满足下述要求za.当任一记录通道上所施加的输入信号电平等于设计的最大输入电平时,记录信号的噪声和失真(在适配的重放设备的输入端测得)应不超过10%。b.当

10、所施加的输入信号电平等于设计的最大输入电平的0.1时,记录信号的噪声和失真应不超过6%。5.6无输入信号时的音频噪声电平在没有输入信号施加到任一记录通道输入端时,记录载体上所记录的噪声电平(在适配的重放设备的输出端测得)应比有输入信号施加到同一记录通道输入端时记录载体上所记录的电平至少低35dB。此时所施加的输入信号频率应为该通道的最大响应的频率,电平应等于设计的最大输入电平。5.7 当频率为1000Hz,幅值等于设计的最大幅值的输入信号施加到任一记录通道输入端时,搞合到其它每个记录通道上所记录的信号电平(在适配的重放设备的输出端测得应比施加有输入信号的通道所记录的信号电平至少低35dB.5.

11、8抖晃当幅值等于设计的最大幅值的输入信号施加到任一记录通道输入端时,记录载体上所记录的在0.5-250Hz之间的任一抖晃频率的电平(在适配的重放设备的输出端测得)应不超过该通道所记录的输入信号电平的2%均方根值)圄5.9 5.9.1 一般设计要求5.9.1.1 驾驶舱区域拾音器组件的机械设计该组件的所有零部件(例如前置放大器或其零部件)可不必与驾驶舱区域拾音器装在同一个机械单元中,只要它们能够完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即可。5.9.1.2 驾驶舱区域拾音器组件的电气设计应使该组件的电气输出(不经改变能够直接施加到记录通道中的两端输入端上。5.9.2 拾音器的频率响应当驾驶舱区域拾音器置于恒压

12、声源中,恒压声源的声压级应在60-120dB范围内,基准声压取o.02mPa(0. 0002dyn/cm2).该恒压声源的频率在400-3000Hz范围内变化时,拾音器输出电平的变化应不大于12d阪总范围)。5.9.3 拾音器的谐波失真当驾驶舱区域拾音器置于频率为500Hz声压源(声压源的声压级应在60-120dB范围内,基准声压取O.02mPa(0. 0002dyn/cm2)中时,拾音器输出的总谐波失真应不超过10%。5.9.4 拾音器组件中前置放大器的频率响应a.当一个恒定电平的输入信号频率在设计给定的通频带内变化时,前置放大器输出电平的变化应不大于6dB(总范固hb.当一个恒定电平的输入

13、信号频率从3000Hz增大时,前置放大器的输出电平应连续减3 HB 7107-94 ., 、I J C.设备中应设计有调整装置,以便前置放大器的低端截止频率能够在700-1000Hz之间可调,该调整装置应置于飞行机组人员不可触及处sd.当一个恒定电平的输入信号频率在由低端截止频率降至前置放大器可以调到的频率时,前置放大器的输出电平应以每倍频程至少15dB的速度降低。5.9.5 拾音器组件中前置放大器的谐波失真在前置放大器的输入端施加一个不大于1000Hz(此频率处在设计的通频带内)的信号,使输入电平等于拾音器在声压级为120dB时的输出电平,调整前置放大器的增益,使输出端产生最大额定电辰。这时

14、,总的谐波失真应不超过10%。5.9.6 漏磁场当驾驶舱区域拾音器组件在不近磁干扰的区域中处于工作状态,拾音器组件离磁罗盘最近的边距罗盘中心305mm(l2in)时,该拾音器组件的杂散磁场所引起的磁罗盘的指针偏转应不大于5.5. 9. 7 绝缘电阻驾驶舱区域拾音器组件(非电路部分)的任一外露导电材料与该组件的电路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用至少500V的直流兆欧表进行测量,应不小于10MO。6 环境试验条件下的量低性能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环境试验条件下,本标准第6.1-6.L 2条的试验程序应按HB6167中的有关规定进行。6.1 温度一高度试验6. 1. 1 低温试验6.1.1.1 设备在经受低温

15、试验时,应满足本标准第4.6b条、5.1条、5.3条、5.4条、5.5条、5.8条、5.9.4条和5.9.5条规定的要求.而且,所有的机械装置均应能完成其预定功能.6. 1. 2 在低温试验进行完毕之后,驾驶舱区域拾音器组件应满足本标准第5.9. 2条和5. 9. 3条的要求6. ,. 2 高温试验6.2. 高温短时工作试验设备在高温短时工作温度条件下工作时,应满足本标准第4.6b条、5.1条、5.3条、5.4条、5.5条、5.8条、5.9.4条和5.9.5条规定的要求.而且,所有的机械装置均应能完成其预定功能。6.2.2 高温工作试验当设备在高温工作温度条件下工作时,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

16、5.3条、5.4条、5.5条、5. 8条、5.9.4条和5.9. 5条规定的要求。而且,所有的机械装置均应能完成其预定功能.6. .2.3 设备外观检查在高温试验选行完毕之后,立即进行外观检查,设备的各个组成部分上应没有某种物质(例如润滑脂或浇灌封装化合物等渗出或滴落的现象。HB 7107-94 6.1.2.4 驾驶舱区域拾音器的检测在高温试验进行完毕之后,应满足本标准第5.9. 2和5.9. 3条规定的要求n6.1.3高度(低气压)试验6.1.3.1 设备在经受高度(低气压试验时,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5.4条和5.9.4条规定的要求。而且,所有的机械装置均应能完成其预定功能。6.1.3.

17、2 在高度(低气压)试验进行完毕之后,驾驶舱区域拾音器应满足本标准第5.9.2条和5. 9. 3条规定的要求。6. 1. 4 减压试验此项试验仅适用于飞机增杖舱内安装的设备,以及增压舱内压力突然F降和下降以后要工作的设备。6.1.4.1 在整个减压试验过程中(包括设备在减压试验高度处的10mn保持时间),设备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5.4条和5.9. 4条规定的要求。而且.所有的机械装置均应能完成其预定功能。6.1.4.2 在减压试验进行完毕之后,驾驶舱区域拾音器应满足本标准第5.9. 2条和5.9.3条规定的要求。6.2 温度变化试验设备在经受温度变化试验时,应满足本标准第4.他条、5.1条

18、和5.8条规定的要求。而且,所有的机械装置均应能完成其预定功能。6.3 冲击试验6. 3. 1 飞行冲击在给设备施加60m/s(6g)的飞行冲击之后,设备应满足本标准第5.1-5.8条、第5.9. 2 条-5.9.5条规定的要求。而且,所有的机械装置均应能完成其预定功能。6. 3. 2 坠撞安全冲击在给设备施加150m/s(15g)的坠撞安全冲击之后,设备应能保持在它的安装支架t.没备的零部件或设备的安装支架应没有从设备上或者从冲击台上分离脱落的现象.注z进行此项试验可能去导致曼试设备损坏.因此,第4.7矗规定不适用于本矗.6.4 摄动试验6.4. 1 设备在经受振动试验时,应满足本标准第4.

19、他条、5.1条.5.4条、5.6-5.8条和5.9. 4条规定的要求。而且,所有的机械装置均应能完成其预定功能。6.4.2 在振动试验进行完毕之后,驾驶舱区域拾音器应满足本标准第5.9. 2条和O.9. :1条规定的要求,6.5 6.5.1 设备在经受了湿热试验和紧接着的15min预热之后,应满足本标准第4.仙条、S.1 条、5.4条、5.5条、5.7条、5.8条、5.9.4条和5.9. 5条规定的要求,而且,所有的机械装置均应能完成其预定功能。6. 5. 2 在湿热试验进行完毕之后,驾驶舱区域拾音器应满足本标准第5.9.2条和5.9. :1条规定的要求。r , HB 7107-94 6.6

20、电源输入试验6. 6. 1 电源输入变化试验设备在经受电源输入变化试验时,应满足本标准第4.6b条、5.1条、5.2条、5.4条、5.5 条、5.9. 4条和5.9.5条规定的要求。而且,所有的机械装置均应能完成其预定功能。6.6.2 低电压试验设备在经受HB6167.18中规定的低电压试验时,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5.2条、5.5条和5.9. 5条规定的要求.而且,所有的机械装置均应能完成其预定功能。6. 7 传导电压醺变试验6. 7. 1 间歇瞬变设备在经受间歇瞬变试验之后,应满足标准第5.1条、5.4条、5.5条、5.9. 4条和5.9. 5 条规定的要求。6.7.2重复性瞬变设备在经

21、受重复性瞬变试验时,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5.4条、5.5条、5.6条、5.9.4条和5.9. 5条规定的要求。6.8 音频传导敏感度试验,应满足本标准第5.3条、5.5条、5.6条和5.9. 5条规定的要求.6.9 音频磁场敏感度试验设备在经受本试验时,应满足本标准第5.3条、5.6条和5.9.5条规定的要求。6.10 射频敏感度试验设备在经受射频(传导和辐射)敏感度试验时,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5.2条、5.3条、5.5条、5.6条、5.9. 4条和5.9.5条规定的要求。6.11 设备发射(传导和辐射)出的寄生射频能量(用电平表示)应满足E王B6167.23中的规定。6.12 爆炸试

22、验预定安装在航空器上可能存在有爆炸性大气环境部位的设备应经受爆炸试验。试验期间,处于工作状态的设备不应引起试验箱内易爆混合物的爆炸。注z进行姐炸试验可徨会导致萤试设备损坏.因此,本标准第.7条规定不适踊于本条-6.13 强冲击试验和火烧防护试验6. 13. 1 在设备的每个记录通道输入端施加一个频率为1000Hz的输入信号(其电平在设计的电平范围内),施加时间为3伽mL6. 13. 2 从设备中取出记录载体,拿到适配的重放设备上进行重放,并选用合适的测量设备,测定每个通道上1000Hz频率信号的输出电平和失真特性.试验期间,记下重放设备的音量和音调控制器如果有的话的调整位置以及所输入的电源电压

23、。6. 13. 3 将记录载体重新置于受试设备中的正常位置,使受试设备的主要部件(包括记录载体、记录机构、记录载体卷袖、传动带机构和存储装置等)承受加速度峰值至少98Om/s(100g)6 HB 7107-94 持续时间至少11ms的强冲击。如果受试设备的形状不是圆形的,则应将这个强冲击力施加在受试设备的最长对角线方向上.6. 13. 4 当设备经过本标准第6.13. 3条规定的强冲击试验之后,在设备主要部件不做任何修理或更换的条件下,使其承受至少1l00C的火焰烧烤。试验过程中,受试设备的外表面至少有50%被火焰所包围,连续不断地烧烤至少3Omino在设备承受本标准第6.13. 3条规定的强

24、冲击之舍,检查受试设备外表面,如果发现有强冲击试验之前并不存在的裂纹、孔眼、或者其它裂缝区域,则应使这些区域尽可能地处在被火焰所包围的设备外麦丽的50%以内.让受试设备自然冷却,而不借助于水或其它强迫冷却措施,6. 13. 5 从经受过强冲击和火烧试验的设备中取出记录载体,利用在本标准第6.13. 2条试验中使用过的同重放设备和测量设备,并按记下的重放设备的音量和音调控制器的调整位置以及所输入的电源电压,重放记录载体,测定每一个通道上1000日z频率信号的输出电平和失真特性。这些性能参数中的任何一个实测值与按照本标准第6.13. 2条规定预先测量出的值相比较,其变化均应不大于2dB.而且,记录

25、载体应保持完整。注=进行强冲击试验和血烧试验可能会导致曼试设备损坏.因此.本标准第4.7矗规定不适用于本矗.6. 14 海水浸泡试验6. 14. 1 在设备的每个记录通道输入端施加一个频率为1000Hz的输入信号(其电平在设计的电平范围内).施加时间为30mino6. 14. 2从设备中取出记录载体,拿到适配的重放设备上进行重放,并选用合适的测量设备,测定每个通道上1000Hz频率信号的输出电平和失真特性。试验期间,要记下重放设备的音量和音调控制器(如果有的话)的调整位置以及所输入的电源电压。6.14.3 从重放设备上取出记录载体,并将记录载体整个地浸入海水中,在试验室内温度条件下浸泡至少48

26、ho试验期间,记录载体相对于记录机构以及诸如记录载体卷轴、传动带机构和存储装置这类受试设备的零部件均应正常安装,6. 14.4 从海水中取出记录载体,并采用适合于特定记录载体材料的干燥技术使其干燥。6. 14. 5 利用6.14. 2条试验中使用过的同一重放设备和测量设备,按记下的重放设备的音量和音调控制器的调整位置以及所输入的电源电压,重放记录载体,测定每个通道上1000Hz频率信号的输出电平和失真特性。这些性能参数中的任何一个实测值与6.14.2条中预先测量出的值相比较,其变化度不大于2dBo而且,记录载体应保持完整。7 HB 7107-94 附录A标准试验条件(补充件)本附录给出了适用于

27、确定座舱音频记录器性能的标准试验条件。A1 试验条件下列试验条件适用于本标准zA1.1 试验室大气条件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的试验均应在HB6167. 1中规定的试验室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A1.2 电源条件A 1. 2. 1 直流电源输入电压除非另有规定,当所设计的设备是用直流电工作的情况下,所有的测量均应在直流电源输入电压被调整到下列电压值时进行za. 13.75V士2%(当设备额定电压为12-14V时); b. 27.50V士2%(当设备额定电压为24-28V时应在设备电源输入端测量输入电压A 1. 2. 2 交流电源输入电压除非另有规定,当所设计的设备是用交流电工作的情况下,所有的试验均

28、应在交流电源输入电压被调整到设计的电压值(容差为士2%)时进行。A1. 2. 3交流电源输入频率A 1.2.3.1 恒频电源除非另有规定,当所设计的设备是用基本为恒定频率(例如:400Hz)的交流电源供电工作的情况下,所有的试验均应在电源输入频率被调整到设计的频率值(容差为士2%)时进行,A1. 2. 3. 2变频电源除非另有规定,当所设计的设备是用可变频率(例如:350-1000Hz)的交流电源供电工作的情况下,所有的试验均应在电源输入频率被调整到所选定的频率值(容差为士5%)时进行.所选择的这个频率值应处在设计的电源输入频率范围之内。A1. 3设备的调整在进行规定的诸项试验之前,应按照制造

29、人推荐的方法,对设备的电路作适当调整。A1. 4 试验仪表的预防措施在进行诸项试验期间,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预防由于耳机、电压表、示波器以及其它测试仪表联接在设备的输入阻抗和输出阻扰上而引起误差.A1.5联接负载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的试验均应在将设备的输入和输出与具有设计阻抗值的负载相联援的情况下进行。A1.6预热时间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的试验均应在预热不少于15副n后进行.2 试验条件限制l8 HB 7107-94 上述规定的试验条件不适用于专用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设备的具体设计要求来修改试验条件。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三0一研究所提出s本标准由国营干山电子仪器厂、三。一研究所负责起草s本标准主要起草人s康中华、佟景广、张福和、王云松、张莉s本标准等效采用美国联邦航空局TSO-C84中引用的4座舱话音记录器最低性能标准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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