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40 CCS B 64 备案号: L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业 行 业 标 准 LY/T 2275 2020 代替 LY/T 2275 2014 中国森林认证 竹林经营 Forest certification in China-Bamboo stand management (报批稿) 2020 - 12 - 29 发布 2021 - 06 - 01 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 LY/T 2275 202X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指标体系 . 2 4.1 法律义务 . 2 4.
2、2 竹林权属 . 2 4.3 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利 . 2 4.4 竹林经营方案 . 2 4.5 竹林资源培育和利用 . 3 4.6 竹林保护 . 4 4.7 环境影响 . 5 4.8 监测和档案管理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国家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 . 9 附录 C( 资 料性附录) 相关指南和技术规程 . 10 LY/T 2275 202X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 GB/T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 本文件代替 LY/T 2275 2014中国森林认证 竹林经
3、营,与 LY/T 2275 2014 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竹林”、“竹林经营认证”的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增加了“竹林经营单位”、“竹林伴生树种”的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删除了“ 国家法律法 规和国际公 约 ”(见 2014 年版的 4.1); 增加了“ 法律义务 ”(见 4.1); 删除了“ 森林权属 ”(见 2014 年版的 4.2); 增加了“ 竹林权属 ”(见 4.2); 删除了“森林经营方案”(见 2014 年版的 4.4); 增加了“竹林经营方案”(见 4.4); 修改了“竹林资源培育和利用”(见 4.5, 2014 年版的
4、 4.5); 删除了“生物多样性保护”( 2014 年版的 4.6); 修改了“竹林保护”(见 4.6, 2014 年版的 4.8); 修改了“环境影响”(见 4.7, 2014 年版的 4.7); 修改 了“监测和档案管理”(见 4.8, 2014 年版的 4.9) 。 本 文件由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森林认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360)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林业科学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 科技信息研究所、国际竹藤中心、南京林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艾文胜、杨明、孟勇、彭凌云、于玲、李屹峰、赵劼、漆良华、王福升、付博、 涂佳、李美
5、群、胡伟、彭超、陆文明、官凤英。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LY/T 2275 2014。 LY/T 2275 202X 1 中国森林认证 竹林经营 1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竹林经营认证 应遵循的指标体系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对以生产竹材、竹笋为主的竹林经营单位的竹林经营活动等进行 审核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 GB/T 20391 毛竹林丰产技术 GB/T 28951
6、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GB/T 32770 2016 竹子名词术语 GB/T 35242 2017 主要商品竹 苗质量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391、 GB/T 28951、 GB/T 32770 2016、 GB/T 35242 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3.1 竹林 bamboo stand 以竹类植物为主要物种的林分。 来源: GB/T 32770 2016, 2.12 3.2 竹林经营认证 bamboo stand management certification 通过 认证机构 对竹林经营单位的竹林经营活动进行审核和评估,以证明该单位竹林实现了
7、可持续经 营。 3.3 竹林经 营单位 bamboo stand management unit 拥有一定面积、边界明确的竹林区域,并能依照确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开展竹林经营、具有法 人资格的竹林经营主体。 LY/T 2275 202X 2 3.4 竹林伴生树种 companion tree species in bamboo stand 为预防和减少风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对竹林的影响,增加竹林树种组成,增强竹林抗逆性而在竹林 中保留、培育的乔木树种。 4 指标体系 4.1 法律 义务 4.1.1 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4.1.1.1 竹林经营单位应遵 守 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见附录 A)
8、 、 国际公约(参见附录 B)并备 有相 关文本。 4.1.1.2 曾有违法行为的竹林 经营单位已依法采取 措施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4.1.2 林地 保 护 4.1.2.1 竹林经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采伐、在林区内非法定居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行为。 4.1.2.2 严禁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4.2 竹林权属 4.2.1 权属文件 4.2.1.1 竹 林经营单位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应有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 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如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等。 4.2.1.2 竹 林经营的范围应有明确的边界,并标记在地图上。 4.2.2 权属争议 4.2.2.1 竹 林经营
9、单位在处理有关 竹 林权属争议时,应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4.2.2.2 现有的权属争议和冲突未 对 竹 林经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权属争议或利益争端对 竹 林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的 竹 林经营单位不能通过森林认证。 4.3 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利 按 GB/T 28951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竹林经营方案 4.4.1 方案编制 4.4.1.1 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林业长期规划、当地条件以及技术要求等,进行适时、有效、 科学的编制。 4.4.1.2 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当地社区和利益方的意见 ,将结果公示并备案。 4.4.1.3 建
10、立在翔实、准确的森林资源信息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近期森 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和专业技术档案等信息。 4.4.1.4 方案及其附属文件宜包 括以下内容: LY/T 2275 202X 3 基本情况,包 括森林资源、 环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所有权状况、社会经济条件、社会发展 与主导需求、竹林经营沿革,以及邻近土地的概况; 竹林资源现状与经营评价; 竹林经营方针与经营目标; 竹林功能区划、竹林经营类型与林分类型(公益林和商品林); 竹林培育,包括种苗生产、更新造林和丰产培育等; 竹林采伐,按竹林经营类型包括年采伐量、采伐年龄、采伐时间、采伐强度和采伐方式等; 竹笋采挖,包括采
11、挖时间、采挖强度和留笋养竹情况等; 除竹材、竹笋外的其他非木质资源经营; 竹林健康和环境保护,包括竹林有害生物防治、竹林防灭火、水土保持、化学品和有毒物质的 控制等; 竹林林地征占用情况等; 野生动植物保护,特别是珍贵、稀有、濒危物种的保护; 竹林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包括林道和作业道的建设与维护; 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竹林经营的生态与社会监测措施和影响评估; 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保护竹林中其他树种的措施; 与竹林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和图表。 4.4.1.5 条件许可下,应向当地社区、村及上一级行政区的利益方公告竹林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 4.4.2 方案修订 4.4.2.1 根据竹林资源的
12、监测结果、新的科技成果、信息和政 策,以及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 适时修订或调整竹林经营方案。 4.4.2.2 修订或调整的竹林经营方案应具有连贯性,并保存其修订记录。 4.4.2.3 修订的竹林经营方案需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5 竹林资源培育和利用 4.5.1 竹林资源培育 4.5.1.1 根据竹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作业计划,开展竹林经营活动。 编制竹笋年度采挖计划时。要按照不同竹林经营类型确定留笋养竹数量、质量及其分布,合理 采挖竹笋; 保留 有关竹林的采笋量和采笋时间的记录 。 编制竹林年度采伐计划时,要在资源监测的基础上合理采伐竹材,保持竹林合理生长量和竹林 采伐量;保留有
13、关竹林的采伐量和采伐时间的 记录。 4.5.1.2 竹林经营应根据不同竹林经营类型,确定合理投入,实现稳定的经济效益。 4.5.1.3 应明确合理的预算投入,以确保竹林认证的正常实施。 4.5.1.4 竹林经营技术: 合理开展林地清理,加强 土壤管理 。 注重竹林 结构调整 ,合理采伐利用,科学留笋养竹以提高竹林的均匀度和整齐度。 重视竹林防灾减灾,雪压严重地区要合理选留竹林伴生树种或去梢等处理。 鼓励营造竹木混交林,选择合适的竹林伴生树种和选留合理的伴生数量。竹木混交林中涉及的 其他林木的经营活动,应参照 GB/T 28951 进行。 LY/T 2275 202X 4 竹林 更新 造林鼓励使
14、用块状或带状整地和以套种代养护的方式。 造林竹种优先选择乡土竹种。若选择外来竹种,应有引种试验的支撑。 4.5.1.5 积极 开展 竹林多种经营,包括培育、保护和利用的措施 。 4.5.2 竹林资源利用 4.5.2.1 竹林 经营 单位优先考虑就地利用,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 4.5.2.2 竹林经营单位应制定和执行有利于 各种产品 (例如竹材、竹笋、非竹产品等)最佳利用的措 施,促进产品的 多样化 ,并开发新的产品和市场 。 4.5.2.3 竹林经营应合理利用采伐剩余物,提高竹资源利用率 。 4.5.3 技能培训 竹林经营 单位 应制定培训计划,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对这些培训进行记录
15、。 4.5.4 现场指导 专业 技术人员 对作业人员的野外作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6 竹 林保护 4.6.1 竹林健康经营 4.6.1.1 加强竹林管理,培育优良竹材、竹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清除由于病变或灾害造成的质量低 下的竹材、竹笋,维护竹林的健康。 4.6.1.2 根据适应性原则,鼓励逐步引进其他树种,调整竹林结构,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 4.6.1.3 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动物种群、过度放牧对竹林更新、生长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4.6.1.4 竹林经营单位应保护 有特殊服务功能的竹林,例如:水源涵养区、农田防护区、生物多样性 保护区、旅游休闲区等分布的竹林 。 4.6.1.5 竹林
16、经营单位 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或制止人为活动对竹林造成的破坏。 4.6.2 竹林生态系统保护 4.6.2.1 竹林经营单位采取保护措施, 保持或提高竹林的生态功能。 4.6.2.2 竹林经营单位通过调查确定其经营范围内典型、稀有、脆弱的竹林生态系统,并制定和实施 保护措施,确保其可持续。 4.6.2.3 竹林经营单位识别典型、稀有、脆弱的竹林生态系统时,应考虑国家、区域、全球水平上具 有重要意义的物种自然分布区和景观区域。 4.6.2.4 竹林经营单位经营竹林时应保护竹林地被、杂灌等植物,适当保留竹林中乔灌木或在林中空 地补植部分竹林伴生树种或珍贵树种,丰富植物多样性。 4.6.3 物种保护
17、 4.6.3.1 存在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种时应采取合理保护措施。 4.6.3.2 竹林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本竹林经营区需要保护的珍贵 、稀有、濒危动植 物种及其分布区(具体目录参见附录 B、附录 C),并在地图上标注。 4.6.3.3 竹林经营单位制定针对保护区、受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在竹林经营活动中 得到有效实施。 4.6.3.4 竹林经营不得开发和利用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国际公约明令禁止的物种。 LY/T 2275 202X 5 4.6.4 有害生物防治 4.6.4.1 评估竹林潜在的有害生物影响,制定相应的防治计划。 4.6.4.2 根据森林病虫害
18、防治条例的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优先采用生物防治,鼓励采用 生物、物理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 4.6.4.3 对防治计划、措施、防治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4.6.5 竹林防灭火 4.6.5.1 根据森 林防火条例,建立竹林防灭火制度。 4.6.5.2 制定和实施竹林火情监测和防灭火措施。 4.6.5.3 进行竹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4.7 环境影响 4.7.1 环境影响分析 4.7.1.1 竹林经营单位根据竹林经营的规模、强度及资源特性,分析竹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 根据分析结果修订竹林经营方案和调整作业方式,减少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7.1.2 营林
19、应采取减轻、补偿或恢复环境影响的措施,并对相关的经济、技术等指标进行分析和评 估。 4.7.2 环境保护 4.7.2.1 竹林经营单位应遵循相关技术规程(参见附录 C),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所有可能会对竹林 产生环境影响的经营活动,以确定可行的实践活动。 4.7.2.2 竹林经营单位应采取竹林经营对于水资源、土壤管理和保护的有效监测措施。减少竹林经营 对水资源质量和蓄水量的不良影响,控制水土流失,避免对竹林集水区造成重大破坏。 4.7.2.3 竹林经营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或改善土壤结构、土壤肥力以维持地力,防止水土流失。 4.7.2.4 竹林经营应采取可行的林地清理、土壤耕作、采收和运输等作业方式
20、,减少对土壤、水资源 等环境因素的负面影响。 4.7.2.5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佳经营作业的要求,竹林经营单位应对河道、溪流、池塘、泉眼和湖 泊沿岸区进行保护。并绘制这些保护区域地图,以提高竹林服务功能和资源的价值。 4.7.3 化学品控制 4.7.3.1 制定 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提供适当的装备和技术培训,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化学品对环境的 污染和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4.7.3.2 禁止使用世界卫生组织 1A 类和 1B 类杀虫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参见附录 A)。 4.7.3.3 应对职工进行化学品使用培训,对使用及存贮环境有害化学品的情况应进行登记并保存记录。 4
21、.7.3.4 对竹林经营中的废弃物(农药、肥料包装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对环境的损害。 4.7.3.5 机械施工过程中避免漏油。 4.7.4 外来竹种监测 4.7.4.1 应对外来竹种严格检疫并评估其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在确保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不造成 破坏的前提下,才能引进外来 竹种。 4.7.4.2 对外来竹种的使用进行记录,并监测其生态影响,对有害外来竹种及时清理。 LY/T 2275 202X 6 4.7.4.3 禁止使用转基因竹种。 4.8 监测和档案管理 4.8.1 监测 4.8.1.1 应制定竹林监测方案,竹林监测的主要内容,宜包括: 主要竹林产品的储量、产量和资源消耗量;
22、 竹林结构、生长、更新及健康状况; 竹林有害生物和林火的发生动态和趋势; 竹林经营的成本和效益; 气候因素和空气污染对竹林生长的影响; 竹材采伐、竹笋采挖及其他经营活动; 人类活动情况,例如过度放牧或过度畜养; 年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 4.8.1.2 依据竹林经营规模和强度,制定与 经营方案相适应的监测方案和评估措施。 4.8.1.3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地图,并登记造册,以评估竹林动态变化。 4.8.1.4 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对竹林经营方案进行修订。 4.8.1.5 在信息许可的前提下,竹林经营单位以书面形式(文件、公报等)定期向公众公布竹林监测 结果概要。 4.8.2 档案管理 4.
23、8.2.1 应建立竹林经营档案管理台账。 4.8.2.2 建立竹材、竹笋跟踪管理系统,对竹材采伐、竹笋采挖和运输、加工到销售整个过程进行跟 踪、记录和标识,确保追溯到竹材、竹笋产品的源头。 LY/T 2275 202X 7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A.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A.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
24、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森林采伐更 新管理办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A.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林木林地权属 争议处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的实施办法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
25、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LY/T 2275 202X 8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A.4 禁用或严格限制使用化学品文件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LY/T 2275 202X 9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国家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 /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LY/T 2275 202X 10 C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相关指南和技术规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名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公布禁贸物种和国家名单 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南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速生丰产用材林培育技术规程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技术规程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 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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