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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T 1156-2021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通则.pdf

1、 ICS 13.020.01 CCS Z 04 DB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562021 代替 DB11/T 11562015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通则 General principles for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2021 - 09 - 24发布 2022 - 01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1562021 I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审核基本原则 . 2 5 审核逻

2、辑 . 2 6 审核程序 . 3 7 审核技术要求 . 5 8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 . 17 附录A(资料性) 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分析内容示例 . 18 附录B(资料性) 物料平衡示例图 . 20 DB11/T 1156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 11562015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通则,与DB11/T 11562015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制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审核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分别结合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特点,提 出了

3、不同的审核技术要点,更具操作性(见第7章,2015年版的第7章); b) 细化了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等问题的发现、原因分析和对应清洁生产方案的技术要求(见 第 7 章,2015年版的第7章); c) 细化了环境管理要求,并根据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四大要素,明确污染物产生、控 制和处置/排放等的具体内容(见7.2.5,2015年版的7.2.1.1 h); d) 细化了平衡实测和原因分析的要点,尤其对特征污染因子平衡的建立和分析提出了更为细致 的技术要求(见7.3,2015年版的7.3); e) 清洁生产方案类型发生变化,清洁生产方案分为清洁生产重点方案和一般方案,重点方案要 求解决清洁生

4、产审核关键问题并支撑清洁生产目标完成(见3.8、7.4.1,2015年版的3.2); f) 新增了1个资料性附录:物料平衡示例图(见附录B)。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污染源管理事务中心、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科国清(北京)环境发 展有限公司、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候剑、彭燕坤、孙慧、吕竹明、张心钰、温婷婷、黄怡、王宝成、吕泽瑜、 王力明、李晓斌、邱银权、于承迎、李晓丹。 本文件及其所代

5、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于2015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11/T 11562021 III 引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提高资源与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有毒有害物质使 用,减少污染物产生与排放,保护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和方法,为企业和 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以及清洁生产管理部门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开展评估和验收工作 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制订本文件。 DB11/T 11562021 1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原则、逻辑、程序、技术要求以及报告编制基本要 求。 本

6、文件适用于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 13234 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

7、控制标准 GB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DB11/ 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T 1040 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84和GB/T 124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洁生产审核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

8、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 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 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3.2 审核期 audit period 企业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从起始日期到结束日期的时间段,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DB11/T 11562021 2 3.3 审核基准期 benchmark period of audit 企业开展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当年的上一个自然年。非连续生产企业可取上一年度同一生产周期 为审核基准期。 3.4 审核考察期 review period of audi

9、t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活动包括审核基准期在内、以审核基准期回溯三个自然年的时间。 3.5 “双超”企业 enterprises of pollutants exceeding emission standard/total amount control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的企业。 3.6 “双有”企业 enterprises of involving toxic/ harmful substances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3.7

10、 超能耗限额企业 enterprises of exceeding energy consumption limit per unit product 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 3.8 清洁生产重点方案 key options of cleaner production 解决清洁生产审核关键问题并支撑清洁生产目标完成的清洁生产方案。 4 审核基本原则 4.1 合规性 企业应在审核中全面落实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与能源节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 文件等要求。 4.2 真实性 清洁生产审核应以企业客观现状和真实有效的基础数据为依据。 4.3 逻辑性 清洁生产审核应遵

11、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关联性,问题与方案的对应性。 4.4 针对性 企业应围绕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等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审核工作。 4.5 持续性 企业应在完成本轮审核后,将审核机制纳入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并加以落实。 5 审核逻辑 DB11/T 11562021 3 5.1 发现问题 通过合规性分析、现场调查、员工座谈、专家指导、实测数据分析等方式,查找和明确企业生产过 程中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等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部位、环节和性状,获得清晰明确的主要问题及其 产生源等详细信息。 5.2 分析问题 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原辅材料和资源能源、工艺技术、设备、过程控制、产品、废物、管理和

12、员工 等八个方面追踪、排查,分析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等问题产生的原因。 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针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原因进行深入、全面地分析。 5.3 解决问题 根据发现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确定避免问题发生或减轻问题影响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 通过简单筛选,技术、环境和经济等可行性分析,确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并实施。 6 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包括七个阶段: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的确定、方案的实施、 持续清洁生产,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产出应符合图1要求。 DB11/T 11562021 4 第一阶段:审核准备 a) 取得领导支持; b) 组建审核组织

13、机构; c) 制定审核工作计划; d) 开展宣传培训。 a) 企业领导支持与参与; b) 审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c) 审核工作计划; d) 全员积极参与。 第二阶段:预审核 a) 现状调研和现场考察; b) 法规政策符合性分析; c) 清洁生产现状水平分析与评估; d) 确定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e) 提出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a) 企业原辅材料、资源能源消耗分析 结果,环境保护分析结果,能耗高、 物耗高、污染重的环节和原因; b) 法规政策符合性分析结果; c) 清洁生产现状水平评估结果; d) 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 e) 备选清洁生产方案清单。 第三阶段:审核 a) 审核重

14、点概况分析; b)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实测,建立物料平 衡、水平衡、能量平衡、特征污染因子 平衡等; c) 分析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 d) 提出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a) 物料平衡图、水平衡图、能量平衡 图和特征污染因子平衡图; b) 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分 析清单; c) 备选清洁生产方案清单。 第四阶段:方案的产生和筛选 方案产生、汇总、分类和筛选。 a) 可行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清单; b) 推荐进入可行性分析的备选清洁 生产重点方案。 第五阶段:方案的确定 a) 调研并确定方案内容; b) 进行技术可行性、环境可行性和经济可 行性分析; c) 确定可行的重点方案。 a)

15、重点方案可行性分析结果; b) 可行的重点方案清单。 第六阶段:方案的实施 a) 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b) 汇总已实施方案效果; c) 制定拟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汇总拟实施 方案效果; d) 分析审核期企业生产经营、资源能源消 耗情况、环境保护情况,评估清洁生产 水平提升情况。 a) 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效果汇总清 单,分析清洁生产近期目标完成 情况; b) 拟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与 效果预测,分析清洁生产中远期 目标的预期效果和实现的可能 性; c) 审核期企业生产经营、资源能源 消耗、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水平 提升情况。 第七阶段:持续清洁生产 a) 完善清洁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b

16、) 明确持续清洁生产方向,制定持续清洁 生产计划; c)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a) 持续清洁生产组织机构; b) 健全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c) 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d)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工作产出 工作内容 图1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框架图 DB11/T 11562021 5 7 审核技术要求 7.1 审核准备 审核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建审核组织机构、制定审核工作计划、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和确定审核基 准期、审核考察期及审核期等。 a) 组建审核组织机构:清洁生产审核组织机构可分为审核领导小组与审核工作小组;企业人数 小于100人的,可将审核领导小组与审核工作小组合并为审核小组。 b) 制定审

17、核工作计划:应明确审核各阶段工作内容、起止时间、负责人(或负责部门)及参与 人(或参与部门)等。 c) 宣传培训工作:应充分动员全员参与,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人员宜采取不同的宣传培训方式, 宣传培训内容应主要包括清洁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d) 确定审核基准期、审核考察期及审核期。 企业未能按时限要求完成审核且审核期超过两个自然年的,应调整审核基准期;未能通过评估的, 审核基准期应为重新开展审核工作的上一自然年。 7.2 预审核 7.2.1 企业基本情况调研 7.2.1.1 企业概况 调研企业概况,应包括企业发展史、规模、性质、隶属关系、产品、产量、产值、生产周期、组织 结构、人员状况、

18、生产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及环境敏感目标、厂区布置。厂区布置调研应重点关注废水、 废气治理设施及排放口,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环境保护重点区域位置。 7.2.1.2 生产经营情况 调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调研企业经营情况,包括产值等; b) 调研产品情况,包括产品结构、各类产品实际生产能力和产量、产品合格率、产品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等; c) 调研生产工艺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流程、产污环节及污染物类型、生产单元及辅助单元构成, 各工序工作原理、作用及主要参数等; d) 调研设备设施情况,包括主要生产及辅助生产设备设施情况、各类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 水和能源计量仪器仪表配置

19、情况,分析设备的先进性、匹配性等; e) 调研企业现场管理情况,如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 注: 有毒有害物质包括:(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 的化学品,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其他物质;(3)含有铅、汞、镉、 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5)列入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及其他大气或水污染物名录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6)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污染物,以及其

20、他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控的物质。 7.2.2 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DB11/T 11562021 6 调研原辅材料情况,包括识别所有原辅材料及其使用环节,调研主要原辅材料类别、成分、数量、 贮存及使用情况;对消耗量大、产生污染重的原辅材料,应逐月或按生产周期分析审核考察期内单位产 品原辅材料消耗及波动情况。 对“双有”企业: a) 应识别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明确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含量、物理和化学等基本性质, 分析潜在的环境风险、对人体的危害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b) 应分析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环节、物质流向(包括进入产品、通过废气或废水排放、进入危险 废物等),各环节的收集方式及处理措施; c

21、) 利用地下管线输送有毒有害物质的,或采用地下储罐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进行跑冒滴漏 检查; d) 应评价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贮存、使用等方面的合规性和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e) 应分析单位产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及波动情况; f) 研究并提出有毒有害物质替代或减量的改进措施。 7.2.3 水资源消耗情况 调研水资源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与企业制度制定情况。 调研水资源使用情况,应包括取水来源、用水量及用水环节或部位、现有节水措施情况,水耗定额 等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水平衡测试开展情况等。 对列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企业、取用地下水或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企业,还应逐月或按 生产周期分析审核考察期

22、内单位产品水资源消耗及波动情况。应分析各主要用水环节水资源消耗情况, 明确导致高水耗的生产工序,并进行原因分析,研究并提出减少水资源消耗量的改进措施。 7.2.4 能源消耗及碳排放情况 调研能源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与企业制度制定情况。 调研能源使用状况,应包括主要用能系统、能源种类、能源输入、转换、输送与使用情况,各种能 源消耗情况,调研能耗限额等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能源审计开展情况等。调研审核考察期内节能技术 措施和能源利用情况,包括余热资源利用情况、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等。 对列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或超能耗限额企业,还应逐月或按生产周期分析审核考察期内单位产品各 种能源消耗、综合能耗及波动情况,明

23、确导致高耗能的生产环节,开展高耗能原因分析,并分析审核考 察期能耗变化趋势,从能源输入、转换、输送、使用、回收和管理等环节研究并提出节能改进措施等。 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根据二氧化碳排放核算结果,分析其变化趋势以及在行业中所处的水平,研 究并提出相关的减碳措施。 7.2.5 环境保护状况调研 7.2.5.1 环境管理情况 调研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与企业制度制定情况。 调研应包括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守法、 环境管理制度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的现状 与执行情况等,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以上事

24、项的合规性进行分析。 a) 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调研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和延续情 况,核实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信息公开、自行监测要求的落实情况,核实排污许可内容与 DB11/T 11562021 7 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对开展排污许可登记的企业,应调研排污许可登记、变更情况,核实排 污许可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b)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对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调研自建厂以 来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 价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调研是否存在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 投的情

25、况,存在的,应调研其整改情况;对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调研取得排污许可 证之后的上述情况; c) 调研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公开等依法应进行信息公开的情 况; d) 调研企业环境守法情况,是否有环保处罚,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等; e) 调研环境管理制度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f) 调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现状与执行情况,行业内环保领跑者及其他环境管理情况。 7.2.5.2 废水及水污染物 7.2.5.2.1 总体要求 应调研、分析水污染物产生、收集、排放情况,水污染物控制措施情况,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及排污 口规范化情况等。

26、 7.2.5.2.2 水污染物产生、收集、排放情况 应调研企业废水的产生环节、产生量、回用途径、排放去向,按照物料溯源方式明确主要污染物种 类,调研污染物浓度、废水产生量、回用量及排放量。 对有中水回用的企业应调研中水回用水质、去向和水量。 对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企业、废水“双超”企业、废水含第一类污染物企业、废水含重金属企 业和废水含难降解有机物企业等重点排污企业,应核算废水中特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分析存在问题及 减排潜力。废水含重金属企业还应调研含重金属废水的产生、收集情况,鼓励提出实现含重金属废水零 排放的改进措施。 7.2.5.2.3 水污染物控制措施情况 企业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

27、调研污水处理工艺流程,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运时间、设计处理能力、 实际处理能力、处理效率,关键设备设施/各单元的技术参数(规格、进水水质、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 效率等)、运行维护情况(维护保养的频次、内容)和运行台账等;调研污泥处置方式和去向,调研污 水处理设施废气的产生、收集和治理情况。 对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企业、废水“双超”企业、废水含第一类污染物企业、废水含重金属企 业和废水含难降解有机物企业等重点排污企业,还应调研在当前污染负荷条件下,不同处理工段废水中 主要污染物的去除效率,分析存在问题及减排潜力。 废水“双超”企业还应开展“双超”原因分析,分析审核考察期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变化趋势、

28、 应采取的污染物治理或减排措施、限期整改或治理方案落实情况等。 7.2.5.2.4 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及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应调研企业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执行情况(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在 线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校准情况(包括监测指标、数据联网等),废水排放口情况(包括排放 DB11/T 11562021 8 口编号、位置和标识牌等),分析废水排放口设置与DB11/ 1195的符合性;明确废水排放执行标准,并 结合审核考察期内所有在线监测数据及第三方检测报告数据,对标DB11/ 307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分 析废水中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分析是否满足基准排水量限值要求,并

29、对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中主要 污染物的稳定性进行分析。 废水含第一类污染物企业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监测,并进行污染物达标稳定性和减 排潜力分析。 7.2.5.3 废气及大气污染物 7.2.5.3.1 总体要求 应调研、分析大气污染物产生、收集、排放情况,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情况,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 及排污口规范化情况等。 7.2.5.3.2 大气污染物产生、收集、排放情况 按照溯源方式考察企业各类废气的产生环节、产生量、排放去向,明确废气中的特征污染物并核算 特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调研废气的收集方式,分析废气收集效率。 应考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情况,分析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转

30、移、输送,工艺过程,设备 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和点位,并采用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无组织排放量进行核算, 研究并提出提升有组织排放收集处理率、降低无组织排放比例的改进措施。 7.2.5.3.3 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情况 应调研各类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废气治理设施的投运时间、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效 率,关键设备设施的技术参数(风量、温度、压力、废气收集效率、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效率等)、运 行维护保养情况(频次、内容)和运行台账等。 废气“双超”企业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含重金属废气等特征污染物的重点排污企业,还应调研在 当前污染负荷条件下,不同处理单元中废气主要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31、,分析存在问题及减排潜力。 废气“双超”企业还应开展“双超”原因分析,分析审核考察期内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变化趋势、 应采取的污染物治理或减排措施、限期整改或治理方案落实情况等。 7.2.5.3.4 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及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应调研企业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执行情况(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 指标、监测频次等),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校准情况(包括监测指标、数据联网等),废 气排放口情况(包括排放口编号、位置和标识牌,采样平台,排气筒数目、高度等),分析废气排放口 设置与DB11/ 1195的符合性。 应明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并结合审核考察期内所有在线监

32、测数据及第三方检测报告数据,对标GB 37822、DB11/ 501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分析废气中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及减排潜力(执行的排放标准 中涉及基准排气量的,还应分析是否满足基准排气量限值要求)。 7.2.5.4 固体废物 7.2.5.4.1 总体要求 应调研、分析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等。 DB11/T 11562021 9 7.2.5.4.2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情况 应结合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情况,调研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环 节、产生类别、产生量,并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识别、分析危险废物类别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应明确固体废物和危险

33、废物的收集方式、临时暂存区域和方式,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7.2.5.4.3 固体废物转移、贮存情况 应调研企业固体废物(含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企业内部的转移方式、路线、贮存方式、贮 存量,调研转移、贮存过程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GB 18599的要求,调研、分析一般固体废物贮 存设施的设计、运行管理和污染控制的规范性;按照GB 18597的要求,调研、分析危险废物分类收集、 包装、分区贮存,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和环境应急措施的规范性。应调研危险废物贮存过 程中废水、废气等污染物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监测情况,对标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分析污染物达标排放情 况及减排潜力。 7.2.5

34、.4.4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应调研企业固体废物(含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方式、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 处置方式和处置量;对危险废物需转移处置的企业,还应调研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 行的合规性。 应调研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管理计划备案情况。应调研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工艺技 术、运行状况,二次污染物的产生、收集和采取的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应研究并提出危险废物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的改进措施。 7.2.5.5 噪声 应考察企业环境噪声污染来源、噪声污染防治控制措施。应结合审核考察期内第三方检测报告数据, 对标GB 12348及相关标准,分析企业厂界噪声达

35、标情况;噪声超标或有投诉情形的企业应研究并提出降 低噪声产生和排放的改进措施。 7.2.5.6 污染物总量核算 对产生并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重点污 染物的企业,可采用实测法(优先采用在线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类比法等对污染 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进行核算,明确数据来源和计算依据。 挥发性有机物、含重金属废气的产生量,宜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挥发性有机物、含重金属废 气的排放量,宜通过废气收集效率、处理效率进行核算,其中处理效率应通过实测法确定。 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采用以下方法: a) 企业所在行业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36、范的,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实际排放量 核算方法进行实际排放量的核算,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 据作为污染物总量核算的主要参考依据;未发布的,可按照HJ 942核算; b) 企业所在行业发布了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采用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中的技 术方法进行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的核算;未发布的,可按照HJ 884核算; c)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可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 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 d) 国家及北京市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文件中的核算方法。 DB11/T 11562021 10 7.2.6 数据来源及分析方法

37、 对产品产量、原辅材料消耗量、资源能源消耗量、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固体废物产生处置量等 至少应收集审核考察期内的数据,其它相关资料与数据至少应收集审核基准期的数据。 间歇式生产企业,尤其是有中间产品进出的企业,宜按车间、重点工序、中间产品等进行原辅材料、 资源、能源消耗的统计分析。 审核过程中应对收集的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分析方法可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选用对标法、类 比法、回归分析法等。现有数据不能支撑生态环境保护达标评价的,应进行实测、核实;强制性清洁生 产审核企业应对缺失的污染物排放数据、资源消耗数据、能源消耗数据、有毒有害物质相关数据进行补 充实测。 涉及产值分析的,应以审核基准期的

38、价格为不变价折算其余年份的产值。 7.2.7 法规政策符合性分析 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对照企业适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逐条分析企业生态环境管 理相关条款的落实情况,不符合项应明确其整改方案、责任人和实施计划; b) 评估企业在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和产品等与国家及北京市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 政策等的符合性; c) 对照国家及北京市下达的各项节能减排指标、水耗定额、能耗限额,评估企业相关指标的符 合性。 7.2.8 清洁生产水平评估 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对照国家、北京市或行业推荐的清洁生产技术、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评估企业的应用情况; b) 对照企业所在行业

39、现行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或清洁生产标准,评估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对差距进行原因分析;无行业现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或清洁生产标准的,可与企业历史 最好水平、国内外同种工艺、同等装备、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进行对比评估。 现有数据不能支撑清洁生产水平评价的,应进行实测。 7.2.9 审核重点的确定 审核重点应关注污染重、原辅材料和资源能源消耗高、使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清洁生产潜力大 的生产车间、工序、环节、部位等,以及易产生环境效益的物料、污染物。 审核重点应包括污染物超标/超总量、超水耗定额、超能耗限额、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环 节或过程等。 确定审核重点可视具体情况选用简单对比法、权重

40、总和计分排序法。 7.2.10 清洁生产目标的设置 7.2.10.1 清洁生产目标设置的时效性 清洁生产目标设置应具有时效性,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近期一般是指 到本轮审核结束并完成审核报告时为止,中期原则上不超过审核结束两年,远期原则上不超过审核结束 四年。 DB11/T 11562021 11 对污染物超标、超总量和限期整改的企业,清洁生产近期目标的完成时限应不晚于本轮审核完成时 间和政府对其整改时间要求,两者取严。 7.2.10.2 清洁生产目标设置的依据 设置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北京市节能减排分解指标、企业环保现状以及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如达标排放、区域总量

41、控制、限期减排、限期治理、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排放等;行业清洁生产评 价指标体系或清洁生产标准;行业先进水平、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企业资金与技术实力等。 7.2.10.3 清洁生产目标设置的要求 目标设置应考虑但不限于:清洁生产目标应定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可考核性;包括绝对量和相对 量指标,应有清洁生产方案作为支撑;可分为企业整体目标和审核重点目标两级,应含有与审核重点存 在问题相对应的指标;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根据审核要求将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原因、 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减排与完成总量控制指标、能源消耗符合能耗限额、能源削减与完成总量控制 指标、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排放削减、碳减排

42、等相关的具体要求纳入清洁生产目标。单一方案可实现多 个清洁生产绩效的宜设置唯一最佳目标。 7.2.11 提出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应通过员工座谈、专家咨询、现场查看等方式,结合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估发现的问题,从原辅材 料和资源能源、工艺技术、设备、过程控制、产品、废物、管理和员工等八个方面研究并提出备选清洁 生产方案,具体参见附录A。应针对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研究并提出备选清洁生产重点方案。明显 易行的备选方案经初步筛选后应尽快组织实施。 7.3 审核 7.3.1 审核重点概况分析 7.3.1.1 审核重点基本情况 应分析审核重点基本情况,明确审核重点主要存在的资源、能源及生态环境问题等。 7

43、.3.1.2 审核重点工艺流程 应明确审核重点工艺流程、各生产单元功能、产排污节点和输入、输出物质情况。审核重点工艺流 程示意图见图2。 DB11/T 11562021 12 图2 审核重点工艺流程示意图 7.3.2 审核重点计量器具分析 应调研审核重点计量器具的详细分布、配置,计量器具使用、维护、统计与管理等情况。计量器具 应至少满足平衡测试要求,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应符合GB 17167和GB 24789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 企业应进行完善。 平衡测试应以实测为主,各类计量器具应齐全、满足清洁生产平衡测试要求。实测条件无法满足的, 可采用其它方法进行平衡分析。 7.3.3 审核重点实测方

44、法和要求 7.3.3.1 总体要求 应以预审核阶段的问题线索为基础,以深入挖掘问题及产生原因为目的建立平衡并进行分析。 平衡包括物料平衡、水平衡、能量平衡、特征污染因子平衡及其它必要平衡,企业可根据管理部门 要求及自身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实测,并建立平衡。工业企业应建立物料平衡;列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 录的企业、取用地下水、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企业应建立水平衡;列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或超能耗 限额企业应建立能量平衡;“双超”企业、“双有”企业应建立特征污染因子平衡。 平衡测试应以实测为主,实测范围和周期应符合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结合实测数据,应从原辅材 料和资源能源、工艺技术、设备、过程控制、产品

45、、废物、管理、员工等八个方面分析物料损失及能耗 高/水耗高/污染重的产生原因。具体参见附录A。 7.3.3.2 实测准备 应制定实测计划,明确实测项目、实测点位、实测工具、实测方法,确定实测时间和周期,确定实 测人员。 7.3.3.3 实测要求 实测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实测项目:应对审核重点全部的输入、输出物流进行实测,包括原辅材料、水、气、产品及 中间产品、循环使用物质、污染物等。物流中组分的测定应根据实际工艺情况而定,原则上 实测项目应满足对物质流的分析; 单元操作4 中间产品 废 气 单元操作3 废 渣 单元操作2 辅 料 废 气 单元操作1 废 水 水 辅料 原料 蒸汽 DB1

46、1/T 11562021 13 b) 实测点位:实测点位的设置应满足平衡计算的要求,即主要的物流进出口应实测;对因工艺 条件所限无法实测的某些中间过程,可用理论数据代替,理论数据应有可靠来源; c) 实测工具:实测工具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实测设备; d) 实测方法:水平衡测试应按照GB/T 12452有关规定进行,能量平衡测试应按照GB/T 3484有 关规定进行; e) 实测时间和周期:周期性(间歇)生产的企业应按正常生产周期进行逐个工序的实测,至少 实测三个周期。连续生产的企业应连续(跟班)实测不少于72小时。输入输出物流的实测应 保持同步性,应在同一生产周期内完成;

47、 f) 实测条件:实测时生产设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生产负荷应不低于审核期平均生产负荷; g) 数据要求:应边实测边记录,及时记录、保存原始数据,并记录测定的工艺条件(温度、压 力等)。数据单位应统一,应与生产报表及年、月统计表有可比性,且不得使用月度、年度 统计数据代替实测数据。间歇生产的产品,可采用单位产品进行统计;连续生产的产品,可 采用单位时间产量进行统计。 7.3.4 审核重点物料平衡的建立和分析 建立物料平衡应符合如下步骤: a) 开展实测。依据审核重点的工艺流程,构建工艺流程图,开展实测; b) 平衡测算。根据实测结果,分析输入、输出物流的总量达到平衡的情况。输入总量与输出总 量之间的偏差在5%以内(一般情况)的,可采用物料平衡的结果进行后续评估与分析;反之, 应分析造成较大偏差的原因,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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