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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T 4062-20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pdf

1、 ICS 93.080.99 CCS P 66 32 江苏省 地方 标准 DB32/T 4062 20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2021-06-04 发布 2021-12-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DB32/T 4062 2021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 错误 !未定义书

2、签。 4 基本规定 . 3 5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 5 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 6 1 一般规定 . 6 2 程序和组织 . 7 7 项目工程验收 . 8 1 一般规定 . 8 2 验收内容 . 8 3 组织 和 程序 . 11 8 竣工验收 . 12 1 一般规定 . 12 2 验收内容 . 13 3 组织 和 程序 . 17 附录 A(资料性)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 B(资料性)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 C(规范性) 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 D(资料性)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 E(资料性) 分项工程 质量验收记录 . 40 附录 F(资料性)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 G(资料性)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 H(资料性) 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 J(资料性) 缓验、甩项工程审批表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 K(资料性) 项目 工程验收现场抽查测试项目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 L(资料性) 竣工验收现场抽查测试项目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136 DB32/T 4062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4、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 司、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 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琍、杨晓虹、石平府、蓝桂华、谢波、谭鹏、王开材、任敬、吴志明、刘敏 杰、朱宁、周大同、焦月红、张亚挺、孙长庆、虞凌红、俞菱庆、孙坚、沈磊、戴欣竹。 DB32/T 4062 20

5、21 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 范围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江苏省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 质量的验收,并作为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专业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6、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299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46 盾构法隧

7、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TB 10417 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2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TB 10415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382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578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 10421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50636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CJ/T 236 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 GB/T 50381 城市轨道交

8、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DB32/T 4062 2021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轨 道、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 3.2 项目工程 project engineering 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3 单位工程 unit engineering 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系统。 3.4 子单位工程 subunit engineering 单位工

9、程中具备阶段施工条件或者施工内容相对独立的建 (构 )筑物及专业设备子系统。 3.5 分部工程 division engineering 按系统设备专业性质或设备组别等建(构)筑物的一个完整部位或按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的工 程实体及专业设备安装工程。 3.6 分项工程 subdivision engineering 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的工程实体及专业设备安装工程。 3.7 站台屏蔽门 platform edge door 设置在站台边缘,将乘客候车区与列车运行区相互隔离 ,并与列车门相对应、可多极控制开启与关 闭滑动门的连续屏障,有全高、半高、密闭和非密闭之分。 又

10、称屏蔽门或站台门。 3.8 冷滑试验 cold slide 在架空接触网或接触 轨无电条件下,受电弓或受电靴沿架空接触网或接触轨滑行的试验。 3.9 热滑试验 hot slide 在架空接触网或接触 轨带电条件下,列车进行带电运行试验。 3.10 综合联调 system commissioning 在轨道交通工程各专业系统完成调试的基础上进行旨在检验各专业系统间的协调性、统一性的综合 调试活动 。 3.11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联调结束,冷、热滑试验成功,具备开通基本条件,由建设单位组织对设备、 设施进行安全测试和调试的不载客的列车运行活动。 3.12 验收

11、 acceptance DB32/T 4062 2021 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 方组织,工程建设 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项目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 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合同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3.13 单位工程 质量 验收 unit engineering quality acceptance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

12、价的验收。 3.14 项目工程验收 project engineering acceptance 各项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后、试运行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 和 标准要求,是否满足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3.15 竣工验收 completion acceptance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试运行期满,结合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 收。 3.16 专项验收 special items acceptance 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或备 案 。 3.17 缓验工程 delayed-accept

13、ance project 单位 、 子单位工程 质量验收或项目工程 验收 时尚未施工或已施工,不具备验收条件、不参与 单位 、 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或项目 工程验收的 工程 。 3.18 甩项工程 rejection project 竣工验收 时尚未施工或已施工,不具备验收条件 、不参与竣工验收的 工程 。 4 基本规定 4.1 工程参建各方 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 现场 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4.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

14、、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 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 标准 、验收 标准 和设 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b)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 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c)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 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d) 各单位工程 质量 验收合格,还应满足与之相关的其他单位工程提出的要求,必要时 应 通过局部 调试或联合调试进行检验; e) 建设单位

15、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建设期检测、监测、测量等工作进行质量管理 的,第三方机构所出具的检测、 监测、 测量等报告应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纳入验收范围,并 归入工程竣工档案。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应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 DB32/T 4062 2021 4 验收和竣工验收。 4.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 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a) 同一项目中由相 同 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 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b)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

16、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c)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4.4 当专业验收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 相关单位制 定相关验收要求。 涉及结构及运营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 织专家论证。 4.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施工质量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a)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b) 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c)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d)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 试

17、块、试件、 材料和产品,应在进场或施 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e)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 继续施工; f)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 验; g)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对工程外 在 质量和功能进行现场检查,共 同确认; h) 项目工程验收前 应 进行 机电设备的综合联调,综合联调应满足试运行整体功能要求 ; 综合联调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轨道交通 综合联调 经验的运营单位 或 咨询机构负责 具体实施。 综合联调 应有相应的调试记录和

18、调试报告; i)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 ,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不少于三个月 试运行,试运行期满,设备系统 调试、运行正常,通过各类专项验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j) 规划、消防、 人防、 卫生、档案、 特种设备 、环保、防雷、安全评价等 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专项 验收 或备案 。 4.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和合同文件的要求; b) 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c) 项目工程验收应满足试运行 相关 要求; d) 竣工验收应满足初期运营相关要求。 4.7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 ,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a) 计量、

19、计数或计量 -计数的抽样方案; b)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c)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d)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e) 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4.8 检 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 标准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尚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DB32/T 4062 2021 5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2 15 2 151 280 13 16 25 3 281 500 20 26

20、90 5 501 1200 32 91 150 8 1201 3200 50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对处理的 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4.9 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 和漏判概率 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a)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和 均不宜超过 5%; b)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不宜超过 5%, 不宜超过 10%。 5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5.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项目工程、单位 及 子单位工程、分部 及 子分部工程、分项工 程和检验批。 5.2 单位工程 、 子单位工程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 a) 车站的

21、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独立的车站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车站土建、车站装饰装修、车站机电设备安装(含 临近半区间的 机电 设备安装)宜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 2) 分属于不同线路的换乘站的车站工程、同一车站采用不 同工法施工的区段、不同期施工的 车站工程、不与车站主体同期施工的出入口或风道等附属结构工程宜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b) 区间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区间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同一区间采用不同工法施工的区段、区间附属工程、同一区间不同期实施施工的区段、同 一区间划分为不同施工标段的区段宜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c) 车辆基地的单位、子

22、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车辆段、停车场或车辆基地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车辆段、停车场或车辆基地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工程、 轨道路基、 工艺设备安装、 桥涵、道路及环境、管线等附属工程宜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d) 轨道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工程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分期施工的、分标段施工的、场段范围内的轨道工程宜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e) 通信、信号、供电等独立的线性工程 宜 各 划分为 一个 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宜符合下列 规定: 1) 分期施工的、分标段施工的、场段范围内的通信、信号、供电工程宜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

23、 程; 2) 专 用通信系统、公安通信系统、民用通信系统宜各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f) 主变电站(所)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独立的主变电站(所)宜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分期施工、分标段施工的主变电站(所)房屋建筑、 送电及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宜划分 为子 单位工程。 g) 具有独立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环境与设备监控、综合监控、站台屏蔽门、自动售 检票等系统宜按整个项目工程各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分期施工的、分标段施工的上述工程宜 DB32/T 4062 2021 6 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5.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a) 分部工程的划分 可

24、 按专业性质或工程部位确定; b)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 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5.4 分项工程 可 按主要工种、材料种类、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5.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 的需要, 按施工段、部位等进行划分。 5.6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的 控制中心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单元 的划分参照 GB50300 进行。 5.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质量验收单元 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 B 采用。 5.8 因合同、标段等因素,分部及 子分部工程、 单位及 子 单位工程 划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9 施工单位应在

25、施工前制定单位 、 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报监理 单位审核。对于附录 B 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b)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 符合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 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 录 C 判定; c)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6.1.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含

26、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1.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b)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d)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6.1.4 单位及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对不影响工程安全的缓验工程 已经 监理、 设计 、 建设 等 单位同意 ; b)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c)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d)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

27、资料应完整 ; 主要功能的检验、检测、测试结果及 相关认证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e)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f)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g) 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h) 有承包商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6.1.5 单位及子单位工程质量 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 D附录 G 填写,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按本标 准 表 H.1 填写,缓 验工程 审批表可按本标准 表 J.1 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还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 DB32/T 4062 2021 7 始记录。 6.1.6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

28、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c)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 原 设计 文件 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 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d)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 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6.1.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 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6.1.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 分部工程及单位

29、 工程 ,严禁验收。 6.2 程序和组织 6.2.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2.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2.3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 项 目或专业 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 与 基础分部 、暗挖工程初期支护分部、盾 构掘进和管片拼装、联络通道或泵房、始发和接收洞口段地层加固等分部 工程的验收。 6.2.4 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按本标 准规定的程序

30、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验收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 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6.2.5 施工单位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单位、 子单位工程预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须参加预验收,预验收程序参照单位工程质量验 收程序。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 收 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并 经监理单位复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向 建设单位 提交单位 ( 子单 位 ) 工程 完工 报告 和验收申请表 ,申请 单位、子单位 工程 质量 验收。 6.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前,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

31、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6.2.7 建设单位收到单位 ( 子单位 ) 工程 完工 报告和验收申请表后,应制定验收方案, 并在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前 7 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2.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设、 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 单位 应 分别 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b) 实地查验

32、工程质量; c) 审阅工程资料; d) 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2.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可 邀请专家参加,专家宜从主管部门发布的专家库中选择 。 6.2.10 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可以将不 同子单位工程 分别 组织验收。 当 所 含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全部 合格 ,且满足 单位工程 及 与之相关的其他 单位工程提出的要求 时 ,则认 定 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分别 组织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 建设单位 应在完成最后一个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的同时完成该单位工程质

33、量验收汇总表 , 汇总表 按本标准表 G.41 填写。 6.2.11 当工程规模较大,需要分段移交其他单位进行后续施工的,建设单位可按移交范围分段组织验 DB32/T 4062 2021 8 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6.2.12 建设 单位直接发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承包 单位将所承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建设单位。 7 项目工程验收 7.1 一般 规定 7.1.1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应 符合下列规定: a) 项目所含的单位工程均应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b) 对不影响试运行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缓验 工程应经总体

34、设计、建设、运营单位同意 ; c)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已整改完成; d) 机电设备系统的综合联调应满足试运行整体功能要求; e) 各专业 验收 内容检查 结果应符合本标准 7.2 的要求, 现场抽查测试宜按本标准附录 K 进行。 7.1.2 项目工程验收抽查的内容存在不符合设计 文件、 规范 、 标准等 的 要求时, 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 过的,应在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 结论为不通过的,应重新组织项目工程验收。 7.2 验收内容 7.2.1 线路 7.2.1.1 轨行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应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限界检测应合格,应

35、完成冷滑、热滑试验 。 7.2.1.2 投入使用的正线、配线和车场线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列车运行和应急救援需要 。 7.2.1.3 其他设施上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时,上跨设施交叉范围两侧内应设置防护网或者其他安全防 护措施。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其他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可能影响运 行 时,线路两侧封闭隔离、安 全警示等安全防护设施 应符合设计要求 。 7.2.1.4 线路结构变形监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 7.2.1.5 线路基标,百米标、坡度标、曲线要素标等线路标志,限速标、停车标、警冲标等信号标志 应配置齐全、安装牢固 。 7.2.1.6 地面及高架城市轨 道交通线路曲线内侧,不应有妨碍行车瞭望

36、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 他物体 。 7.2.2 轨道 7.2.2.1 轨道工程建设应完成,并验收合格 。 7.2.2.2 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 。高架线路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规定设置防脱护轨 。 7.2.2.3 轨道道床排水应畅通,道岔转辙机及其杆件基坑处无积水。道岔转辙区域防雪防冻措施应符 合设计要求。各专业过轨管线应使用道床预留过轨孔洞,因特殊原因需直接过轨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 7.2.2.4 正线、配线和车场线尚未使用的道岔、预留延伸线终端等预留工程应分别采取道岔定向锁闭、 设置车档等安全防护措施 。 7.2.2.5 应具有道岔、钢轨的焊点或栓接部位的探伤检测合格报告,对于无缝线路地段,还

37、应具有锁 定轨温、单元轨节长度和观测 桩位置等技术资料。 7.2.3 车辆基地 7.2.3.1 车辆基地调度中心,运用与检修等生产设施,内燃机车和工程车等特种车 辆,架车机、不落 DB32/T 4062 2021 9 轮镟和洗车机等,其相关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并满足试运行需要 。 7.2.3.2 停车列检库供电隔离启闭设备、有无电显示设施、出入库列位外声光警示设施、检修作业平 台安全保护分区和安全防护设施 应具备使用条件。试车线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车辆基地有电区和 无电区应具有隔离设施 。 7.2.3.3 车辆基地周界应有围蔽设施并满足封闭管理要求。车辆基地应有不少于两个具备使用条件

38、并 与外界道路相通的出入口 。 7.2.3.4 预留上盖开发条件的车辆基地, 轨行区柱网布置应满足轨旁设施检修维护空间要求,上盖开 孔四周应具有防抛措施。生产性库房检修爬梯应与墙体预埋角钢焊接牢固,钢爬梯应做防锈处理。库内 水 管应根据运营需要完成防寒处理 。 7.2.3.5 备品备件、设备、材料、抢修、救援器材和劳保用品、物资仓库、易燃物品库等建筑 应建成 并具备使用条件,易燃物品库应独立设置,并应按存放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库设置 。 7.2.3.6 车辆基地安全标志应齐全醒目,道路、平交路口、站场线路、试车线等应设有安全隔离、限 高等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 7.2.3.7 采用全自动 运行系统

39、 的车辆基地,有人区与无人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 。 7.2.4 车站、区间 建筑 与结构 7.2.4.1 车站应有不同方向、满足消防疏散功能的不少于 2 个独立、直通地面的出入口(疏散通道) 具备使用条件 。 7.2.4.2 地下车站出入口、疏散口、风亭、地上与地下衔接段等地段和设施应满足防倒灌、防侵入、 防坠等要求 。 7.2.4.3 列车站台停靠时的列车驾驶员上下车立岗处地面防滑和防静电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 7.2.4.4 车站设备管理用房装修应完成,应具备照明、通风条件,办公区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按规定进 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 7.2.4.5 车站部位不应有渗水,区间应符

40、合设计防水等级要求,轨道道床面应无渗水 。 7.2.4.6 盾构管片应无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裂缝和错台;钢结构涂装材料及厚度检测结果应符 合设计要求 。 7.2.4.7 应具有结构工程监测系统,结构变形监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 7.2.4.8 对轨行区电缆、管线、射流风机等吊挂构件,声屏障、防火门、人防门、防淹门等构筑物, 均应具有安装牢固、定位锁定和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的检查记录。区间部位防护门、防淹门的门扇至少应 有 2 道以上可靠的固定保护措施 。 7.2.4.9 地下工程(含车站、区间、出入场段等)临近轨行区旁的非钢筋混凝土分隔墙,应经风荷载 和振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的抗 疲劳性、安全度

41、和耐久性计算和分析,并具有计 算和分析合格的报告 。 7.2.4.10 高架桥梁侧边翼缘下沿应具有滴水槽、滴水沿或其他防止雨水流向混凝土侧面和地面的构造 措施,桥面桥梁端部应有防止污水回流污染支座和梁端表面的防水措施 。 7.2.4.11 当高架区间上跨道路净空高度不大于 4.5m 时,应 设置限高标志和限界防护架。位于道路一 侧或交叉口的墩柱有可能受外界撞击时,墩柱应具有防撞击的保护设施 。 7.2.4.12 作为疏散通道的道床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轨行区 至站台的疏散楼梯、疏散平台在联络 通道处的坡道连接、区间联络通道防火门开启等不应影响乘客紧急疏散。疏散平台宽度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牢固

42、 。 7.2.4.13 设备安装未使用的结构预留孔洞应完成封堵,轨行区结构本体上的混凝土浮浆、碎块、铁丝、 DB32/T 4062 2021 10 铁片、胶条等异物均应完成清除,区间隔断门槛下方的排水沟应通畅。 7.2.5 车站 机电设备安装 7.2.5.1 消火栓泵、喷淋泵、生活水泵、潜污泵现场单机测试,功能应正常 。 7.2.5.2 风机、风阀现场单机测试,功能应正常 。 7.2.5.3 控制中心和车站控制室应具有 通风设备状态信息显示和故障报警功能 。 7.2.5.4 应急照明双回路配电箱切换功能应正常 。 7.2.5.5 车站公共区、区间照明系统测试合格报告、电线(电缆)检测报告、接地

43、电阻测试记录、绝 缘电阻测试记录应齐全、完整 。 7.2.5.6 给水管不应穿越变电所、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房间;空调送风口、 空调冷凝水管不应设置在电器设备上方,无法避免时应具有防护措施 。 7.2.5.7 风管支、吊架应完成防锈防腐处理;风道内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裸露进风口、排风口以及大 型风机的进出风口应设置防鼠网或防护网;应完成通风管路及风道内的杂物清理及卫生清扫 。 7.2.5.8 穿墙、楼板的各类管道、桥架的封堵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电缆、接地等的标识应齐全、 清晰、规范,朝向应便于观察。 7.2.6 供电(含主变电站) 7.2.6.1 外部电源应全部投入使用。若外部电源无法全部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提供由设计单位核算 的供电能力测算报告 。 7.2.6.2 供电系统的各类变电所 应 为双重电源 , 一级负荷 应 采用 双电源双回路供电 , 一级负荷中特别 重要的负荷应有应急电源 。 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环网电缆、隔离开关、接触网(轨)运行稳定 。防 雷 与接地装置安装 应 符合相关规范 ,完成相关测试,绝缘 性能 等 符合相关规定 。 7.2.6.3 正线接触网(轨)应有相邻牵引变电所双边供电,当一座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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