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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T 2389.17-202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17部分:船舱静态计重通则.pdf

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389.17 2021 代替 SN/T 3023.1201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7 部分 : 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Rules for measurement survey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Part 2: General regulation for static measurement on ships tank 2021-06-18 发布 2022-01-01 实施 ICS 17.020 CCS A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以正式出

2、版文本为准 SN/T 2389.17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SN/T 2389 的第 17 部分。SN/T 2389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 部分:术语;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2 部分:动植物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3 部分:奥里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4 部分:液化石油气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5 部分:石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3、 第 6 部分: 岸船间管线充满度的判定;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7 部分:岸上立式金属压力罐(非冷冻)液位的自动测量;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8 部分:奥里油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9 部分:液货船舶管线液货量的估算;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0 部分:液体化工品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1 部分:液体化工品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2 部分:沥青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3 部分:石油及其液态产品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4 部分:岸上立式金属罐的液位自动测量;

4、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5 部分:液化天然气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6 部分: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通则;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7 部分: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本文件代替 SN/T 3023.12011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第 1 部分: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本文件与 SN/T 3023.12011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 2011 版中涉及工作条件、技术条件、安全条件的内容归入基本要求,并分列; 修改原 3.1.1.4 的内容; 修改有关长度测量器具的表述; 删除压力密度计、取样器等内容; 增加便捷式电子计量装置(如油水界面

5、仪)的内容; 增加便携式电子温度计的相关技术要求和“示值稳定”的表述; 修改有关计量数据精确度的表述; 删除原 4.2 程序中关于测算船用燃油、取样和测定密度、气体分子量等内容; 修改液位手工测量的表述; 本文件中不再规定取样、密度及平均分子量的测定等内容。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光、王方、单经宇、隆文华、邹建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3023.12011。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1 SN/T 2389.17 202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7 部分:

6、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出口液体商品及液化气的船舱静态计重的通用方法、程序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船舱内进出口液体商品及液化气的静态计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1885 1998 石油计量表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 GB/T 1323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 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 JJG 4 钢卷尺

7、 JJG 130 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 JJG 874 温度指示控制仪 SN/T 0188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 SN/T 2389.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 部分:术语 ISO 8697 原油和石油产品转运责任船上货量和余留在船上的原油的估算方法 Crude petroleum and petroleum products Transfer accountability Assessment of on board quantity(OBQ) and quantity remaining on board(ROB) OIML R 85 固定储罐内液位测量用的自动液位仪

8、(Automatic level gauges for measuring the level of liquid in stationary storage tanks) 3 术语和定义 SN/T 2389.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工作条件 4.1.1 船舱应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及校准表,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船舶液货舱 的检定周期按管辖地法定计量机构规定的周期执行。当发现液货舱变形、修建或计量特性改变后,应 终止计量或改用其他计重方式。 4.1.2 查阅船舱计重和岸罐计重比对历史记录(查船舶经验系数表)。对于船舱计重与岸罐计重结果 有重大差异的

9、船舶不宜用船舱计重结果出具相关证单。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2 SN/T 2389.17 2021 4.1.3 计量器具、装置的检定校正状况正常。 4.1.4 装、卸液体商品、计重过程中不应有其他严重影响计重准确性的因素。 4.2 技术条件 4.2.1 液货计量舱 4.2.1.1 检定证书中船舱标称容量的相对误差不超过下述值: a) 通常为标称容量的 0.3% ; b) 不能用容量比较法检定的非规则舱,为标称容量的 0.5%。 4.2.1.2 检定证书应指出用船舱来计量液体体积时所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并考虑到: a) 舱容表表示体积的不确定度; b) 用来确定舱中自由液面位置的仪器的准确度; c

10、) 在 4.2.1.1a)的情况下,使用船舱计量的相对误差不超过标示体积的 0.5% ;在 4.2.1.1b) 的情况下不超过标示体积的 0.8%。 4.2.1.3 每个计量舱口应标识清晰,有明确的计量口位置。 4.2.2 液位测量器具 4.2.2.1 应选用长度合适的测深钢卷尺、便捷式电子计量装置如油水界面仪(UTI)、测深杆或其他 测量装置沿铅垂测量轴线测量液深或空距。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GB/T 13236 和 JJG 4 的相关规定。自动 液位仪应符合 OIML R 85 的相关规定。液位测量器具的分度值应不大于 0.001 m。 4.2.2.2 测深尺(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11、: a) 尺带扭曲、变形或镶接; b) 尺带刻度不清晰、不工整和有影响目视的外观缺陷; c) 尺的刻度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d) 尺锤尖端损坏、变形。 4.2.3 温度测量器具 4.2.3.1 测量液温的玻璃液体温度计,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JJG 130 的规定。 4.2.3.2 玻璃液体温度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a) 毛细管内的水银柱有断裂或分裂成段的现象; b) 温度计中的水银不洁,有气泡和其他杂质; c) 在读数范围内目视毛细管管道内径,有明显的收缩或扩张现象; d) 在毛细管的内表面和外面呈粗糙或有污垢,在刻度范围内有影响读数的气泡; e) 目视检查毛细管明显有不直和弯曲现象;

12、 f) 温度计外壳的内外表面有擦伤和其他影响强度的情况; g) 温度计正面的外壳粗糙、有气泡等,降低明晰程度,造成读数困难的。 4.2.3.3 便携式电子温度计(PET)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GB/T 8927 和 JJG 874 的相关规定。 4.2.3.4 用于测量低温、高压等环境下的液温的温度计应符合相关规定。 4.2.4 压力测量器具 测量液化气的压力测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及校准表,并在有 效期内使用。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3 SN/T 2389.17 2021 4.2.5 试油膏 试油膏应均匀地涂在量油尺上,浸入试油中后,颜色变化清晰,完全发生变化不应超过 1

13、0 s,试 油膏停留 20 s 的示值变化不超过 0.5 mm。 4.2.6 试水膏 试水膏应均匀地涂在量水尺上,浸入试水中后,颜色变化清晰,完全发生变化不应超过 10 s,试 水膏停留 5 s20 s 的示值变化不超过 0.5 mm。 4.3 安全条件 4.3.1 遇恶劣天气,如六级或六级以上强风、雷电、大雨、大雪、严重雾霾等应暂停实施测量等检 验工作。 4.3.2 检验人员应遵守船方有关防火、防爆、防滑、防撞等安全规定,并根据船舶所载液体特性采 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应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使用相关防爆用具。 4.3.3 检验人员登轮前应释放身体静电,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手机或接打电话;

14、对于具有腐蚀 性或毒性的液体危化品,应穿戴符合防腐蚀和防毒等安全要求的防护装备(如鞋、帽、防毒面罩和手 套等)。 4.3.4 测量时应位于计量口的上风方向或远离蒸气排泄方向,应选用无火花材质的测量器具,需静 电接地的器具应先接地以消除静电影响;对于带压的密闭容器应先消除压力影响;液化气能造成人身 的严重冻伤,应小心谨慎,防止液体与皮肤接触。 4.3.5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时,应及时与船方或相关方协商消除安全 隐患。 4.4 数值修约 各项计算数据按照 GB/T 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数据修约要求见表 1。 表 1 各项数据计算修约要求 项目 单位 修约间隔 液深、

15、空距 m 0.001 船舶水尺 m 0.01 温度 0.1 压强 kgf/cm 2 0.1 平均分子量 g/mol 0.01 密度 t/m 3 或 g/cm 3 0.000 1 密度温度修正系数 t/(m 3 )或 g/(cm 3 ) 0.000 01 体积温度修正系数 -1 0.000 01 体积 m 3 0.001 重量 t 0.001 数量 bbl 1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4 SN/T 2389.17 2021 5 计重方法 5.1 概述 查看船舶的纵倾、横倾,根据舱容表上规定的计量基准位置,用经检定的测深尺、温度计、压 力表等以及符合计量要求的自动测量设备分别测量船舱内液体的深度或空距

16、、液温(对于液化气,还 应测量气相部分的温度和压力)。测定其液体的密度,根据舱容表计算其在测量温度下的总观测容积, 经相关修正后,计算出舱内液体的重量。对于液化气,还需测定气体的分子量,然后计算气体重量, 液化气重量为液体和气体部分的重量之和。 5.2 方法 5.2.1 动植物油脂按照公式(1)和公式(2)计算液体货物的重量。 t = 20 - ( t - 20) (1) W = V t ( t - ) (2) 式中: t t 时液体的密度,g/cm 3 或 t/m 3 ; 20 20 时液体的密度, g/cm 3 或 t/m 3 ; 动植物油脂的密度温度修正系数,g/(cm 3 ) 或 t/

17、(m 3 ); t 液体的温度, ; W 液体货物的重量,t。 V t t 时液体的体积,m 3 ; 空气浮力修正值(与密度有关),g/cm 3 或 t/m 3 ; 5.2.2 液体化工品应按照公式(3)和公式(4)计算液体货物的重量。若不具备条件,则采用公式(5) 和公式(6)计算。 V 20 =V t 1 - + f( t - 20) (3) 式中: V 20 20 时液体的体积,m 3 ; V t t 时液体的体积,m 3 ; f 液体化工品的体积温度修正系数, -1 。 t 液体的温度, ; W = V 20 ( 20 - ) (4) 式中: W 液体货物的重量,t ; V 20 20

18、 时液体的体积,m 3 ; 20 20 时液体的密度,g/cm 3 或 t/m 3 ; 空气浮力修正值(与密度有关),g/cm 3 或 t/m 3 。 t = 20 - ( t - 20) (5) 式中: t t 时液体的密度,g/cm 3 或 t/m 3 ; 20 20 时液体的密度,g/cm 3 或 t/m 3 ;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5 SN/T 2389.17 2021 液体化工品的密度温度修正系数,g/(cm 3 ) 或 t/(m 3 )。 t 液体的温度, ; W = V t ( t - ) (6) 式中: W 液体货物的重量,t ; V t t 时液体的体积,m 3 ; t t

19、时液体的密度,g/cm 3 或 t/m 3 ; 空气浮力修正值(与密度有关),g/cm 3 或 t/m 3 。 5.2.3 石油及其液体产品按照公式(7)、公式(8)和公式(9)计算液体货物的重量。 V 20 = V t VCF 20 (7) 式中: V 20 20时液体的体积,m 3 ; Vt t 时液体的体积,m 3 ; VCF 20 由计量温度下的体积换算到标准体积的体积修正系数。原油体积修正系数表、(石 油)产品体积修正系数表和润滑油体积修正系数表分别见 GB/T 1885 1998 中表 60A、 60B 和 60D。 W = V 20 ( 20 - ) (8) W c = W( 1

20、 - ) (9) 式中: W 液体货物的重量,t ; V 20 20 时液体的体积,m 3 ; 20 20 时液体的密度,g/cm 3 或 t/m 3 ; 空气浮力修正值(与密度有关),g/cm 3 或 t/m 3 ; W c 含水石油的石油重量,t ; 含水石油的水分含量,以重量百分比计,%。 5.2.4 液化气重量为液体重量和气体重量之和。液体重量与石油及其液体产品的计算方法相同,气 体重量按照公式(10)和公式(11)计算。 V a = V - V t (10) 式中: V a 气体体积,m 3 ; V 总体积,m 3 ; Vt t 时的液体体积,m 3 ; 3 10 4.2215.27

21、3 15.273 033.1 033.1 + + = t t aa t P VW (11) 式中: W a 气体货物的重量,t ; V a 气体体积,m 3 ; P 气体压强,kgf/cm 2 ;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6 SN/T 2389.17 2021 t 气体的温度, ; 气体分子量,g/mol ; t 气体液化后的密度,g/cm 3 或 t/m 3 ; 空气浮力修正值(与密度有关),g/cm 3 或 t/m 3 。 6 计重程序 6.1 出口液体商品计重程序: a) 检验准备(装货前 , 查核拟装载舱及输送管线内的状况,关闭相关海底阀、旁通阀等并进行 封识); b) 查核船舶纵倾、横倾

22、; c) 测量液深或空距、底水深度; d) 测量液体温度、读取气体压力(需要测定气体重量时); e) 根据实验室检测密度计算装货重量; f) 对未装载舱状况进行鉴定或封识部位进行启封; g) 计算和结果判定。 6.2 进口液体商品计重程序(部分步骤可以互换或同步实施并做好原始记录) : a) 检验准备(卸货前 , 查核非卸装载舱及输送管线内的状况,关闭相关海底阀、旁通阀等并进 行封识); b) 查核船舶纵倾、横倾; c) 测量液深或空距、底水深度; d) 测量液体温度、读取气体压力(需要测定气体重量时); e) 根据实验室检测密度计算卸货重量; f) 卸载舱鉴定、舱内剩留物鉴定、非卸载舱鉴定或

23、封识部位启封等; g) 计算和结果判定。 6.3 计重前应根据货物特性 , 核查有关情况: a) 本航次装、卸货情况、拟计重液体积载舱位、数量及输送管线内有无液体情况; b) 上一航次装载货物及卸载后干舱状况; c) 舱容表检定单位和最近一次检定日期; d) 舱内有无残留物状况; e) 污油舱舱位、有无残油以及残留数量; f) 船舱计重与装、卸货港岸罐计重结果的对比情况(不少于 5 个航次)。 6.4 在测量液货深度、液温之前,液体至少稳定 0.5 h1.0 h ;进口液体商品在实施船舱计重后且超 过 8 h 仍未卸载货物的,在其卸载前应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 6.5 液深(空距)的手工

24、测量: a) 液深(空距)测量应先于液温测量,并会同船方人员共同实施。 b) 在舱容表规定的计量基准位置进行测量。当测量值有异议时,应在其他基准测量位置测量, 并根据舱容表的规定进行相关修正并用于液深(空距)的计算。 c) 测量液深时应根据检尺高度和参照高度的差异情况,确定差异是否因舱底液体凝固引起。测 量空距时亦应检查舱底液体是否发生凝固,如舱底确存在凝固现象,应告知船方设法使凝固货物熔化 后再进行测量。当液体表面覆有一层泡沫时,在测量液深或空距前必须设法消除泡沫或测量口沿垂直 测量轴线下方的泡沫。 d) 测量液深时应做到下尺稳、触底轻、读数准。对于轻质油液,当尺锤触及舱底的瞬间即可提 以正

25、式出版文本为准 7 SN/T 2389.17 2021 尺;对于重质油液,应停留至少 5 s 后再提尺。读数时,尺带不平放或倒放,以防液面上升,视线应 垂直于尺带,先读毫米,再读厘米、分米和米。测量空距时当尺带(尺砣)浸入自由液面下预定位置 应停留至少 5 s 后再提尺。测量时应连续测量 3 次,若差值均在 20 mm 以内,则有 2 次相同值的,取 该相同值;否则取 3 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并修约至 1 mm。 e) 测量易挥发的轻质油液的液深或空距时,如尺带上液痕不清晰,应在测深尺上涂试油膏。 f) 测量不溶解或难溶解于水的液深或空距时,应测量底水高度。测量应在相应的基准测量位置 进行,如底

26、水分布不均匀,应设法在多个计量口测量,取各测量值的算术平均数。测量底水时应在尺 锤、尺带或尺棒上均匀涂以试水膏后进行测量,也可将底部样品倒入透明的玻璃量筒或玻璃瓶中观 测,如有底水,再用试水膏测量其深度。 6.6 液温的手工测量 : a) 液温测量应在停止加温和搅拌后进行,并应在液深(空距)测量结束后立即进行。 b) 测温部位位于甲板相应计量测温口,应逐舱测量液体温度。一般产品测温点布置:液深 3 m 以下,在液深中部测一点;液深 3 m5 m,在液面以下 1 m,舱底以上 1 m,各测一点,取其算术平 均值;液深 5 m 以上,在液面以下 1 m,舱底以上 1 m 及液深中部,各测一点,如其

27、中一点温度与平 均温度相差大于 1,则应在上测点和中测点正中间、中测点和下侧点正中间各增加一个测温点,取 其算数平均值。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应按 GB/T 8927 的相关规定执行。 c) 测温停留时间 : 1) 使用液体玻璃温度计测量经过加温的液体温度时,温度计在液体中至少停留 15 min ;测量 不加温液体的温度时,温度计在液体中至少停留 10 min。 2) 使用便携式电子温度计测量液体温度的,在使用前应按照 GB/T 8927 的相关规定进行校准。 测量液温时,在预定测量位置上下大约 0.3 m 的高度范围内,上下缓慢提拉传感元件,直到指示温度 在 30 s 内的变化不超过 0.1时,

28、读取记录温度计的读数,作为该点的测量温度。 6.7 自动测量 : a) 对于浮子式液位计测得的液深(空距)应符合 OIML R85 的相关规定,并按照随附的密度修 正值表做修正。 b) 液化气压强的测量应从船舶配备的压力计直接测得各液货计量舱的压强。 c) 对压力式液化石油气船,在卸货后(装货前)测量压强时,应检查连接压力计管道两端阀门 是否处于正常启闭状态,即从压力计连接到舱内的管道阀门应开启,另一端阀门应关闭,以防止船方 有意打开或关闭阀门使压力计测得的压力偏低。 d) 应对自动测量结果和手工测量结果进行比对,如发现比对结果异常,应以手工测量结果 为准。 7 计重相关修正计算 7.1 液深

29、(空距)的纵横倾修正 7.1.1 当船舶处于纵倾状态下,而船舱测量管又未设在船舱纵向的中部,应对舱内液体体积或液深 (空距)进行修正计算。 7.1.2 如船方具备液货舱容积或液深(空距)的纵倾修正表,可据以修正;如船方不具备纵倾修正表, 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正或处理。具体如下: a)无纵倾修正表,当舱内液面已覆盖舱底,且液面未接触舱顶,可按公式(12)和公式(13) 修正计算: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8 SN/T 2389.17 2021 T( L t - 2d) 2L BP C = (12) 式中 : C 液深或空距修正值,m ; T 船舶吃水差,等于艉吃水减去艏吃水,m ; L t 计量舱

30、长,m ; d 测量点距后舱壁距离,m ; L BP 船长(两垂线间距离),m。 M = h + C (13) 式中 : M 修正后的液深,m ; h 舱深,m ; C 液深或空距修正值, m ; b)无纵倾修正表,当舱内液面已覆盖舱底,且液面已接触舱顶 L BP ,可按式(14)修正计算: L t -( S - h) L BP / T - d) 2 T 2L t L BP M = h - (14) 式中 : M 修正后的液深,m ; h 舱深,m ; L t 计量舱长,m ; S 液深,m ; L BP 船长(两垂线间距离),m ; d 测量点距后舱壁距离,m ; T 船舶吃水差,等于艉吃水

31、减去艏吃水,m ; c)无纵倾修正表,当舱内液面未完全覆盖舱底,可按式(15)修正计算: S L BP T T 2L t L BP M = ( +d ) 2 (15) 式中 : M 修正后的液深,m ; S 液深,m ; L BP 船长(两垂线间距离),m ; T 船舶吃水差,m ; d 测量点距后舱壁距离,m ; L t 计量舱长,m ; d)无横倾修正表,应建议船方将船调至无横倾状态。 7.2 液货体积的计算 7.2.1 根据测量所得的液深(空距),按照舱容表上标明的使用方法查算,得出被测液体货物的总观 测体积。 7.2.2 当舱内液温与编制舱容表时的基准温度相差 10 以上时,应根据实际

32、情况按表载修正值或公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9 SN/T 2389.17 2021 式(16)对舱容进行体积修正: V t = V s 1 + 3(t - t S ) (16) 式中: V t 液温 t 时,对舱容进行修正后的体积,m 3 ; V s 从舱容表中查得的相应体积,m 3 ; 舱壁材质的线膨胀系数, -1 。 t 舱内液体温度, ; t S 基准温度, ; 7.2.3 底货及余货的计算,按照 ISO 8697 的相关规定执行。 7.3 液化气的装卸货量 液化气的装卸货量是装卸货前后液体部分和气体部分重量(质量)之和的差值。 7.4 空舱(卸载舱)鉴定 7.4.1 对于卸载进口液体的船

33、舱,卸毕后应作空舱(卸载舱)鉴定;有残液的要求船方继续扫舱卸货; 对船上尚存有多港分卸的货物还应进行液深(空距)和液温的测量并做好记录。 7.4.2 实施空舱(卸载舱)鉴定的液货舱应包括在卸载港接载的液货舱和未卸载的液货舱以及污油舱。 7.4.3 对凝固点较高的动植物油(如棕榈油、牛羊油等),应设法加温卸出,确因加热不足造成凝固 的部分油原则上应安排人工清舱,凝固部分的货物重量可按 SN/T 0188 进行衡重后计入货物总重量, 对掏净确有困难的,可测量计算或目测估算其重量。残留小于卸前舱内液体重量的0.1%,可视作卸空; 超过 0.1% 的,应由船方说明原因并签字确认,并从总重量中扣除。 以

34、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开本 8801230 1/16 印张 1 字数 24 千字 2021 年 7 月第一版 2021 年 7 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 1500 书号:155175313 定价 18.00 元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7 部分 : 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行 业 标 准 SN/T 2389.172021 * * * SN/T 2389.17 2021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 1 号(100023) 编辑部:(010)65194242 -7531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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