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cv ICS 13.310 CCS A 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GA/T 代替 法庭科学 笔迹检验规范 Forensic sciences Specifications for examination of handwriting - - 发布 - - 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公安部 发 布 GA/T XXXX XXXX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 分:标 准化 文件 的结 构和 起草规 则 的规 定 起草。 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 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2、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 。 本文件 由全 国刑 事技 术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文件 检验 分技术 委员 会 (SAC/TC179/SC10 ) 提 出并 归口 。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 公 安部 物证鉴 定中 心、 北京 市公 安局、 浙江 省公 安厅 、 中 国政法 大学 、 中 国 刑 警学院 、 无 锡市 公安 局、 上海公 安学 院、 湖南 省人 民检察 院、 天津 市公 安局 。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 郝红 光、 闫海 倩、 韩 星 周、 王 晓光 、 张 云、 齐育 新、 刘 建伟 、 李 志荣 、 王 筠、 程卫国 、罗 亚琴 、赵 元翔 、郭姿 含、 秦达 、王 锦
3、生 、杨求 凤 。 GA/T XXXX XXXX 1 法庭科学 笔 迹检 验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法 庭科 学领 域笔迹 检验 的前 期准 备、 检验程 序、 鉴定 意见、 检 验记录 、 检 验材 料复 制、鉴 定文 书。 本文件 适用 于 法 庭科 学领 域的笔 迹检 验 。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下 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中 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文 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 。 其 中 , 注 日期 的引 用 文 件, 仅该 日期 对应 的版 本 适用于 本文 件 ; 不 注日 期 的引用 文件 , 其最 新版 本 (包 括所 有的 修改 单) 适 用于本 文件
4、 。 GA/T 1310 2016 法 庭科 学笔迹 鉴定 意见 规范 GA/T 1443 2017 法 庭科 学笔迹 特征 比对 表制 作规 范 GA/T 1444 2017 法 庭科 学笔迹 检验 样本 提取 规范 3 术 语和 定义 本文件 没有 需要 界定 的术 语和定 义。 4 前 期准 备 4.1 了 解案 件情 况, 重点 了解对 检材 的来源 及 形成 过程的 叙述 。 4.2 审 核检 材的 名称 、数 量、标 称时 间、 性状 等。 4.3 审 核样 本的 名称 、数 量、标 称时 间、 性状 等, 了解 案 后样 本的 形成 方式 和过程 。 4.4 了 解嫌 疑书 写人
5、 的姓 名、 性 别、 年龄、 民族 、 职业、 受教 育情 况等 基本 信息, 了解 嫌疑 书写 人有 无影响 书写 活动 的状 况。 4.5 了 解原 鉴定 情况 。 4.6 审 核鉴 定要 求。 5 检 验程 序 5.1 分 析检 材笔 迹 5.1.1 形成 方式 一 般选 用放 大观 察 的 方法 , 必要 时也 可选 用其 他方 法 (如 重合、 理化 分析 等 ) 分析 检材 笔迹 是否 直接书 写形 成: a) 直 接书 写形 成的 ,按5.1.2 继续 检验 ; b) 非 直接 书写 形成 ,可 按 照5.3.2 制 作比 对表 ,根 据 6.2.2 出具 鉴 定意 见。 当需
6、要 进行 比较 检 验时, 应同时 满 足: 1) 原 件灭 失 或 原件 无法 提 取 ; GA/T XXXX XXXX 2 2) 字 数较 多 且 笔迹 特征 反 映充分 。 5.1.2 书写 是否 正常 5.1.2.1 依 据正 常笔 迹、 非正常 笔迹 (如 :书 写条 件变化 笔迹 、伪 装笔 迹等 )的特 点进 行分 析 : a) 正 常笔 迹在 通常 的心 理 状态和 书写 条件 下形 成; b) 非 正常 笔迹 在特 殊的 心 理状态 或书 写条 件下 形成 。 5.1.2.2 也 可在 比较 检验 、综合 评断 过程 中进 一步 分析。 5.1.3 笔迹 类型 及书 写模 式
7、 需要时 , 可 分析 检材 笔迹 的类型 、 书 写模 式, 以 及 相互间 的关 联性 ; 也 可分 析同一 类型 和同 一书 写模式 的检 材笔 迹, 其特 征变化 的范 围、 程度 及原 因。 注: 笔迹的类型包括汉文、 英 文、 韩文、 日文等不同文种的 笔迹; 书写模式包括不同书体 (楷体、 行书、 隶书等 ) 、 不同书写速度(快、中、慢) , 以及横写、竖写、连写、略写、艺术签等模式书写的字迹。 5.1.4 检验 条件 分析检 材笔 迹的 检验 条件 (必要 时可 结合 样本 笔迹 的比对 条件 进行 分析 ) : a) 检 材笔 迹特 征反 映充 分 ,具备 检验 条件 的,
8、 按 5.2 继续 检验 ; b) 检 材笔 迹特 征反 映不 充 分,不 具备 检验 条件 的, 可终止 检验 。 5.2 分 析样 本笔 迹 5.2.1 真实 性 样本笔 迹的 真实 性由 委托 单位负 责。 在条 件允 许的 情况下 ,检 验人 员宜 进行 技术审核 。 5.2.2 形成 方式 一般选 用放 大观 察的 方法 分析样 本笔 迹的 形成 方式 。 样本 笔迹 原则 上 宜 为原 件 ; 如 是复 制件, 应 分析复 制是 否清 晰、 对笔 迹特征 是否 造成 影响 。 5.2.3 书写 是否 正常 按5.1.2 的 规定 进行 分析 。 5.2.4 笔迹 类型 及书 写模
9、式 按5.1.3 的 规定 进行 分析 。 5.2.5 比对 条件 一般情 况下 , 样 本宜 包含 平时样 本, 宜与 检材 笔迹 具有相 同的 笔迹 类型 、 书 写模式 和一 定数 量的 相同字 。分 析样 本笔 迹是 否具备 比对 条件 : a) 样 本笔 迹具 备比 对条 件 的, 按 5.3 的规 定继 续检 验; b)样本笔 迹不具 备比对 条 件的,要 求委托 单位补 充 笔迹样本 ,样本 提取按 照 GA/T 1444 2017 执行。 委托 单位 不能 补充 笔迹样 本的 ,可 终止 检验 或直接 出具 鉴定 意见 。 5.3 比 较检 验 5.3.1 选择 笔迹 特征 G
10、A/T XXXX XXXX 3 检材、 样本 笔迹 特征 的选 择可从 (但 不限 于) 以下 方面考 虑: a) 在 重复 出现 的字 迹中 选 择; b) 在 结构 正常 、运 笔自 然 的字迹 中选 择; c) 在 书写 速度 较快 、笔 画 较多的 字迹 中选 择; d) 在 字迹 细微 之处 选择 ; e) 选 择字 迹以 外的 其他 特 征; f) 选 择不 易受 伪装 、条 件 变化影 响的 特征 ; g) 在 特殊 情况 下, 可选 择 有疑问 的特 征。 注: 选择笔迹特征时,注意选择不同种类的特征和有突出特点的特征。 5.3.2 制作 笔迹 特征 比对 表 按照 GA/T
11、1443 2017 制 作笔迹 特征 比对 表。 5.3.3 笔迹 特征 比较 方法 包括但 不限 于: 直观 比较 、放大 比较 、测 量比 较、 画线比 较、 重合 比较 、仪 器检验 比较 。 5.3.4 笔迹 特征 比较 检验 对检材 、样 本中 的笔 迹特 征进行 下列 分析 比较 : a) 分 析检 材与 样本 笔迹 特征 的符 合 点 和差 异 点 的情 况; b) 对 检材与 样本笔 迹 特征 的 符合 点 和差异 点 的性 质及 形成原 因进行 初步分 析, 对特征 总和的 价 值进行 初步 分析 。 5.3.5 评价 笔迹 特征 价值 对检材 、 样 本中 笔迹 特征 符合
12、点 和差 异点 的 性 质和 价值应 进行 全面 、 细 致、 客观地 评价 。 笔 迹特 征价值 可根 据( 但不 限于 )以下 方面 进行 评价 : a) 是 否符 合书 写规 范; b) 特 征的 稳定 性; c) 特 征的 特殊 性; d) 特 征的 变化 规律 ; e) 非 正常 书写 的因 素; f) 模 拟实 验结 果; g) 鉴 定人 的经 验。 5.3.6 综合 评断 应根据 检材 与样 本反 映出 的笔迹 特征 符合 点和 差异 点 的性 质及 其形 成原 因, 结合笔 迹特 征价 值 评 价的结 果, 综合 评断 笔迹 特征总 和的 性质 ,并 作出 相应的 鉴定 意见
13、。 6 鉴定 意见 6.1 分类 鉴定意 见分 为: a) 认 定; b) 倾 向认 定; GA/T XXXX XXXX 4 c) 无 法确 定; d) 倾 向否 定; e) 否 定; f) 其 他鉴 定意 见。 6.2 表 述形 式 6.2.1 6.1 中 a)e)的 表 述形式 按 照 GA/T 1310 2016 执 行。 6.2.2 6.1 中f)的 表述 形 式按 照 以下 规定 执行 : a) 仅 对检 材笔 迹的 形成 方 式进行 判断 : 1) 经 检验 为书 写形 成的 , 可表述 为: 检材 上的 “ ” 字迹 是直 接书 写形成 的; 2) 经 检验 不是 书写 形成 的
14、 ,可表 述为 :检 材上 的“ ”字 迹不 是直 接书写 形成 ; 必要且 条件 允许 时可 进一 步说明 形成 方式 。 示例: 检材上的“”字迹系喷墨打印形成。 b) 检 材笔 迹为 非直 接书 写 ,满足 检验 条件 且需 要进 行比较 检验 , 可 分别 表述 为: 1) 检 材上 的“ ”字迹 与样 本上 的某 某某 字迹出 自同 一人 ; 2) 检 材上 的“ ”字迹 与样 本上 的某 某某 字迹倾 向出 自同 一人 ; 3) 检 材上 的“ ”字迹 与样 本上 的某 某某 字迹 不 是出 自 同 一人; 4) 检 材上 的“ ”字迹 与样 本上 的某 某某 字迹倾 向 不 是出
15、 自 同 一人; 5) 无 法确 定检 材上 的“ ” 字迹 与样 本上 的某某 某字 迹是 否出 自同 一人。 注 1 : “”可以是签名,也可以是其他需要检验的字迹;某某某为人名。 注 2 :检材上的“ ”字迹与样本上的某某某字迹 ,等同于:检材上的“”字迹与某某某样 本字迹; 注 3 : 检材上的可疑字迹较多 时, 如在前文对检材字迹已有界定, 可直接表述为 “检材字迹 ” 或 “检材可疑字迹” 。 注 4 :对于检材数量较多 、嫌 疑书写人较多 或仅有检材等特殊情况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7 检验 记录 检 验记录 应包括( 但不限于 )特征 比对表( 或图谱 ) 、 检验方 法、使用 的仪器设 备名称 、 检验 条 件、检 验意 见。 8 检验 材料 复制 8.1 可采 用复 印、 照相 、 扫描等 方法 以纸 质或 电子 文件格 式复 制。 8.2 应真实 、清晰反 映出检 材、样本 的全貌 ;检材、 样本应逐 一复制 ,如检材 、样本数 量较多 ,可 选择有 代表 性 的 材料 部分 复制。 9 鉴定 文书 根据鉴 定文书 格 式规 范, 制作鉴 定文 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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