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3 5 . 2 4 0 . 4 0 C C S A 1 1 JR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金 融 行 业 标 准 J R / T 0 2 3 4 2 0 2 1 数 字 函 证 金 融 应 用 安 全 规 范 S e c u r i t y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f i n a n c i a l d i g i t a l c o n f i r m a t i o n 2 0 2 1 - 0 9 - 2 7 发 布 2 0 2 1 - 0 9 - 2 7 实 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J R / T 0 2 3 4 2 0
2、2 1 I 目 次 前 言. I 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4 缩 略 语. 3 5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3 5 . 1 业 务 概 述. 3 5 . 2 系 统 构 成. 4 6 数 字 函 证 安 全 要 求. 4 6 . 1 安 全 要 求 概 述. 4 6 . 2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4 6 . 3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8 6 . 4 安 全 运 营 要 求. 8 7 互 联 互 通 安 全 要 求. 9 7 . 1 通 用 安 全. 9 7 . 2 接 入 网 络 安 全. 9 7 . 3 区 块 链
3、应 用 安 全. 1 0 参 考 文 献. 1 1J R / T 0 2 3 4 2 0 2 1 I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 。 本 文 件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提 出 。 本 文 件 由 全 国 金 融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S A C / T C 1 8
4、 0 ) 归 口 。J R / T 0 2 3 4 2 0 2 1 1 数 字 函 证 金 融 应 用 安 全 规 范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和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的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 业 务 运 营 安 全 要 求 等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开 展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以 及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单 位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5、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 T 2 2 2 3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 G B / T 2 5 0 6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术 语 G B / T 3 9 7 8 6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密 码 应 用 基 本 要 求 J R / T 0 0 6 8
6、网 上 银 行 系 统 信 息 安 全 通 用 规 范 J R / T 0 0 7 1 金 融 行 业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实 施 指 引 J R / T 0 1 1 8 金 融 电 子 认 证 规 范 J R / T 0 1 8 4 金 融 分 布 式 账 本 技 术 安 全 规 范 J R / T 0 1 8 5 商 业 银 行 应 用 程 序 接 口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J R / T 0 1 9 3 区 块 链 技 术 金 融 应 用 评 估 规 则 J R / T 0 1 9 7 金 融 数 据 安 全 数 据 安 全 分 级 指 南 J R / T 0 2 2 3
7、金 融 数 据 安 全 数 据 生 命 周 期 安 全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 . 1 函 证 c o n f i r m a t i o n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在 取 得 被 审 计 单 位 授 权 后 , 直 接 向 金 融 机 构 发 出 询 证 函 , 金 融 机 构 针 对 所 收 到 的 询 证 函 , 查 询 、 核 对 相 关 信 息 并 直 接 提 供 书 面 回 函 的 过 程 。 3 . 2 数 字 函 证 d i g i t a l c o n f i r m a t i o n 会 计 师
8、事 务 所 等 在 取 得 被 审 计 单 位 授 权 后 , 应 用 数 字 化 手 段 向 金 融 机 构 发 出 询 证 函 , 金 融 机 构 应 用 数 字 化 手 段 受 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数 字 函 证 请 求 , 提 供 符 合 函 证 数 据 标 准 的 数 字 回 函 的 过 程 。J R / T 0 2 3 4 2 0 2 1 2 3 . 3 数 字 函 证 联 系 d i g i t a l c o n f i r m a t i o n c o r r e s p o n d e n c e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被 审 计 单 位 与 金 融
9、 机 构 的 数 字 函 证 联 系 , 可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直 接 连 接 或 通 过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间 接 连 接 方 式 实 现 。 3 . 4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d i g i t a l c o n f i r m a t i o n i n f r a s t r u c t u r e 由 独 立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支 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被 审 计 单 位 与 金 融 机 构 实 现 数 字 函 证 联 系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 符 合 集 约 化 、 规 范 化 、 数 字 化
10、 的 要 求 。 3 . 5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a c c o u n t i n g f i r m 经 被 审 计 单 位 授 权 后 , 发 起 数 字 函 证 请 求 的 具 有 合 法 执 业 资 质 的 机 构 。 3 . 6 被 审 计 单 位 a u d i t e e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审 计 对 象 。 注:被审计单位授权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发起询证函并接收函证。 3 . 7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f i n a n c i a l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d i g i t a l c o n f
11、 i r m a t i o n s y s t e m 可 汇 总 提 供 被 审 计 单 位 在 金 融 机 构 的 所 有 函 证 业 务 信 息 的 集 中 处 理 系 统 。 3 . 8 证 书 c e r t i f i c a t e 关 于 实 体 的 一 种 数 据 , 该 数 据 由 认 证 机 构 的 私 钥 或 秘 密 密 钥 签 发 , 并 无 法 伪 造 。 来 源 : G B / T 2 5 0 6 9 , 2 . 2 . 2 . 2 1 8 3 . 9 数 字 签 名 d i g i t a l s i g n a t u r e 附 加 在 数 据 单 元 上
12、 的 数 据 , 或 是 对 数 据 单 元 所 作 的 密 码 变 换 , 这 种 数 据 或 变 换 允 许 数 据 单 元 的 接 收 者 用 以 确 认 数 据 单 元 的 来 源 和 完 整 性 , 并 保 护 数 据 防 止 被 人 ( 例 如 接 收 者 ) 伪 造 或 抵 赖 。 来 源 : G B / T 2 5 0 6 9 , 2 . 2 . 2 . 1 7 6 3 . 1 0 访 问 控 制 a c c e s s c o n t r o l 一 种 保 证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的 资 源 只 能 由 被 授 权 主 体 按 授 权 方 式 进 行 访 问 的 手 段
13、 。 来 源 : G B / T 2 5 0 6 9 , 2 . 2 . 1 . 4 2 3 . 1 1 智 能 密 码 钥 匙 c r y p t o g r a p h i c s m a r t t o k e n 提 供 密 码 运 算 、 密 钥 管 理 等 密 码 服 务 的 终 端 密 码 设 备 , 一 般 使 用 U S B 、 蓝 牙 、 音 频 、 S D 等 接 口 形 态 。J R / T 0 2 3 4 2 0 2 1 3 来 源 : J R / T 0 0 6 8 , 3 . 7 4 缩 略 语 下 列 缩 略 语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A P I : 应
14、用 程 序 接 口 ( A p p l i c a t i o n P r o g r a m m i n g I n t e r f a c e ) A p p _ I D : 应 用 唯 一 标 识 ( A p p l i c a t i o n u n i q u e I D ) A p p _ S e c r e t : 应 用 鉴 别 密 文 ( A p p l i c a t i o n S e c r e t ) C A : 证 书 颁 发 机 构 ( C e r t i f i c a t e A u t h o r i t y ) L E I : 全 球 法 人 识 别 编
15、码 ( L e g a l E n t i t y I d e n t i f i e r ) S D : 安 全 数 码 ( S e c u r e D i g i t a l ) S Q L : 结 构 化 查 询 语 言 ( S t r u c t u r e d Q u e r y L a n g u a g e ) T E E : 可 信 执 行 环 境 ( T r u s t e d E x e c u t i o n E n v i r o n m e n t ) U S B : 通 用 串 行 总 线 ( U n i v e r s a l S e r i a l B u s
16、) V P N : 虚 拟 专 用 网 络 ( V i r t u a l P r i v a t e N e t w o r k ) 5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5 . 1 业 务 概 述 数 字 函 证 联 系 模 式 可 以 分 为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间 接 连 接 模 式 和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直 接 连 接 模 式 ,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模 式 如 图 所 示 。 图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模 式 在 间 接 连 接 模 式 下 ,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运 营 单 位 与 金 融 机 构 互 为 合 作 方 , 会 计
17、师 事 务 所 等 为 被 服 务 方 。 该 模 式 下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通 过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发 送 函 证 至 金 融 机 构 , 金 融 机 构 受 理 被 审 计 单 位 授 权 的 函 证 并 回 函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通 过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获 取 金 融 机 构 的 回 函 。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应 符 合 集 约 化 、 规 范 化 、 数 字 化 的 要 求 , 应 在 数 据 安 全 防 护 、 控 制 权 设 计 、 运 营 模 式 等 方 面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数 字 函 证
18、基 础 设 施 应 具 有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三 级 认 证 。 通 过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传 输 的 函 证 数 据 应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金 融 机 构 加 密 ,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应 无 法 对 函 证 数 据 进 行 解 密 。J R / T 0 2 3 4 2 0 2 1 4 在 直 接 连 接 模 式 下 , 金 融 机 构 通 过 自 建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直 接 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数 字 函 证 服 务 。 该 模 式 下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发 送 函 证 至 金 融 机 构 数
19、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 金 融 机 构 通 过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受 理 被 审 计 单 位 授 权 的 函 证 并 回 函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获 取 回 函 。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运 营 单 位 和 金 融 机 构 应 支 持 配 合 监 管 部 门 开 展 函 证 业 务 监 管 工 作 。 监 管 部 门 在 保 证 函 证 数 据 安 全 、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 对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进 行 监 管 。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运 营 单
20、 位 及 合 作 单 位 应 获 得 监 管 部 门 的 授 权 或 认 可 。 5 . 2 系 统 构 成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主 要 由 接 入 端 、 通 信 网 络 、 服 务 端 组 成 。 对 于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间 接 连 接 模 式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金 融 机 构 是 接 入 端 ,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是 服 务 端 ; 对 于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直 接 连 接 模 式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是 接 入 端 , 金 融 机 构 是
21、 服 务 端 。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在 设 计 、 开 发 、 部 署 和 运 营 过 程 中 , 应 审 慎 评 估 业 务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安 全 及 外 包 等 风 险 , 并 针 对 各 类 风 险 进 行 有 效 防 护 。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之 间 应 支 持 互 联 互 通 , 为 金 融 机 构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开 展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和 监 管 部 门 统 筹 监 管 提 供 便 利 。 5 . 2 . 1 接 入 端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22、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通 过 网 页 ( W e b ) 应 用 或 A P I 对 接 方 式 提 供 发 函 、 回 函 、 流 程 管 理 等 服 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适 配 。 5 . 2 . 2 通 信 网 络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通 过 互 联 网 或 专 用 网 络 向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数 字 函 证 联 系 服 务 , 应 从 网 络 安 全 层 面 采 取 措 施 有 效 应 对 安 全 风 险 。 5 . 2 . 3 服 务
23、 端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应 充 分 利 用 物 理 与 环 境 安 全 、 网 络 与 通 信 安 全 、 设 备 与 计 算 安 全 、 应 用 与 数 据 安 全 等 领 域 的 防 护 手 段 , 综 合 使 用 密 码 学 、 安 全 协 议 、 T E E 等 技 术 保 证 函 证 数 据 的 机 密 性 、 完 整 性 和 不 可 抵 赖 性 。 6 数 字 函 证 安 全 要 求 6 . 1 安 全 要 求 概 述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应 遵 照 国
24、 家 和 金 融 行 业 相 关 安 全 标 准 进 行 建 设 , 并 遵 循 本 文 件 关 于 安 全 技 术 、 安 全 管 理 和 安 全 运 营 的 相 关 要 求 。 6 . 2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6 . 2 . 1 通 用 安 全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的 物 理 与 环 境 安 全 、 网 络 与 通 信 安 全 、 设 备 与 计 算 安 全 、 应 用 与 数 据 安 全 应 遵 循 J R / T 0 0 7 1 中 关 于 系 统 第 三 级 安 全 保 护 的 要 求 。 6 . 2 . 2 密 码
25、 安 全J R / T 0 2 3 4 2 0 2 1 5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使 用 的 密 码 算 法 、 密 码 产 品 以 及 密 码 服 务 应 遵 循 国 家 密 码 管 理 部 门 相 关 要 求 , 并 遵 循 G B / T 3 9 7 8 6 的 要 求 。 6 . 2 . 3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安 全 6 . 2 . 3 . 1 接 入 端 安 全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使 用 的 密 码 硬 件 设 备 ( 如 智 能 密 码 钥 匙 、
26、加 密 卡 等 ) 及 安 全 认 证 设 备 应 符 合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家 密 码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 同 时 应 满 足 J R / T 0 0 6 8 中 6 . 2 . 2 的 要 求 。 6 . 2 . 3 . 2 身 份 认 证 对 使 用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的 用 户 ( 以 下 简 称 用 户 ) 进 行 身 份 认 证 时 , 遵 循 如 下 要 求 : a ) 对 通 过 A P I 方 式 对 接 的 用 户 进 行 身 份 认 证 时 , 应 遵 循 如 下 要 求 : 1
27、) 使 用 的 验 证 要 素 包 括 A p p _ I D 和 A p p _ S e c r e t , A p p _ I D 和 数 字 证 书 , A p p _ I D 和 公 私 钥 对 , 或 上 述 三 对 要 素 的 组 合 。 2 ) 使 用 包 含 数 字 证 书 或 公 私 钥 对 的 方 式 进 行 双 向 身 份 认 证 。 3 ) 建 立 I P 地 址 白 名 单 , 仅 允 许 在 白 名 单 内 的 I P 地 址 进 行 网 络 通 信 并 访 问 函 证 业 务 接 口 , 应 支 持 I P 地 址 白 名 单 动 态 更 新 。 b ) 对 通
28、过 W e b 方 式 对 接 的 用 户 进 行 身 份 认 证 时 , 应 遵 循 如 下 要 求 : 1 ) 按 照 审 慎 原 则 , 采 取 有 效 、 可 靠 的 身 份 认 证 手 段 , 保 证 数 据 安 全 。 2 ) 采 取 验 证 强 度 与 数 据 敏 感 度 相 匹 配 的 技 术 措 施 , 提 高 安 全 性 。 高 风 险 业 务 应 在 下 列 三 类 要 素 中 选 用 两 组 及 以 上 进 行 验 证 : 一 是 用 户 知 悉 的 要 素 , 如 静 态 密 码 等 ; 二 是 仅 用 户 本 人 持 有 并 特 有 的 , 不 可 复 制 或 者
29、不 可 重 复 利 用 的 要 素 , 如 经 过 安 全 认 证 的 数 字 证 书 、 电 子 签 名 , 以 及 通 过 安 全 渠 道 生 成 和 传 输 的 一 次 性 密 码 等 ; 三 是 用 户 本 人 生 物 特 征 要 素 , 如 指 纹 、 虹 膜 等 。 要 素 应 相 互 独 立 , 部 分 要 素 的 损 坏 或 者 泄 露 不 应 导 致 其 他 要 素 损 坏 或 者 泄 露 。 3 ) 提 供 登 录 失 败 处 理 功 能 , 可 采 取 结 束 会 话 、 限 制 非 法 登 录 次 数 和 自 动 退 出 等 措 施 。 4 ) 对 于 系 统 自 动
30、分 配 或 者 预 设 的 强 度 较 弱 的 初 始 密 码 , 应 强 制 用 户 首 次 登 录 时 修 改 初 始 密 码 , 并 要 求 用 户 设 置 具 有 一 定 密 码 强 度 的 密 码 。 应 要 求 用 户 定 期 更 换 密 码 , 修 改 密 码 时 , 新 设 定 的 密 码 不 应 与 旧 密 码 相 同 。 应 支 持 用 户 锁 定 策 略 。 采 用 一 次 性 密 码 作 为 验 证 要 素 的 , 应 将 一 次 性 密 码 有 效 期 严 格 限 制 在 最 短 的 必 要 时 间 内 。 5 ) 仅 支 持 同 一 用 户 单 点 登 录 , 同
31、一 用 户 多 点 登 录 仅 保 留 最 新 会 话 , 并 向 用 户 发 送 系 统 消 息 和 短 信 进 行 提 醒 。 6 ) 具 备 良 好 的 可 扩 展 性 , 可 快 速 实 现 对 动 态 口 令 、 生 物 识 别 等 其 他 认 证 方 式 的 支 持 。 6 . 2 . 3 . 3 通 信 链 路 安 全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通 信 链 路 的 建 立 过 程 和 传 输 过 程 应 使 用 密 码 技 术 进 行 保 护 , 并 遵 循 如 下 要 求 : a ) 应 在 客 户 端 程 序 与 服
32、务 器 之 间 建 立 安 全 的 信 息 传 输 通 道 , 采 用 安 全 稳 定 的 安 全 协 议 并 及 时 更 新 至 最 新 版 本 , 不 可 使 用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版 本 的 协 议 。 b ) 每 次 会 话 宜 采 取 独 立 不 同 密 钥 对 业 务 数 据 进 行 加 密 处 理 , 防 止 业 务 数 据 被 窃 取 或 者 被 篡 改 。 c ) 应 使 用 密 码 技 术 和 安 全 通 信 协 议 保 证 传 输 数 据 的 机 密 性 和 完 整 性 , 且 密 码 算 法 应 符 合 国 家 密 码 管 理 部 门 的 相 关 要 求
33、。 d ) 通 过 公 开 网 络 进 行 数 据 传 输 时 , 应 通 过 密 钥 对 、 证 书 等 密 码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双 向 认 证 。J R / T 0 2 3 4 2 0 2 1 6 e ) 可 采 用 隧 道 技 术 、 加 解 密 技 术 、 密 钥 管 理 技 术 、 身 份 认 证 技 术 在 系 统 与 用 户 之 间 构 建 虚 拟 专 用 网 络 ( V P N ) , 拥 有 适 当 权 限 的 用 户 才 能 通 过 远 程 访 问 建 立 连 接 。 6 . 2 . 3 . 4 W e b 应 用 安 全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34、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在 W e b 应 用 安 全 方 面 遵 循 如 下 要 求 : a ) 应 能 够 防 范 函 证 敏 感 信 息 泄 露 。 b ) 应 能 够 防 范 S Q L 注 入 攻 击 。 c ) 应 能 够 防 范 跨 站 脚 本 攻 击 。 d ) 应 对 W e b 页 面 提 供 的 链 接 和 内 容 进 行 控 制 , 定 期 检 查 外 部 链 接 和 引 用 内 容 的 安 全 性 。 e ) 应 采 取 网 站 页 面 防 篡 改 措 施 , 应 具 备 对 W e b 后 门 进 行 检 测 和 报 警 的 能 力 。 f ) 应
35、 加 强 对 开 源 及 商 业 应 用 系 统 或 组 件 的 安 全 管 理 ,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并 及 时 修 复 安 全 漏 洞 。 g ) 应 对 文 件 的 上 传 和 下 载 进 行 访 问 控 制 , 避 免 攻 击 者 执 行 恶 意 文 件 或 发 起 未 授 权 访 问 。 h )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范 针 对 服 务 器 端 应 用 层 的 拒 绝 服 务 攻 击 。 6 . 2 . 3 . 5 接 口 安 全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提 供 核 心 的 发 函 、 回 函 、 流 程 管 理 等 接 口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发
36、 函 接 口 、 函 证 状 态 查 询 接 口 、 发 函 获 取 接 口 、 发 函 驳 回 接 口 、 回 函 接 口 、 回 函 获 取 接 口 、 异 常 处 理 接 口 。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提 供 核 心 的 发 函 、 回 函 、 流 程 管 理 等 接 口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发 函 接 口 、 函 证 状 态 查 询 接 口 、 发 函 获 取 接 口 、 发 函 驳 回 接 口 、 回 函 接 口 、 回 函 获 取 接 口 、 异 常 处 理 接 口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金 融 机 构 可 调 用 接 口 完 成 相
37、 应 的 函 证 业 务 。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接 口 遵 循 如 下 要 求 : a ) 应 具 有 接 口 说 明 材 料 , 对 接 口 的 功 能 、 格 式 、 方 法 、 参 数 、 返 回 值 、 使 用 方 式 等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 接 口 文 档 中 应 提 供 完 整 的 错 误 码 和 含 义 。 b ) 应 明 确 用 户 能 够 调 用 的 接 口 列 表 , 并 进 行 权 限 控 制 。 c ) 应 设 计 良 好 的 接 口 , 隐 藏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机 构
38、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的 实 现 细 节 , 提 供 简 洁 的 调 用 方 法 。 d ) 应 具 备 良 好 的 扩 展 性 和 兼 容 性 。 e ) 应 保 证 内 部 各 模 块 之 间 接 口 交 互 的 安 全 性 和 完 整 性 。 f ) 应 仅 支 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调 用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发 函 相 关 接 口 , 包 括 : 发 函 接 口 、 函 证 状 态 查 询 接 口 、 回 函 获 取 接 口 等 。 g ) 应 仅 支 持 金 融 机 构 调 用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回 函 相 关 接 口 , 包 括 :
39、 发 函 获 取 接 口 、 回 函 接 口 、 发 函 驳 回 接 口 等 。 h ) 对 以 A P I 方 式 对 接 的 用 户 ,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或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和 用 户 系 统 应 在 安 全 通 信 环 境 下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等 方 式 进 行 认 证 , 并 保 证 接 口 的 完 整 性 、 机 密 性 和 不 可 抵 赖 性 。 i ) 接 口 设 计 应 符 合 J R / T 0 1 8 5 的 要 求 。 6 . 2 . 3 . 6 被 审 计 单 位 授 权 金 融 机 构 回 函 前 应 按 照 相
40、 关 监 管 要 求 获 得 被 审 计 单 位 授 权 , 授 权 遵 循 如 下 要 求 : a )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授 权 方 式 可 使 用 “ 企 业 网 银 账 户 名 + 密 码 ” 和 企 业 网 银 智 能 密 码 钥 匙 的 双 因 子 认 证 方 式 。 使 用 其 他 授 权 方 式 时 , 被 审 计 单 位 使 用 的 授 权 方 式 安 全 性 不 宜 低 于 上 述 方 式 , 其 中 至 少 一 种 认 证 要 素 应 使 用 密 码 硬 件 设 备 。 b ) 应 明 确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授 权 范 围 、 授 权 时 间 以 及 被 调 用
41、 记 录 等 , 方 便 被 审 计 单 位 查 询 核 实 。J R / T 0 2 3 4 2 0 2 1 7 6 . 2 . 4 函 证 数 据 安 全 6 . 2 . 4 . 1 数 据 分 级 保 护 数 字 函 证 基 础 设 施 和 金 融 机 构 数 字 函 证 业 务 系 统 在 数 据 分 级 保 护 方 面 遵 循 如 下 要 求 : a ) 函 证 数 据 应 根 据 J R / T 0 1 9 7 要 求 进 行 分 级 分 类 保 护 , 相 关 函 证 数 据 至 少 定 为 三 级 。 b ) 应 参 照 J R / T 0 0 7 1 中 对 重 要 业 务 数 据 的 要 求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 c ) 应 参 照 J R / T 0 2 2 3 中 对 数 据 生 命 周 期 保 护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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