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 3 . 1 6 0 CCS A 0 0 1310 廊 坊 市 地 方 标 准 D B 1 3 1 0 / T 2 6 4 . 7 2 0 2 1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7 部 分 : 红 色 物 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2 0 2 1 - 1 2 - 1 0 发 布 2 0 2 2 - 0 1 - 1 0 实 施 廊 坊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3 1 0 / T 2 6 4 . 7 2 0 2 1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2、: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文 件 是 D B 1 3 1 0 / T 2 6 4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的 第 7 部 分 。 D B 1 3 1 0 / T 2 6 4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 : 第 1 部 分 : 总 则 ; 第 2 部 分 : 运 行 体 系 ; 第 3 部 分 : 人 员 管 理 ; 第 4 部 分 : 融 合 发 展 ; 第 5 部 分 : 党 务 居 务 公 开 ; 第 6 部 分 : 非 公 企 业 和 社 会 组 织 ; 第 7 部 分 : 红 色 物 业 和
3、业 主 委 员 会 ; 第 8 部 分 :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 第 9 部 分 : 经 费 保 障 ; 第 1 0 部 分 : 阵 地 建 设 ; 第 1 1 部 分 : 网 格 化 管 理 ; 第 1 2 部 分 : 党 建 品 牌 建 设 。 本 文 件 由 中 共 廊 坊 市 广 阳 区 委 组 织 部 提 出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廊 坊 市 赢 创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艳 莉 、 张 永 慧 、 胡 学 权 、 李 婷 、 吴 伯 涛 、 欧 阳 嘉 禧 、 杜 芮 瑶 、 陈 新 雨 。D B 1
4、 3 1 0 / T 2 6 4 . 7 2 0 2 1 1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7 部 分 : 红 色 物 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红 色 物 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建 设 内 容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廊 坊 区 域 内 的 区 ( 市 、 县 )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的 开 展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3 术 语 和 定 义 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4 红 色
5、 物 业 4 . 1 工 作 要 求 全 面 落 实 社 区 物 业 党 建 联 建 “ 二 三 一 ” 工 作 要 求 , 建 立 以 党 员 为 骨 干 力 量 的 “ 红 色 业 主 委 员 会 ” , 实 现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党 的 组 织 应 建 尽 建 、 党 的 工 作 全 覆 盖 。 4 . 2 工 作 目 标 全 面 加 强 党 对 物 业 管 理 领 域 组 织 和 工 作 的 领 导 。 坚 持 把 企 业 骨 干 培 养 成 党 员 、 党 员 培 养 成 企 业 骨 干 , 把 重 点 工 作 纳 入 “ 红 色 物 业 ” 体 系 整
6、 体 推 进 ; 通 过 建 立 党 群 联 席 会 、 物 业 管 理 人 员 与 社 区 党 支 部 委 员 会 和 居 民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两 委 ” ) 成 员 交 叉 任 职 和 “ 六 位 一 体 ” 治 理 架 构 , 健 全 完 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参 与 社 区 治 理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 成 立 区 ( 市 、 县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行 业 党 委 、 街 道 社 区 物 委 会 , 实 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属 地 与 行 业 协 会 双 重 管 理 机 制 ; 每 个 街 道 ( 乡 镇 ) 至 少 择 优
7、 培 树 1 个 以 上 “ 红 色 物 业 ” 典 型 品 牌 , 实 现 “ 红 色 物 业 ” 党 的 组 织 应 建 尽 建 、 党 的 工 作 全 覆 盖 。 4 . 3 建 设 标 准 4 . 3 . 1 概 述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建 设 应 达 到 党 的 建 设 强 、 社 会 责 任 强 、 经 营 管 理 强 、 服 务 能 力 强 、 群 众 满 意 度 高 的 要 求 。 4 . 3 . 2 党 的 建 设 切 实 加 强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规 范 化 建 设 , 加 大 企 业 党 员 员 工 招 聘 力 度 , 全 力 推 进 “
8、 双 培 养 ” 工 作 机 制 , 健 全 各 项 基 本 制 度 , 规 范 党 内 组 织 生 活 。 充 分 发 挥 党 组 织 的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 引 领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健D B 1 3 1 0 / T 2 6 4 . 7 2 0 2 1 2 康 发 展 , 逐 步 实 现 党 组 织 对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 重 要 项 目 安 排 、 重 大 资 金 使 用 的 全 面 监 督 、 全 程 监 督 。 注: “双培养”即把企业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企业骨干。 4 . 3 . 3 社 会 责 任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要
9、积 极 响 应 党 委 、 政 府 的 号 召 , 自 觉 服 从 、 服 务 于 全 区 中 心 工 作 大 局 , 主 动 配 合 完 成 好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 要 把 自 觉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作 为 行 业 行 为 规 范 , 力 所 能 及 地 参 与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 4 . 3 . 4 经 营 管 理 把 党 的 建 设 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自 身 管 理 有 机 融 合 , 实 现 党 建 工 作 与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相 辅 相 成 、 同 向 提 升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要 在 党 建 引 领 下 , 不 断 完 善 制 度
10、建 设 、 强 化 队 伍 素 质 、 坚 持 守 法 经 营 、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 以 自 身 管 理 和 服 务 能 力 的 提 升 推 动 企 业 在 市 场 竞 争 中 高 质 量 、 可 持 续 发 展 。 4 . 3 . 5 服 务 能 力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要 结 合 社 区 实 际 、 居 民 需 求 , 不 断 拓 展 服 务 范 围 、 丰 富 服 务 内 容 。 要 定 期 开 展 “ 访 民 情 、 解 民 忧 ” 入 户 走 访 活 动 ; 有 针 对 性 的 设 立 党 员 维 修 岗 、 家 政 岗 、 服 务 岗 , 定 期 开 展 志 愿 服
11、务 活 动 ; 积 极 参 与 社 区 党 组 织 和 驻 区 单 位 共 驻 共 建 , 把 常 规 服 务 拓 展 到 全 方 位 、 多 层 次 、 多 领 域 服 务 。 4 . 3 . 6 群 众 满 意 度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要 树 牢 服 务 意 识 , 把 居 民 满 意 度 作 为 衡 量 企 业 自 身 服 务 质 量 的 重 要 标 准 。 进 一 步 加 强 规 范 管 理 , 完 善 物 业 服 务 内 容 , 探 索 实 行 星 级 服 务 管 理 , 为 业 主 提 供 质 价 相 符 的 优 质 服 务 。 探 索 建 立 信 息 化 物 业 服 务 管
12、理 手 段 , 建 设 智 慧 社 区 、 智 能 楼 宇 , 提 升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的 社 会 信 誉 度 和 群 众 满 意 度 。 4 . 4 工 作 机 制 4 . 4 . 1 交 叉 任 职 机 制 全 面 推 行 社 区 “ 两 委 ” 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管 理 层 “ 双 向 进 入 、 交 叉 任 职 ” ,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到 社 区 “ 两 委 ” 兼 职 , 参 与 社 区 综 合 治 理 , 了 解 掌 握 居 民 需 求 , 提 升 物 业 服 务 质 量 , 社 区 “ 两 委 ” 成 员 到 企 业 兼 职 , 充 实 管 理 力 量
13、, 协 调 化 解 纠 纷 , 加 强 监 督 指 导 。 规 模 较 大 、 服 务 区 域 较 广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可 与 街 道 党 工 委 实 行 “ 双 向 进 入 、 交 叉 任 职 ” 。 推 进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区 “ 两 委 ” 成 员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兼 任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员 。 4 . 4 . 2 协 商 议 事 机 制 街 道 社 区 物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研 究 解 决 涉 及 物 业 服 务 管 理 的 矛 盾 纠 纷 、 居 民 关
14、注 的 重 大 事 项 等 。 协 商 议 题 由 党 组 织 审 核 把 关 , 议 事 过 程 由 党 组 织 牵 头 组 织 , 事 项 落 实 由 党 组 织 负 责 督 办 , 不 断 完 善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协 调 运 行 机 制 , 充 分 调 动 居 民 参 与 积 极 性 , 形 成 社 区 治 理 合 力 。 4 . 4 . 3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引 导 和 监 督 企 业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团 结 凝 聚 职 工 群 众 , 维
15、护 各 方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 特 别 是 对 物 业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标 准 、 收 费 标 准 、 收 支 情 况 等 关 系 居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进 行 全 程 参 与 、 监 督 。 社 区 党 组 织 支 持 业 主 委 员 会 依 法 开 展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 通 过 召 开 民 情 恳D B 1 3 1 0 / T 2 6 4 . 7 2 0 2 1 3 谈 会 、 听 证 会 和 成 效 评 议 会 等 形 式 , 对 涉 及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的 重 大 事 项 、 重 要 问 题
16、 , 引 领 社 区 各 类 组 织 和 居 民 群 众 有 序 参 与 监 督 , 进 一 步 提 升 社 区 治 理 水 平 。 4 . 4 . 4 工 作 内 容 4 . 4 . 4 . 1 成 立 区 ( 市 、 县 ) 物 业 管 理 行 业 协 会 党 委 , 委 员 由 区 ( 市 、 县 ) 物 业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 行 业 协 会 负 责 人 、 物 业 管 理 领 域 专 家 、 大 型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等 组 成 。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统 筹 推 进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建 工 作 。 4 .
17、 4 . 4 . 2 在 街 道 ( 乡 镇 ) 成 立 物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物 委 会 ” ) , 由 党 ( 工 ) 委 书 记 兼 任 物 委 会 主 任 , 成 员 由 区 ( 市 、 县 ) 有 关 部 门 、 居 民 委 员 会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业 主 委 员 会 和 业 主 代 表 等 组 成 ,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主 要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辖 区 内 物 业 管 理 重 大 矛 盾 纠 纷 , 指 导 辖 区 社 区 物 委 会 工 作 , 组 织 协 调 辖 区 业 主 大 会 的 成 立 和 业 委 会 换 届
18、 工 作 , 配 合 街 道 ( 乡 镇 ) 党 建 办 抓 好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建 工 作 。 4 . 4 . 4 . 3 由 社 区 党 组 织 牵 头 组 建 社 区 物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 为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下 设 组 织 , 社 区 党 组 织 书 记 兼 任 物 委 会 负 责 人 , 成 员 由 居 民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 楼 门 长 ( 居 民 代 表 ) 、 物 业 管 理 员 、 社 区 民 警 等 组 成 。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主 要 负 责 督 促 业 主 委 员 会 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履 行 职 责 , 协
19、 调 解 决 社 区 物 业 管 理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配 合 社 区 党 组 织 抓 好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建 工 作 。 4 . 4 . 4 . 4 选 优 配 强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书 记 , 党 组 织 书 记 宜 从 企 业 内 部 产 生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负 责 人 是 党 员 的 , 优 先 考 虑 其 担 任 党 组 织 书 记 。 4 . 4 . 4 . 5 建 立 健 全 党 组 织 参 与 决 策 和 监 督 机 制 , 强 化 党 组 织 对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实 施 的 全 面 监 督 、
20、 全 程 监 督 , 涉 及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 项 目 开 发 、 资 金 使 用 等 重 大 事 项 , 党 组 织 要 参 与 讨 论 研 究 , 企 业 管 理 层 在 作 出 决 定 前 , 要 征 得 党 组 织 的 同 意 。 4 . 4 . 4 . 6 创 新 党 组 织 活 动 载 体 方 式 , 大 力 推 进 物 业 党 员 佩 戴 党 徽 “ 亮 牌 ” 上 岗 , 加 强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 严 格 落 实 “ 三 会 一 课 ” 、 组 织 生 活 会 、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等 制 度 , 充 分 发
21、 挥 党 组 织 对 物 业 工 作 和 党 员 群 众 的 凝 聚 、 引 领 和 服 务 功 能 。 4 . 4 . 5 全 面 覆 盖 4 . 4 . 5 . 1 凡 有 3 名 以 上 正 式 党 员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都 应 建 立 党 组 织 。 党 员 人 数 不 足 3 名 的 , 可 采 取 与 社 区 党 组 织 等 联 合 组 建 、 挂 靠 组 建 形 式 建 立 党 组 织 。 4 . 4 . 5 . 2 暂 不 具 备 建 立 党 组 织 条 件 的 , 通 过 选 派 党 建 指 导 员 开 展 党 建 工 作 , 条 件 成 熟 时 及 时 建 立
22、 党 组 织 。 党 建 指 导 员 严 格 落 实 工 作 职 责 , 每 周 到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工 作 不 少 于 半 天 , 并 认 真 填 写 工 作 日 志 , 重 点 了 解 物 业 企 业 管 理 运 行 情 况 、 社 区 治 理 情 况 , 听 取 居 民 群 众 意 见 建 议 , 向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和 居 民 群 众 传 递 党 的 声 音 、 宣 传 党 的 政 策 , 指 导 帮 助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 化 解 社 区 治 理 矛 盾 纠 纷 。 4 . 4 . 5 . 3 规 范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23、 隶 属 关 系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党 组 织 由 所 在 地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党 组 织 直 接 管 理 , 区 ( 市 、 县 ) 物 业 行 业 党 委 负 责 业 务 指 导 。 5 业 主 委 员 会 5 . 1 工 作 要 求 扎 实 推 进 业 主 委 员 会 党 的 组 织 和 党 的 工 作 全 覆 盖 ,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对 筹 备 中 的 业 主 委 员 会 要 提 前 介 入 , 把 业 主 中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党 员 推 荐 为 筹 备 组 成 员 、 业 委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 鼓 励 党 员 特 别 是
24、 在 职 党 员 参 选 所 在 小 区 的 业 主 委 员 会 , 推 选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区 “ 两 委 ” 成 员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兼 任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或 建D B 1 3 1 0 / T 2 6 4 . 7 2 0 2 1 4 立 以 党 员 为 骨 干 力 量 的 “ 红 色 业 主 委 员 会 ” , 确 保 所 有 业 主 委 员 会 党 的 组 织 应 建 尽 建 , 党 的 工 作 全 面 覆 盖 。 5 . 2 组 织 设 置 根 据 党 员 数 量 分 别 建 立 独 立 党 支 部 、 功 能 型 党 支 部 或 联 合 党 支 部 ;
25、对 于 没 有 党 员 的 业 主 委 员 会 , 及 时 选 派 党 建 指 导 员 或 者 安 排 党 建 联 络 员 开 展 党 建 工 作 。 5 . 3 工 作 运 行 5 . 3 . 1 社 区 党 组 织 要 加 强 对 辖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党 支 部 的 领 导 , 推 动 “ 双 向 进 入 、 交 叉 任 职 ” , 吸 纳 业 主 委 员 会 中 的 党 员 代 表 担 任 社 区 党 组 织 兼 职 委 员 , 推 动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区 “ 两 委 ” 成 员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兼 任 业 主 委 员 会 主 任 、 党 组 织 书 记 。 5
26、. 3 . 2 建 立 由 社 区 党 组 织 牵 头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与 居 民 委 员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 社 区 党 员 、 楼 门 长 等 共 同 参 加 的 党 群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 制 定 联 席 会 议 议 事 规 则 和 工 作 流 程 , 定 期 召 开 联 席 会 , 对 涉 及 物 业 服 务 管 理 的 矛 盾 纠 纷 、 居 民 关 注 的 重 大 事 项 等 共 同 协 商 研 究 解 决 。 5 . 3 . 3 完 善 物 业 事 务 多 方 参 与 的 联 动 分 析 、 联 动 处 置 工 作 机 制 , 深 化 以 民 情
27、恳 谈 会 、 事 务 协 调 会 、 听 证 会 等 为 重 点 的 协 商 共 治 机 制 , 推 动 构 建 形 成 社 区 党 组 织 、 居 民 委 员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楼 门 长 、 综 合 服 务 站 “ 六 位 一 体 ” 组 织 架 构 。 5 . 4 年 度 培 训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每 年 对 辖 区 业 主 委 员 会 党 支 部 委 员 集 中 轮 训 1 次 , 培 训 聚 焦 物 业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社 区 自 治 等 内 容 。D B 1 3 1 0 / T 2 6 4 . 7 2 0 2 1 5 参 考 文 献 1 加 强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服 务 规 定 ( 试 行 ) ( 冀 民 2 0 2 0 9 8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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